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完整版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
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等赔补偿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等赔补偿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黑财综〔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等赔补偿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17〕104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等赔(补)偿收入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8月1日起,由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树木赔偿费,由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占挖公路附属设施赔(补)偿费及公路事故排障抢险托运费,由人民防空部门收取的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管理。
二、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树木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设几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建城字〔198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占挖公路附属设施赔(补)偿费及公路事故排障抢险托运费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2〕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条例》、《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防发〔2007〕5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取上述赔(补)偿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成为了城市发展的必要手段。
而土地征收补偿费则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作为黑龙江省的省会城市,哈尔滨市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制定方面也有自己的规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概念土地征收补偿费是指国家、集体或者个人依法征收土地时,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二、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城镇建设用地时,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按照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收益等因素确定的。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如下:①居住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②商业用地:2000-3000元/平方米;③工业用地:1500-2500元/平方米;④公共设施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⑤其他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
(2)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向其支付的一次性补助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1000元。
(3)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生活的基本需要,向其支付的补助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三年。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黑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
黑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土地征收成为了一项常见的行为。
而对于被征收的农民来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
因此,了解并掌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成为了每一个农民必须要做的功课。
2020年,黑龙江省发布了最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黑龙江省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调整等内容。
首先,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对于被征收的农民,政府将按照土地利用年限、土地等级、土地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补偿。
具体来说,对于被征收的耕地,按照不同的土地等级和土地利用年限,政府将给予相应的补偿款项。
而对于被征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也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其次,补偿方式也是农民们关心的问题。
根据《办法》,政府将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对于一般的耕地征收,政府将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政府也将提供相应的实物补偿,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除此之外,补偿标准的调整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根据《办法》,政府将根据土地利用年限、土地等级、土地面积等因素进行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
这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补偿标准将会得到及时的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总的来说,黑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的发布,为被征收农民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合理的补偿标准。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宣传力度,以确保每一个被征收的农民都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同时,政府也将加强对征地程序的监督,确保征地过程的合法合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实际操作中,被征收的农民应当密切关注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和通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标准。
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己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总之,黑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的出台,为被征收农民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合理的补偿标准,也为土地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发布执行,2004年4月11日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征占用林地应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四项费用。
但据了解,现在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没有依法制定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办法,但收取的项目、范围不全,标准偏低;有的在收取和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为更有效地加强对林地的管理,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控制林地的减少,现对依法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有部问题作以下通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672号文件《关于审定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六条,《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收取征、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林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统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置补助,不得移作他用。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收取,专款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已制定了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收取办法的,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收齐、收足;还没有制定的或制定的办法不完善的,应参照本《通知》的附件尽快协助人民政府制定或修改收费办法。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做好征占用林地的收费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黑林草办发〔2021〕71号各市(地)、县(市、区、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直属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林草局对本局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
附件:1.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山坡地10元/㎡;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山坡地8元/㎡。
当前,各省市加快城市建设或经济建设步伐,不可避免地产生土地征用行为。
在许多省一样,黑龙江省征地也会涉及到林地征占现象,许多林地承包人备为关注林地补偿标准,特别是在参考其它省份补偿标准后,会更加期待黑龙江省的林地补偿标准。
那么,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黑龙江省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以下为相关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
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
黑龙江是我国重要的林业资源大省,林地补偿标准是保障林地资源合理利用的
重要保障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生态效益补偿和生态保护补偿三个方面。
首先,土地补偿是指对于因林地征用而需要补偿的土地面积和费用。
根据相关
政策规定,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按照征用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等级和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保障被征用林地的合理利益,确保补偿金额合理、公平、公正。
其次,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对于因林地征用而需要补偿的生态效益。
林地作为重
要的生态资源,在征用过程中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因此需要对生态效益进行合理补偿。
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将根据被征用林地的生态功能、生态效益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合理的生态效益补偿金额,以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对于因林地征用而需要补偿的生态保护费用。
在征用
林地的同时,需要对受影响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保护,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将根据被征用林地的生态破坏程度、生态修复成本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修复。
综上所述,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保障林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措施,涉
及土地补偿、生态效益补偿和生态保护补偿三个方面。
通过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可以保障被征用林地的合理利益,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和执行林地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确保补偿金额合理、公平、公正,推动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黑财税[2010]1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黑财税〔2010〕1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完善我省地方税制,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城市的市区和郊区。
二、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结束——。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
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黑林草规〔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林草规〔2020〕1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省林草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黑龙江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7月31日黑龙江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在草原上修建旅游设施,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按前款第一项规定办理审核手续,修建临时设施按前款第二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应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办理。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为保护草原资源,草原征占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严格基本草原保护,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申报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的通知-黑林办发〔2015〕72号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申报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申报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的通知黑林办发〔2015〕72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营林)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3〕17号)和《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林办发〔2013〕145号)要求,现就返还植被恢复费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金额申报金额为植被恢复费对账单的核准数。
二、报送材料1.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营林)局会同财政部门的联合申报资金申请文件。
2.《黑龙江省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申报书》3.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三、有关要求1.《项目申报书》的编制,要按照黑林办发〔2013〕145号文件要求,重点明确申请返还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对应额度,同时要求返还资金中用于植树造林的比例,原则上不能低于70%。
项目建设地点以小班为单位并明确坐标。
2.用于造林的建设项目,要按照《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发〔2015〕36号)要求,还林地块必须落实在非林地上,不得与“三北”造林、退耕还林等工程的造林地块重叠,并提供有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植被恢复费造林项目作业设计》。
3.《项目申报书》中“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环节”一栏中,用于造林建设项目的,要求有整地费用测算;造林费用测算(造林面积、造林密度);苗木费用测算(苗木种类、数量及单价);栽植费用测算;抚育及管护费用测算等内容。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她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ﻫ(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她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她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她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与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ﻫ(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她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她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号】黑政规〔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政规〔202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地补偿标准适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关规定,具体标准执行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原省农垦总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林木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按其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林地、林木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使用林地、林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黑政发[2011]5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5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本办法所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直接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区片边界原则上应当与村行政界线相协调。
第四条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测算编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区域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平衡,呈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地)政府(行署)公布实施。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精编版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
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8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8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三)本办法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
(四)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五)本办法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六)本办法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江、河、湖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5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5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和省委9届154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7月12日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管理全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工作,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黑发〔2004〕5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外,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将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埋藏物及隐藏物等。
第四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三)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原则;(四)依法报批、评估的原则;(五)面向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林场职工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并适当给予优惠的原则。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即征地补偿费,根据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面积进行核算。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
被安置人员数量即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数量确定。
由于我国各地广泛存在着国家机关为了某种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土地的情形,故而各地国家机关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征地补偿的标准进行了规范化,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故而征地补偿的标准也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本办法所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直接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区片边界原则上应当与村行政界线相协调。
第四条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测算编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区域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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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
准的批复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
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
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其中,林木补偿费返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返还给林地使用者。
被征收、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林木补偿费可按合同执行。
凡在全省森工系统所辖林区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由省森工总局统一收取,使用时省森工总局、林业局按2:8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支出。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森工总局收取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缴库时分别填列政府收入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8目“林木补偿费”和50目“其它缴入国库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取得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的单位,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应在取得收入5个工作日内将其缴入国库。
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用于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调查设计、现场勘验、组件报批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及被征收、占用林地单位安置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