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之探讨_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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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之探讨
张勇(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全球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引发了争议。我国关于网络虚拟社会的立法工作尚属缺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反映出其在现实社会属于交易工具性质,其价值具有现实社会的债权和物权属性,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了司法判例。今后需要结合实践,完善立法,对这一新型的财产形式提供更好的法律规范。
Abstract:along with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in the global rapid development,the network hypothesized property's legal status has caused the dispute.Our country was still a vacancy about the network hypothesized society's legislation work,but the network hypothesized property's concept and the characteristic,reflected it belongs to the instrument of exchange nature in the realistic society,its value has the realistic society's creditor's rights and the real right attribute,already had the judicial precedent in the real life.From now on needs to unify the practice,consummates the legislation,provides the better legal norm to this new property form.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规范
Key word:network hypothesized property legal norm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0)-12-0005-03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全球的迅猛发展,网上娱乐业迎来了繁荣与发展的机遇和空间,网络游戏也随之成为现代人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根据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和国际数据公司统计,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已达到4017万,比2006年增长23%,付费网络游戏用户已达2236万,比2006年增长31.3%,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105.7亿元人民币,比2006年增长61.5%。作为网络游戏的衍生物,“网络虚拟财产”亦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并成为一种时尚。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争议,且已有法院作出了司法裁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位,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没有明确的依据,以至于引发了一定的争议。笔者在此结合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情况,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按字面理解,虚者,假也;拟者,模仿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虚拟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二是指虚构,网络虚拟作为一个词,来源于英语cyberspace(电脑空间),又称为the virtual community(虚拟世界),指存在于network(网络)中的与现实世界相对的一个空间概念。笔者认为可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由现实世界的人所控制的,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和价值的财产。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如下特征:
(一)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依托于虚拟网络空间,外化成诸如游戏装备、形象等,但这些形式实际上以电磁纪录的方式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中,无形无体。网络虚拟财产不能像一些现实生活中的财产一样独立存在,其必须依附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游戏空间,也正是这一特征使现行的法律法规难以对其进行直接的调整和规范。
(二)价值性
这是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为“财产”的根本原因。所谓价值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并可以以一定货币进行衡量,即通常所说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的有金钱价值,指有对价而让与,或得以金钱表示者。其构成财产者,如物权,债权,智慧财产权,社员权。①门格尔也曾经说过:“我们把一个人所能支配的财货总体,叫做这个人的‘财货所有’。
现在我把一个经济主体所能支配的财货总体,叫做他的财产。”②我们可以看出,价值性是财产的根本属性,正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它才能成为财产。
为什么说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呢?这需要考察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过程。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有两种直接获得的途径:一种是玩家通过在游戏中完成任务或通过升级来获得较好的装备(网络虚拟财产),这种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游戏运营商预设于游戏之中,但玩家必须投入大量游戏的时间和精力来获得,这不仅是在娱乐,同时也付出了劳动,特别是在众多的网络游戏中,游戏的时间也是需要用现实金钱来购买的(即购买游戏的点卡)。另一种是玩家直接和游戏运营商交易,用金钱直接向游戏运营商购买游戏中的虚拟的货币或装备。从上述两种获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显然是具有价值的,玩家们在获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或金钱,且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也可以进行交易。
(三)有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有限性包括空间上的有限性和时间上的有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基于虚拟社区空间来实现,即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玩家共同构成的一个具有社会性的虚拟空间,网络虚拟财产只有在这一虚拟空间中才能存在和使用。从时间上看,任何一个游戏都有其运营周期,即网络游戏的存在时间,当该网络游戏因某种原因停止运营后,附属于该游戏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将不复存在。这是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于传统法律概念中“物”的重要特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已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但这些虚拟的“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却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是否认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一)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
法制经纬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