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

合集下载

简述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简述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引言巴黎公约是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国际上关于气候变化的重要国际文件,于1992年在法国巴黎签署,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

该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全球范围内合作来应对气候变化,并为此建立了一套全球合作的机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二级标题1:公约的目标巴黎公约的主要目标是在全球范围内防止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危险气候变化。

具体而言,公约的目标如下: 1. 将全球变暖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并努力争取将增温限制在1.5摄氏度以下。

这是为了避免危险的气候变化带来的严重影响。

2. 提高各国的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减少脆弱地区的风险。

3. 通过适当的财务和技术支持,增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二级标题2:公约的原则巴黎公约基于一些关键原则来指导各方的行动。

以下是其中的三个原则: 1. 公约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

各国应根据自身能力和责任程度来采取行动。

2. 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关系要加强协调。

各国应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 公众参与和透明度原则。

所有的决策和行动都应在公众参与和信息透明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履行公约的目标。

二级标题3:公约的具体内容巴黎公约包括了一系列具体的内容和机制,以实现其目标。

以下是其中几个重要的内容和机制: 1. 国家自主贡献。

各国参与公约后,需要制定和公布自己的国家自主贡献。

这些贡献需要包括各国减排目标和减排行动计划。

2. 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峰值年份。

公约规定,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应尽快达到峰值,然后迅速减少。

各国应制定减排策略和措施,以实现这个目标。

3. 透明度框架。

公约设立了透明度框架,要求各参与国定期报告和审核其减排行动和适应措施的进展。

这有助于确保各国按照承诺行动,并提供数据作为监测的依据。

4. 资金和技术支持。

公约承认发展中国家面临更大的气候变化挑战,因此要求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给发展中国家,以帮助他们应对气候变化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范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范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范围说到保护工业产权,大家可能都会想到专利、商标、版权这类东西。

你知道吗?这些东西看似平凡,但其实背后有一部大规模的法律体系在保护着它们的“生命线”。

我们今天要聊的就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它可是工业产权领域的“老大哥”。

那为什么这么重要呢?因为它给全世界的创新者、发明家和商标持有者提供了一个跨国的法律保护,免得别人蹭着你的创新成果,抢你的“饭碗”。

巴黎公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专利、商标,甚至是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这类特殊东西。

嗯,可能很多人会觉得这类法律和自己没啥关系。

错!你要是有过一次自己心血结晶的产品被别人山寨过,那你就会明白什么叫“吃了哑巴亏”。

巴黎公约就是要确保你不被偷走创新成果,不被人“吃干抹净”,保障你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不被人占便宜。

说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提一下巴黎公约的“特点”了。

你要知道,巴黎公约是1860年就开始制定的,它可不是今天才冒出来的新鲜玩意儿,简直就是一个“长青树”。

它一开始就是为了保护专利权而生的,目的是让各国的发明家能够跨越国界,得到全球范围内的保护。

所以,你在一个签署了巴黎公约的国家申请专利,其他国家也要给予一定的保护。

比如,你在法国发明了一种让人眼前一亮的酷炫小工具,申请了专利,结果第二天就被某个大企业“看上了”。

不慌!巴黎公约就能让你在其他成员国也获得优先保护。

大家要明白,巴黎公约不仅仅局限于专利,还涵盖了商标、工业设计这些看似小众的领域。

举个例子,想象一下,你的公司辛辛苦苦研发了一个独特的logo,用心血铸成的商标,结果有人在国外偷偷抄袭了你的设计,想让你白忙活一场。

这可不行!巴黎公约就像是你的“全球卫士”,确保你的一切创意都能在各个国家得到法律的庇护。

更妙的是,巴黎公约的签署国多到让你眼花缭乱,光是“牌子”上那些标志就能吓死人。

就像我们常说的:“山外有山,人外有人”,各国之间为了公平竞争,巴黎公约的签署就像给“全球市场”打了个“补丁”。

巴黎公约关于专利的四个原则

巴黎公约关于专利的四个原则

巴黎公约关于专利的四个原则
巴黎公约关于专利的四个原则如下:
- 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成员国中的公民向本国提出了专利申请之后,如果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话应该享有优先权。

