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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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关于我院爱心基金会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的释义我院设立“爱心基金〞的宗旨是,在我院学生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亡事故等情况时,能通过“基金会〞的形式,给特殊困难学生提供与时、有效的经济资助。

基金会于每年的12月5日举行爱心一日捐活动,活动得到了全院师生热情响应和广泛支持。

截至今年1月份已成功举办两期,共计募集爱心基金137489.9元。

为进一步规X基金的使用,方便具体操作,特对基金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作出解释。

一、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我院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亡事故等特殊事件,且每年为基金会提供捐赠的在校学生。

(一)重大疾病的定义与种类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X》,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与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展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具体包括以下25种: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展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2、急性心肌堵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局部心肌坏死。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堵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展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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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定义的使用规范】三个版本对比

【重大疾病保险定义的使用规范】三个版本对比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 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 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 范围内。
3.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 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 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 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 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 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 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 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 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 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
3.1.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 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 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 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说明2020修订版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说明2020修订版

调整三:四类重疾理赔标准更严格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新定义中,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赔付标准由“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
超过30mmHg” 修改为“静息状态 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
理赔标准 更加严格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新定义 由以前“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升 高“修改为“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 至少2倍以上或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15倍 以上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 死的临床诊断标准”,并且需要证实存在冠状动 脉血栓。
优选方案·为您优选
THANK YOU
调整四、对癌症定义进行重点调整
现行政策 恶性肿瘤
新政策
严重恶性肿瘤
甲状腺癌按重疾赔付 交界性肿瘤按轻症赔付 原位癌按轻症赔付
甲状腺癌分级赔付 交界性肿瘤不再赔付 原位癌不再赔付
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常见疾病政策 即将发生重大变化
调整五:赔付限定和规范说明
三种轻症赔付限定保额30%
& 三种主要轻症限定30%赔付
(以xx福为例,新规之前轻症可赔付三次,最高60%)
更宽松
举个例子
例1 40岁旧先生已购买重疾险,2021年6月查出冠心病,现有医疗
技术只需要微创手术切开心包就可治疗,老版重疾定义必须开胸才 可以赔付,面临两种治疗选择!开胸or微创,理赔or不理赔!如 果添加共享账户,就少了选择烦恼,优化理赔,开胸或者微创都可 报销!
例2
40岁新先生之前没有保险,在了解新规后意识到需要提高保障, 现在给自己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同时附加了共享账户,1年后查出白血 病,根据规定老款理赔必须异体移植骨髓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匹 配困难,但新先生因为投保时内部资格添加共享账户,仅需自体移 植即享100%赔付!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重疾保险,是一种专门为意外事件或严重疾病而设计的健康保险。

其保险额度高,保障全面,能够在必要时为投保者提供可靠的经济支持。

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对疾病的定义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对重大疾病保险中常见疾病的中文定义。

1. 癌症:除了早期癌症外,包括恶性肿瘤和浸润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血流中断或阻塞而导致心肌缺血和坏死的急性病变。

3. 急性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破裂或血管内形成血栓、栓子等原因引起的脑卒中。

4. 重度脑损伤:指严重的颅脑外伤,导致永久性的认知、神经、运动和感官功能缺陷。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指通过外科手术植入搭桥,改善冠状动脉疾病所导致的心脏供血不足。

6. 心脏瓣膜手术:指通过外科手术修复或更换心脏瓣膜,改善瓣膜疾病所引起的心脏问题。

7. 肝功能衰竭:指由于肝内或肝外因素导致的肝功能受损,不能维持生命所必需的常规生理功能,包括排泄有毒物质、合成凝血因子、代谢脂肪等。

8. 肾功能衰竭: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肾脏无法正常工作,从而造成身体内部代谢物质的积聚和毒素的滞留。

9. 骨髓移植:指将健康的造血干细胞植入患者体内,来治疗各种血液疾病和免疫系统疾病。

10. 多个肢体瘫痪:指由于神经系统疾病或损伤导致的多处肢体完全或部分无法感知、活动或自主控制。

11. 失语症:指由于脑损伤、中风、退化性疾病等因素导致的失语或语言障碍。

12. 良性脑肿瘤:指脑部产生的非癌性肿瘤,因生长缓慢,很少会对周围组织产生影响。

13. 严重灼伤:指皮肤或其他人体组织受到化学性或物理性烧毁、烫伤或冰冻等不同程度损伤。

16. 脑炎后遗症:指患者在脑炎后发生的严重神经系统残疾,包括运动、感觉、认知和表达障碍等。

以上是重大疾病保险的常见疾病定义,不同保险公司和产品的具体定义可能略有差异,建议购买重疾保险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对各项定义有清晰的了解。

