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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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案例

案例1

王某、周某和李某决定合伙做生意,于是登记成立大鹏汽车修理部这一无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王某出资10万元,周某用店面出资折算为5万元,李某则负责经营,其劳务折算出资5万元。请问:

(1)李某以劳务出资是否合法?应经过什么程序?

(2)若李某以自己的修车技术出资是否合法?

(3)若李某以自己注册的"大鹏"商标出资是否合法?如何操作?

(4)三人约定,若有盈利,则大家平分,若有亏损,则与李某无关,其余二人平摊,是否合法?为什么?

(5)在合伙成立当年,王某因为生病欠下巨债,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其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6)若王某未与周某和李某商量,将大鹏商标私自转让给姚某,后被周某和李某发现并主张无效。在何种情况下该商标转让有效,何种情况下无效?

(7)王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获得利润,王某说这都是自己劳动所得,周某和李某没有投入,应由其独得。如何处理?若王某以合伙名义进行该项商业行为亏损,周某和李某认为是王某未经其同意独自活动,不愿承担损失,应如何处理?

(8)王某见生意不错,和另一个朋友范某在不远处又合伙开了一个汽车修理部,是否合法?如何处理?

(9)未经王某和周某同意,李某将自己的千斤顶以市场价卖给了本合伙企业,效力如何?在怎样的条件下,李某本人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0)因经营不善面临亏损,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若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应该如何处理?若只有王某想退出,而又有唐某想接替王某的份额,李某也想以同样价格接替王某的份额,该如何处理?若唐某出的价格比李某高,又如何处理?

(11)唐某入伙后,发现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孟某向法院起诉,哪些人可以成为合格被告,为什么?

(12)若唐某入伙以后,合伙企业新欠张某债务,已退伙的王某应否对此负责?

(13)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无力偿还,张某主张代位行使唐某在合伙中的利润分配权,如何处理?若唐某从合伙分得10万元利润,张某向唐某主张用利润偿还,应否支持?唐某个人资产无力偿还,张某向法院主张强制执行唐某的合伙份额,应否支持?若李某愿意以同样的价格承受唐某的份额,该份额应归李某还是归张某承受?

(14)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张某又欠合伙企业10万元,张某主张抵销,效力如何?

(15)若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债权人为孟某,合伙企业有20万资产,欠债30万,李某有个人资产100万,周某只有个人资产5万。孟某主张李某直接向其偿还30万债务,李某主张应先用合伙企业的20万偿还,然后才能向他和周某主张剩余的债权,李某的主张是否合法?若李某向孟某偿还了10万元后,合伙企业债务全部清结,因李某和周某没有亏损的分担比例,周某以李某未经其同意独自对外偿还债务为由只愿意承担2万元的债务,周某应如何处理?

(16)若该合伙企业解散五年以后,郑某向李某和周某主张该合伙企业曾欠其15万元,经查属实,应如何处理?

案例1

(1)合法。在出资协议里约定即可。

(2)合法。

(3)同(1)。

(4)不合法。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分配比例,但不可以约定一方不分配。约定与李某无关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权利义务一致基本法律原则。

(5)不合法,除非合伙人另行协议约定。但如果未约定合伙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的可以退伙,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

(6)该商标作为合伙企业出资即属于合伙企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合伙企业名义转让的有效,以自己名义转让的均无效。

(7)仅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的,应当具体情况对待。如果没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和使用合伙企业资产,盈亏一般由王某享有和承担。如果王某拒绝承担,周某、李某不予理会相对方就可以了。

(8)不合法。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竞业限制。责令退出,拒不退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9)无效。有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0)王某和李某可以要求解散合伙企业,清算处理债务。只有王某想退出,其他两合伙人均要求接替的,可以由王某选择接替人并通知另一位合伙人,若唐某出价高,仍然由王某选择,三人也可以约定竞价高者得。

(11)现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人均可以成为被告。原因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不负责。

(13)可以,但不得代位行使合伙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请求人民法院对唐某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执行;主张唐某合伙份额的,不应支持;李某愿意以同样价格继受唐某份额,该份额归李某。

(14)无法律效力。

(15)合伙企业债务应先合伙企业财产清偿,李某的主张合法有效;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均分担,周某只愿意承担2万元的,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周某追偿,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6)李某和周某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郑某的主张超过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可以拒绝承担,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的,及时主张诉讼时效保护理由,不主张的仍然得承担,因为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不得依职权主动诠释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2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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