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是12个月,外观专利的优先权为6个月。

- 独立性原则:同一个申请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权彼此没有联系。

即专利申请人在其中一个成员国取得了专利权但另一个国家不一定也能顺利取得。

同样的,在一个国家被驳回不代表在其他国家会申请失败。

- 强制许可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

如果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4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3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

- 临时保护原则:巴黎公约各成员国应该按照自己的法律规定对各个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产品和专利提供临时性的法律保护。

这些原则旨在保护专利申请人的权益,同时也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简要介绍巴黎公约以及优先权原则的重要性和影响。

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编写:巴黎公约是关于工业产权的国际协定,最早于1883年在巴黎签署并生效。

这个公约旨在保护和确保各国在技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发展与创新。

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被视为其中的关键要素。

优先权原则是指在申请专利权时,申请人可以依据之前在其他国家提交的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来享受优先权。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专利申请人在某一国家提交了专利申请,那么在一定时间内,这个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参与巴黎公约的国家提交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而被视为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的那个日期上进行的。

这一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对灵活的选择,使其能够在尽可能多的国家中获得专利保护。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在刺激和促进全球创新和技术发展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允许申请人将专利申请在不同国家之间延续,并视为在同一日期上提交,优先权原则从根本上简化了专利申请程序,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

这为发明人提供了更大的动力和激励,鼓励他们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研究和创新。

此外,优先权原则还有助于促进合作与交流。

技术创新正在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发展,跨国合作和知识交换变得日益重要。

优先权原则使不同国家之间更容易分享技术和创新成果,从而促进了国际合作。

这种合作和交流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增长,并为解决全球性挑战提供了更多的解决方案。

在本文的后续部分中,我们将探讨巴黎公约中优先权原则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创新和技术发展的影响和重要性。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讨论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1) 引言:在此部分中,将对文章的主题进行概述,并向读者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2) 正文: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巴黎公约的背景和其中的优先权原则。

首先,将回顾巴黎公约的签署背景和目的,解释为什么该公约在国际社会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接下来,将重点介绍巴黎公约中关于优先权原则的相关条款和原则。

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

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

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对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公约现行文‎本共有30‎条,就其内容可‎分为三大类‎,即实质性法‎律条款、行政性条款‎和最终条款‎。

在实质性条‎款中,主要包括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商标独立原‎则、宽限期、取得专利权‎装置过境问‎题及临时保‎护等问题。

(一)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确立的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一‎,不仅保证外‎国人受到保‎护,而且,保证外国人‎不会受到任‎何歧视。

1.国民待遇的‎概念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每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给予其‎他的成员国‎国民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对于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他们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场所,也享有同样‎的国民待遇‎。

成员国不得‎规定要求保‎护的国民在‎要求保护的‎国家有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作为受保护‎的条件。

2.关于公约中‎的“国民”根据公约,“国民”一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是指成‎员国国有企‎业或者按照‎成员国公法‎产生的法人‎,按照成员国‎私法产生的‎法人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国民。

如果它们在‎另一个成员‎国有实际上‎的总部,那么,它们可以被‎认为是总部‎所在地的国‎家的国民。

“有住所”的解释,不要求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住所。

这个人或多‎或少永久性‎的居住在一‎个地方也就‎够了。

法人住所是‎指实际上总‎部所在地。

“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意味着必须‎有实际的工‎商业活动,仅仅租赁一‎间办公室而‎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是不‎够的。

3.国民待遇的‎范围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各‎国法律授予‎其国民的一‎切利益。

这就是说,一个特定国‎家适用于该‎国国民的法‎律,也必须同样‎适用于成员‎国的国民,不得有不利‎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歧‎视性规定。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摘要: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简介- 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 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 专利- 商标- 著作权- 商业秘密- 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践-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待遇- 中国在外国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 对于跨国公司的作用- 对于国际贸易的作用-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正文:巴黎公约是1883 年签订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该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各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一个国家申请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另一个成员国中也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保护。

这一原则适用于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无论其经济水平、技术水平和文化背景如何。

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

在专利方面,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承认在其他成员国申请的专利,并给予同等的保护。