同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家庭需求选择适合的重疾保险产品。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前言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 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 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为了应对罹患重大疾病所导致的高额医疗费用而设立的保险产品。

该类保险通常涵盖多种严重疾病,例如癌症、心脏病、脑卒中等,并在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这些疾病时提供一定的赔付金额。

因此,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的规范与准确性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为了确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统一的疾病定义。

目前,市面上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疾病定义各不相同,导致购买者很难做出明智的选择。

因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可以联合制定统一的疾病定义,并对所有保险公司实施强制执行。

这样一来,消费者就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所涵盖的具体疾病范围,提高购买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的信任度。

第二,定期更新疾病定义。

由于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疾病的不断演变,疾病定义也需要随之更新。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可以定期组织专家会议,讨论是否有新的疾病需要纳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并对现有疾病定义进行修订。

这样可以确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始终与最新的医学发展保持一致。

第三,建立权威的审核机构。

为了确保疾病定义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可以联合成立一个权威的审核机构,专门负责审核和认证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该审核机构可以由医学专家、保险专家和消费者代表组成,通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查程序来确保疾病定义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四,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官方网站、媒体等,向公众广泛传播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的相关信息。

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可以提高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认知度,促进消费者更加理性地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总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的使用规范与准确性对于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应密切合作,制定统一的疾病定义,定期更新疾病定义,建立权威的审核机构,并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以提高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认知度,增强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信任度。

保险理赔重大疾病篇【范本模板】

保险理赔重大疾病篇【范本模板】

一、特定疾病定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共有十一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1)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3)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4)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5)原位癌**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二)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和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1)脑垂体瘤;(2)脑囊肿;(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三)主动脉介入手术: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四)视力严重受损: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见释义5)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2)视野半径小于20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严重受损诊断及检查证据.(五)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六)单肢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七)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八)脑外伤开颅手术: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附件2重大疾病定义使用标准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 急性心肌梗塞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15 瘫痪——永久完全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外表积的20%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26 肾髓质囊性病27 原发性心肌病28 持续植物人状态29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30 坏死性筋膜炎31 肿么期肺病32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包括其他传播方式导致的HIV感染〔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除外〕33 肌营养不良症34 严重多发性硬化35 严重克隆病36 严重哮喘37 严重心肌炎3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9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包括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40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41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42 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43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44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包括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45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46 脊髓灰质炎47 严重I型糖尿病48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不包括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49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不包括神经官能挣,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50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51 胰腺移植——不包括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52 埃博拉病毒感染53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54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55 嗜铬细胞瘤56 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57 疯牛病58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59 斯蒂尔病60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附件2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 急性心肌梗塞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15 瘫痪——永久完全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26 肾髓质囊性病27 原发性心肌病28 持续植物人状态29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30 坏死性筋膜炎31 肿么期肺病32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包括其他传播方式导致的HIV感染(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除外)33 肌营养不良症34 严重多发性硬化35 严重克隆病36 严重哮喘37 严重心肌炎3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9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包括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40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41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42 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43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44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包括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45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46 脊髓灰质炎47 严重I型糖尿病48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不包括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49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不包括神经官能挣,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50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51 胰腺移植——不包括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52 埃博拉病毒感染53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54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55 嗜铬细胞瘤56 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57 疯牛病58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59 斯蒂尔病60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摘要: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对抗重大疾病的经济保障。

由于疾病定义对保险责任的确认至关重要,保险公司在制定疾病定义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原则。

本文将探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包括明确的定义、详细说明疾病诊断标准、遵循医学实践的指导,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引言重大疾病保险是为了应对重大疾病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而设计的一种金融保险产品。

它的核心是给予被保险人在确诊某些重大疾病时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以减轻患者及其家庭在治疗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在保险合同中,疾病的定义关系到保险责任的确认和理赔的申请,因此它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的定义在制定疾病定义时,明确和具体的定义是必不可少的。

