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处理案例
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侦查机关查明,李某于2021年5月15日凌晨,伙同他人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电子产品。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李某的供述,其参与盗窃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 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 李某家庭经济困难,属于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3. 案发时,李某所盗窃的电子产品并未被实际使用,故建议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
然而,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公诉机关还提出,李某在盗窃过程中,有预谋、有组织,属于共同犯罪,且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主犯处罚。
二、法律适用争议本案中,法律适用存在以下争议:1. 李某是否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2. 李某是否属于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犯罪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前无前科,属于初犯。
同时,李某承认此次盗窃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属于偶犯。
因此,李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初犯、偶犯。
3. 李某是否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具有悔罪表现。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了许多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以下是其中的十个案例及其相关参考内容:案例1:王某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情况描述: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一年后公司解除了合同。
王某认为解除合同违法,要求补偿。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判决公司需要支付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雇主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合理的程序,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2:李某工资拖欠纠纷情况描述:李某向公司辞职后,公司未按时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应该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相关参考内容:按照中国劳动法,雇主应按时支付员工工资,违反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3:张某加班费支付纠纷情况描述:张某在某公司工作,经常加班,但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引发纠纷。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认为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张某加班费,判决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给张某。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单位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工作时间的报酬。
案例4:赵某工伤待遇纠纷情况描述:赵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但公司拒绝支付并解除了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支付赵某工伤待遇,并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了赵某的合同,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单位应该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案例5:杨某违法开除纠纷情况描述:杨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长期请假,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违法开除了杨某,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擅自开除员工。
案例6:马某工作性骚扰纠纷情况描述:马某在工作中遭受同事的工作性骚扰,要求公司采取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运行中的劳动争议处理10个经典案例(判例评析汇编

劳动关系运⾏中的劳动争议处理10个经典案例(判例评析汇编劳动关系运⾏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判例评析)1、【录⽤】公平就业(歧视)——李⾦仁诉江西⽇报社⼈格尊严权纠纷案1⼀、案情1、2005年12⽉14⽇,被告江西⽇报社在本报刊登招聘编辑、记者启事,其规定报名基本条件中包含“具有国家计划内统招⼤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要求相符”。
2、原告李⾦仁于同年12⽉18⽇上午携带有关证件前往被告⼤厅报名。
被告以原告学历系成教毕业⽣,⽽不是全⽇制普通⾼校毕业⽣为由拒绝原告报名。
3、原告认为被告的⾏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同时也违背了招聘启事中所提出的要约条件,存在学历歧视现象,严重伤害了成教⽣的感1北⼤法宝./doc/488c380b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c3.html /Case/displaycontent.asp?Gid=117475919&Keyword=歧视.2008年7⽉14⽇访问。
情为由,于2005年12⽉28⽇诉⾄法院。
⼆、判旨1、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公民的⼈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平等就业权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化、宗教信仰、经济能⼒等⽽受到限制;在应聘某⼀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的参与竞争,任何⼈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予以歧视。
3、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岗位条件的⼈,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特殊岗位根据岗位需要有特殊的要求,企业享有⾃主经营权,被告在招聘编辑、记者过程中,为了择优录取,要求报考⼈员必须是全⽇制普通⾼校毕业⽣,⽽不招收成⼈教育毕业⽣这⼀条件限制,是为了择优录取第⼀关。
4、被告招聘编辑、记者启事系要约邀请,不属要约,不存在违约⾏为,故被告没有构成对原告平等就业权(⼈格尊严权)的侵犯。
争议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两人原系同事,后因工作调动,王某调至某市另一家公司工作,李某则留在原公司。
2015年6月,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共计108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王某有权收回房屋。
