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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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中外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制度比较

学生姓名:**

学号: ***********

院部:财经学院

专业:会计学

年级: 2014级

指导教师

姓名及职称:朱晓教授

完成日期: 2016 年 11 月 1 日

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

会计学14级马玉

内容提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科学合理, 能从根本上保证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因此, 本文通过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手段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对比分析, 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政策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披露,比较分析

目录

一、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相关理论 (3)

(一)上市公司年报披露 (3)

(二)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制度变化及特点 (4)

(三)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5)

二、中外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与比较 (5)

(一)首次信息披露比较 (5)

(二)持续信息披露的比较 (7)

三、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和法律责任比较 (8)

(一)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比较 (8)

(二)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比较 (9)

四、对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9)

(一)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的制度化建设 (9)

(二)加强外部监管 (10)

(三)加快公司建设 (11)

五、参考文献 (12)

中外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比较分析

基于我国正在颁布实施《企业内部控制本规范》,使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进入强制时期。在这以前,除银行证券以外,企业多数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都是自愿的。笔者通过参考以往有关研究资料,发现自愿披露的上市公司比较少,在所有上市公司中占极小的比重,值得一提的是,从其所披露的信息,格式,内容来看不仅没有统一的规范,而且也催在这流于形式的不良现象,这样一来就为投资方的信息获取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的上市公司的年报信息的披露,为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提供参考依据,本文拟从中外上市公司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比较与分析。在我国银行证券业作为最先进行年报披露制度的公司之一,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从银行证券业发展到其他金融行业。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年报信息制度披露的现状,成果以及不足,进而结合我国实际行为,为其进行年报披露提供决策依据。国外方面本文以美国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年报披露进行分析与比较,为进一步优化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提供有益借鉴与参考。

一、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相关理论

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规于规定时间编制并公布的反映公司业绩的报告称为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是公司会计年度经营状况的全面总结。中期总结是公司半年度经营状况的总结。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对某些可能给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予以披露的报告称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Zh这就需要我们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进行详细全面的了解。

(一)上市公司年报披露

上市公司年报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简称,是上市公司一年一度对其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概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披露的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是上市公司公布上一年度年报的时间。上市公司年报及其摘要的编制必须以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为依据。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

(二)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制度变化及特点

我国自1990年和1991年沪、深两地建立了证券交易所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初步形成了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上市公司审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层次的法规。其中,较为集中的披露要求是在定期报告制度中,尤其是《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中有关审计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为具体。《年报准则》自1994年试行,1995年正式实行,已经过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1年的多次修订,从审计信息的披露方面来看,信息披露逐渐充分和完善,体现了对独立审计的更高要来和审计信息对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1、重要提示中审计信息披露《年报准则》1998年修订稿首次要求在重要提示中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详细说明。这一披露要求其目的是引导投资者注意阅读和利用审计信息,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对审计师的监督。

2、董事会报告中审计信息披露《年报准则》要求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有关审计信息,其特点:1、从1994年试行稿开始就强调在董事会报告中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变更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和CPA的变更信息,到1997年明确要求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原因、程序及披露情况,在1998年修订稿改为在重要事项中集中披露聘任、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从1996年开始要求在董事会报告中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明。”到1998年已扩展到对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说明。这一披露要求一方面体现了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的增加,另一方面体现了审计师、管理当局对投资者的各自责任。

3、监事会报告中审计信息披露要求1、《年报准则》1997年首次要求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到1998年全面扩展到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发表独立意见;

2、1999年修订稿要求监事会要检查公司财务情况。应对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1999年修订稿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涉及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这种由单一发表独立意见改为对财务情况发表评价意见和对董事会的说明独立发表意见,即双重意见,这些变化体现了监事会的基本功能,强化了监事会的职责,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

4、重要事项中审计信息披露1、1994-1997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并且从1997年开始取消对审计师变更的披露要求;2、2001年首次要求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情况。这一披露要求充分体现了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以及监管者对CPA独立性信息披露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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