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至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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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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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章鱼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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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色天妇罗
刺身
• 刺身(日语音“杀西米”) 是将新鲜的鱼、贝、牛肉等原 料,依照适当的刀法加工,享 用时佐以用酱油与山葵泥调出 来的酱料的一种生食料理。 • 以前,日本北海道渔民在 供应生鱼片时,由于去皮后的 鱼片不易辨清种类,故经常会 取一些鱼皮,再用竹签刺在鱼 片上,以方便大家识别。这刺 在鱼片上的竹签和鱼皮,当初 被称作“刺身”,后来虽然不用 这种方法了,但“刺身”这个叫 法仍被保留下来。
面食
乌冬面
拉面
荞麦面 素面
なっとう 納豆
納豆は大豆を納豆菌によって発酵させた日本の食 品。 纳豆是大豆经纳豆菌发酵而成,盛产于日本的一种 保健食品。目前,全世界,尤其是整个东南亚的人 们对纳豆的作用高度认可,食用者众多。 日本人主要食用咸纳豆与拉丝纳豆,关西人喜欢前 者,关东人则爱吃后者(丝越长说明纳豆发酵的效 果越充分,质量越好)。
握寿司(江户派)
箱寿司(关西派)
寿司的两大派别
日本寿司分两大派别:
一、江户派
握寿司 二、关西派 箱寿司(在盒子里糅合各种材 料制作的寿司艺术品。大阪的最有名) 两相对比之下,握寿司更让大家青睐。因为 不使用任何模具,全靠寿司师傅手工握制而 成,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米饭的颗粒圆润,同 时也有效地保持了米饭的醇香。
樱花--日本国花
日本,被誉为“樱花之国”。蔷薇科的落叶树。四 月花开,但盛花期只有六七天。樱花在日本从南向 北陆续开放。爱花者,可以从南起伴着樱花花容向 北,赏花长达半年之久。
日本和服
• 和服指的是日本 传统民族服装, 在日语称为“着 物(Kimono)”; 因为是由中国隋 唐服式改制的, 又称吴服。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缔约目的:26个缔约国为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而缔结此公约。

公约内容:共22章96条。

(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第六章)第二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七章---第十三章)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十四章--第十六章)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十八个附件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 2 空中规则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 4 航图附件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附件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 8 航空器适航性附件 9 简化手续附件 10 航空电信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 14 机场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附件 16 环境保护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简介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险品—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

这些危险物品对全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至关重要。

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

做法是通过了附件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

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18 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

附件包含了相当稳定的材料,利用通常的附件修订过程只需要偶尔进行修订。

附件还使技术指南的各项规定对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中包含了正确处理危险品的非常具体和必要的大量指南。

10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10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 SARPs: Standard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 and Procedures+associated documents
2020/7/22
? 十三、审议空中航行委员会有关修改附件的建议, 并按照第二十章的规定采取行动;
25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成立及成员国 宗旨和目的
1.2.2 机构及其职责
总部 组织机构图及职责 地区活动及 COSCAP-NA
2020/7/22
8
机务培训中心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成立及成员国
机务培训中心
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成立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部分第 43条 时间: 1947 年4月4 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
2020/7/22
23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 第三十七条 国际标准及程序的采用 (续)
? 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项目随 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序:
? 七、气象资料的收集和交换; ? 八、航行记录簿; ? 九、航空地图及图表; ? 十、海关和移民手续; ? 十一、航空器遇险和失事调查;
总部
欧洲地区 中东地区
北美、中美 和加勒比地 区
西非和中非 地区
南美地区
亚太地区
东非和南非 地区
2020/7/22
19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1.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
1.3.1 附件概述
1.3.2 附件1、6、8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研习重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1944年11月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的一个重要国际公约,它取代了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成为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学习中应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有关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的各种规定;第三章——航空器的国籍;第四章——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第七章——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一般规定。

