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清朝的朝贡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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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朝的朝贡制度的特征
摘要:朝贡制度是对中国古代中央政府对外交往模式的高度理论概括。
目前学术界对此的研究基本分为两个部分:制度本身的研究;在制度影响下形成的中外关系模式的具体论述。
朝贡制度对解释中国古代中央政府的内政、外交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长期以来为学术界所用。
清代的朝贡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也发生了变化。
关键词:清朝、朝贡制度、层次、特征
随着中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增强和深化,学术界对中国古代中央政府对外交往的方式、方法进行了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的研究。
朝贡制度发端于先秦时代,是天子与诸侯之间隶属关系的模式。
秦统一中国后,“朝”、”贡”等传统慨念逐渐发展成为中原王朝处理对外关系的基础,并代代传承……朝贡体系也成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所追求的理想国际体系.尤其是在清朝,朝贡体系达到了鼎盛.但也盛极而哀,西方帝国主义的侵袭下终于土崩瓦解。
1作为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而建立全国性政权的满清王朝,为了昭示其统治的合法性,除了要加强对帝国内部的控制之外,还必须要建立稳定的周边关系。
为此,清政府承袭了明朝的旧制。
以中国传统的“朝贡”方式开展与周边其他国家地区的关系。
在清朝的强大的武力和之下,从清朝初期到乾隆年间,整个东亚、东南亚和中亚腹地都融入了以中国味核心的朝贡体系。
“诚如清史专家萧一山所言:‘至朝贡受封之国:朝鲜、琉球旧属藩属,阔而喀、缅甸、安南兵威所屈,若暹罗、阿富汗、敖罕(浩罕 )、巴达克山则余威之所震,拱手内服者也;惟哈萨克三部、厄鲁特二十部,……朝贡略如缅越,羁驭有间,其制盖在藩部属国之间,名曰附庸’”2
一、学者将清朝朝贡制度划分为四个层次。
在清朝典籍中,其他所有部族和同家名义上都被置于属国地位,但事实上,清廷的“朝贡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分作不同层次,大致可归为四个层次。
3这是沈春英老师对清朝朝贡体系制度范围和属性的认识观点。
第一个层次也就是最内层的核心层次即清朝的藩部,也就是指清朝完成“大一统”失业后在亚洲腹地中国疆域之内的边疆民族部落,例如蒙古、西藏和青海等等,他们虽然是在中国疆域内的“有限分割性地方分权”4清朝朝廷也照样对他们施行了册封朝贡政策,藩部的朝贡事物有理藩院具体管理(设于1636年)。
第二个层次指得是清帝国境外亚洲腹地的各个国家,例如直接向清朝进贡的尼泊尔和乾竺特(即罕萨和那格尔其居民为什叶派穆斯林,称伊斯迈依勒)。
以及附属于西藏的拉达克、锡金和不丹等国。
尽管这些地区和清朝朝廷的朝贡关系没有像东南亚各国和大清的关系那样的严格,甚至是多次的发生冲突,但是在形式上也是可以看作是大清帝国秩序范围内的一部分。
他们和中国维持这一种算是比较松散的宗藩保护关系,与它们相关的朝贡事务都是有清朝朝廷的礼部管理。
第三层次是指自古以来和中华帝国关系比较稳定的一些朝贡国家,例如东南亚、东亚的朝鲜、琉球、缅甸等等。
这些国家和清朝帝国的朝贡关系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
他们,尤其是朝鲜等自觉地学习儒家纲常学说为基础的封建礼法制度,融入了“天朝礼治”的体系中,和中华帝国形成了最为稳定的朝贡关系。
他们接受清朝的册封,向清朝进贡并称臣,而清朝则由保护这些朝贡国家的义务。
1沈春英:略论清朝朝贡体系[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3期,76页。
2萧一山:《清代通史》[M],华东师大出版社,2006年3月出版,第二卷,169页。
3同注释1。
4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变迁为中心[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10。
第四个层次即最外层,这是清朝“继承和发展”的结果,是清朝特有的组成部分。
指的就是大清帝国同意允许和他们“互市”的一些西方国家。
例如葡萄牙、西班牙、法国、俄罗斯等等。
16世纪以后,随着西方国家来到中国贸易的商人日益增多,大清帝国为了显示“王者无外”的宽厚胸怀,便对这些国家加以“敕封”并显示出怀柔之心,称为“距离遥远,所以贡无定期”,从而将西洋各国列入朝贡体系之中。
