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公室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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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历史记录。
它包括了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法律体系、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的变迁与演进。
中国法制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进行解释:
1. 古代法制:古代中国法制以封建王朝为特征,主要包括了夏、商、周、秦、汉、唐等不同朝代的法律体系。
例如,周朝的《周礼》和秦朝的法统一法律标准,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封建法制:封建法制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律制度。
这个时期,封建王朝通过颁布各种法令、律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例如,明朝的《大明律》就是一部重要的封建法典,规定了当时社会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
3. 近代法制:近代法制是指清朝末年到20世纪初中国法制的发展阶段。
在这个时期,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开始传入中国,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1904年清朝颁布的《大清民律》是一部受西方法律观念影响较大的封建法典。
4. 现代法制:现代法制是指20世纪初至今的中国法制发展阶段。
在这一时期,
中国经历了辛亥革命、国共内战和新中国成立等重大历史事件,法制建设也经历了深刻的变革。
例如,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为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以上是对中国法制史的简要解释,每个时期的法制发展都有其特点和影响,对于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质剂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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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剂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及近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古代王朝法制:古代中国的法制起源于早期王朝时期,例如夏、商、周等。
这些法制主要体现在君王的法律权威和礼法制度上,重视以法治理国家,强调君主的威权和社会等级秩序。
2. 秦汉法制:秦朝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变法措施,包括统一法律规范。
汉朝延续了秦朝的法制,加以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以律令为主的法律体系,并建立了丞相、御史台等机构监督法律实施。
3. 隋唐法制:隋唐时期,建立了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如隋朝的《大业律》和唐朝的《唐律疏议》。
法制的内容包括刑法、刑名制度、地方行政法以及司法制度等,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4. 宋元法制:宋朝和元朝时期,继承了前代的法制基础,并有所发展。
特别是宋朝,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法典《大宋律例》,并推行了许多创新的法律制度,如科举制度、官署制度等。
5. 明清法制:明朝时期,继承和发展了宋朝的法制,建立了一整套明代的法律制度体系。
清朝时期,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上有所调整和完善。
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史经历了中华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华民国时期进行了一系列西方法制的引进和改革,为中国近代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推行了社会主义法制,建立了全面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与演变,反映了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变迁,也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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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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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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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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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夏朝的罪名: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2、这十种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之罪·商“三风十愆”:巫风、淫风、乱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打猎),侮圣言,逆忠直,运耆德,比顽童,十种罪责。
3、《吕刑》法官徇私枉法罪:“五过之疵”:法官徇私枉法的五种情况。
惟官:敬畏权势,从而官官相护。
惟反:公报私仇。
惟内:裙带关系。
惟货:受财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
4、商朝的法外酷刑:醢hai刑:剁成肉酱。
醢九侯。
脯刑:晒成肉干。
脯鄂侯。
剖心:挖取活人的心脏。
剖比干。
炮烙:“以铜为之,布火其下,以人置之,人烂坠火而死。
”劓殄:一人犯罪,累及家人而死。
死刑株连。
5、眚(过失)与非眚(故意)、唯终(惯犯)与非终(偶犯)。
6、六礼:婚姻关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纳币;请期;亲迎。
7、离婚应遵循的原则←七出:丈夫休妻的七大理由。
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女子有三不去之一,丈夫不能休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8、西周诉讼费——钧金·刑诉30斤铜、束矢·民诉一捆箭。
不交则“自服不直”败诉处之。
9、证据制度: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口供是否真实的五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
具体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它是将心理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审判,与神判相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此外,还注意人证、物证、书证等的运用10、《北齐律》:北齐武成帝时期封述等人主持修订;它首次确定12篇体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于世;首定《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总则在法典的性质和地位,使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初定封建五刑,刑罚更加宽缓人道;确定重罪十条;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11、《唐六典》:唐玄宗时期编撰的一部行政法典;它以官统典,分为六典,它详细规定了唐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设置、编制、职责、官吏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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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一、法制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综合体系。
它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秩序的基石,反映了社会规范的制定、执行和维护过程。
二、法律法律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三、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范来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原则和制度。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确保国家的治理合法化、有序化以及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刑法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以及量刑、刑罚等刑事制度的分支法律。
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制裁。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五、民法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家庭、财产关系等民事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民事权利的确立、转让、保护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民法在维护公平性、保护私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维护公正、合法和高效的行政管理。
七、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的职责。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承载着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和政治制度。
八、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逻辑等方面的研究内容。