2.法律文件节选前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创造和保持世界各国和人民间的友谊和谅解大有帮助,但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和人民间的摩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为此协议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能够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全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约定在发布关于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适当的注意。

第四条民用航空的滥用缔约各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与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第五条非航班飞行的权利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

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备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照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序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希望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 主权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 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各缔约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四条 民用航空的滥用各缔约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第五条 不定期飞行的权利各缔约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落,以及作非商业性降落,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

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施时,各缔约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收费而载运旅客、货物、邮件但非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上下旅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第六条 定期航班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
b) 引言 是解释性材料,列在附件各篇(部分)、 章或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适用范围。
c) 注 在正文中适当地方所加的注解,用以说明 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事实资料或参考材 料,但不构成“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对“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 作为对适用“标准和建议措施”而列入的指导 材料。
六次会议
2
危险品专家小组第
五、六和七次会议
3
危险品专家小组第
八次会议
4
危险品专家小组第
(第二版) 十一次会议
5
危险品专家小组第
十四和十六次会议
6 (第三版)
危险品专家小组第 七次会议和对附件 6 第 1 部分的 25 次 修订
7
危险品专家小组的
第 18 次会议
表 A-附件 18 的修订
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第 7 章 托运人的责任 ………………………… 7-1
7.1 总的要求 ………………………………… 7-1
页码
7.2 危险品运输凭证 ………………………… 7-1 7.3 使用的文字 ……………………………… 7-1
第 8 章 经营人的责任 ………………………… 8-1
8.1 运输的接收 ……………………………… 8-1 8.2 接收检查清单 …………………………… 8-1 8.3 装货和装载 ……………………………… 8-1 8.4 检查破损或渗漏 ………………………… 8-1 8.5 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运限制 ……………… 8-1 8.6 污染的清除 ……………………………… 8-1 8.7 分离与隔离 ……………………………… 8-1 8.8 危险品装载的固定 ……………………… 8-2 8.9 货机的装载 ……………………………… 8-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1944.12.07•【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芝加哥正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序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希望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各缔约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四条民用航空的滥用各缔约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第五条不定期飞行的权利各缔约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落,以及作非商业性降落,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

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施时,各缔约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收费而载运旅客、货物、邮件但非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上下旅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ICAO 附件说明

ICAO 附件说明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 1 至 18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2空中规则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4航图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附件9简化手续附件10航空电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寻与援救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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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1944.12.07•【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芝加哥正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本公约于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中国系本公约的当事国。

1950年5月31日台湾当局因无力缴纳会费,非法声明退出此公约,后又于1953年再次申请加入公约,并于同年12月2日非法交存批准书。

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该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2月15日姬鹏飞外长通知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我政府决定承认本公约,并从即日起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

)序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领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四条民用航空的滥用缔约各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第五条不定期飞行的权利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落,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

国际民航三大公约

国际民航三大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本公约缔约国协议如下:第一章公约的范围第一条一、本公约适用于:甲:违反刑法的罪行;乙: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二、除第三章规定者外,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

三、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四、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第二条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

第二章管辖权第三条一、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甲、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乙: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丙: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丁、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戊、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机长的权力第五条一、除航空器前一起飞地点或预定的下一降落地点不在登记国领土上,或航空器继续飞往非登记国领空,而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的情况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登记国领空、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空飞行时,在航空器内所发生或行将发生的犯罪和行为。

二、虽然有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1 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

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

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

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详细内容
补充说明
法律文
五项权利
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 威胁普遍安全;
又鉴于希望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 因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 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芝加哥公约》中含有对国际航空运输经济管理的内容包括: 第一条,关于国家享有领空的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 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领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历史
主要内容
章节范围简 述
主要内容
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 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 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年12月7日于美国芝加哥订立的公约
01 历史
03 开展意义
目录
02 详细内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是指1944年12月7日于美国芝加哥订立,1947年4月4日正式生效。公 约现有加入国约150个。中国为该公约缔结国。1971年2月15日中国正式宣告承认该公约,1974年3月28日公约正 式对中国生效。根据公约规定:(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2)航空器必 须具有一国国籍,任何缔约国不得允许不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其领空飞行;(3)国际航班飞行必须经缔约 国许可并遵照许可的条件,非航班飞行则无需经事先获准即可不降停地飞入,飞经缔约国领空;(4)缔约国有权 保留其国内载运权;(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6)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芝加哥公约”是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现行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宪章性文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