2018年6月,租赁期满,王某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但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搬离。
王某认为李某无理取闹,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租金并搬离房屋。
二、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李某是否可以据此拒绝搬离?2.李某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三、案件审理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交了房屋维修记录,证明房屋在租赁期间仅进行了常规维修,不存在质量问题。
李某则提出,房屋在租赁期间存在漏水、墙面开裂等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为此,李某提交了相关维修费用发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在租赁期间仅进行了常规维修,不存在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
李某关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关于租金支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李某在租赁期满后,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因此,李某应当支付剩余租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剩余租金7200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房屋。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租金支付问题。
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审查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发票,认定房屋在租赁期间仅进行了常规维修,不存在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
这体现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证据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近年来有争议的法律案件

解决有争议的10个典型案例案例01马某芳诉梧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案情简介】马某芳因对其位于梧州市新兴一路新兴里房屋的征收补偿评估结论的复核结果不服,申请自治区住建厅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自治区住建厅将其申请转交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处理。
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答复其应直接就征收补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马某芳不服该答复,申请梧州市政府复议,梧州市政府以马某芳申请事项不属于复议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马某芳不服诉至法院。
按照法律规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自治区高院二审审理时了解到,马某芳对房屋评估报告复核结果不服申请鉴定,但梧州市未成立有该职能的相应机构,马某芳为此信访、复议、诉讼,致使房屋征收补偿僵持不下。
自治区高院以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在梧州市机构改革之际,司法建议梧州市政府推动梧州市住建局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经过努力,梧州市住建局成立了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马某芳的房屋评估报告复核结果鉴定申请,马某芳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行政争议重在预防。
有效地预防、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比行政争议形成后,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信访等渠道解决纷争,更节省司法资源、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
全区各级法院通过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立法论证、支持执法培训等方法,助力行政机关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从而提高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本案中,法院提出建议后,梧州市住建局及时成立了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解决了本案争议,起到源头预防、减少类似争议发生的作用。
案例02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某兴村民小组诉象州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系列案【案情简介】涉案争议地坐落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某荡村民小组与某兴村民小组交界处的六王岭一带,面积5660.8亩。
1982年象州县政府向某荡村民小组颁发涉案《山界林权证》。
法律服务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合同纠纷案例案例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房者支付定金后,房地产公司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办理过户,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经过律师调解,房地产公司同意退还购房者定金,并赔偿购房者因房屋过户延迟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案例简介:某知名品牌在市场上发现多家企业生产的商品与其商标相似,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
处理结果:律师代理该品牌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三、劳动争议案例案例简介:某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与公司发生争议,员工认为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律师代理员工与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公司同意支付员工赔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四、交通事故案例案例简介:某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受伤,对方要求驾驶员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律师代理驾驶员与对方进行调解,最终驾驶员同意支付对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离婚纠纷案例案例简介:某夫妻因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
处理结果:律师代理离婚方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6月17日安徽高院)导读: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亦是今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点工作。
本次十大典型案例是在全省三级法院报送基础上最终确定的,这批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强制、物业行政处理、行政收费、社会保险、工伤认定、房屋登记等多种行政行为,对指导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协调和解率和服判息诉率具有指导意义。
