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解读(1)
新《证券法》主要条文解读笔记(一)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证券法》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之所以把后两者纳入是在实践中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当前存在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统一问题,有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本条增加了一款“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另外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需要,维护境内市场秩序,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新法中明确了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如最近发生的瑞幸咖啡事件,其经营主体在境内,上市在纳斯达克,其是否存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是否适用本条第四款进行执法或者进行司法追究责任目前媒体和学术界讨论的也比较多。
条文解读:本条是本次修改《证券法》的核心,公开发行证券由证监会核准改为了证监会注册;另外考虑到实际实施情况,授权国务院来规定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但是可以明确的是IPO、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CDR的公开发行均要实行注册制。
这里说明一下什么是注册制?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提到: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
所以注册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投资者可以基于所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另外本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增加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关于突破两百人的公开发行限制,立法过程中曾考虑四类豁免注册情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惜最终只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豁免,这对网络众筹平台等不免感到失望。
解读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解读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正文】近日,新证券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新证券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管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解读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首先,新证券法加强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手段。
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机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
同时,新证券法也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和处罚措施,有效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证券法加强了对内幕交易的惩治。
内幕交易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对象之一。
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同时,新证券法还明确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和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三,新证券法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新证券法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增加了相应的处罚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此外,新证券法还建立了市场禁入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主体,可以采取禁止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措施,强化了市场信誉的约束力。
最后,新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
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中间环节,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新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职责,并加强了对其的监管力度。
同时,新证券法还增加了对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的机制,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打击内幕交易、加大处罚力度以及强化对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新证券法将有效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运行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七章 证券法 (1)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其他。
练习:
判断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 券( )。 1.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 A.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B.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C.股份有限公司最近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D.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 )。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B.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C.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 D.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对象性质 1.证券业从业人员 2.中介机构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禁止性的交易规定—第43条 限制交易时间的交易规定—第45条 “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第47条。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公司所有。
单选题:
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 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内有效。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36个月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井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 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A.6个月 B.12个月 C.24个月 D.36个月
新《证券法》解读.
场的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
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第三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① ② ③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 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责任。
2. 完善禁止“市场操纵”有关规定(第77条)
新《证券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第一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两大关键词
规 范 发 展
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④
⑤
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 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① ② 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解读
四个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发 挥的作用丌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对 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丌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的 要求丌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 境的要求丌相匹配
五大焦点问题
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二、现账交易 三、融资融券
(七)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完善股东诉讼机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2.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涉及以下几个重 要问题:
① ②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
(一)扩大证券法调整范围(第2条)
二 、 其 他 主 要 的 修 改 内 容
新增了丌符合法定条件戒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仸(第188条) 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仸(第189条)
③
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仸(第194条)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
① ② 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 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增加了证监会对信息抦露的监管范围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抦 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
7. 增加了交易所对信息抦露的监管范围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抦露义务人抦露信息 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抦露信息。
新证券法学习解读ppt
目 录
Contents
0
资本市场证券宪法规范体系的建立
1
0
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员工持股计划
2
0
股票发行市场化注册条件
3
0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法律体系
4
0
企业发行上市时间的可预见性
5
0
严格的欺诈发行股票回购机制
6
0
股票发行时间和发行失败制度7目 录Contents
0
规范的股票限售制度
8
0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限制交易制度
股票发行市场 03
化注册条件
新证券法赋予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市场化法律地位,五个注册发行条件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发行条件基 本吻合,贯彻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成果。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展开】
公开、透明,制度化的公司治理必须建构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制度建设和权力制衡 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核心技术和核心业务人员结构的稳定是保障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基础, 因此该条件成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在股票发行注册规 则和指引制定具体的要求,如科创板要求发行人控制权及董监高最近2年保持稳定,不能有重大变化等。