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

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

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

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 of aircraft)。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

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

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

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

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 of aircraft)。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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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续) 理事 (续)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
向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大会的决议并履行《芝加哥公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选举理事会主席,任命秘书长; 决定设立航行委员会及航空运输委员会,任命各委员会的委员; 审议通过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批准航行服务程序及地区补充程序。 征求、搜集、审查并出版关于航行发展及国际航班运营的资料、信 息; 向缔约各国报告关于违反《芝加哥公约》及不执行理事会建议或决 定的任何情况; 向大会报告缔约国违反公约,在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适当行 动的任何情况; 审议任何缔约国向理事会提出的有关《芝加哥公约》的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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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 际民 织(ICAO)
第四十三条 名称和组成 根据本公约成立一个定名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 组织。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种机构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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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 际民 织(ICAO)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时间: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系统15个专门机构之一, 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政 府间组织。 成员国—190个 总部:加拿大蒙特利尔
芝加哥会议
召开时间:1944.11.1 – 12.7 参加国:54个 出席人数:700余人 当时的中国政府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并签署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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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公约》签字仪式(194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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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
签订
签订于1944年12月7日,参加芝加哥会议的54个国家中的 52个国家在文件上签字。 1947年4月4日生效。 加入公约,即意味着加入了国际民航组织;现缔约国总数 为190个。 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和工作日常运转的法律依托,是 国际民航组织的“宪章”,是全球国际民航从业人员的 “圣经”。

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中国从74年起即为二类理事国,2004年为一类理 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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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ICAO组织机构—秘书处(Secretariat)
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设有秘书长办公室 处理ICAO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有:
外语服务 为会议和专题研究准备文件
总部设有5个局1室:
空中航行局 航空运输局 技术合作局 行政服务局 法律局 秘书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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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1.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
1.3.1 附件概述
1.3.2 附件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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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1.3.1 附件概述
定义及地位 18个附件的名称 一般格式
机务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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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国际民航公约》规定:
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 项目随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 序:
一、通信系统和助航设备,包括地面标志; 二、机场和降落区的特征; 三、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办法; 四、飞行和机务人员执照的颁发; 五、航空器的适航性; 六、航空器的登记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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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ICAO组织机构—理事会(Council)
ICAO常设机构
公约第九章对理事会的组成和选举、主席、 表决、职能等作了规定
每届有36个成员国是理事会成员国,任期三年 主要工作是通过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将其
列入公约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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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1944.12.07•【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芝加哥正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本公约于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中国系本公约的当事国。

1950年5月31日台湾当局因无力缴纳会费,非法声明退出此公约,后又于1953年再次申请加入公约,并于同年12月2日非法交存批准书。

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该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2月15日姬鹏飞外长通知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我政府决定承认本公约,并从即日起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

)序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领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四条民用航空的滥用缔约各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第五条不定期飞行的权利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落,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至18)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至18)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 1 至 18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2空中规则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4航图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附件9简化手续附件10航空电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寻与援救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

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

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

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

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 of air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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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 1 至 18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2空中规则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4航图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附件9简化手续附件10航空电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寻与援救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

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

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

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

因此,培训和执照颁发共同成为实现总体合格的关键要素。

国际民航组织在执照颁发方面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发照方面的差异的解决,以确保国际执照颁发标准与现行做法和未来可能的发展一致。

这日渐重要,因为飞行机组将面对越来越大的交通密度和空域拥挤、高度复杂的终端区格局和更精密的设备。

为完成这一任务,对附件1做了定期修订,以反映迅速变化的环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空中规则》航空旅行必须安全、高效。