01案例一、葛某某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2012年6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2〕147号《关于合肥市2011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葛某某在该批复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有一处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葛某某一家生活居住于此,并在该房屋内开办养老院,有几十名老人入住其中。
由于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葛某某遂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诸多行为提起了十余起诉讼,如请求撤销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复函、更正公告等。
其中,葛某某对上述征地批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葛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葛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葛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葛某某提起多起诉讼真实目的是为了解决补偿安置问题,遂直接针对葛某某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
纠纷处理案例内容争议的解决方法

纠纷处理案例内容争议的解决方法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背景:小明在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公寓,但在交房后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所示存在差异。
双方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
解决方法一: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纠纷。
例如,小明可以与房产公司进行面对面的谈判,表达自己的诉求,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要求对房屋进行重新测量或协商减少购房款。
解决方法二:仲裁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
他们可以选择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仲裁,并按照仲裁结果执行。
仲裁的好处是迅速、灵活,并且能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解决方法三:诉讼如果仲裁也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房产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恢复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背景:小红在一家公司工作,但因为工资待遇和工作时间等问题与雇主发生矛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解决方法一:调解小红可以向劳动局申请调解。
劳动局将会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介入,协助雇主和雇员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和调解,力图达成和解。
解决方法二:仲裁如果调解未能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进一步处理的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红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并做出裁决。
解决方法三:诉讼作为最后的解决方案,小红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她可以通过律师起草诉状,详细说明争议的具体情况,并请求法院判决雇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以上案例中,协商、仲裁和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常见方法。
而对于不同类型的纠纷,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至关重要。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参与者应该充分了解各种解决方式的优劣势,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理性的选择。
纠纷处理的目标在于实现公平、公正、互利的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无论是协商、仲裁还是诉讼,都需要明确的证据支持,并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沟通,尽可能寻求妥协和解。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9篇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9篇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 1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保安公司称其与殷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某培训学校与殷某签订的协议书,称殷某与该培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
培训学校述称,殷某是其学校的培训人员,边培训边学习。
为证明其主张,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
保安公司未提交证据。
培训学校提交协议书2份,证明20xx 年1月29日至20xx年1月28日期间,殷某与其学校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向银行调取了殷某银行账户相关交易汇款人信息,查询函(回执)显示:保安公司20xx年向殷某转账十笔,金额相对固定。
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认可该查询结果,但主张是保安公司代培训学校发放殷某工资。
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到医院调取了保安公司与医院的保安服务合同,并向该医院安保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
调取的合同和询问结果表明:20xx年1月1日起,保安公司开始为该医院提供保安服务;殷某系保安公司派至该医院的保安员。
20xx年6月份,殷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殷某与保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保安公司不予认可,但经法院调查给殷某转账发工资的单位就是其公司。
培训学校虽与殷某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书并不足以证明其学校与殷某存在劳动关系,且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均未就所主张的代发工资、培训、实习等事项提交证据。
殷某由保安公司派至医院提供保安员工作,接受保安公司的管理并由保安公司发放工资,医院保安工作系保安公司承接的业务项目,保安服务系保安公司的主要业务。
综上,本院判决认定殷某与被告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10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10案例解析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贸易争议也随之增多。