清廷在继承前代的朝贡体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使得清代实施的朝贡体制比以前历代王朝的都更加的完备,规模也更加的广,模式也更加僵化。
后来被清朝纳入第四层次的西方朝贡国家不接受这种“安排”,将东南亚一些弱小的国家侵占为殖民地,摧毁中亚小国家的独立,然后向中国的边疆地区进攻,企图瓜分大清帝国,到十九世纪末,清朝的朝贡体系最终彻底的崩溃。
二、清朝朝贡关系的特征
清朝朝贡制度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清朝的朝贡关系的实质是政治而并不是贸易。
以上四种层次的划分其实在笔者看来是过于复杂了,实际上笔者认为清朝的朝贡关系在本质上来说只有一种类型的朝贡关系,就是那些自愿或者在清政府武力强制下成为清政府“属国”的国家和清政府建立起来的朝贡关系,而其他例如上面所指的第四层次的西方国家和清朝的朝贡关系,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朝贡关系,只是清朝的“一厢情愿”而已。
清代虽然也有资料记载欧洲等海外国家“人贡”的情况,但即使是当事者都心知肚明这是普通的外交关系,是要求“互市”的使者,而非“贡赐贸易关系”。
5这也正是清朝朝贡关系的第一个特征。
第二则是清代有正常的海外贸易渠道,有专门管理海外贸易的海关,没有需要通过建立朝贡关系来实现贸易的往来。
清代的朝贡贸易只是清代海外贸易中的一个小部分。
朝贡贸易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和清朝有明确朝贡关系的属国,而且还有很多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清朝的属国之所以选择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只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为了获得额外的大清帝国的赏赐而接受和施行的,并非是他们实现贸易的惟一条件,所以,朝贡贸易在清朝只是中外贸易的一个小小部分,不是清代中外贸易的全部。
第三是最重要也是最本质的一点,即清代的朝贡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政治,而不是贸易。
清朝和属国之间,属国有向清帝国进贡的义务,清帝国也会赏赐属国,但是这只是一种以朝贡关系为“纽带”的物质交换,虽然也是一种贸易,但是这并不“划算”,属国千里迢迢要把进贡物品运至清帝国,清帝国也要赏赐物品给属国,加上运输所需的人力财力,这种朝贡关系上的贸易非常的不划算。
但是清帝国又必须和属国进行这样的贸易,究其原因是因为政治上的需要,清朝要以此显示他们的“权威”,而属国要以此来获得清朝的“保护”。
所以这种贸易是建立在政治因素的基础上的,在贸易中,政治是处于主导地位的,而不是单纯的贸易占主导。
参考资料:
1、沈春英:略论清朝朝贡体系[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3期,76页。
2、刘亮:朝贡制度研究综述[J],鸡西大学学报:综合版,2011年11卷7期,39-40页。
3、萧一山:《清代通史》[M],华东师大出版社,2006年3月出版,第二卷。
4、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变迁为中心[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10。
5、祁美琴: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3月,16卷1期,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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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彦丽:朝贡制度的崩溃与近代外交制度的建立[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21卷4期,110-111页。
7、龙隐:朝贡体系会再现吗?[J],领导文萃,2010年10期,140-144页。
8、马彦丽:明清朝贡制度之比较[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24卷4期,42-44页。
9、丁春梅、林京榕:清政府对琉球朝贡贸易政策初探[J],海交史研究,2007年1期,81-91页。
10、李云泉:朝贡制度的理论渊源与时代特征[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3期,37-42页。
11、梁发芾:朝贡贸易的小九九[J],传奇故事:百家讲坛中旬,2010年9期,79页。
12、简军波:中华朝贡体系:观念结构和功能[J],国际政治研究,2009年1期,132-1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