这就尤其需要有一套国际上一致同意的空中规则。

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这些规则是由附件2所载的一般规则、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所组成。

它们无例外地适用于公海上空,并且在与被飞越国家的规则不冲突的情况下,也适用于这些国家的领土上空。

航空器的机长负责遵守这些空中规则。

航空器必须按照一般飞行规则以及目视飞行规则(VFR)或者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

如果飞行机组能够保持离云层有一定距离,水平方向至少1 500米,垂直至少300米(1 000英尺)并保持前视能见度至少8公里,就可以允许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对于在空域的某些部分和低高度的飞行,以及对直升机的飞行,这些要求则不那么严格。

除非经特殊允许,航空器不能在夜间或在6 100米(20 000英尺)以上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各种气球被归类于航空器,但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只能按照本附件规定的详细条件飞行。

除上述天气条件外,必须遵守仪表飞行规则。

国家也可以不论天气条件如何而要求在指定空域遵守仪表飞行规则,或者驾驶员在好天气的情况也可以选择适用仪表飞行规则。

大多数的航线运输飞机在任何时候都是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根据空域类型,这些航空器不论天气条件如何,都能得到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空中交通咨询服务或者飞行情报服务。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航空器必须装备与其所飞航路相适合的仪表及导航设备。

在空中交通管制下运行时,航空器必须准确地保持指定给它的航路和高度,并随时向空中交通管制报告其位置。

所有飞越国际边界的飞行和其他大多数从事商业运营的飞行,均必须向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交飞行计划。

飞行计划的内容有航空器的识别标志和设备、起飞地点和时间、所飞航路和高度、目的地和预计到达时间,以及如果无法在目的地降落时将使用的备降机场。

飞行计划还必须写明是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还是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无论飞行计划的种类,驾驶员在目视飞行条件下,根据“看见就避让”的原则负责避免碰撞。

但是,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的飞行或者是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将其进行间隔,或者是能得到关于碰撞危险的航行情报。

空中的航行优先权规则与地面、水面的有关规则相似。

但是,由于航空器是在三维空间运行,就需要一些额外的规则。

当两架航空器在同一高度层交叉相遇时,除非它们必须把航行优先权让给飞艇、滑翔机、气球以及拖曳物件的航空器之外,在右侧的航空器享有航行优先权。

被超越的航空器享有航行优先权,而超越的航空器必须向右改变航向,与对方保持适当间隔。

当两架航空器迎面接近时,它们都必须向右改变航向。

由于在所有情况下拦截民用航空器都有潜在的危险,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在附件2中制定了一些专门的建议,并敦促各国通过适当的规章和管理行动予以执行。

这些专门建议载于本附件的附篇A中。

当所有有关各方都遵守了所有这些规则,就能有助于安全、高效的飞行。

附件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航空气象服务》飞行员需要知悉要飞行的航路和目的地机场的气象条件。

附件3中所述的气象服务的目标是促进空中航行的安全、效率和正常。

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向经营人、飞行机组成员、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搜寻和援救单位、机场管理部门和其他与航空有关的各方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

气象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密切联络是至关重要的。

在国际机场,通常由气象室向航空用户提供气象情报。

各国准备了适当的电信设施,以使机场气象室能向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搜寻与援救部门提供情报。

气象室与管制塔台或进近管制室之间的电信联络应达到这样的要求,即通常在15秒钟内可以与要联系的点建立起联系。

航空用户需要机场的报告和预报以履行其职能。

机场报告包括地面风、能见度、跑道视程、现行天气、云况、空气和露点温度以及气压,每半小时或一小时发布一次。

只要任何参数变化超过预先确定的对运行有重要影响的限度,还将补充发布特殊报告。

机场预报包括地面风、能见度、天气、云况和温度,每三个小时或六个小时发布一次,有效期为9个小时至24小时。

有关的气象室对机场预报进行持续监测,必要时还加以修订。

一些国际机场还有着陆预报,以满足着陆航空器的需要。

着陆预报附在机场报告后,有效期为两个小时。

着陆预报包括跑道综合区预见的地面风、能见度、天气和云况。

为了协助飞行员进行飞行规划,多数国家都提供气象讲解,而其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自动系统。