新证券法以上交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基础,明确了证券法规范的基本范畴,确立了注册制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了以持续 经营能力判断企业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原则;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及直接责任人员与发行人因虚假上市对投资人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并进行严惩;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引入奖励举 报制度和高额惩罚机制规制和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引入长臂管辖制度规范资本市场全球化带来的证券市场失当行为;规范违法超比例举牌上市 公司行为,限制超比例部分36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解决了恶意举牌上市公司的难题;对证券市场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做了例外规定,解决了光 大乌龙指等程序化交易事件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严惩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资本市场注册制合规体系基本建成。
2019年新版证券法修订要点解读
* 相比201904三审稿,上述可豁免注册条款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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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行新股IPO的基本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
行 良好的组织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机督构 1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具有持续盈利利能力力,财务状况良
管理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5第12条 2
具好有” 持续经营能力力
人 最近三年年不不存在贪污、贿赂、 4 3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无保留留意见审计报告
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 相比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为新增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条款, 证监会IPO办法及实务中已执行行
,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行为”
•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公开/非公开)的条件,授权证监会制定 • 公开发行行CDR的,应符合新股IPO条件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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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开发行行的一般程序
• 按国务院及证监会规定,交易易所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行申请 • 交易易所判断发行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行条件、信息披露露要求
2014.08 一审稿
• 拟取消发行行审核 • 确立股票发行行注册制
2015.12 二审稿 2018.02
三审稿 2019.12
• 注册制暂不不作规定
• 科创板注册制设专节
• 收购制度;投资者保护等 • 200人突破;众筹发行行
; 小额豁免等
05
《证券法》2019年年修订要点概览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涉及1998年《证券法》40%的条款。
新《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98年《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其中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删除27条,更多条款则作了文字修改。
为更好的明白得新《证券法》,下面拟对比新旧证券法各个章节,对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作书面解析。
一、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新旧法条对比: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畴。
新《证券法》第2条增加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国务院能够依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治理方法;2、为以后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新《证券法》第6条在强调分业治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删除98年《证券法》第133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同时新《证券法》第81条增加“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3、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
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布发行的证券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能够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4、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
新《证券法》的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采纳公布集中交易方式,还能够采纳“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新《证券法》的41条规定,证券交易除采纳现货交易外,还能够采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5、承诺证券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删除了98年《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批准”;6、可能重新启用“T+0”交易。
删除98年《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同意托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新《证券法》解读-投资者保护视角 答案
C20063S 新《证券法》解读——投资者保护视角 100分答案1: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自(B)起正式实施。
A.2020年1月1日B.2020年3月1日C.2020年5月1日D.2020年7月1日2:投资者保护机构受( C)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A.5B.20C.50D.100【第二部分多项选择】1:根据哪些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A.B.C.D)A.财产状况B.金融资产状况C.投资知识和经验D.专业能力E.学历高低B.2: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哪些主体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A.B)A.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B.相关的证券公司C.上市公司D.相关证券服务机构E.投资者保护基金3: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下列哪些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ABCDE)A.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B.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C.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D.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E.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判断题1: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正确答案:错)对错2: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
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正确答案:对)对错。
证券法一证券的概念
禁止交易行为 a.内幕交易行为 是指单位或个人一伙的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内幕信息:重大事件和其他内幕信息 内幕人员:T68 内幕行为种类:4种
操纵市场行为:
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发行者、投资者、承销者
交易场所、经纪人、 证券出让者、受让者
证券交易所
场外交易场所
四、证券发行 (一)发行注册制度: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政府并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判断。 (二)发行核准制度:证券发行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审核机构应在公开原则基础上,考察发行者的具体情形,并由此做出是否符合发行实质条件的价值判断。
G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H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I持股5%应该报告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J大股东限期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入公司
证券上市
#2022
上市公司的收购 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上市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从而达到对该公司控制或兼并的目的的行为。 特征:目的;客体;主体;途径 注意区别以下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合并、股份转让
证券商制度(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 经纪类证券公司:专门从事经纪业务 证券商的设立: 程序:核准制度 条件:T121 T122
4、证券交易所 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组织形式:公司制和会员制
新证券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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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思路
第一,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主 要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五个问题
第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
第三,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第四,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者信心。
第五,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 场秩序 第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
七大思路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 一是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是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是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责任规定 四是加大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是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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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上市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 券公司,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 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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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 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或者审批; 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 会公开发行证券。
新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 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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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解读》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
•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 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 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 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 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 结算资金和证券。
整理课件