正确预防和处理国际贸易争议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将通过 10 个典型案例来深入探讨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案例一:合同条款不清晰引发的争议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于货物的质量标准描述模糊。
当货物交付后,B 公司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预期,双方产生争议。
分析:合同是国际贸易的基础,条款必须清晰明确。
对于货物的质量标准,应采用具体的技术指标、行业标准或双方认可的检测方法进行规定。
预防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各项重要条款。
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内容,要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协商,确保合同条款准确无误。
处理方法: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案例二:交货延迟导致的纠纷C 公司向D 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但由于生产环节出现问题,交货时间延迟。
D 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 C 公司赔偿。
分析:按时交货是卖方的重要义务。
交货延迟可能导致买方的生产计划受阻、市场机会丧失等问题。
预防措施:卖方应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预留足够的时间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交货时间的宽限期和违约责任。
处理方法:C 公司应及时向 D 公司说明延迟的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双方可以协商赔偿事宜,如调整价格、延长付款期限等。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三:支付方式引发的争议E 公司与F 公司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但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款项延迟到账。
E 公司认为 F 公司违约,要求赔偿。
分析: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但银行的操作可能会出现问题。
预防措施:双方在选择支付方式时,应充分了解其流程和风险。
同时,要与银行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支付过程的顺利进行。
处理方法:首先,双方应共同与银行核实情况,明确责任。
施工合同争议调解案例

施工合同争议调解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甲方是个急性子的开发商,想尽快把新的商业大楼盖起来,好赚大钱。
乙方呢,是个经验还算丰富的建筑公司,但最近也是忙得晕头转向。
双方签了施工合同,合同里规定了工程的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等。
本来一切都按部就班地进行着,可没成想,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麻烦事儿就像马蜂一样“嗡嗡嗡”地冒出来了。
二、争议焦点。
# (一)工期延误。
甲方觉得乙方的施工进度太慢了,就像乌龟爬一样。
按照合同规定,这个时候应该已经完成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二了,可实际上才刚完成一半。
甲方着急啊,因为这延误一天,就意味着他少赚一天的钱。
乙方却觉得很委屈,他们说不是自己不想快,而是甲方老是改设计方案。
今天说要在这个地方加个楼梯,明天又说那个房间的布局要调整。
这一改,就得重新规划施工,材料也得重新准备,能不耽误时间吗?# (二)工程款支付。
乙方这边呢,也有一肚子苦水。
他们觉得甲方付款不及时,就像挤牙膏一样,每次都要催了又催。
按照合同,在完成某个工程节点后,甲方就应该支付一笔工程款,可这笔钱已经拖了好几个星期了。
甲方却反驳说,乙方的工程质量有些地方不达标,他得先扣下一部分钱,等乙方整改好了再付。
乙方则认为那些所谓的质量问题都是些小毛病,根本不影响整体工程,甲方这是故意找借口拖欠工程款。
三、调解过程。
# (一)请出“和事佬”这双方僵持不下,工程也没法顺利进行啊。
于是,他们就请来了一位在建筑行业里很有名望的老专家来当调解人。
这位老专家头发花白,但是眼睛里透着一股精明劲儿,一看就是个经验丰富的人。
# (二)工期延误的调解。
老专家先听了甲方的抱怨,甲方就像机关枪一样,把对乙方工期延误的不满一股脑儿地倒了出来。
老专家听了之后,点了点头,然后又看向乙方。
乙方也开始诉说自己的苦衷,说甲方改设计方案对工期的影响。
老专家听完后,就开始分析了。
他说:“甲方啊,你改设计方案确实会影响乙方的施工进度,这就好比你让人家厨师做菜,人家都开始炒了,你突然说要换个菜,这肯定得重新准备食材,重新开火啊。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监理处理合同争议案例

监理处理合同争议案例我之前碰到这么一个事儿,在一个建筑工程的项目里,甲方和乙方因为合同里的工程款支付条款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甲方觉得按照工程进度,乙方目前完成的工作量只值合同里约定金额的百分之六十,所以只愿意支付这么多。
乙方呢,却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百分之七十的工作量,而且还有一些额外的费用没算进去,比如因为甲方临时变更设计导致的材料浪费和人工加班费用,所以要求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七十五。
我作为监理,那可真是夹在中间,像个夹心饼干一样难受。
但没办法,得把这事儿解决了。
我先把双方叫到一起,开了个小会。
我就跟他们说:“咱都别吵吵,先把各自的依据拿出来。
”甲方拿出了自己的工程进度评估报告,上面详细记录了各个环节的完成情况,还附带着一些照片啥的。
乙方也不含糊,除了自己的工程记录,还把甲方设计变更的通知文件拿了出来,还有工人加班的签到表以及多买的材料的票据。
我一看,两边都有理有据的。
于是我就开始仔细核对每一项。
我发现甲方在评估乙方工作量的时候,有一部分工作其实已经完成得差不多了,只是收尾工作还没做,按照合同里的工作界定,这部分应该算到已完成工作量里,这样算下来乙方确实完成了百分之六十五左右的工作量。
然后再看乙方提出的额外费用,甲方承认设计变更这个事儿,但是觉得乙方在材料采购上可能存在浪费的情况,不应该把所有多买材料的费用都算进去。
我就找了几个行业里的专家朋友咨询了一下类似情况的常规处理办法,按照他们的建议,合理地计算了一下材料浪费的比例,算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额外费用数值。
最后我给双方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
我跟甲方说:“您看,乙方确实完成了不少工作,咱们按照百分之六十五的工作量支付工程款,再加上合理的额外费用,这对乙方也公平。
”又跟乙方说:“你们也得理解甲方,按照我们重新计算的这个金额,大家都能接受,咱们工程还得继续顺利进行下去呢。
”刚开始双方还有点犹豫,我就给他们分析利弊。
我说:“如果你们就这么僵持着,工程进度肯定受影响,到时候损失更大。
农民工法律维权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李某是一名来自农村的建筑工人,在某建筑工地上从事体力劳动。
由于工地管理混乱,李某在工地工作期间,工资被拖欠长达半年。
李某多次向工地负责人讨要工资,但均未得到解决。
【维权过程】李某在无奈之下,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在接到投诉后,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核实,工地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在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下,工地负责人同意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
【案例启示】农民工在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工伤赔偿案【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建筑工地上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由于工地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张某的治疗费用和生活费都成了问题。
