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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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主要条文解读笔记(一)

新《证券法》主要条文解读笔记(一)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证券法》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之所以把后两者纳入是在实践中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当前存在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统一问题,有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本条增加了一款“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另外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需要,维护境内市场秩序,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新法中明确了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如最近发生的瑞幸咖啡事件,其经营主体在境内,上市在纳斯达克,其是否存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是否适用本条第四款进行执法或者进行司法追究责任目前媒体和学术界讨论的也比较多。

条文解读:本条是本次修改《证券法》的核心,公开发行证券由证监会核准改为了证监会注册;另外考虑到实际实施情况,授权国务院来规定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但是可以明确的是IPO、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CDR的公开发行均要实行注册制。

这里说明一下什么是注册制?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提到: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

所以注册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投资者可以基于所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另外本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增加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关于突破两百人的公开发行限制,立法过程中曾考虑四类豁免注册情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惜最终只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豁免,这对网络众筹平台等不免感到失望。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三.以投资者为本,多管齐下,构建证券市场投资 者保护制度 。 四.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色,充分吸收国外证券市
场的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
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第三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① ② ③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 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责任。
2. 完善禁止“市场操纵”有关规定(第77条)
新《证券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第一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两大关键词

规 范 发 展
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 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① ② 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学习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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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0
资本市场证券宪法规范体系的建立
1
0
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员工持股计划
2
0
股票发行市场化注册条件
3
0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法律体系
4
0
企业发行上市时间的可预见性
5
0
严格的欺诈发行股票回购机制
6
0
股票发行时间和发行失败制度7目 录Contents
0
规范的股票限售制度
8
0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限制交易制度
股票发行市场 03
化注册条件
新证券法赋予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市场化法律地位,五个注册发行条件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发行条件基 本吻合,贯彻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成果。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展开】
公开、透明,制度化的公司治理必须建构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制度建设和权力制衡 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核心技术和核心业务人员结构的稳定是保障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基础, 因此该条件成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在股票发行注册规 则和指引制定具体的要求,如科创板要求发行人控制权及董监高最近2年保持稳定,不能有重大变化等。
新证券法以上交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基础,明确了证券法规范的基本范畴,确立了注册制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了以持续 经营能力判断企业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原则;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及直接责任人员与发行人因虚假上市对投资人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并进行严惩;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引入奖励举 报制度和高额惩罚机制规制和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引入长臂管辖制度规范资本市场全球化带来的证券市场失当行为;规范违法超比例举牌上市 公司行为,限制超比例部分36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解决了恶意举牌上市公司的难题;对证券市场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做了例外规定,解决了光 大乌龙指等程序化交易事件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严惩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资本市场注册制合规体系基本建成。

2019年新版证券法修订要点解读

2019年新版证券法修订要点解读
依照前款规定公开发行行证券的管理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 相比201904三审稿,上述可豁免注册条款未被采纳
10
首次公开发行行新股IPO的基本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
行 良好的组织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机督构 1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具有持续盈利利能力力,财务状况良
管理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5第12条 2
具好有” 持续经营能力力
人 最近三年年不不存在贪污、贿赂、 4 3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无保留留意见审计报告
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 相比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为新增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条款, 证监会IPO办法及实务中已执行行
,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行为”
•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公开/非公开)的条件,授权证监会制定 • 公开发行行CDR的,应符合新股IPO条件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1
股票公开发行行的一般程序
• 按国务院及证监会规定,交易易所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行申请 • 交易易所判断发行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行条件、信息披露露要求
2014.08 一审稿
• 拟取消发行行审核 • 确立股票发行行注册制
2015.12 二审稿 2018.02
三审稿 2019.12
• 注册制暂不不作规定
• 科创板注册制设专节
• 收购制度;投资者保护等 • 200人突破;众筹发行行
; 小额豁免等
05
《证券法》2019年年修订要点概览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关键词:证券法修订/法律说明/金融创新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全面修订是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许多重大条款的修订为从全然上解决阻碍我国资本市场进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制造了条件。

笔者有幸参与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外围工作,参与了证券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会议,把握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背景资料。