法学的发展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九、法官法官是负责审理案件、依法裁决判罚的司法人员。
他们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官是法律实施的主体,其公正、专业的判断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十、律师律师是代理和辩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专业人士。
他们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大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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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至现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它涵盖了从古代封建时代到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最早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商代的商鞅变法,其中包括了刑法和律法的制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秦朝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以法律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制度,并颁布了著名的《秦律》。
汉朝时期,中国出现了多种法律文献,其中最重要的是《汉律》和《汉制》。
这些法律文献规定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内容,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中国历史的演进,唐朝和宋朝时期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创新。
唐朝实行了法官制度,并编纂了《唐律疏议》,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和《宋刑统》,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明清时期,中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一系列刑律和民律的编纂和修订。
尤其是清朝时期,《大清律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中国法律制度的整体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适应现代化的需要。
中华民国成立后,通过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法律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法制史的一个新的时代。
在中国法制史的不同阶段,法律的角色和地位也有所变化。
古代中国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护君权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而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可以揭示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还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历程和特点。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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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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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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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过程。
以下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1. 法律法律是国家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它规定了权力的来源、行使和限制,保障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 律令制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始于汉代,盛行于隋唐时期。
它通过制定法律条文,以律令的形式强制推行,规范了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起到了统治者维护政权稳定的作用。
3. 六法六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盛行于明清时期。
六法分别是刑律、律令、御制、案牍、格致和格物。
这些法典体系以刑法为核心,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规和法律手段。
4. 私法私法是指以保护个人和私人财产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私法最早可以追溯到秦代的《律历》和汉代的《鞠诸法式》。
私法的核心是保护个人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5. 公法公法是指以调整国家和个人、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公法主要由刑法、宪法、行政法等组成。
公法的核心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6. 法官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理案件、解释法律、作出裁决的职业人员。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官的地位和权力逐渐得到提升和确立,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角色。
7. 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对于各种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和执行的过程。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吏治时期到律令时期、法官时期的演变,逐步走向独立公正、专业化和现代化。
8.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行事、依法办事的原则。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权力合法、公正和公平。
9.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要素。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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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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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商周时期: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时期。
2. 周宪:周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早法典。
3. 大秦法: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统一。
4. 法家: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提出法治的观念,主张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5. 司法: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行为。
6. 罪状: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7. 刑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手段或方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8. 阵法:民国时期的一部法典,是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典。
9.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事追究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内容。
10. 治安法:规定了国家对治安问题进行维护和维稳的法律制度。
11.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等的最高法律法规。
12. 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3. 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等。
14. 国家救济机构: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15. 二审: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6. 三审: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三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7. 财产权: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18. 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事项的法律手续进行审批和许可的行为。
19. 合同法:调解和保障市场经济中各方利益的法律。