【维权过程】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地支付其工伤赔偿。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工地存在违法行为,判决工地支付张某工伤赔偿。
【案例启示】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工地支付相应的赔偿。
三、案例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服装厂工作多年,由于工厂经营不善,老板以“优化结构”为由,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厂支付其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工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工厂支付王某经济补偿。
【案例启示】农民工在遇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依法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四:加班费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在某电子厂工作,由于工厂生产任务繁重,赵某经常加班加点。
然而,工厂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维权过程】赵某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工厂支付加班费。
劳动监察大队在调查核实后,责令工厂支付赵某加班费。
【案例启示】农民工在遇到加班费纠纷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被用人单位的“潜规则”所蒙蔽。
五、案例五:拖欠工伤医疗费案【案情简介】孙某在某化工厂工作,不慎中毒,导致身体残疾。
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编者按:为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今日发布第二批,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示范性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与专业调解组织合力化解以及实体裁判等多种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目录一、方某等诉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法定职责系列案二、徐某磊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三、甲绣品厂诉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四、甲五金制品公司诉某市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系列案五、甲食品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一、方某等诉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法定职责系列案【基本案情】1998年,某市人民政府颁布《某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明确该市内五区不予办理摩托车牌照。
根据某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颁布的《某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颁布的《某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该市对摩托车在三环内采取限行政策,但未就办理摩托车登记作出明确限制。
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控制城区内摩托车总量,限制三环内居民申请摩托车登记,导致该市三环内居民在购买摩托车后无法直接办理牌照,从而不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职责。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三环内居民不开放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该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近年来,当地因此类纠纷导致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迅猛,2021年为1700余件,2022年为3000余件,2023年第一季度已达1500余件。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起诉后,对符合颁发牌照条件的,采取由当事人撤回起诉,再根据法院裁判文书办理摩托车登记的“诉讼前置”做法,导致大量同类型行政案件持续增长,不但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而且浪费司法资源。
员工纠纷处理经典案例

员工纠纷处理经典案例1. 案例一:合同纠纷员工A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但在第二年底,公司突然解雇了A,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A认为公司违反了合同,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案例二:工资纠纷员工B与公司存在长期的工资拖欠问题。
公司一直未按时支付工资,且拖欠期长达数月之久。
B感到极度不满,决定通过工会介入,寻求合法维权的途径。
3. 案例三:职位争议员工C和员工D就同一个职位产生争议。
C认为自己在工作表现上优于D,应该得到晋升机会。
然而,公司却选择了D。
C对此决定表示不满,决定通过内部申诉程序解决争议。
4. 案例四:性别歧视员工E在公司中遭受性别歧视。
他发现,公司晋升机会更多地倾向于男性员工,女性员工在晋升方面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E决定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投诉,并请求公平对待。
5. 案例五:工作环境纠纷员工F在工作环境中遭受到了恶劣的对待。
他的同事经常对他进行言语攻击和欺负,导致他在工作中感到压力巨大,无法正常发挥工作能力。
F向公司提出了投诉,要求改善工作环境。
6. 案例六:工时纠纷员工G发现公司对他的工时进行了不公正的安排。
公司要求他每周加班超过法定时限,但却没有给予相应的加班费。
G对公司的做法感到愤怒,决定与公司进行谈判,要求合理的工时安排和加班补偿。
7. 案例七:违规操作纠纷员工H发现公司高层存在违规操作,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他决定揭发此事,但担心自己会受到报复。
H决定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8. 案例八:职业伦理纠纷员工I在工作中发现同事涉嫌贪污行为,但他对如何处理此事感到困惑。
他不知道该如何举报同事的不当行为,同时也担心自己会卷入其中。
I决定向公司的合规部门咨询,以获得正确的处理方法。
9. 案例九:工作分配纠纷员工J认为公司在工作分配上存在偏见。
他发现自己一直被安排一些低级别的工作,而其他同事则得到了更有挑战性和高薪酬的工作。
J决定与直属上司沟通,并请求公平的工作分配。
法律协商解决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该小区于2019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
由于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以及交付后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业主群体与开发商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纠纷。
业主们多次通过集体上访、向有关部门投诉等方式表达诉求,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二、纠纷主要问题1. 房屋质量问题:部分业主反映,房屋存在墙体裂缝、地面不平、门窗渗水等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体验。