笔者试图从法律说明学的角度,以证券法重大条款的修订历程为主线,通过对繁琐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理清证券法修订的差不多脉络,并对证券法一些重大条款的修订要义和理由进行粗浅的解读与分析,为证券业实务与研究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新证券法共修改了146条,增加了53条新条文,删除了27条旧条文,可谓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典重纂。

其中重大的修改问题,可大别为八类:总则中证券法调整范畴的修改;证券公布发行制度修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修订;违法交易的认定与责任条款的修订;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治理职能的丰富与完善;证券公司监管与规范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职责与权限的加强,等等。

本报告拟在简要介绍证券法修订历程的基础上,以上述重大修订问题为主线,对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的修订要义、修订背景和理由作说明和分析,并对该条款的应用前景作出推测。

在证券法调整范畴方面,证券法尽管仍是要紧规范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法律,但也将其他一些适宜由证券法调整的投资品种在条文中作了规定。

修订要紧表达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畴,但其发行与非上市交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将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畴。

在证券发行制度方面,证券法增加了对公布发行情形的规定,修改了原公司法公布发行条件的规定,从而在差不多法律上第一次明晰了“公布发行”与“私募”的界分,为丰富和完善发行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修订方面,证券法为多层次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整理课件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
•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 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 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 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 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 结算资金和证券。
整理课件
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 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 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 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 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 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 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 给予支持。
整理课件
专栏之一: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 司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于1970年通过《证券 投资者保护法》(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
•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 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从而导致证券市场 单边性特点突出。
• 《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 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 定。

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大变化?(下)

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大变化?(下)

新《证券法》2020年3⽉1⽇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变化?(下)七、证券交易制度1.终⽌上市制度:第四⼗⼋条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修订解读:新《证券法》第48条,删除了原《证券法》第55条关于暂停上市的情形,对于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是其他情形的证券,可以直接终⽌上市交易,这样可以⼤幅度缩短退市周期,提⾼退市效率,强化市场优胜劣汰功能。

2.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第三⼗六条:依法发⾏的证券,《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以及其他持有发⾏⼈⾸次公开发⾏前发⾏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修订解读:新《证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受限制主体,包括: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Pre-IPO股东、增发特定对象。

同时将在限定期限内不得买卖变成了不得转让,转让限制为: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短线交易制度:第四⼗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后六个⽉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内⼜买⼊,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包销售后剩余股票⽽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新证券法十大要点解读

新证券法十大要点解读

新证券法十大要点解读
1.投资者保护: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利益主体,要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2.信息披露:新证券法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主体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3.增强监管:新证券法提高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高压态势,有效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质押股权:新证券法引入质押股权的概念,明确规定实行质押股权权利的股东,应当履行公告告知、申报和公示等法定义务。

5.地方政府债券:新证券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是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和监管。

6.上市公司管理:新证券法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包括责任追究、职业道德建设、薪酬、风险管理等。

7.红筹企业:新证券法将红筹企业的境外上市纳入法律监管范围,要求红筹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和管理。

8.派息权登记: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确保派息权顺利登记。

9.更多投资渠道:新证券法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包括了股权众筹等多元化投资方式。

10.投资者诉讼:新证券法规定了更加完善的投资者诉讼制度,投资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证券法(1)

最新证券法(1)
● 同时也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制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规则,具 体的上市条件还可能会细化。
扩展了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作 为证券市场的一个环 节,《证券法》给出 的是基本框架。新 《证券法》吸纳了原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中一些符合市 场要求的规范,上市 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可参照修订的《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新监管模式下券商的重塑
新《证券法》引入审慎性监管,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 管力度。证券公司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 管理信息资料。
新《证券法》赋予监管机构更多的监管手段,具体包括 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审计、评估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第150条 规定的系列限制措施。
首发引入预披露制度
增加了要求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规 定
增加列举了重大事件
强化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
完善了各责任主体对虚假陈述的民事 责任。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新《证券法》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 易的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新《证券法》第67条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增加列为重大事件,要求予以及时信息披露 ;并授权国务院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规定其他事项为重大 事件。
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开发 行股票条件:
(一)前次发行的股票已募足 ,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 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 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 期银行存款利率。
修订了股票公开发行条件
● 新股发行须“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取消,将使储架发 行成为可能。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解读2020年3月1日《证券法(2019修订)》生效施行。

