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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交让座立法,不妥!

光明日报

德育是一个高投入、慢产出的工程,需要苦心经营,遇到道德滑坡问题,就让道德给法律“让座”,是对“法治社会”的误读。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这一征求意见稿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南宁市试图将“不让座就下车”写进法律的举措,让人不由得想到刚刚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写明的“常回家看

看”。立法者如此关心公民道德,令人欣慰,但也让人错愕。昨天为孝道立法,今天为让座立法,明天为什么立法呢?难道礼义廉耻都要由法律来规定吗?按照这个路子,道德立法恐怕会变成一个无法填满的“无底洞”。

用法律管道德问题,旨在利用法律对不道德行为的约束力,即通过规定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来惩恶扬善。但是道德问题无法量化,这就令道德立法常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不让座”的是全车的有座之人,还是与老弱病残孕距离最近的个别人?“常回家看看”的频率是什么,看的程度有哪些?如果道德立法缺乏必要标准和裁决程序,就会陷入“剪不断、理

还乱”的境地。

目前,“不让座就下车”只是写入征求意见稿,尚未付诸实践。法律之于道德会有什么影响尚无法检验,但道德在强压之下萎缩的隐忧是存在的。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先贤一语道破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道德发于心、落于行,若只重视外在规范而忽略内在教化,道德难免沦为空壳,只求免受惩罚,廉耻之心难具。

社会道德的养成,首先要靠自律,还需要借助社会舆论、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外力的引导与激励,立法应是末位的选择。立法前是否倾尽全力开展道德宣传教

育?是否所有道德教育都行之无效?其实,德育是一个高投入、慢产出的工程,需要苦心经营,遇到道德滑坡问题,就让道德给法律“让座”,是对“法治社会”的误读。

维持社会的和谐有序,需要法律与道德这两个车轮协同合作,二者应当各司其职、相互促进,切不可让道德给法律“让座”成为常态。只有相信道德的力量,才能让点滴德育汇成江海。

女孩抱怨让座遭殴

女孩抱怨让座遭殴,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只是道德义务,还不是法律义务。2013年下半年,南京市试图将不让座就下车写进法律,引

起了很大争议。

昨日下午2时30分,沈阳女孩小朱跟母亲打算去中街购物,从215路莲花街终点站上车,小朱突然听到有人说,“老人有心脏病,你给让个座呗?”小朱抬头看了看,一位70多岁老大爷站在她左前方,于是缓缓站起来让座,嘴里嘟囔着,“怎么这么多人偏让我让座呢,什么意思?”一位女士随后伸手打了小朱一巴掌。小朱左手沾有血迹,右手拿着纸巾一直擦拭着正在流淌的鼻血,“女的打完我,男的就拽着我,往窗户上撞,头撞了两下玻璃,之后老头儿给我鼻子一拳。”小朱妈妈随后报警,给爱人打电话:“三个人把我们打了,在四六三医院这215车上呢……”

该为公交让座立法吗

用法律管道德问题,旨在利用法律对不道德行为的约束力,即通过规定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来惩恶扬善。但是道德问题无法量化,这就令道德立法常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不让座”的是全车的有座之人,还是与老弱病残孕距离最近的个别人?“常回家看看”的频率是什么,看的程度有哪些?如果道德立法缺乏必要标准和裁决程序,就会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境地。

社会道德的养成,首先要靠自律,还需要借助社会舆论、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外力的引导与激励,立法应是末位的选择。立法前是否倾尽全力开展道德宣传教

育?是否所有道德教育都行之无效?其实,德育是一个高投入、慢产出的工程,需要苦心经营,遇到道德滑坡问题,就让道德给法律“让座”,是对“法治社会”的误读。

维持社会的和谐有序,需要法律与道德这两个车轮协同合作,二者应当各司其职、相互促进,切不可让道德给法律“让座”成为常态。只有相信道德的力量,才能让点滴德育汇成江海。(法邦网)

“不让座赶下车”,如此立法妥不妥

新华网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

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9月27日《人民日报》)“让座立法”不能超越可操作性

在公共汽车上给特殊群体让座,本无可厚非,但近年来关于“让座”而引发的争议不断。“立法让座”并非南宁首创,早前,郑州也审议过《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其中就拟规定,公交车乘客应主动让座位给老人、孕妇等,若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拒绝其继续乘车,并对拒不让座者罚款50元。但笔者以为,不论是罚款还是拒载,不仅有违契约,也难有

操作性。

文明出行的习惯养成,首要在自觉,倡导是主要手段,而立法强制则要有边界。如果说“拒不让座”就得赶下车,在执行的过程中,难免遇到纠纷与矛盾,谁出面解决?司机、乘务员有自己的岗位职责,其岗位的性质也决定其不具备承担“让座执法”重任的能力。如此,不仅加重了司机、乘务员的工作负担和压力,更有可能引发司乘矛盾,甚至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我们提倡让座的美德,反对“拒不让座”的不道德行为,甚至对一些屡教不改者还可以进行谴责,但是靠法规的强制要有底线。比如说,公交方面把“拒不让座”者赶下车,这些乘客就可以要求退票和赔

偿:买票上车,在这段路程内,乘客就与运营方构成了合同关系,“拒绝让座”并不能成为运营方单方面解除服务契约的依据。

靠法规强制让座的愿望是好的,但法律解决不了让座的道德底限。“让座”之争,更多的在于“换位”思考,在于公民道德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立法还是慎重为好。

道德管不了只有让制度介入

乔杉

有人说,根据契约原则,公交无权拒载不让座乘客。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契约关系关键在约,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公交拒载不让座乘客当然不对;但如果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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