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 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 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 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 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 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 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 给予支持。
整理课件
专栏之一: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 司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于1970年通过《证券 投资者保护法》(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
•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 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从而导致证券市场 单边性特点突出。
• 《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 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 定。
最新证券法(1)
扩展了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作 为证券市场的一个环 节,《证券法》给出 的是基本框架。新 《证券法》吸纳了原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中一些符合市 场要求的规范,上市 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可参照修订的《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新监管模式下券商的重塑
新《证券法》引入审慎性监管,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 管力度。证券公司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 管理信息资料。
新《证券法》赋予监管机构更多的监管手段,具体包括 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审计、评估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第150条 规定的系列限制措施。
首发引入预披露制度
增加了要求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规 定
增加列举了重大事件
强化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
完善了各责任主体对虚假陈述的民事 责任。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新《证券法》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 易的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新《证券法》第67条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增加列为重大事件,要求予以及时信息披露 ;并授权国务院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规定其他事项为重大 事件。
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开发 行股票条件:
(一)前次发行的股票已募足 ,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 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 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 期银行存款利率。
修订了股票公开发行条件
● 新股发行须“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取消,将使储架发 行成为可能。
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大变化?(上)
新《证券法》2020年3⽉1⽇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变化?(上)⼀、背景介绍1.距离《证券法》上⼀次修订⾄今已有5年时间,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旧法明显滞后,很多实践中已出现的资管产品、ABS、存托凭证等本属于⼴义证券范畴,但⽆法适⽤旧法,导致实践中对这些产品的法律规制丧失法律依据。
2.旧法对证券发⾏采取核准制,以监管、准⼊等条件来选择上市主体,不利于投融资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发挥和实现。
3.在资本者保护⽅⾯,缺少中⼩投资者规定的有⼒安排,⾯临欺诈发⾏等侵权⾏为时,个⼈⼒量薄弱,追偿缓慢。
⼆、重要⽅⾯的改善1.扩⼤证券的定义;将资管产品、ABS、CDR纳⼊证券范畴;2.全⾯推⾏证券发⾏注册制;3.违法成本⼤⼤提⾼;4.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5.设⽴信息披露专章;6.进⼀步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三、什么是注册制?注册制,是成熟证券市场国家所普遍采⽤的证券发⾏机制。
今年3⽉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确⽴了推⾏注册制的基本原则,标志着我国证券发⾏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同时,注册制也是⼀种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的证券发⾏监管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通过要求证券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价值进⾏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格⾼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四、注册制特点1.适当放宽准⼊条件,交由市场判断价值。
IPO发⾏条件由持续盈利能⼒变为持续经营能⼒。
本次针对证券发⾏条件的修改,从法律上进⼀步拓展了成长型企业上市融资的空间。
注册制放宽了⼀些硬性条件,⽐如原来IPO的持续盈利能⼒⼀直是限制企业发⾏上市的拦路虎。
在核准制标准下,企业想要上市就需要有⼀定规模并且在上市前就具备连续盈利的能⼒。
这个条件导致很多很多优质公司⽆缘A股。
盈利变经营后折射出审核理念由向后看变为向前看,毕竟过去的连续盈利不代表将来的持续盈利。
2.实⾏以信息披露为中⼼的发⾏审核制度。
新《证券法》及配套监管规则修订要点解析
新《证券法》及配套监管规则修订要点解析⽬录⼀、修订背景和历程⼆、主要修订内容三、信息披露相关内容重点解读⼀、修订历程和背景2013年6⽉2016年7⽉(调整⽴法思路)2015年12⽉注册制授权稳中求进,突出重点,问题导向,有限⽬标,简洁务实2015年4⽉⼀读2017年4⽉⼆读2019年4⽉三读2019年12⽉表决通过专节规定科创版注册制?众筹发⾏、⼩额发⾏豁免全⾯推⾏注册制?继续提⾼违规成本2020年3⽉1⽇起施⾏注册制暂不规定?加强监管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强化信息披露?突出投资者保护?完善证券交易规则?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2018年2⽉注册制授权延期2018年11⽉总书记宣布设⽴科创板并试⾏注册制全⾯修改?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12章240条14章226条背景拓展全⾯推⾏注册制:降低发⾏门槛,提⾼信披要求修法主线为市场化、法制化改⾰⽅向;强化信息披露是全⾯推⾏注册制的⼀⼤前提、重要保障措施之⼀;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的“灵魂”。
确⽴“以信息披露为核⼼”的监管法律制度框架前端市场化放开,后端强化监管执法,⼤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新法正式将现⾏证券法第三章“证券交易”中第三节“持续信息披露”扩充为专章规定全⾯升级三、四审稿进⼀步强化⼀审稿就将信息披露升级为专章规定,⼆审稿丰富内容01正式规定02信息披露专章规定约束机制2、⾃律监管——有利于发挥交易所⼀线监管职能明确交易所系依据业务规则开展⾃律管理认可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普适效⼒4、司法约束——重在克服集体⾏动困境有中国特⾊的集体诉讼制度?投保机构代位诉讼制度3、市场约束——有助于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严格了“关键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征集表决权显著提⾼了虚假陈述等违法⾏为的处罚标准充实监管⼯具箱,明确监管措施法律地位,建⽴健全有奖举报1、⾏政监管——丰富⼿段、强化责任信息披露监管分⼯证监会对“信息披露⾏为”进⾏监督管理?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为”进⾏监督强化交易所⼀线监管是新证券法的⽴法导向?市场约束、⾏政监管和司法约束将与⾃律监管形成更强⼤的监管合⼒优化⾃律监管,与其他约束机制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提⾼上市公司质量对监管理念的影响中介机构: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影响?监管协作:投保机构可能带来的影响?对⽇常监管带来的潜在影响⼆、主要修订内容全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稳中求进,实现有限⽬标,坚持问题导向,⼒争简洁务实。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释疑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释疑第一部分新《证券法》总体解读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一、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1.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
2.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1.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1)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2)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3)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2.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做了完善。
如(1)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2)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1.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2.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3.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4.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5.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6.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1.新增了信息披露“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2.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3.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4.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5.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6.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7.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此前几次修正和修订分别是:1、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该次修正涉及两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此次修订主要是推动股票发行询价机制改革和完善公司债场内交易机制。
2、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这次修订有五大亮点:一是明确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是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误导投资者行为的罚则。
三是为开展融资融券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打开大门。
四是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五是解除了部分限制性规定,调整优化了有关规定。
原证券法中“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有了“新的说法”: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这次大修适应了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稳步有序发展的新形势。
此次修法后,具有历史意义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实施,并且取得成功。
2、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只修改一条,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新《证券法》及配套监管规则修订要点解析
• 科创板证券的上市、终止上市等事宜,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 后续本所将根据《证券法》完善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退市有关规定及配套业务规则,优化退市 指标、简化退市程序
对日常监 管带来的 潜在影响
中介机构: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影响 监管协作:投保机构可能带来的影响?