在商标方面,各成员国应承认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并给予同等的保护。

在著作权方面,各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和保护。

在商业秘密方面,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商业秘密,并禁止未经授权的泄露和使用。

在实践中,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国民待遇原则在全球范围内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例如,如果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被侵犯,它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并得到与中国本国公司同等的待遇。

同样,如果一家中国公司在美国的专利被侵犯,它可以在美国申请专利保护,并得到与美国本国公司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对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使跨国公司更加愿意投资和开发新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从而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同时,国民待遇原则也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为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到提高,可以减少贸易壁垒和技术转移的障碍。

与convention有关的条约

与convention有关的条约

与convention有关的条约《巴黎公约》:维护国际版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引言:《巴黎公约》是一项涉及版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于1883年在法国首都巴黎签署并生效。

这一公约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版权保护合作,为创作者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保障,促进文化交流和创新发展。

本文将探讨《巴黎公约》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国际版权保护的贡献。

一、背景:在工业革命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下,19世纪末的国际交流和版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各国创作者和出版商面临着作品被盗版、侵权复制和未经许可的传播等问题,严重损害了他们的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开始进行合作,推动国际版权保护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主要内容:《巴黎公约》作为国际版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版权保护范围:《巴黎公约》规定了版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著作。

这些作品不受国籍限制,无论作者来自哪个国家,都享有相同的版权保护。

2.版权保护期限:《巴黎公约》规定了版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的一生加上固定年限。

这一规定为创作者提供了长期的权益保障,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作。

3.权利转让:《巴黎公约》还对版权的转让进行了规范,确保创作者可以自主选择将版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机构,同时规定了转让合同的有效期限和条件。

4.版权登记和标识:为了更好地实施版权保护,《巴黎公约》鼓励各成员国建立版权登记和标识制度,以便更好地辨别和保护作品的版权。

5.国际合作机制:《巴黎公约》还建立了国际合作机制,包括成立国际版权局和国际版权联盟等组织,以促进各国之间的版权合作和信息交流。

三、对国际版权保护的贡献:《巴黎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对国际版权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创作者权益保护:《巴黎公约》明确了创作者的版权保护范围和期限,确保他们的创作成果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

这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好的创作环境和动力,激发了他们的创新热情。

《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原缔约国为11个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4个成员。《公约》缔结时,缔约国的意图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
六、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如果被他人用于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自模仿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提出撤销此项注册的请求。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标权的转让。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二、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此外,《巴黎公约》还对专利、商标的临时保护,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等问题作出规定。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巴黎公约,也称为《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是于2015年12月12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一项历史性协议。

该协议的基本原则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并实现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持续减少的目标。

下面将详细介绍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温室气体控制:巴黎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全球平均温度上升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以减缓气候变化对地球环境和人类社会的不利影响。

各国将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吸收能力等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2.国际合作与公平原则:巴黎公约强调全球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各国应根据自身国情和发展水平制定适合的气候行动计划,并定期更新和强化这些计划。

同时,发达国家应积极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行动,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以促进全球气候治理公平与合作。

3.透明度与责任:巴黎公约要求各国定期向国际社会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气候行动进展以及提供的对内援助情况。

透明度原则有助于增加各国对行动的相互了解和信任,确保合作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4.基于最佳科学知识:巴黎公约确立了科学为指导的原则,要求各国行动计划和政策基于最新科学知识和技术发展。

科学知识的不断研究与分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气候变化的本质和影响,制定更有效的应对措施。

5.资金与技术支持:巴黎公约承认发达国家在气候行动上具有更多的责任和能力。

公约要求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其气候行动目标。

此外,各国还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国际合作等方式共同筹措气候资金。

6.适应与弹性建设:巴黎公约还强调了适应性和弹性建设的重要性,以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冲击。

各国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自身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并提高适应能力,以保障人民的生计安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旨在通过全球合作和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只有各国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全球气候目标,实现人类社会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

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

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

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对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公约现行文本共有30条,就其内容可分为三大类,即实质性法律条款、行政性条款和最终条款。

在实质性条款中,主要包括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商标独立原则、宽限期、取得专利权装置过境问题及临时保护等问题。