20. 特赦: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对知法犯法的罪犯实施宽恕,免除刑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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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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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6篇,汉律60篇,曹魏律18篇,晋律(泰始律)20篇,北齐律12篇,北魏律20篇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贞观律12篇500条,永徽律12篇502条中国法制史概念:中国历史上发生的法律事件,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发展的学科,是法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1.法制史研究对象:立法、司法、法制状况、法律思想、法律文化2.先秦时期:先秦不是秦,是指秦朝以前和秦朝的时期3.学习法制史意义:(1)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丰富知识结构(3)以史为鉴4.夏:禹刑商:汤刑、官刑5.西周中央司法官员:周王大司寇、司寇、地方司法官员西周民事案件为讼、刑事案件狱6.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7.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郑驷颁布竹刑8.秦代法制的特点:(1)坚持法治,重法轻儒(2)法网繁密与行政主义风格(3)过渡性色彩9.秦代中央司法机关: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秦开创了监察制度10.公室告:对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的控告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及子女控告父母,官府不予受理,且告知者有罪11.奴隶制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劓、剕、宫、大辟这五种刑罚。
西周《九刑》还有鞭、扑、流、赎之刑12.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3.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 P4314.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b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
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15.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将家庭统治与政权相结合,维护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制度原则:嫡长子继承、大宗率小宗16.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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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神明裁判: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败诉的原始审判方式尊尊亲亲: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宗法制:宗法制是周代分封制的基础,它是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决定继承权力的制度。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吕候作刑: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
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三刺之法: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i)刑-割鼻子,剕(fei)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封建制度五刑)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质剂: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傅别: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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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竹刑: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后被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把法制条文写在竹简上,廷尉:中国封建社会最高司法机关和长官,从战国出现到北齐始由大理寺取代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1913年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因该草案是在天坛祈年殿起草御史台: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
御史大夫为长官。
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九刑:西周时期刑书名。
指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鞭、扑、流、赎四刑。
乞鞫:秦汉时期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请求复审。
当事人或第三人均可提出复审。
汉代规定乞鞠期限在三个月内。
刺配:对罪犯先刺面、决杖,然后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宋初是对死刑犯赦免死罪的宽有措施。
修订法律馆:清末设立的修订法律的机构,沈家本、舞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
翻译外国法典,起草新法典。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命名。
共三千条,规定了奴隶制五刑《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惺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
对当时各国和以后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读鞫:是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盗徙封罪:是秦朝的罪名,指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侵犯土地所有权,处以赎耐。
“重法地”法:是宋朝制定的法律制度。
规定京城附近为“重法地”,在重法地内犯罪,加重处罚。
本人处死,没其家产,妻子编制千里之外。
质刑:是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官当: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以官品和爵位抵罪的制度。
又叫“以官当徒”。
最早规定在北魏律与南朝陈律里《唐律疏议》: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篇篡。
律是法律条文,疏是解释律文的。
共十二篇。
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九卿会审:是明清时期司法审判制度。
即对于特别重大的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后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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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1.封建五刑:夏商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之一,是禹刑和汤刑的主要内容,分为大辟,宫刑,髌刑,劓刑,墨刑。
2.神判,天罚: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天罚”即奉天罚罪,“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3.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4.五礼:周礼的名目。
分为吉利,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5.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分为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6.吕刑:西周后期的一部重要刑书。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核心内容是赎刑《吕刑》规定的是和刑法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7.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制度。
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
8.六礼:西周的婚姻仪式,分为采纳,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9.七出: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分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恶疾。
10.钧金,束矢:西周诉讼费的名称。
递了诉状后,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诉讼费,刑事诉讼中称“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即诉讼中称“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11.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分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2.《封诊式》:秦朝的一部法律文件,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序,它由国家颁布,它由国家颁布,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是遵照执行。
13.法律答问(法律解释):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做出的权威性解释,他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4.廷行事(判例):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决事比”15.犯令,废令:秦朝官吏的玩忽职守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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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10.盗徙封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
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古时阡陌起田界的作用,秦时“封”等于田地的阡陌,不准私自移动,否则构成“盗徙封”罪,科以“赎耐”。