信息披露 监管分工
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体修订情况
(一)总体修订情况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稳中求进,实现有限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力争简洁务实。”
(二)规范关键少数
第八十二条
1.强化董监高的信披责任,要求监事也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适用 • 2月28日交易所发布《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
安排
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3月1日起执行证券法第82条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证券法
新旧法条比照解读证券法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展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展交易。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承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承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效劳,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5.取消制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原法:制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制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展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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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解读(1)
(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6. 延长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不得转让股票的 时间,从6个月延长为12个月。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第98条)
新《证券法》解读(1)
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新《证券法》解读(1)
四个不相匹配
➢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发 挥的作用不相匹配
➢ 老《证券法》与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对 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不相匹配
➢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的 要求不相匹配
① 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 ② 保荐人的义务; ③ 保荐人的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解读(1)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4. 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① 删除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② 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③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改为“
③ 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第194条)
新《证券法》解读(1)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1. 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
① 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 ② 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 ③ 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 ④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5. 增设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第68条)
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监事会; 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证券法》解读(1)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6. 增加了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范围
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③ 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
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 ④ 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
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⑤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证券法》解读(1)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2. 增设了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虚假陈
其
述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193条)
新《证券法》解读(1)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3. 修改并增设以下内容为上市公司临时披露 事项(第67条)
的比例从15%降至10%以上; ⑤ 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条件”。(第50条)
新《证券法》解读(1)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
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⑤ 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⑥ 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新《证券法》解读(1)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4. 修订了法人帐户管理的规定
① 将“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 证券”修改为“禁止法 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 证券账户”;(第80条)
② 新增法律责任。(第208条)
新《证券法》解读(1)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5. 解除了国企炒股的法律限制(第83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 守国家有关规定。
6. 增加并修改了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处罚)(第204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5. 增加募集资金使用对发行新股和债券的限制,鼓 励公司按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6. 建立预披露制度。(第21条)
7. 对发行失败进行了界定(第35条)
8. 增加了相关当事人在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① 新增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第188条) ② 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第189条)
新《证券法》解读(1)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4. 增加上市前公告的必备条款
新法要求发行人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披露在上市前的公 告文件中。(第54条)
5. 修改暂停上市条件
① 明确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决定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② 对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新《证券法》解读(1)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1. 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69条)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① 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 过错推定责任; ③ 过错责任原则。
其
2. 修改上市审核制度,将发行上市两个审核 过程分离。
① 发行核准与上市交易审核分离; ② 授权交易所审核证券的上市、暂停交易以及终止上市; ③ 股票、可转债的上市实行保荐制度。
3. 明确规定了证券上市复核制度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1. 首次对公开发行进行界定(第10条)
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 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 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 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3. 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 用范围(第11条)
① 增加了临时公告的具体披露要求; ② 将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
大损失”修改为“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③ 将 “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修改为“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④ 增加了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内容; ⑤ 增加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被宣告无效的内容;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
7. 增加了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范围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新《证券法》解读(1)
(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一
、 关
1. 增加收购方式,除要约和协议收购外,增加“其
虚假记载,达到了可能误导投资者的程度;
③ 增加了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证券法》解读(1)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6. 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①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②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他合法的收购方式” 。(第85条)
2. 增加共同持有概念,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达到一定比例,都需履行相关义务。(第86、 88条)
其
3. 明确界定持股达到30%时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是对所有股东,而不是所有股份。(第88条)
➢ 老《证券法》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 境的要求不相匹配
新《证券法》解读(1)
五大焦点问题
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二、现货交易 三、融资融券 四、国企炒股 五、银行资金入市
新《证券法》解读(1)
六大方面
➢调整对象 ➢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质量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
➢投资者保护
➢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监管制度
② 新增了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