(一)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确立的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一,不仅保证外国人受到保护,而且,保证外国人不会受到任何歧视。

1.国民待遇的概念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每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给予其他的成员国国民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对于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他们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场所,也享有同样的国民待遇。

成员国不得规定要求保护的国民在要求保护的国家有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作为受保护的条件。

2.关于公约中的“国民”根据公约,“国民”一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是指成员国国有企业或者按照成员国公法产生的法人,按照成员国私法产生的法人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国民。

如果它们在另一个成员国有实际上的总部,那么,它们可以被认为是总部所在地的国家的国民。

“有住所”的解释,不要求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住所。

这个人或多或少永久性的居住在一个地方也就够了。

法人住所是指实际上总部所在地。

“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意味着必须有实际的工商业活动,仅仅租赁一间办公室而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是不够的。

3.国民待遇的范围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各国法律授予其国民的一切利益。

这就是说,一个特定国家适用于该国国民的法律,也必须同样适用于成员国的国民,不得有不利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歧视性规定。

不得要求权利的互惠。

比如有效期要求,前一个国家不得规定后一个国家的有效期与其一样长短。

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另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并不妨碍它行使巴黎公约特别规定的更为有利于它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明白保留的。

巴黎公约成员国

巴黎公约成员国

巴黎公约成员国《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在法国首都巴黎缔结,到1993年1月为止,有107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共同组成保护公约产权联盟,联盟组织由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组成。

以下是成员国名单:阿尔巴尼亚(AL),阿尔及利亚(DZ),安道尔(AD),安提瓜和巴布达(AG),智利(CL),喀麦隆(CM),加拿大(CA),中非共和国(CF),乍得(TD),阿根廷(AR),中国(CN),亚美尼亚(AM),哥伦比亚(CO),澳大利亚(AU),科摩罗(KM),奥地利(AT),刚果(CG),阿塞拜疆(AZ),哥斯达黎加(CR),巴哈马(BS),科特迪瓦(CI),巴林(BH),克罗地亚(HR) 孟加拉国(BD),古巴(CU),巴巴多斯(BB),塞浦路斯(CY),白俄罗斯(BY), 捷克(CZ),比利时(BE), 北朝鲜(KP),伯利兹(BZ), 刚果民主共和国(CD), 贝宁(BJ), 丹麦(DK),不丹(BT),吉布提(DJ),玻利维亚(BO),多米尼加(DM)波黑(BA),多米尼加共和国(DO),伯兹瓦纳(BW),厄瓜多尔(EC),巴西(BR),埃及(EG),萨尔瓦多(SV),保加利亚(BG),赤道几内亚(GQ),布基纳法索(BF), 爱沙尼亚(EE),布隆迪(BI),柬埔寨(KH),芬兰(FI),法国(FR),吉尔吉斯斯坦(KG),加蓬(GA), 老挝人民共和国(LA),冈比亚(GM),拉脱维亚(LV),格鲁吉亚(GE),黎巴嫩(LB)德国(DE),莱索托(LS),加纳(GH),利比里亚(LR),希腊(GR),利比亚(LY),格林纳达(GD), 列支敦士登(LI),危地马拉(GT), 立陶宛(LT),几内亚(GN), 卢森堡(LU),几内亚比绍(GW), 圭亚那(GY), 马达加斯加(MG),海地(HT), 马拉维(MW), 梵蒂冈(VA), 马来西亚(MY), 洪都拉斯(HN), 马里(ML),匈牙利(HU), 马尔他(MT)冰岛(IS), 毛里塔尼亚(MR),印度(IN), 毛里求斯(MU),印度尼西亚(ID), 墨西哥(MX), 伊朗(IR), 摩纳哥(MC),伊拉克(IQ), 蒙古(MN),爱尔兰共和国(IE), 摩洛哥(MA),以色列(IL), 莫桑比克(MZ), 意大利(IT)牙买加(JM), 纳米比亚(NA),日本(JP), 尼泊尔(NP),约旦(JO),荷兰(NL),哈萨克斯坦(KZ), 新西兰(NZ), 肯尼亚(KE), 尼加拉瓜(NI),尼尔(NE),南非(ZA),尼日利亚(NG),西班牙(ES),挪威(NO),斯里兰卡(LK),阿曼(OM),苏旦(SD),巴基斯坦(PK), 苏里南(SR),巴拿马(PA),斯威士兰(SZ),巴布亚新几内亚(PG),瑞典(SE)巴拉圭(PY), 瑞士(CH),秘鲁(PE), 叙利亚(SY), 菲律宾(PH), 波兰(PL), 塔吉克斯坦(TJ),葡萄牙(PT), 卡塔尔(QA),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王国(MK),南朝鲜(KR), 多哥(TG), 摩尔多瓦(MD),汤加(TO)罗马尼亚(RO), 特立尼和多巴哥(TT),俄罗斯联邦(RU), 突尼斯(TN),卢旺达(RW), 土耳其(TR),圣基茨和尼维斯(KN), 土库曼斯坦(TM),圣卢西亚(LC), 乌干达(UG),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VC), 乌克兰(UA),圣马力诺(SM),阿联酋(AE),圣多美和普林西比(ST),英国(GB),沙特阿拉伯(SA),坦桑尼亚(TZ),塞内加尔(SN),美国(US),塞尔维亚和黑山(YU),乌拉圭(UY),塞舌尔(SC),乌兹别克斯坦(UZ),塞拉利昂(SL), 委内瑞拉(VE),新加坡(SG),越南(VN),斯洛伐克(SK),赞比亚(ZM),斯洛文尼亚(SI),津巴布韦(ZW)。