11.“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为公室告。
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
12.“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非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13.“约法三章”--刘邦攻进秦都咸阳后,曾以废除秦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其内容是:杀人者,处以死刑;伤人及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
受到秦人的欢迎。
14.《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
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
15.“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比谓类似。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16.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17.杂抵罪--晋律规定的罪名。
指官吏犯罪可以夺爵、除名、免官等剥夺官爵的方式来抵罪而不受刑罚。
这一规定使贵族、官员犯罪享有减免刑罚的法定特权,是后世“官当”制度的雏形。
18.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
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
此制沿用至宋。
19.登闻鼓--魏晋时于朝堂外设鼓,有冤屈者可击鼓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的弊病。
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
19.《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证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官》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政书。
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
有关内容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
《唐六典》根据国家令式记载官制的体例对此后王朝的行政立法有重要影响。
20.“三司推事”—唐代的一种会审制度。
唐朝重视审慎执法,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此即“三司推事”。
21.死刑复奏制--是唐律规定的核准死刑的特殊程序。
依唐律规定,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
在对死罪囚犯执行死刑前,还要再次、三次地奏报皇帝考虑,得到许可,才能执行。
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官员要判重刑。
这项制度体现了唐朝注重人命、审慎执法的指导思想。
22.《宋刑统》--是宋朝的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全称为建隆《重详定刑统》,共十二篇,与现存《唐律疏议》几乎完全一样。
23.“条法事类”--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
是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将相同性质的敕、令、格、式分别编纂在一起的法规大全。
24.编敕--又称“宣敕”,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
宋代“编敕”是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
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后来对编敕进行刑法化,《咸平编敕》成为一部新刑法。
在刑事审判中,编敕地位高于《刑统》。
25.折杖法--为宋太祖所创的一种刑罚制度。
即“折杖之制”,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26.刺配--是宋代出现的一种新刑种。
是对犯人施加墨刑,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
“刺”指在罪犯脸部等处刺青;“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
有军役、劳役两种,服军役者又称“配军”。
“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
27.“重法地”--宋代规定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制度为重法地之制,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其量刑标准称“重法”。
仁宗创立,北宋时共二十六路,重法地占三分之一以上,实施了四十多年。
28.审刑院--是宋代新创的中央司法机关,又称“宫中审刑院”。
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权。
其职掌原均属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29.翻异别勘--是宋代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
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
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法律规定,翻异一般不得过三次,妄行叫冤者,别勘时加重刑罚。
它对防止冤案有一定作用。
30.《大扎撒》--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扎撒”。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将原有的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令》。
太宗窝阔台曾重颁。
它的特点一是刑罚严酷,大量使用死刑;二是原始性。
31.《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由《前集》和《新集》组成。
它以六部划分法规,这种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
32.《大明律》--是明朝律的统称。
先后有《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到《洪武三十年律》完全定型。
它编制体例仿效《元典章》,律首为名例律,以下按朝廷中央六部,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七篇。
各篇之下又分门类,总计为三十门。
《洪武三十三年律》改重典为中制,明太祖令子孙严守,自此一直沿用到明亡。
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3.明大诰--是明初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有四篇。
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规定每户一本,有者,犯笞、杖、流、徒等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并且大诰滥用法外之刑。
“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
34.充军--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是强迫罪犯至外地充当军户的刑罚。
按充军的性质分为终身充军、永远充军。
35.枷号--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是使罪犯戴枷示众受辱的刑罚。
唐末已有“枷项示众”,宋元时使用已相当普遍。
明朝条例中很多罪名适用枷号刑,大多为轻微犯罪。
但武宗时太监专权,用一百五十斤的“大枷”迫害政敌。
36.廷杖--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是皇帝对大臣施加的体罚。
在东汉、隋朝时已有廷杖,但明朝将廷杖制度化,规定由锦衣卫施行,东厂监刑。
明朝几乎每一皇帝皆行廷杖。
廷杖的刑罚是封建专制主义极度膨胀的表现。
37.“三司会审”--明代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中央三法司法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会同审判,称“三法司会审”。
38.热审--是明代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
京城监狱在押囚犯由司礼监太监、锦衣卫会同三法司堂官进行审理,徒流罪犯减等发落,笞杖罪即时行刑,刑毕释放。
疑犯向皇帝具奏请决。
各地方司法机构在押未决囚犯,省城内由巡按御史会同布政使、按察史、都指挥使审理;各府、州、县由分巡道会同知府、知州、知县审理。
39.则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
一般专指政府部门或政务方面的单行法规。
其法律效力高于律。
乾隆后,律的修订基本停止,则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40.“地丁合一”--是清代的赋税制度,又称“摊丁入亩”。
即以省为单位,将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税中,丁银与田赋银合一。
免除了无地农民的人口税,使赋税单一化。
这一税赋制度改革极大地减轻了农民负担。
41.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1908年公布的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23条,有14条规定了“君上大权”,为宪法大纲的核心,9条附录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实质上是为制定一部“君主宪法”奠定基础,使君主专制制度蒙上“宪法”的外衣。
42.《十九信条》—在内外压力下,清廷令资政院迅速草拟宪法,仅用了三天时间便制定和通过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通称《十九信条》,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
43.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本国国民按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治外法权。
1843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取得,此后美国、日本、俄国等纷纷效法。
各国在中国的这项特权于1943年被取消。
44.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凡涉及洋人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必须由外国领事裁判,或者外国官员陪审,或者先通过领事馆,或者由领事馆到庭听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