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中心城区限价房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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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中心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市中心城区项目建设进度,调整被征收拆近安置住房供应结构,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面积,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预)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立足需求、政府主导、规范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査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处理协调。市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限价商品房房源设落实情况。

市、永定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配合,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限价商品房开发建设

第六条按照“片区就近布点,相对集中建设,严格控制规模”的原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限价商品房建设布点方案。

第七条限价商品房在户区改造(征收拆迁)项目征收预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明确选址位置、房源、价格及面积。

第八条棚户区改(征收拆迁)项目启动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用地报批、供地等相关工作,相关费用由该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条为加快推进限价商品房源建设进度,限价商品房建设应当提前规划设计,并联审批,优先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前确定用地红线及规划指标。

第十条新开工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按照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10%的比

例且成栋成单元配建限价商品房。配建10%比例限价商品房不能满足本项目被征收拆迁户购房需求的,应当加大限价商品房配建比例,直到能满足本项目被征收拆迁户购房需求。规划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确定开发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将限价商品房配建比例、面积、销售价格等作为土地公开出让条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明确的规划用地条件,优先开工建设限价商品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对配建的限价商品房进行核实并实行监管。对引才引智的教师公寓、人才公寓等特殊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配建限价商品房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限价商品房配建比例超过商品住房总面积50%的,限价商品房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房竣工后,相关单位或者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能交房

第十三条 2018年3月27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或者待售商品房开发项目,本项目内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被征收拆迁户购房需求已满足,且限价商品房房源提供比例达到1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不再提供限价商品房团购房源;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不足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10%的,按所欠面积提供限价商品房团购房源。团购限价商品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永定区人民政府参与,成立专门班子与各房地产开发商治谈。

第十四条限价商品房房源应当由永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与提供限价商品房的开发商签订协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对签订协议的限价商品房进行管控。

第三章限价商品房销售

第十五条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为市中心城区实施的棚改市政项目和其他重点项目及D级危房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货币补偿协议并腾房让地的被征收拆迁户,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可购买对象。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自主选购。

第十六条被征收拆迁户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到征收拆迁补偿款后15个工作日内,由征收拆迁项目指挥部统一组织到永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申

请办理限价商品房的“准购证”手续,超过此期限不办理“准购证”的,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限价商品房认购资格。“准购证”中应当注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购房控制面积、套数、购房项目、有效期限等,并加盖永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章。

第十七条永定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坚持申请、审核、公示程序,从源头把好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审核关。建设的限价商品房优先满足本项目内被征收拆迁户购房需求。

第十八条被征收拆迁户凭“准购证”到相关售楼部选房并交纳房款,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购买。选现房的,“准购证”有效期限为3个月内;选期房的,“准购证”有效期为选购限价离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3个月内。

第十九条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限价管理。集中新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税费等进行核算,按照5%利润确定的价格,同时期、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均价下浮10%确定的价格,同时期、同地段房屋征收综合补偿价格,合理确定最低限定销售价格,但不得低于成本价。集中新建或者配建限价商品房项目,宗地挂牌出让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定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不同区域项目限价商品房具体价格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限价商品房面积、价格等在土地公开出让挂牌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时限,实行阶段优惠价。凡在征收决定发布后第一阶段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房让地的,按限定销售价格购房;在征收决定发布后第二阶段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房让地的,按限定销售价格上浮20元/m购房;在征收决定发布后第三阶段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勝房让地的,按限定销售价格上浮400元/m购房;征收决定发布签约期外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勝房的,不享受限价商品房政策。上浮的价款,由永定区在核发“准购证”时收取。收取的上浮价款存入永定区财政局专户,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第二十ー条被征收拆迁户享受限价商品房的面积原则上不能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且人均不得超过50m。原则上每户仅限购一套限价商品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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