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新药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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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申报资料的

内容及格式要求

目录

Ⅰ. 前言 (1)

Ⅱ. 背景 (1)

现行法规要求

A. (1)

B.一般原则 (2)

Ⅲ. Ⅱ期临床研究 (4)

A. (4)

原料药

制剂

B. (7)

Ⅳ. Ⅲ期临床研究 (9)

原料药

A. (10)

制剂

B. (13)

Ⅴ. 安慰剂 (16)

Ⅵ. 标签 (16)

Ⅶ. 环境评估 (16)

新药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Ⅰ. 前言

本指导原则为进行新药临床研究申请的申办者,提供新药临床研究申请Ⅱ、Ⅲ期临床研究申报的药学资料方面的建议。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人用化学药物,不适用于植物药、天然物质衍生获得的药物或使用生物技术产生的蛋白质类药物或其它生物制品。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1)确保充足的数据提交给监管机构,从药学角度评价拟进行的临床研究的安全性和质量;(2)通过阐明Ⅱ、Ⅲ期临床试验中药学资料的类型、范围和报告格式,加快新药上市;(3)推动协调药物研发。

根据临床研究所处阶段、拟定的人体试验及资料是否与安全性有关等情况,对提交给药物监管机构的药学资料的数量和程度有不同要求。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数据的收集和报告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和避免多余的提交,简化对申办者的监管。简化监管的二个方面如下:1、Ⅲ部分中推荐的Ⅱ期相关资料,可在Ⅱ期药物研究中生成,在Ⅱ期试验启动前无需提交。2、Ⅳ部分中推荐的Ⅲ期相关资料,可在Ⅲ期药物研究中生成,在Ⅲ期试验启动前无需提交。

对于Ⅰ期申报,申办者可参考指导原则《药物申请Ⅰ期临床研究申报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指导》。

本指导原则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仅阐述监管机构目前对于某个问题的看法,以及对该问题的建议。指导原则中“应该”的字样意味着建议或推荐,而非要求。Ⅱ. 背景

A.现行法规要求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的临床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每一阶段临床试验申请中,均应包含充分的药学资料,以确保其含量、质量和纯度。提交的资料类型将取决于研究的阶段、人体研究的程度、研究周期、原料的性质与来源以及药物剂型。

随着药物临床研究的进行,申办者可与监管机构讨论应提交的药学申报资料类型,以支持各期临床研究中的药物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鼓励申办者在II 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或II期、Ⅲ期临床试验中与监管机构,来讨论可能影响药物批准的问题和方案。具体可参见《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

B.一般原则

本指导原则提供关于药学相关安全性资料和支持Ⅱ、Ⅲ期临床试验应提交的其他药学研究资料的建议,本指导原则的范围涵盖不同类型的化学原料药和制剂。因此,每个建议可能不适用于某一特殊的原料药或制剂。

建议申办者仔细地记录药物研发计划。即使临床研究中未被要求提交该部分资料,然而更为详实的资料常用于确认临床研究中得到的数据与拟上市产品的相关性,并用于支持与新药申报有关的事项(如:过程控制、质量标准的论证)。

1.药学相关安全性资料

应提交药学相关安全性资料以支持药物的安全使用,监管机构对安全性资料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中止临床研究。

药学安全性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应在Ⅱ期试验启动前提交Ⅲ(Ⅱ期研究)部分中指定的药学安全性资料。该

资料可在Ⅰ期试验中或Ⅱ期试验启动前提交。

●应在Ⅲ期试验启动前提交Ⅳ(Ⅲ期研究)部分中指定的药学安全性资料。该

资料可在Ⅰ期、Ⅱ期试验中或Ⅲ期试验启动前提交。

●当获得有关药物安全使用的新资料,或之前提交的药学安全性资料有改变

时,该资料应在临床试验中以补充方式来提交。

建议申办者仔细评价临床开发各阶段的原料药和制剂生产过程或制剂处方的变化,以确定这些变化是否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药物的安全性。对于潜在影响制剂安全性的重要变化,应提交补充修订资料,描述所发生的变化并包含详细充分的有关资料,以便充分审评和评价。必要时,该资料应包含生产工艺变更前后制备原料药和/或制剂的实验数据,以评价制剂的等效性、质量和安全性。另外,当原料药和制剂的实验分析数据表明变更前后生产的药物无可比性,申办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进行附加的鉴定和/或桥接研究,以支持临床试验中所用药物的安全性和生物利用度,从而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

Ⅰ期试验指导原则中确定的药学安全性关注点,同样适用于Ⅱ期和Ⅲ期研究。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可能影响安全性的药学改变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变化:●生产原料药的合成路径

-- 化学键形成步骤中的物料改变;

-- 最后一步反应和/或结晶步骤所用溶剂的改变;

-- 导致不同杂质产生的变化。

●对于通过发酵生产或从天然原料(如植物、动物或人体)衍生的原料药质量

产生影响的生产工艺。

●对于通过发酵或天然原料生产的原料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病毒或杂质清

除的生产工艺。

●从一种生产方法(化学合成、发酵或由天然原料衍生)变为另一种生产方法。

●对于由天然来源衍生来的原料药,其原材料(如:动植物,种属、使用部位)

或原产国产生变化。

●对于发酵生产的原料药,微生物种属和/或菌株发生改变。

●质量标准中部分检验项目改变(见Ⅲ.A.4,Ⅲ.B.4,Ⅳ.A.4和Ⅳ.B.4部分)。

●原料药或制剂的灭菌方法改变。

●给药途径变化。

●制剂的组分和/或剂型变化。

●能影响药物质量的制剂生产工艺变化。

●能影响药物质量的制剂容器封闭系统(如:计量能力、剂量释放)变化。

2.其他药学研究资料

其他药学研究资料用于评价临床研究中使用的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以保证临床研究产生可靠的和可解释的数据,并确证早期研究阶段所用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这些资料很少会影响药物的安全使用,但应提交以确保试验药物的合适的鉴别、规格或含量、质量和纯度。

一般说来,这些资料应重点进行数据的总结与分析,而非泛泛地汇编数据。然而,也有一些例外要汇编数据(如稳定性数据)。偶尔,当评价研究的科学质量时,监管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能要求更多详细的研究资料。

应提交的研究资料如下:

●Ⅲ 部分(Ⅱ期研究)中指明无需提交的在Ⅰ期试验中产生的研究资料,应

在Ⅱ期研究启动后提交。申办者也可以选择在Ⅰ期研究的总结报告中提交。

●Ⅲ部分(Ⅱ期研究)中指定的Ⅱ期试验中产生的研究资料,应在资料获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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