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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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职业道德建设,坚决纠正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违纪违法等损害医院及医院及群众利益的行为,按照《太原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本院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其行为也可在全院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

(二)责任心不强,协作意识差,工作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患者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四)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五)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病员或以介绍病员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六)开大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病员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

(七)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

(八)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以及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病员收费的;

(九)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安排调遣或临危退缩的;

(十)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如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一)违反卫生行业纪律“八不准”,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行为的;(十二)私自外出会诊、手术,或进行其他医疗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示,其目的是警示和教育相关人员,提高遵纪守法、合法规范行医的自觉性,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措施之一。

第二条对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可根据错误性质、影响范围等在院周会、职工大会上进行。

第三条对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手续完备。

第四条本制度自2016年04月10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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