2. 配套设施不完善:小区内绿化不足,停车位紧张,物业管理不到位,给业主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3. 物业服务费问题: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异议,认为收费标准过高,服务质量不达标。
4. 合同违约: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的配套设施和优惠政策未能兑现,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三、协商解决过程1. 成立业主委员会:在政府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业主们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
2. 沟通协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多次沟通协商,要求开发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完善配套设施、降低物业服务费、履行合同承诺等。
3. 法律援助:在协商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咨询了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后续协商提供法律支持。
4. 调解委员会介入:鉴于纠纷复杂,业主委员会申请成立了调解委员会,由政府部门、社区居委会、律师、业主代表等组成,对纠纷进行调解。
5. 达成协议:在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下,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 开发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增加绿化面积、增设停车位等。
- 物业公司降低物业服务费,并提高服务质量。
- 开发商履行合同承诺,兑现销售过程中的优惠政策。
四、案例启示1. 法律协商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寻求法律协商,避免采取过激行为,确保纠纷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
劳资纠纷案例与处理方法

劳资纠纷案例与处理方法1. 引言劳资纠纷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争议。
劳资纠纷的产生可能涉及工资、工时、福利、解雇等方面的争议。
解决劳资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分析几个劳资纠纷案例,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方法。
2. 案例分析案例一:工资争议某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降低员工工资。
员工对此表示不满,并提出抗议。
公司认为这是合理调整,而员工认为这是违法行为。
处理方法:- 调解: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共识。
- 仲裁: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进行裁决。
- 诉讼: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
案例二:工时争议一家企业要求员工加班,但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员工对此产生争议。
处理方法:- 协商:双方进行协商,企业应遵守《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加班费。
- 投诉: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企业进行调查。
- 诉讼:如协商无果,员工可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
案例三:解雇争议一家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解雇部分员工。
但员工认为公司在解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处理方法:- 调解: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共识。
- 仲裁: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进行裁决。
- 诉讼: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
3. 处理劳资纠纷的原则- 尊重法律法规:处理劳资纠纷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 公正公平:在处理过程中,应保持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 注重调解:优先采用调解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共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
- 保护弱势群体: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应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给予适当保护。
4. 结论劳资纠纷的处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环节。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了解到劳资纠纷的常见类型及处理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法律法规,注重调解,公正公平地处理争议,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存在争议法律判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刘某某因琐事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刘某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1. 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是否应当适用自首从轻处罚?3. 二审法院对刘某某的判决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1. 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刘某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
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是否应当适用自首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因此,一审法院对刘某某从轻处罚是合理的。
3. 二审法院对刘某某的判决是否合理?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在二审过程中,部分法官对刘某某的判决提出了争议。
他们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而一审法院仅考虑了自首情节,未充分考虑激情犯罪的因素,导致判决过重。
对此,我们认为,激情犯罪是指因强烈情绪冲动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虽然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但其在犯罪过程中持刀伤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刘某某的行为也违反了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至于自首情节,虽然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自首情节并非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
武汉中院熊艳红法官劳动争议案例

武汉中院熊艳红法官劳动争议案例
今天咱来聊聊武汉中院那个熊艳红法官经手的劳动争议案例哈。
有这么个事儿,有个打工人啊,在公司辛辛苦苦干活,那是天天加班加点,累得跟个陀螺似的。
可到最后呢,公司突然来那么一出,把这打工人给辞退了,理由还挺奇葩的,说是啥业绩不达标啥的。
这打工人心里那叫一个委屈啊,我这天天拼死拼活的,咋就不达标了呢?
