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人为本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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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摘要】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社会能够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笔者就如何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浅谈几点想法。
【关键词】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当前劳动关系的现状分析
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后,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既有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又有股份公司、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以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劳资关系。企业、劳动者开始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各方的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就是企业发展了,企业利润的提高、政府税收和职工利益相应增加;也存在着对立的一面,就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职工则追求收入最大化。受利润价值的驱使,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问题和矛盾开始比较明显的表现出来,集中反映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
当然,总体上来说,当前我国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方绝大多数是遵纪守法的,能够正确处理劳资关系,能够尊重职工的
劳动,劳动关系协调发展。但也应看到,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职工的利益和权益,他们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过多,而忽视职工的合法权益。他们侵犯职工的劳动报酬权,任意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侵犯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任意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侵犯职工的社会保障权,拒绝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费;侵犯职工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权,拒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频频发生的工伤事故、群体性、突发性的职业病等等,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健康;无视职工技能培训的权利,不愿为职工提供业务技能培训的机会和条件,影响了职工业务技能的提高等等。这些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增加了劳资冲突。因此,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这些问题及矛盾的化解和处理,理顺劳资关系,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基础,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问题的基本思想和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以人为本,着眼于新的形势和任务,科学回答了发展的目的问题,说到底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是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的一切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求企业不能简单地把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看成是雇佣关
系,仅仅当做劳动力来使用,而应该把职工看成是“具有内在的建设性潜力”的因素,把职工当做一种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发展,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特殊资源来刻意发掘;不应把企业职工看成被管理和控制的工具,把职工置于“严格监督和控制之下”。而应为职工提供、创造各种条件,使其主观能动性和自身的劳动技能和潜力得以充分发挥。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求企业要以职工为根本,努力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两个主体利益要求上的双赢,尊重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让职工们感到企业是他们的衣食父母,拥有归属感,如果职工处于被强制型管理的被动地位,企业所有者或管理者不拿他们当人看,要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完全不可能的,甚至还会对企业所有者或管理者产生抵触情绪和行为,从而阻碍企业发展,最终导致企业和职工个人双重损失。
此外,坚持以人为本,还要求企业注重为职工创造宽松、舒心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重视关注职工个人性能量的充分释放。企业要尊重和信任职工,尊重职工个人的人格、劳动和一切权益。要像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那样:“既要坚持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又要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其中重点的要做到教育人、尊重人、关心人。教育人就是要利用多种形式教育职工的进取精神和效忠精神,使企业的每个职工真正理解“企业兴我荣、企业衰我耻”的道理。尊重人就是尊重人的人格,重视和重用人的才能。关心人就是生活上体贴,工作上支
持,思想上关怀。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才能够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才会提升,企业的凝聚力才会增强,企业才能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以法律为准绳
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民主法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同样也要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准绳就是我国颁布的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职工成为弱势群体,企业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切实保障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权利。《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基本法,《劳动法》规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保证。《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实际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准绳,既提出了企业应保证职工享有的权利,也提出了职工应履行的义务。
此外,除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还应当遵守《工会法》,切实保障职工应享有各项权利。《工会法》要求企业应当保证
职工享有的合法权利。《工会法》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工资收入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关于职工享有签订劳动合同和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在《工会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于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在《工会法》第六条和十九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六条提出:“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上述各项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能切实得到保障,则劳动关系双方自然会紧密团结,出现职工“爱企如家”,进入劳资双赢的和谐的劳动关系境界。
此外,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方面,企业还按照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在遵循环境保护、市场诚信建设、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等方面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