讲解包括航路上天气、高空风和高空气温的详细资料,常常以气象图的形式给出,讲解还包括航路上有害的气象现象的警报、目的地机场及备降机场的报告和预报。

为了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重大天气变化的情报,设立了气象观察室。

观察室负责准备有害天气状况警报,包括雷暴、热带气旋、严重飑线、大冰雹、严重颠簸、严重积冰、山地波、沙暴、尘暴和火山灰云。

此外,观察室还发布可能对航空器或地面设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机场气象状况警报,如预计的暴风雪警报。

观察室还发布爬升和进近航道上的风切变警报。

另外,也要求飞行中的航空器报告航路上碰到的恶劣天气现象。

这些报告由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向所有有关的航空器发送。

在多数国际航路上,航空器要对高空风和温度做例行观察。

由飞行中的航空器发送的这些观察数据可以用于制作预报。

航空器对风和温度的这些观察是通过使用空地数据链通信自动完成。

就航路预报而言,所有飞行都需要预先的、精确的气象信息,以绘制一个可以利用最佳风向和节省燃油的航路。

随着燃油价格的上涨,这一点越来越重要。

因此,国际民航组织实施了世界区域预报系统(WAFS)。

这一系统的目的是,向各国和航空用户提供标准化的、高质量的关于高空温度、湿度、风和重大天气的预报。

WAFS以两个世界区域预报中心为基础,使用最新的计算机和卫星通信(ISCS和SADIS),以数字形式准备全球预报,并直接发给各国和用户。

过去几年,发生了多次火山爆发后航空器遭遇火山灰云的事件。

为了对火山灰云进行观察,并向飞行员和航空公司提供报告和警报,国际民航组织在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助下,设立了国际航路火山观察系统(IA VW)。

IA VW的基石是九个火山灰咨询中心,向航空用户和有关气象室发布全球火山灰咨询信息。

自动化的观察系统在机场越来越有用,在观察地面风、能见度、跑道视程、云底高、气温和露点温度、以及气压方面,目前认为满足了航空的要求。

鉴于全自动化系统性能的提高,现在可以在机场非营运期间内使用,而无需任何人为干预。

附件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航图》航空世界就其本身性质而言,对地理或政治边界一无所知,因此它需要使用与地面运输用途不同的地图。

为了空中飞行的安全运行,随时提供现实、完整和权威来源的航行情报至关重要,而航图则能够作为一个便利的媒介以易于管理、压缩和协调的方式提供上述资料。

人们通常说一副画等于上千文字,但是今天更为复杂的航图作用远不止于此。

航图不仅能够提供大多数地图中常见的两维资料,它还能够描绘三维的空中交通服务系统。

绝大多数ICAO国家都制作航图,航空界的许多部门都参照航图做规划和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和航行之目的。

如果航图不能够实现全球标准化,那么驾驶员和其他的航图用户就很难有效地查找和判读重要的航行资料。

按照公认的ICAO标准绘制的航图能够促进空中交通安全和有效的流通。

附件4当中所载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解释性说明对各国提供各种类型的ICAO航图所承担的义务做了规定,并详细地规定了航图的覆盖范围、格式、识别和内容,包括标准化地使用符号和颜色。

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按照统一和一致的方式提供航图的需要,使它包含符合规定质量的有关资料。

出版的航图如果在标题中列明“ICAO”,它说明航图制作者遵守了附件4的普遍标准和与ICAO特定类型航图的有关标准。

ICAO理事会于1948年首次通过了最初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附件4起源于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于1944年在芝加哥通过的技术附件草案当中的“附件J-航空地图和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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