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河南省2018版)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进行。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约定的内容应当与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内容一致。
第九条招标人有能力组织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前期物业合同模板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物业服务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 ________2.项目地址: ________3.项目规模: ________(如建筑面积、层数等)第二条服务内容1.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以下前期物业服务:o 1.1 物业管理及维护;o 1.2 安全管理及门卫服务;o 1.3 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和维护;o 1.4 绿化养护和清洁服务;o 1.5 其他约定的服务内容:________(具体描述)。
第三条服务期限1.服务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续约条款:服务期满前______天,双方可协商续约事宜。
第四条服务费用1.费用标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费用标准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元整),支付方式为:(如月付、季付等)。
2.支付时间:甲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将当月物业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3.甲方有权监督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并向乙方提出合理建议。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2.乙方应保证物业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并接受甲方的监督;3.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服务情况,并提交相关报告。
第七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物业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______元;3.若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0-04-19
一、乙方应于建设单位公布的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向甲方缴纳物业服务费;
二、乙方同意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一年物业服务费,一年之后,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缴纳物业服务费,乙方交纳费用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
三、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暂定)1.80元;商业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暂定)3.80元。
2、小区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
3、维持交通秩序。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按照建设部110号令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件规定执行。
七、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建立业主档案管理;
2、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档案体系;
3、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档案管理体系。
八、会所、停车场的管理
会所、停车库、停车位、自行车车库/棚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委托给甲方经营、管理、维护,乙方在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有偿进行使用。
三、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公共保险
一、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产权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房屋专有部分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一、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按武价房[2004]135号文执行,如有调整,按最新批文执行:
1、小车(蓝牌)室内停车位80元/月/辆;室外停车位60元/月/辆;
2、大车(黄牌)室内停车位120元/月/辆;室外停车位100元/月/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河南)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物业服务企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 —2018年12月《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供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照使用。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 本合同文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3. 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4. 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5.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管理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义务。
— 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依法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乙方对(物业— 3 —管理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 ;座落位置: ;占地总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平方米;住宅总户数:户;非住宅面积:平方米;非住宅总户数:户;规划车位数:个,其中:地下个;地上个。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范本)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项目名称:甲方:【物业服务企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乙方:法定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乙方所购房(商铺)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乙方实施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含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委托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的基本情况: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坐落位置:□住宅:号楼层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铺:号楼层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将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5.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8.负责制定装饰装修管理的管理规定及制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手册》,并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
9.向乙方提供房屋专属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享有并履行《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及义务;2.监督物业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物业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和相关物业管理制度,请求甲方依据相应法规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示范文本)(建住房【1999】246号)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建住房[1999]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我部制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
此文本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本协议当事人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甲方是指:1. 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2. 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____________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3.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 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5. 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7. 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8. 每___________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9. 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10. 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1.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2. 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13. _______________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 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4.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5. 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6.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2018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8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1: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和物业管理组织。
物业管理是指依法由业主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组织实施的物业服务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公正合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合理;2. 全面服务原则:物业管理应当为业主提供全面的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和权益;3. 利益平衡原则:物业管理应当均衡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的宏观指导和监督,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可以由业主依法组织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组织实施。
物业管理组织可以是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管理。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承担组织、监督、协调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开发商应当在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组织物业管理工作,并于竣工验收之日起交付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专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承担物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和专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并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物业管理活动第十条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日常维护管理:包括楼宇、园区及其附属设施的检修、清洁、保养等;2. 安全管理:包括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等;3. 社区服务:包括业主关系和业主活动的管理等;4. 合同管理:包括租赁、征收、招商等合同的管理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管理规范,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社区的整体品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物业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和必要支出。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总7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二)审议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讨论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方案;(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二个月,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出席。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程序,由业主大会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的代表列席,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数,可以按下列规定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住宅物业按一户一投票权数计算;(二)非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计算。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5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约参考使用。
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六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邮编:________。
乙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邮编:________;资质等级: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________(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豫建房管〔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1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规范行政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物业管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1.新建物业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2.已投入使用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3.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备案;(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2.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三)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二、备案方式申请人根据备案事项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或者“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申请,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对有关事项进行备案,并在线打印相关备案证明。
三、备案时间要求备案时间严格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得超期办理。
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简化流程、方便群众”的原则压缩备案办理时间。
四、现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补录(一)物业管理区域信息1.已投入使用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补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管理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管理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豫建房管[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管理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房管〔2012〕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地产管理局(中心):为提高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和服务效率,增加信息透明度,实现高效行政和政务公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根据房地产行业电子政务建设需要,决定建立《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背景行政审批是政府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
《物业管理平台》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网上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规定和要求,为满足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业动态监管的需要,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企业在线填报、主管部门在线审批、审批结果同步公示发布,同时满足公众信息查询、信用档案投诉处理”等应用为一体的网络综合政务管理服务平台。
自2003年以来,我厅按照国家关于电子政务建设要求,组织部署了多项房地产行业电子政务系统建设。
2009年启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务管理平台》经过4年多的探索和实践,为《物业管理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了借鉴经验。