《巴黎公约》第10条

《巴黎公约》第10条

《巴黎公约》第10条协议方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背景2.1 鉴于甲方在与第三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代位权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方决定授权乙方行使代位权。

2.2 乙方同意在甲方的授权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代位权,并承担相关责任。

代位权的定义及范围3.1 代位权是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方违约或其他原因,依法将其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乙方行使的权利。

3.2 乙方的代位权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追究、索赔请求及其他相关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4.1 乙方在行使代位权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2 乙方应在行使代位权之前,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并附上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4.3 乙方需定期向甲方报告代位权行使的进展情况,确保甲方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事宜。

权利与义务5.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1.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行使代位权的过程,确保其符合协议约定。

5.1.2 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行使代位权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文件,确保乙方能够顺利行使代位权。

5.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2.1 乙方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并负责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和程序。

5.2.2 乙方需承担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合同的生效6.1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至代位权完全行使结束之日止。

争议解决7.1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争议应提交合同签署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违约责任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8.2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费用。

2024版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参考幻灯片

2024版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参考幻灯片
各国将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 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的改进方向
完善法律体系
进一步完善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 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
01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 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02
03
推动创新发展
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
中国将积极推动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和技术 合作,共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06
结论与建议
对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理解与评价
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为各国提供了共同的标准和规则,促进了 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
巴黎公约与TRIPS协 议参考幻灯片
目录
CONTENTS
• 巴黎公约概述 • TRIPS协议概述 • 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的比较 • 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的实施与
影响 • 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的未来展
望 • 结论与建议
01
巴黎公约概述
巴黎公约的背景与目的
背景
19世纪末,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和国际贸易的增加,知识产权问题逐渐凸显。为保护工业产权,促进技术创新和 文化交流,国际社会开始寻求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 护上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不低于本 国国民的待遇。
独立性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之间在工业 产权保护上相互独立,一国对某项工 业产权的保护不依赖于其他国家是否 给予保护。
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与影响
要点一
成员国
截至2023年,巴黎公约已有170多个成员国,涵盖了全球大 部分国家和地区。

巴黎公约四大原则

巴黎公约四大原则

巴黎公约四大原则巴黎公约是指《巴黎公约防止环境污染跨国法律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于1972年在巴黎签署。

该公约通过四大原则确保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这四大原则分别是:预防原则、预防原则、修复原则和合作原则。

一、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污染发生之前,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事前的控制和管理,以防止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

预防原则的实施需要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监测和评估,推动研发和应用清洁技术,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促进公众参与等。

