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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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诉颜某妹抚养费纠纷案

2014-11-24 18:24: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余某育与颜某妹于2011年6月13日登记结婚。次年5月4日,颜某妹生育一子。此后,颜某妹便回娘家坐月子,后又外出务工,与余某育长期分居,对其子也未尽抚养义务。2014年4月8日,颜某妹之子提起诉讼,要求颜某妹履行抚养义务。

(二)裁判结果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余某育和颜某妹作为原告的父母,负有共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颜某妹产下原告后并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跟随父亲生活期间,被告虽陈述多次探望原告并购买生活物品,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支付抚养费。因被告无固定收入,参照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结合原告的实际生活支出,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为宜。法院判决被告颜某妹一次性支付近两年的抚养费14400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不随其生活一方负担抚养费。父母分居期间,子女只能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在客观上导致原本受父母双方共同爱护的子女只能得到父或母的单方爱护。而现实生活中,父母分居多因夫妻矛盾引起,跟随子女生活一方常无视子女的情感和需要,拒绝对方的看望、教育、情感交流,另一方则因此拒绝负担相应费用。这不仅剥夺了亲权,实际也

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父母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主张未尽抚养义务一方履行抚养义务,依法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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