本次修订后形成的新《证券法》特色鲜明,亮点突出一一分述如下。

一、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与注册制推进安排(一)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从法理上看,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不仅限于《证券法(2019修订)》,而由“一法”(一部法律)、“三规”(三个规范性文件)和“两则”(两个业务规则)构成:1.《证券法(2019修订)》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下称“国办5号文”)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4.《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5.《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发〔2020〕13号)6.《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号)(二)注册制的推进安排新《证券法》的第一大亮点就是正式推出注册制。

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审核制度,先后经历了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个发展阶段。

所谓审批制,是经行政机关层层实质审查最后决定是否批准的制度,特点是没有公开透明的标准,完全计划发行。

所谓核准制,即虽有公开透明的标准,但仍需行政机关予以实质审查然后予以发行许可的制度。

所谓注册制,就是不但标准公开透明,而且注册主管机构仅对发行人提交的材料作形式审查,核查无误后予以发行许可的制度。

过去29年中,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过了如下演变过程:1990年至1999年,证券市场实行单一审批制。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施行,核准制与审批制并行,直至2005年12月31日才告结束。

2006年1月1日,《证券法(2005修订)》生效施行,实行单一核准制。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号,下称“证监会2号公告”),注册制在新开设的科创板率先试点。

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大变化?(上)

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大变化?(上)

新《证券法》2020年3⽉1⽇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变化?(上)⼀、背景介绍1.距离《证券法》上⼀次修订⾄今已有5年时间,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旧法明显滞后,很多实践中已出现的资管产品、ABS、存托凭证等本属于⼴义证券范畴,但⽆法适⽤旧法,导致实践中对这些产品的法律规制丧失法律依据。

2.旧法对证券发⾏采取核准制,以监管、准⼊等条件来选择上市主体,不利于投融资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发挥和实现。

3.在资本者保护⽅⾯,缺少中⼩投资者规定的有⼒安排,⾯临欺诈发⾏等侵权⾏为时,个⼈⼒量薄弱,追偿缓慢。

⼆、重要⽅⾯的改善1.扩⼤证券的定义;将资管产品、ABS、CDR纳⼊证券范畴;2.全⾯推⾏证券发⾏注册制;3.违法成本⼤⼤提⾼;4.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5.设⽴信息披露专章;6.进⼀步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三、什么是注册制?注册制,是成熟证券市场国家所普遍采⽤的证券发⾏机制。

今年3⽉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确⽴了推⾏注册制的基本原则,标志着我国证券发⾏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同时,注册制也是⼀种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的证券发⾏监管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通过要求证券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价值进⾏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格⾼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四、注册制特点1.适当放宽准⼊条件,交由市场判断价值。

IPO发⾏条件由持续盈利能⼒变为持续经营能⼒。

本次针对证券发⾏条件的修改,从法律上进⼀步拓展了成长型企业上市融资的空间。

注册制放宽了⼀些硬性条件,⽐如原来IPO的持续盈利能⼒⼀直是限制企业发⾏上市的拦路虎。

在核准制标准下,企业想要上市就需要有⼀定规模并且在上市前就具备连续盈利的能⼒。

这个条件导致很多很多优质公司⽆缘A股。

盈利变经营后折射出审核理念由向后看变为向前看,毕竟过去的连续盈利不代表将来的持续盈利。

2.实⾏以信息披露为中⼼的发⾏审核制度。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涉及1998年《证券法》40%的条款。

新《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98年《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其中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删除27条,更多条款则作了文字修改。

为更好的理解新《证券法》,下面拟对照新旧证券法各个章节,对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作书面解析。

一、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新旧法条对比: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新《证券法》第2条增加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国务院可以依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2、为未来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新《证券法》第6条在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删除98年《证券法》第133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同时新《证券法》第81条增加“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3、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

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4、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

新《证券法》的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还可以采用“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新《证券法》的41条规定,证券交易除采用现货交易外,还可以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5、允许证券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删除了98年《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6、可能重新启用“T+0”交易。

删除98年《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释疑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释疑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释疑第一部分新《证券法》总体解读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一、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1.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