只有通过预防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危害。

二、控制原则控制原则是指在环境污染已经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事中的干预和管理,以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排放浓度,降低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

控制原则的实施需要建立和完善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污染物的监管和减排措施,推动工业和农业的清洁生产,加强废水和废气的处理和利用,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等。

只有通过控制措施,才能有效地降低环境污染的程度。

三、修复原则修复原则是指在环境污染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时,采取修复措施以恢复和修复环境的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事后的补救和恢复,以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修复原则的实施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制定恢复计划,加强生物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推动生态系统的修复和重建,加强国际合作和技术支持等。

只有通过修复措施,才能恢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环境问题的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国际间的合作和共赢,以实现全球环境治理的目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第一条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第二条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第三条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第四条A.至I.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G.专利:申请的分案第四条之二专利:就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第四条之三专利:在专利证书上记载发明人第四条之四专利:在法律限制销售的情况下取得专利的条件第五条A.专利:物品的输入;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强制许可B.外观设计:不实施;物品的输入C.商标: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使用D.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标记第五条之二一切工业产权:缴纳权利维持费的宽限期专利:恢复第五条之三专利:构成船舶、飞机或陆上车辆一部分的专利器件第五条之四专利:利用输入国的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输入第五条之五外观设计第六条商标:注册条件;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第六条之三商标:关于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例第六条之四商标:商标的转让第六条之五商标: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所受的保护第六条之六商标:服务标记第六条之七商标: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注册第七条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第七条之二商标:集体商标第八条厂商名称第九条商标、厂商名称:对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输入时予以扣押第十条虚伪标记:对标有虚伪的货源或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输入时予以扣押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第十条之三商标、厂商名称、虚伪标记、不正当竞争:救济手段、起诉权第十一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第十二条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第十三条本联盟大会第十四条执行委员会第十五条国际局第十六条财务第十七条对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修正第十八条对第一条至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修订第十九条专门协定第二十条本联盟国家的批准或加入;生效第二十一条本联盟以外国家的加入;生效第二十二条批准或加入的后果第二十三条加入以前的议定书第二十四条领地第二十五条在国内执行本公约第二十六条退出第二十七条以前议定书的适用第二十八条争议第二十九条签字、语言、保存职责第三十条过渡条款注:本公约的签字本中无此目录,这是为方便读者而加的。

巴黎公约和PCT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巴黎公约和PCT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巴黎公约和PCT是我国企业和个人申请国外专利中比较常用的途径。

对于这两种专利申请途径,大多数申请人都会经常混淆,甚至不明所以。

下面,我们从巴黎公约和PCT的定义、保护客体、优先权、申请费用等几方面具体来了解它们不同在哪里。

一、巴黎公约:全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由多个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该组织内的成员国约定,在任何一成员国申请专利后的12个月内,可以要求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并直接在该组织其它成员国内申请专利。

根据巴黎公约进行国外专利申请的专利类型可以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

其目的是为解决就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

在此背景下,《专利合作条约》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生效,同年6月实施。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中国公民、居民、单位提出的PCT国际申请。

截至2017年3月,PCT成员国增加至152个。

巴黎公约和PCT的主要区别巴黎公约和PCT的主要区别对比因素巴黎公约PCT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计专利申请方式一表一国,分别申请一表多国申请效力直接进入各国常规审查、授权国际阶段受理专利申请,之后分别进入各个国家进行常规审查、授权优先权初次提交专利申请后,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 个月初次提交专利申请后的30 个月申请语言申请材料需用指定语言申请材料可用母语申请费用支付国家程序的正常费用国际阶段额外付费,进入国家阶段尚需依照各国规定再支付费用两者的优缺点巴黎公约PCT优点节约PCT国际阶段产生的费用,如果选择进入的国家较少(不多于3个)可以考虑该方式。

1)长可以有30个月的时间选择进入国家阶段,时间比较充裕;2)一种形式要求(可以用中文提出)。

巴黎公约流程范文

巴黎公约流程范文

巴黎公约流程范文巴黎公约是1919年签署的国际法基础条约之一,该条约通过规范国家间的和平行为,旨在防止战争的再次发生。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公约的流程。