这打工人也不含糊,直接就把公司告上法庭了,要求公司给个说法,得赔偿自己的损失。
这案子就到了熊艳红法官这儿啦。
熊法官那可是认真负责得很呐,她得把这事儿的前因后果都弄清楚。
她先听这打工人噼里啪啦地把自己的遭遇讲了一通,那是一把鼻涕一把泪的,感觉受了好大的委屈。
然后再听公司那边怎么说,公司呢,也是振振有词,拿出一堆数据来说明这打工人确实业绩不达标。
熊法官可不会轻易相信一边的说法,她开始仔细研究各种证据。
她发现啊,公司定的这个业绩标准,那简直就是个“天坑”啊,一般人根本就很难达到。
而且这打工人平时的工作表现也还不错,加班加点的也挺努力的。
最后啊,熊法官经过深思熟虑,做出了一个公正的判决。
她判定公司辞退这打工人是不合理的,得给打工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打工人可高兴坏了,感觉自己的辛苦终于没有白费,正义得到了伸张。
这就是熊艳红法官处理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例,她可真是为咱这些打工人主持了公道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1]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1个批号,即100箱内出现玷污现象;(2)收货人实收998项,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
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分别向谁索赔?[案例分析](1)属于一般附加险,包含在一切险范围,应向保险公司索赔;(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3)由于外表良好,应为出口商所装食品量不足,是交货以前发生的,向出口商索赔。
[案例2]2003年4月,我某外贸公司与加拿大进口商签订一份茶叶出口合同,并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运输,成交术语为CIF渥太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最后一道工序将茶叶的湿度降低到了合同规定值,并用硬纸筒盒作为容器装入双层纸箱,在装入集装箱后,货物于2003年5月到渥太华。
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茶叶变质、湿霉,总共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
但是当时货物出口地温度与湿度适中,进口地温度与湿度也适中,运输途中并无异常发生,完全为正常运输。
试问以上货物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案例分析]尽管属于一切险赔偿范围,但是应当找到主要责任原因。
由于运输过程正常,因此船方无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茶叶包装并不能满足其一般运输防潮要求,因此货物问题应当是由于包装不能满足基本运输要求所引起的,这是在运输交货前发生的,所以责任应当是在生产厂家,货物损失应当由出口厂家赔偿。
[案例3]中国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赔,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索赔费用仅包括直接费用部分。
第二种认为,增加和减少工程量都应索赔,索赔费用即应包括直接费用,也应包括间接费用,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案例分析]第二种意见正确。
理由:(1)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以后,业主单方面修改设计属于违约行为。
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2)本案中,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可能给我方带来损失,因此我方均应索赔。
(3)索赔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案例4]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
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
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按照国际惯例。
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据合同规定向我方提出延迟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据可依,我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案例5]某贸易商以FOB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定明若工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
后工厂交运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货款得3%。
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案例分析]因合同规定工厂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并且工厂交运延迟5天,造成违约,故贸易商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
[案例6]有一美国公司A向外国一贸易商B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10月7日才装船。
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
因此,买方A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案例分析]权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案例7]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
”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
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
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
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8]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以FOB价签订的进口合同,装货港为伦敦。
合同签订后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货已备妥,要求我方按时派船接货。
然而,在我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禁止一切船舶通行,我方船舶只好改变航线绕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行近万公里,到达装运港时已过装运期。
这时,国际上的汇率发生变化,合同中的计价货币英镑贬值,英方便以我方未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提高货物价格,并要求我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
对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
