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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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政策

——财税【2016】6号

——2016年1月1日执行

——由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

要点提示:

1.征税对象:

(1)燃煤发电企业

(2)工业企业燃煤自备电厂

(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2.计算方法:

应征专项资金=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或自发自用电量*标准

3.征收管理要求:

(1)燃煤自备电厂必须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算的,由征收专员办本省公共燃煤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的1.2倍核定。

(2)按月征收,国库集中收缴。

(3)次月10日内申报,20日内缴纳。

(4)不得减征、免征或缓征专项资金,也不得改变征税对象、范围和标准

各省(区、市)征收标准.xlsx

附件:

各省(区、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单位:分/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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