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定义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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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资料收集整理

一、保障性住房的定义: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

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类:

1.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

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

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

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

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

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①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

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确保优先供应。

②经济适用房的费用减免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

房开发贷款。

③经济适用房的个人贷款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

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

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a.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b.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完

备备案手续。

c.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

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

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

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

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

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列入省棚户区

改造项目的开发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d. 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

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

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

例免征开发商应应缴纳的印花税。

e.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

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

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

低于3%。

⑤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

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

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

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

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⑥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管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

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

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

有利润。

⑦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

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

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

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

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

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

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

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

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

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

作廉租住房。

2.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

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

①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a.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b.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

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c.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

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增值税。

d.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

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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