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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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改、2009年《证券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以设立有限合伙制为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创投企业纷纷出现,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已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以有限合伙作为公司高管股权激励平台的方式是否可行在2011年之前并无先例。

截止目前,仅有2家已过会的案例。分别是2011年7月过会的江西博雅生物和2011年11月过会的长沙三诺生物。

讨论问题:

1、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持股平台是以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为好两者优势劣势在哪

2、有限合伙制避免双重,但个税税率在5-35五级超额累进,与公司制税负似乎差别不大

3、如成立有限合伙制,谁来当普通合伙人上述2个案例都是普通员工。控股股东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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