首先,巴黎公约的起草始于1919年1月18日,也被称为巴黎和会。

该会议是由二十七个胜利国组成的,其中包括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家的首脑。

这些国家的首脑齐聚巴黎,就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和平安排进行谈判和协商。

接下来,巴黎和会的谈判过程主要分为几个阶段。

首先是委员会的组织,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各国派遣代表团参加会议,并设立各种委员会来研究和讨论不同的问题。

主要的委员会包括战争责任委员会、领土条约委员会、军事和海军委员会以及经济和财政委员会等。

然后,在确定各个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之后,会议开始制定巴黎公约的具体内容。

这一过程主要通过小组讨论、报告和决议的形式进行。

各个委员会按照议程逐一讨论相关议题,并形成相应的决议和建议。

这些决议和建议会交由主席团进行综合,最终形成法律文本。

巴黎公约的核心是《巴黎和约》。

这是一份庞大的文件,包括了多个合约,如《凡尔赛和约》、《圣日耳曼和约》、《特里亚娜和约》等。

这些合约分别面向德国、奥地利、匈牙利和保加利亚等战败国,并对其进行了各种限制和惩罚。

随后,公约的正式签署于1919年6月28日在法国凡尔赛宫进行。

各国首脑在这座宫殿的镜厅内进行了盛大的签字仪式。

其中最重要的是德国外交部长乌尔里希·冯·布洛克多夫斯基签署了其国家的合约。

最后,公约生效的日期是1919年1月10日。

即使一些战败国不满意该公约的一些条款,例如德国认为公约过于苛刻,但是他们最终还是接受了这些条款并签署了协定。

总结来说,巴黎公约的流程经历了起草、组织会议、讨论和展开谈判的过程。

这个过程中,各个委员会产生了决议和建议,并最终形成公约的法律文本。

最后,在凡尔赛宫内举行了隆重的签约仪式,宣布公约正式生效。

巴黎公约对于国际规则和战争结束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为20世纪的国际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巴黎公约》中对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区分索引号:XJ087-0800-2011-00006 发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发布时间:2011-12-01 18:01:59 《巴黎公约》对地理标志和商标进行了区分,但并未对这两个概念下定义。

公司使用商标是为了在市场上将自己的产品与其它生产者生产的类似产品区分开来。

其目的是对货物的生产者而不是地理标志加以区分。

从另一个角度讲,地理标志并非局限于某一生产者,所有有资格使用的生产者均可使用。

商标一般都采用独特的符号、图案或单词,销售商用它们来区分和确定其产品的来源。

独特的包装、组合色彩、建筑设计、产品类型及整体外观也可授予商标。

商标的拥有者具有将该商标使用于特定的产品及相关产品的专有权。

相反,地理标志并不为任何生产者所专有,只要是其所指地区内的生产者都可使用。

地理标志和传统知识索引号:XJ087-0800-2011-00004 发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发布时间:2012-02-09 18:00:13 一般说来,传统知识包括以下内容:(1)关于动植物及其特性的知识;(2)关于矿物、土壤及其特征的知识;(3)关于有机物与无机物化合的知识;(4)工艺和技术;(5)促进个体卫生和福利的方法;(6)促进集体卫生和福利的方法;(7)艺术表达。

地理标志和传统知识具有以下共通之处:(1)地理标志和传统知识都属于公共领域。

不论是传统知识还是地理标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对其进行独占的控制,它们都属于公共领域。

(2)地理标志和传统知识都可以永久存在。

对于地理标志来说,只要产品与地理来源之间存在联系,且该标志未变成通用名称,就永远受到法律保护。

许多土著社区认为其传统知识是一种遗产,只要其文化持续存在,其传统知识就应当永远受到保护。

(3)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与传统文化权利范围一致。

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权利,凡是在当地从事生产活动、符合有关产品说明要求的生产商均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的持有人不具有授权他人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将地理标志转让给地理区域以外的其他生产商。

传统知识也是一种由本土社区共同享有的集体性权利,该社区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使用,但社区任何成员都不具有将传统知识进行转让或者将其许可给社区以外的人使用的权利。