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将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案例分析]中东战争是不可抗力,我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不付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
但是我认为依据损益相抵原则,我方可以接受适当提高货物价格。
[案例9]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案例分析]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案例10]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
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案例分析]不合理。
因为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但是,我方有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通知对方的义务,并与对方商定是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
如果没有按时通知,我方对卖方应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11]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
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
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
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案例分析]不合理。
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12]某年我国某公司出口某种农产品1500公吨给英国某公司,货价为348英镑每M/T CFR LONDON,总货款为522,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
订立合同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
于是,我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合同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市价上涨8%;由于我方未交货,使其损失15万英镑,并要求我方公司赔偿其损失,我方未同意。
最后双方协商并同意仲裁解决。
问结果会怎样?[案例分析]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责任。
对于因我方未交货造成的损失,对方可要求合理补偿。
[案例13]A国的甲公司与B国的乙公司签订了购销麻纺织品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于1999年12确通知甲公司由于麻纺织品销路不畅,不会接收甲公司的继续供货。
这时甲公司仓库下存麻纺织品10吨。
甲公司为了赢利,在收到乙公司通知后,继续按双方合同约定为乙公司收购了其余的90吨麻纺织品。
后因乙公司拒绝接收后100吨麻纺织品,酿成纠纷。
问:本案谁违约?属于哪种违约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在本案中乙公司是属于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是毫无疑问的,他的行为构成了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
依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应该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但是由于甲方在乙方明确告知即将违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采购了90吨的麻纺织品,扩大了损失的范围,所以甲方在本案中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案例14]中国某外贸公司(买方)与日本甲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购买15套A型设备和8台K型仪器的合同,总价值40万美元,价格条件CFR大连,装运期为***年9月底,付款条件是,买方在货物装运前二个月开立货款全额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
***年9月30日买方通过银行开出了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未交押金),卖方于10月9日、31日分二批发运了货物,从议付银行议付了货款,议付行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
10月15日,第一批货物15套A设备到港,11月8日,第二批货物8台K仪器到港,这两批货物买方都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情况下,以副本提单从船公司代理处提取。
经省商检局检验认定,15套设备具中有4套不合格,根本不能生产出标准部件,且无法修复。
其余11套设备及8台仪器无质量问题。
买方认为,所购15套设备系相互配套使用的,4套不合格,则其余11套失去使用价值,遂于第二年3月24日向日方发出一份备忘录,要求将15套设备全部退回,日方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答复。
买方最终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1)将15套A设备作退货处理,卖方返还已收的全部货款并承担全部退货费用。
(2)8台K仪器比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延迟五周到港,卖方应支付延迟到货的罚金4万美元。
(3)买方购买的15套A设备用于出租,由于A设备不合格,买方已向承租用户赔偿损失2万美元,这笔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问:(1)仲裁庭对上述请求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下拒绝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会受到什么损失?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1)买方只能退还四套不合格的模具,不能退还全部15模具,因为其余11台模具是合格是,可继续使用。
卖方应退不给买方四套不合格模具的货款,应承担四套模具退回的一切费用。
(2)卖方8台检测仪的交付确实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后,这种延迟是由于买方开立信用证延迟造成的。
合同要求信用证应在交货前二个月开出,买方直到9月30日才开出信用证,按这个日期计算,卖方实际交货期并没有违反合同,买方要求支付延迟到货罚金的请求不成立。
(3)买方将模具出租的事实卖方难以预见,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买方赔偿用户的两万美元损失不应由卖方承担(或答"买方这一部分请求不成立")(4)如买方拒绝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将遭受极大损失,因为他虽持有提单却提不到货物,也没有押金可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