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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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了学校预算管理制度,希望大家遵照执行。
下面是详细内容:
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预算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预算约束,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西安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应统筹安排本单位各类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合理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草案,以及分管工作领域的全校性经费预算草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财务处汇总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严格执行学校批准并下达的预算;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或教代会通报预算批复和执行情况。
第五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工作,指导项目的执行。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预算编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力状况,拟定预算建议方案;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定通过;负责下达经批准的预算,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各部门预算执行,进行预算控制;定期向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七条校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论证财务预算方案,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审批30万元-50万元需动用预备费的项目,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九条校党委会负责审定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和50万元以上需动用预备费的项目,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预算编制及调整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预算编制应以收定支,量力而行。
收入预算应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预算应从学校及各单位、各部门实际出发,体现学校年度整体的事业目标,保证学校事业顺利进行。
在保证正常运行和人员经费开支的前提下,集中财力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积极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
统一预算,分级管理。
应将各单位、各部门的所有收入及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由学校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保证收入合规、支出合理。
各单位、各部门在学校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合理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勤俭节约,注重绩效。
应严格控制和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立节约型校园,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
强化专项论证和管理。
专项资金预算应进行科学的论证,认真评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依据评价结果安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做好专项资金立项、执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支出预算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及其他资金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财务处应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学校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本单位收支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在认真核实收入来源的基础上采取稳健的原则填报,各单位创收经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十四条支出预算应按照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等情况编制。
人员经费支出
工资、离退休费、津补贴、绩效工资、外聘人员工资等工资性项目预算,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及学校绩效工资等办法编制。
学生奖助学金预算按照学校规定标准编制。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编制。
公用经费支出
学校对各单位、各部门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定额加专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办法。
定额和专项补助根据上级政策和学校财力,结合工作目标和计划等确定。
学校对学院实行二级预算管理,二级预算由各学院根据自身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需要,在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自主编制。
专项经费支出
1.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科研专项、图书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纳入项目库管理,视学校财力和轻重缓急列入学校预算。
基本建设投资预算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按项目编制,经校党委会审定后列入学校预算。
3.人才队伍建设经费预算包含人才引进和师资培养等经费支出预算,应按照学校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
4.科研支出视科研收入情况进行编制。
5.创收支出预算,由各单位在创收收入预算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当年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学院年度预算的编制和确定,实行两上两下的办法进行。
一上 :
学院编制本学院创收及其他经费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财务处。
学院基本业务费预算由财务处根据《西安科技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为编制。
一下 :
财务处依据经学校批准后的预算,向学院下达预算控制数。
二上 :
学院根据批复的控制数,按照《西安科技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基本业务费进行明细预算,提交财务处审核。
二下 :
财务处依据审核通过的明细预算,给学院划拨预算。
第十六条各部门预算的编制和确定,实行一上一下的办法进行。
各部门将编制的预算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汇总提出预算方案,经学校审定后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应注明用款进度及执行时限。
第十八条学校支出预算应按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十九条学校预算经批准确定后,除预算收入有重大增减变化,一般不得变更和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经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定批准。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预算经校党委会批准后,财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下达预算批复。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复的财务预算,作为本单位、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
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负责落实预算收入的单位和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完成预算收入。
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不得虚假列支,应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
除预算批复前可参照上
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情况确需动用预算预备费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校长授权下由财务处处长审批,1万元-10万元的项目在校长授权下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3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审批,30万元-5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应在下达的预算额度内严格执行,不得跨项目混合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的完成以办理完毕经费支出报销手续为准,预算执行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单位、各部门公用经费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专项经费结余或结转资金参照《西安科技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学院基本业务费结余或结转资金参照《西安科技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年度预算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年度结转资金,应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的梳理和总结,是对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准确确认,是对学校全年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全面真实反映,是学校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算收入表明学校建设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构成和资金积累水平。
决算支出体现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规模和速度。
第二十九条财务处负责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在预算年度终了,按照
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编制决算并按时上报。
第三十条编制决算报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财务决算要经校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议审定。
第六章预决算公开
第三十二条学校在门户网站设立财务公开专栏,由财务处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学校部门预算和决算的相关信息,相关数据在网站保留3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完善内部民主理财和监督机制,定期在全体会议或二级教代会上公布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切实保证本单位财经活动的健康有序运行。
第七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包括对各单位、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以及根据评价结果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各部门在预算编制时,应对本单位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加强支出管理,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得以实现。
第三十六条财务处应定期对全校和各单位、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三十七条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制度,将预算执行绩效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在学校年终考核通知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支出评价结果提交财务处进行审核汇总,财务处将结果报学校相关会议审核。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挂钩,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学校将加大投入
力度,宣传和推广有关工作经验;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学校将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时削减或取消有关预算;因预算执行不力,影响单位正常运转和发展,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对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预算执行过程中,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西安科技大学综合财务预算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使用方向包括:
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稳定支持。
对中央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根据使用绩效和中央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
自主安排。
中央高校根据自身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
公开公正。
中央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
严格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中央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注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会同教育部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期绩效评价,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
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中央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中央高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学生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动开展情况、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中期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第九条中央高校应当结合中期财政规划,自行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每年11月底前,中央高校结合下一年度一下预算控制数、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等,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校内管理机制,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评审、遴选排序等工作,落实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第十二条中央高校根据项目立项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
第四章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中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
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中央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第十八条中央高校应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中央高校应当对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科研业务费使用及绩效管理年度报告。
每年4月1日前,中央高校登陆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平台,填报本校项目数据并上传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财政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中央高校要切实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实施绩效挂钩的奖惩机制。
对未按照校内管理要求自行调整经费用途、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应当采取调整和扣减当年预算、暂停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强化
激励约束。
第二十三条中央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中央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X年1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