实际上地理来源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往往就是通过本土社区的人们运用传统知识和工艺融入了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地理标志可以使公众识别这些产品,从而更好地保护和促进持有传统知识之社区的经济利益。

利用地理标志保护传统知识的国家还有法国、葡萄牙、匈牙利、摩尔多瓦、韩国、印尼、汤加、土耳其等。

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地理标志仅保护产品标志,并不保护产品所体现的传统知识本身,也不能完全防止盗用传统知识的行为。

由于传统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地理标志的保护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因此地理标志仅仅是一种辅助性的保护方法,不可能取代其他保护措施。

但不论如何,地理标志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它使人们可以将其长期的、集体的、祖传的知识转化成生计和收益。

(王笑冰)质检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索引号:XJ087-0800-2011-00003 发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发布时间:2012-09-04 17:59:40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地理标志的日常监督管理,是对地理标志产品广义保护的一种形式,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更富效率的保护行为。

质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可以划为三大类:一是名称监管。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这表明,名称是其关键的外观因素。

其名称须为核准的名称。

更改名称须重新履行申请、核准程序。

二是产品质量特色监管。

从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可以明确:决定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的,包括产地范围、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

相应地,需要有符合体现质量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常规检测等。

根据《产品质量法》,质量等级、数量等信息,是商品的必要信息,应当在包装或说明中标明。

三是产品专用标志监管。

对地理标志产品既进行名称监管,还进行专用标志的监管,是多重保护措施的体现。

主管机关将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有条件的地区,还设立了随时文件制度,使所有地理标志产品可追踪、可追溯。

这都是产品质量特色监管的必要内容。

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第一步索引号:XJ087-0800-2011-00005 发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发布时间:2011-10-11 18:01:18 最初,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依据各国制定的国内法进行的,且仅限于该国范围之内。

法国建立的保护地理标志的体系是最完善的。

但对产品来说,仅有国内保护是不够的,因为它们经常会在原产国以外的地方被仿制。

因此,不久后人们就明显认识到,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以确保这些地理标志在国际上受保护,且国家之间对保护水平是互认互惠的。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缔结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第一步。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各方不得在本国与其他国之间进行歧视。

《巴黎公约》将“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作为保护的对象。

第1条第2款写道:“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摘自《国内法与国际法中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索引号:XJ087-0800-2012-00001 发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发布时间:2012-04-22 19:19:1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起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三)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四)组织协调指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政执法活动;(五)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谈判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多边和双边合作活动;(六)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际交流。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规章章的调研和起草等任务;(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三)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四)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和技术审查;(五)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六)负责核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七)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八)负责办理境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组织开展对等保护;(九)代表总局参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合作与国际谈判。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初审;(二)负责对受理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定检验机构;(三)负责审核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报送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四)负责指导、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五)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第五条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负责:(一)接受产品所在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二)受理企业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初审,专用标志印制、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等;(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起草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

(五)负责查处产品所在地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由地理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产品名称构成。

产品名称必须真实存在。

第七条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其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主要取决于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该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主要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

(三)原材料部分或全部来自其他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主要取决于产品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类别一般包括:种植、养殖类产品及初加工产品、加工食品、酒类、茶叶、中药材、工艺品及传统产品等。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1.产品知名度不高;2.申请保护对象不明确、不具体;3.对环境、生态、资源、健康可能产生破坏或危害的;4.产品地理名称已经在特定地域之外广泛使用的;5.拟保护的产地范围与实际产地范围不符的。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十条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

职责是:(一)组织地方有关部门组成拟申报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二)负责准备拟申报产品的有关材料;(三)申请机构在拟申报产品获批后应当转换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当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材料;(二)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关于划定拟申报产品产地范围的正式公函;(三)该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

在总局批准公告发布前不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1、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2、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如地方志等。

3、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说明;4、产品生产技术资料,包括生产或形成时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5、其它旁证资料。

第十二条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查形式要件,不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不进行公示。

初审合格的,向质检总局出具关于初审意见的函,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总局管理机构。

第三章审核和批准第十三条总局管理机构负责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对同类别初次受理的产品或地域范围较大的产品等,总局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审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