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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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2. 修改上市审核制度,将发行上市两个审核 过程分离。
① 发行核准与上市交易审核分离; ② 授权交易所审核证券的上市、暂停交易以及终止上市; ③ 股票、可转债的上市实行保荐制度。
3. 明确规定了证券上市复核制度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7. 授权证监会制定收购具体办法
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 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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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增处罚条款,加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 关联人员的约束
一
、 关
1.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
7. 增加了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范围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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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一
、 关
1. 增加收购方式,除要约和协议收购外,增加“其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5. 解除了国企炒股的法律限制(第83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 守国家有关规定。
6. 增加并修改了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处罚)(第204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1. 首次对公开发行进行界定(第10条)
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 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 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 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3. 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 用范围(第11条)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
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⑤ 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⑥ 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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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① 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 ② 保荐人的义务; ③ 保荐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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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4. 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① 删除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② 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③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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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 增加上市前公告的必备条款
新法要求发行人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披露在上市前的公 告文件中。(第54条)
5. 修改暂停上市条件
① 明确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决定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② 对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
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③ 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
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 ④ 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
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⑤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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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1. 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① 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② 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③ 增加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
2. 完善禁止“市场操纵”有关规定(第77条)
① 总结对市场操纵查处的经验,扩大市场操纵的范围,增强相 关条款的操作性;
① 增加了临时公告的具体披露要求; ② 将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
大损失”修改为“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③ 将 “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修改为“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④ 增加了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内容; ⑤ 增加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被宣告无效的内容;
➢ 老《证券法》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 境的要求不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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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焦点问题
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二、现货交易 三、融资融券 四、国企炒股 五、银行资金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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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方面
➢调整对象 ➢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质量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
➢投资者保护
➢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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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他合法的收购方式” 。(第85条)
2. 增加共同持有概念,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达到一定比例,都需履行相关义务。(第86、 88条)
其
3. 明确界定持股达到30%时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是对所有股东,而不是所有股份。(第88条)
5. 将豁免要约收购的范围限定为通过协议收 购方式。(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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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6. 延长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不得转让股票的 时间,从6个月延长为12个月。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第98条)
5. 增设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第68条)
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监事会; 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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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6. 增加了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范围
② 新增了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责任;
③ 增加操纵市场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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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3. 加强对短线交易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的规制 (第199条)
① 扩大了规制主体的范围; ② 创设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权; ③ 规定了公司董事不执行归入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④ 规定短线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
2. 增设了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虚假陈
其
述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1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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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3. 修改并增设以下内容为上市公司临时披露 事项(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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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4. 降低股东强制出售条件(第97条)
将“股东强制出售权”的条件由原来的“收购人持有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放宽为“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的比例从15%降至10%以上; ⑤ 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条件”。(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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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新《证券法》解读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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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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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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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关键词
规范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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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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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1. 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69条)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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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 过错推定责任; ③ 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责任和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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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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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一.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 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证券公司制度建设,
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三.以投资者为本,多管齐下,构建证券市场投资
者保护制度 。 四.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色,充分吸收国外证券市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5. 增加募集资金使用对发行新股和债券的限制,鼓 励公司按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6. 建立预披露制度。(第21条)
7. 对发行失败进行了界定(第35条)
8. 增加了相关当事人在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① 新增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第188条) ② 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第189条)
虚假记载,达到了可能误导投资者的程度;
③ 增加了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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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6. 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①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②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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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不相匹配
➢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发 挥的作用不相匹配
➢ 老《证券法》与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对 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不相匹配
➢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的 要求不相匹配
⑥ 增加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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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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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4. 增设年度报告披露条款(第66条)
新证券法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场的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
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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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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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③ 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第1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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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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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1. 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
① 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 ② 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 ③ 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 ④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4. 修订了法人帐户管理的规定
① 将“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 证券”修改为“禁止法 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 证券账户”;(第80条)
② 新增法律责任。(第2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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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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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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