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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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2018-0103 合同编号:
事业单位无固定期限聘用合
同纠纷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1)、我今年37岁了,自91年3月起一直在上海的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属于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沪人<1995165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那么对照自身情况,自01年3月1日起我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与我签了一份1996年3月1日至1997年2月28日的聘用合同。
(2)、99年6月单位人事调动,新任人事A与我签订了一份至2002年12月的聘用合同;签约时我提出应签到01年3月,以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A给我的解释是:“03年续签合同时,合同上会写明从01年3月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这份合同不会影响到你01年3月以后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3)02年4月因意外伤住院治疗,后一直病假至03年9月上班至今。工作后单位人事又发生调动,04、05年单位未要求我签定合同,05年我见到别人在签劳动聘用合同,自己主动向人事B提出单位应与我补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B答复“老的政策作废了,现在按照新的政策签定。新的政策在制定中,无法出示”。我当即提异议,“新政策没有出台,就应该根据原政策执行”。几天后,人事答复:“这事领导知道了,领导也认同我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