疾病定义应涵盖重大疾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

定义应简明扼要地描述某种疾病的特征、症状和治疗需求。

例如,对于恶性肿瘤的定义,可以明确指出该肿瘤需为经过活检或手术切除并由病理学检验证实的,且处于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同时,定义还应该包括各种亚型的详细说明,以确保不同类型的恶性肿瘤都能够被准确诊断和理赔。

二、详细说明疾病诊断标准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可能会对同一种疾病有不同的诊断标准。

为避免因诊断标准的不一致而导致理赔风险,疾病定义应该详细说明诊断标准。

对于某种疾病的确诊标准,可以包括必须由医院的主治医生、专家或权威医疗机构确诊,必须通过特定的医学检查或实验室检验,或必须达到特定历史和临床表现的要求等。

通过明确诊断标准,可以避免对疑似病例的未来发展做出过早的理赔。

三、遵循医学实践的指导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应该严格遵循医学实践的指导。

医学实践在诊断和治疗疾病方面具有权威性,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医学界公认的标准来确定疾病定义。

例如,在制定心脑血管疾病的定义时,可以参考国际上公认的《第五次心脏病和脑血管病国际分类》等医学指南,确保疾病定义与医学实践相一致。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近年来,重大疾病保险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保险公司在考虑核保时,对客户更加细致入微,对疾病的定义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和明确,为了使投保以及理赔更加透明,提高投保人的安全感,各大保险公司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首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中国保险行业疾病分类标准》为基础,结合投保需求,细化划分为针对重大疾病的投保和非重大疾病的投保。

重大疾病投保时,需要区分轻症、重症和致命病症三种情况,定义较为严格,疾病的范围也是相对细化的,基本上是医学上通过检查确诊的疾病,如果投保人确诊的疾病没有体现在标准里,则不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其次,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详细填写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体状况等,以便保险公司审核当事人的资格,以确保保险核保是合理和合规的,以免投保人在理赔时遇到障碍。

此外,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还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并充分理解保险的不同功能和被保险人所受到的保障,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最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要求,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医疗机构,以符合临床诊断标准的公正、客观、科学的态度,对投保人的诊断进行审核,并给出具体的诊断报告,
以便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避免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制定,为投保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障,增强了投保人的安全感,带来更加快捷透明的理赔流程。

未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将会更加完善,以满足市场对保险质量和服务的进一步要求。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本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本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前言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 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 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商业险重大疾病法律规定(3篇)

商业险重大疾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业保险逐渐成为人们规避风险、保障自身和家庭生活的重要手段。

重大疾病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保人提供了在遭遇重大疾病时获得经济补偿的保障。

然而,由于重大疾病保险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方主体,因此,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大疾病保险概述(一)定义重大疾病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

(二)特点1. 保障范围广:重大疾病保险覆盖多种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等。

2. 保障期限长: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期限一般较长,可长达20年、30年或终身。

3. 保险金额较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较高,以满足被保险人在遭遇重大疾病时的经济需求。

4. 免费体检:部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投保时提供免费体检服务。

(三)分类1.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期限为一定年数,如10年、20年等。

2.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期限为被保险人终身。

3.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作为其他保险产品的附加险种,提供额外保障。

三、重大疾病法律规定(一)保险合同1. 合同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等情况。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的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3. 保险费:保险费应当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年龄等因素确定。

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终身。

5. 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定义1. 法律依据:重大疾病定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定义标准:保险公司应当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定义使用规范》确定重大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保险病种定义合同

重大疾病保险病种定义合同

重大疾病保险病种定义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设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乙方希望为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重大疾病保险病种定义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对于重大疾病保险中所涵盖的病种定义,确保乙方在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能够依据本合同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付。

二、定义1.重大疾病:指合同中明确列出的,经医学诊断符合特定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2.等待期:指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止的一段时间。

3.保险金:指乙方在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

三、保险病种及定义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持续性缺血缺氧所引起的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o典型临床表现,如急性胸痛等;o心电图显示急性心肌梗塞;o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o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o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o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o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以上仅为示例,具体病种及定义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医学标准详细列出。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前言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严重恶性肿瘤、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脏病;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应不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20%。

2.3 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但在同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

如果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需在疾病名称中增加标注向消费者予以提示。

具体要求以保险行业疾病管理办公室另行规定为准。

2.4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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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前言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 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2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4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5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1.16 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3.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8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9 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0 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3.1.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3 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1.25 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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