同时经过多年努力,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物业管理平台》顺利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应用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一)以“统一门户、统一标准、统一认证、互联审批”为指导思想。
由省厅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建设网络平台和应用系统,集中部署在省厅官方网站外网,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直接登录使用,遵循企业→县(市、区)→省辖市→省厅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业务办理流程。
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PPT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
表(组长) 业主代表(比例不低于二分之 一) 建设单位代表
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代表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 (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规定 (3)筹备组职责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将下列事项予 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候选人名单,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物业区 •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 域划分 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则 新建未 • 新建物业出售前,由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 售物业 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划分 已投入 •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使用未 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定。 划分 已划定 •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的调整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方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3、专业经营设备竣工验收方面
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参加。
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 专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 经营设施设备及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无偿移 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 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相关费用依法计入成 本。
2018版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
2018新规!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中国经济网(来源:大众网) 2018-04-11 10:10:04 很多业主和物业有过摩擦物业费缴纳,物业服务等等...各种纠葛,让人头疼日前公布的国务院令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牵扯到物业费缴纳的相关事宜国务院总理3月19日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有什么和我们生活关系比较大的吗?有什么能够让我们直接获益的吗?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出现这8种情况,您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缴物业管理费!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
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俢正版)转载排版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 知-豫发改建设〔2018〕4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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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豫发改建设〔2018〕4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名单共列项目1090个,总投资2.97万亿元,2018年计划完成投资8125亿元,涵盖了产业转型发展、创新驱动、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生态环保、民生和社会事业六大领域,其中计划竣工项目162个、续建项目524个、计划新开工项目387个、前期项目17个。
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14号)等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联动,全力抓好本地区、本行业省重点项目推进实施,确保全年各项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略)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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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模板
2024年新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模板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 背景说明1.2 目的说明第二条定义与解释2.1 定义说明2.2 解释说明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3.1 物业维护管理3.2 物业安全保卫3.3 物业环境卫生3.4 物业设施设备维护3.5 其他服务内容第四条服务标准与质量要求4.1 服务标准说明4.2 质量要求说明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5.1 费用构成5.2 费用计算与支付方式5.3 费用调整机制第六条双方权利与义务6.1 甲方权利与义务6.2 乙方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7.1 履行方式与期限7.2 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第九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9.1 违约责任说明9.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约10.1 生效条件10.2 终止条件10.3 续约条件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违约保密条款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12.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不可抗力13.2 强制性规定13.3 通知与送达13.4 附件说明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1 签署方式14.2 生效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 背景说明:甲方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为了保证物业区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提升居住环境质量,特与乙方达成协议,乙方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将对甲方所拥有的物业进行专业的管理和服务。
1.2 目的说明: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定义与解释2.1 定义说明:(1)甲方:指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2)乙方:指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3)物业:指甲方拥有的所有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和其他相关设施;(4)物业管理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甲方物业进行的维修、保养、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5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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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8〕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市场主体权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健全服务评价体系,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居住物业/公共物业)》,现予以印发,供物业服务各方主体参照本规范开展物业服务活动。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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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物业服务企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供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照使用。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 本合同文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3. 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4. 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5.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管理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义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依法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座落位置:;占地总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平方米;住宅总户数:户;非住宅面积:平方米;非住宅总户数:户;规划车位数:个,其中:地下个;地上个。
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二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乙方可以根据后期管理的需要,本着方便业主、提高管理服务效率的原则向甲方提供前期介入服务。
前期介入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条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装饰装修登记制度。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对其行为进行登记,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交纳与退还等事项进行约定。
除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收取的费用外,乙方不得收取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装饰装修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装饰装修垃圾。
乙方采取集中处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用标准。
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且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的,乙方应当在完工后七日内将押金(不含息)如数退还。
乙方未在规定日期内退还装修押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合同第十七条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承接查验完成至向业主交付房屋之日起)的服务事宜签定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一)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二)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处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三)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工作。
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得摊入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业主入住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四)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五)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洁,垃圾的收集等;(六)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汽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七)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八)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九)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十)制定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及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十一)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十二)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本合同所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场地不包括甲方未移交或未委托、乙方不能进入或控制的业主专有部分内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有线、宽带等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的专业经营设施除外。
第六条为满足业主需求,乙方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提供以下特约服务:(一);(二);(三)。
以上服务的具体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物业服务标准第八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当达到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具体标准见附件五)。
第九条乙方在服务期间,通过公告、信函、主动承诺等方式增加或提高的物业服务内容,应当视为本合同物业服务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以服务内容增加为由提高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一)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办公楼:元/月·平方米;商业: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及管理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利润;(11)。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二)酬金制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办公楼:元/月·平方米;商业: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及管理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1)乙方按月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2)乙方每月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
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于每年月日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预算外支出,乙方应当及时征得甲方、业主同意后,可将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一);(二)。
第十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维护玻璃幕墙等建筑幕墙的,乙方另行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方式和标准如下:(一);(二);(三);(四);(五)。
第十二条依法变更物业用途的,根据变更后的使用用途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车位由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车位物业服务费按照下列标准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一)规划地下平面车位元/个·月;(二)规划地下机械车位元/个·月;(三)规划地面平面车位元/个·月;(四)规划地上机械车位元/个·月;乙方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划定车位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乙方应当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车位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一)停车库(位)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停车库(位)共有部位的维护费用;(三)停车库(位)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运行费用;(四)停车场地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五)法定税费;(六)其他保障车位使用的必要性支出。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车位使用人如果需要乙方对车辆提供保管服务,应当另行和乙方签订保管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相同类型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每月] [每季] [半年] [其他]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具体的交费时间)前交纳。
车位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每月] [每季] [半年] [其他]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具体的交费时间)前交纳。
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关于物业服务费承担与交纳的约定,业主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九条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车位物业服务费作出减免承诺或者约定。
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