2.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1.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1)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2)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3)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2.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做了完善。

如(1)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2)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1.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2.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3.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4.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5.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6.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1.新增了信息披露“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2.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3.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4.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5.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6.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7.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此前几次修正和修订分别是:1、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该次修正涉及两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此次修订主要是推动股票发行询价机制改革和完善公司债场内交易机制。

2、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这次修订有五大亮点:一是明确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是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误导投资者行为的罚则。

三是为开展融资融券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打开大门。

四是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五是解除了部分限制性规定,调整优化了有关规定。

原证券法中“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有了“新的说法”: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这次大修适应了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稳步有序发展的新形势。

此次修法后,具有历史意义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实施,并且取得成功。

2、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只修改一条,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新《证券法》及配套监管规则修订要点解析

新《证券法》及配套监管规则修订要点解析
•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虽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但符合新《证券法》第15条 第2款规定的,上交所不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 科创板证券的上市、终止上市等事宜,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 后续本所将根据《证券法》完善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退市有关规定及配套业务规则,优化退市 指标、简化退市程序
对日常监 管带来的 潜在影响
中介机构: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影响 监管协作:投保机构可能带来的影响?
信息披露 监管分工
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体修订情况
(一)总体修订情况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稳中求进,实现有限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力争简洁务实。”
(二)规范关键少数
第八十二条
1.强化董监高的信披责任,要求监事也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适用 • 2月28日交易所发布《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
安排
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3月1日起执行证券法第82条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证券法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证券法

新旧法条比照解读证券法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展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展交易。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承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承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效劳,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5.取消制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原法:制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制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展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新《证券法》解读-投资者保护视角 答案

新《证券法》解读-投资者保护视角 答案

C20063S 新《证券法》解读——投资者保护视角 100分答案1: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自(B)起正式实施。

A.2020年1月1日B.2020年3月1日C.2020年5月1日D.2020年7月1日2:投资者保护机构受( C)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A.5B.20C.50D.100【第二部分多项选择】1:根据哪些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A.B.C.D)A.财产状况B.金融资产状况C.投资知识和经验D.专业能力E.学历高低B.2: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哪些主体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A.B)A.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B.相关的证券公司C.上市公司D.相关证券服务机构E.投资者保护基金3: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下列哪些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ABCDE)A.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B.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C.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D.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E.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判断题1: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正确答案:错)对错2: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

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正确答案:对)对错。

《证券法》解读

《证券法》解读

《证券法》解读《〈证券法〉解读:守护资本市场的法宝》证券法,听起来好像离咱们普通人的生活挺远的,其实啊,就像一张大网,密密地罩在资本市场的大江湖上。

咱先说这证券发行。

这就好比是一个大集市要上新货了。

那些公司就像一个个小商贩,想要把自己的股票、债券这些“货物”拿出来卖。

证券法在这儿就起到大管家的作用啦。

它规定了这些小商贩得满足啥条件才能把东西拿出来卖。

要是没个规矩,那这集市不就乱套了?就像你去菜市场,要是有人随便拿个烂菜叶子就说是高级蔬菜卖高价,你能乐意吗?肯定不乐意呀。

证券法就是要保证公司在发行证券的时候,是有真本事、真资产、真前景的,不是来骗咱们老百姓钱的。

再说说证券交易。

这就像是大家在这个大集市里买卖东西的过程。

每个人都想在这儿赚点钱,可要是有人在这儿搞小动作,那可不行。

证券法规定了很多不能做的事儿,像内幕交易。

啥叫内幕交易呢?就好比你知道这个小商贩明天要进一批超级便宜又好的货,然后你偷偷地在今天就大量买他的东西,等明天他进货了价格涨上去你再卖掉。

这对其他不知道这个消息的人多不公平啊。

这就好像在赛跑的时候,有人偷偷坐了个小车,那其他人还跑个啥劲儿呢?证券法就是要杜绝这种不公平的行为,让大家在这个交易的大集市里公平竞争。

还有信息披露这一块啊。

公司就像在舞台上表演的演员,咱们投资者就是观众。

演员得把自己真实的情况告诉观众吧?不能光化个漂亮妆,背后其实一身毛病还不让人知道。

证券法要求公司要把自己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这些信息老老实实地告诉大家。

要是不这么做,就好比演员戴着个假面具上台,那观众怎么能判断这个演员演得好不好,值不值得给他捧场呢?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证券法那可是像一个超级英雄一样存在呢。

咱们普通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这个大海洋里就像一艘艘小船。

有时候会遇到大风浪,那些不良的公司或者是不法分子就像海里的暗礁。

证券法就是给我们小船保驾护航的灯塔。

它规定了投资者有哪些权利,如果受到了欺骗或者不公平的对待,该怎么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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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修订了法人帐户管理的规定
① 将“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 证券”修改为“禁止法 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 证券账户”;(第80条)
② 新增法律责任。(第208条)
新《证券法》解读[1]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2. 修改上市审核制度,将发行上市两个审核 过程分离。
① 发行核准与上市交易审核分离; ② 授权交易所审核证券的上市、暂停交易以及终止上市; ③ 股票、可转债的上市实行保荐制度。
3. 明确规定了证券上市复核制度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新《证券法》解读[1]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4. 增加上市前公告的必备条款
新法要求发行人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披露在上市前的公 告文件中。(第54条)
5. 修改暂停上市条件
① 明确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决定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② 对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
场的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
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新《证券法》解读[1]
第三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证券法》解读[1]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① 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 ② 保荐人的义务; ③ 保荐人的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解读[1]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4. 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① 删除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② 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③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改为“
新《证券法》解读
2020/11/21
新《证券法》解读[1]
主要内容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新《证券法》解读[1]
第一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新《证券法》解读[1]
两大关键词
规范 发展
新《证券法》解读[1]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5. 解除了国企炒股的法律限制(第83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 守国家有关规定。
6. 增加并修改了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处罚)(第204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他合法的收购方式” 。(第85条)
2. 增加共同持有概念,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达到一定比例,都需履行相关义务。(第86、 88条)

3. 明确界定持股达到30%时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是对所有股东,而不是所有股份。(第88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
7. 增加了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范围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新《证券法》解读[1]
(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 关
1. 增加收购方式,除要约和协议收购外,增加“其
5. 增设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第68条)
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监事会; 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证券法》解读[1]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6. 增加了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范围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1. 首次对公开发行进行界定(第10条)
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 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 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 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3. 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 用范围(第11条)
2. 增设了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虚假陈

述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193条)
新《证券法》解读[1]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3. 修改并增设以下内容为上市公司临时披露 事项(第67条)
② 新增了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责任;
③ 增加操纵市场的行政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解读[1]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3. 加强对短线交易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的规制 (第199条)
① 扩大了规制主体的范围; ② 创设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权; ③ 规定了公司董事不执行归入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④ 规定短线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1. 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① 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② 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③ 增加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
2. 完善禁止“市场操纵”有关规定(第77条)
① 总结对市场操纵查处的经验,扩大市场操纵的范围,增强相 关条款的操作性;
③ 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第194条)
新《证券法》解读[1]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1. 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
① 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 ② 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 ③ 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 ④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
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⑤ 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⑥ 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新《证券法》解读[1]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新《证券法》解读[1]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 关
1. 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69条)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① 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 过错推定责任; ③ 过错责任原则。
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新《证券法》解读[1]
四个不相匹配
➢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发 挥的作用不相匹配
➢ 老《证券法》与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对 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不相匹配
➢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的 要求不相匹配
新《证券法》解读[1]
(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4. 降低股东强制出售条件(第97条)
将“股东强制出售权”的条件由原来的“收购人持有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放宽为“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和债券的限制,鼓 励公司按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6. 建立预披露制度。(第21条)
7. 对发行失败进行了界定(第35条)
8. 增加了相关当事人在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① 新增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第188条) ② 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第189条)
➢ 老《证券法》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 境的要求不相匹配
新《证券法》解读[1]
五大焦点问题
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二、现货交易 三、融资融券 四、国企炒股 五、银行资金入市
新《证券法》解读[1]
六大方面
➢调整对象 ➢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质量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
➢投资者保护
➢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监管制度
虚假记载,达到了可能误导投资者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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