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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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但对网络虚拟财产如何进行定性及保护,学术界和司法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立法空白,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发生后,网络用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现在需要迫切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目前,学界普遍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定义网络虚拟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那些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能够与现实发生联系,为人所支配和控制,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主要包括电子邮箱,网络游戏id号、网络实名等一些可由网络用户支配的私有网络资源。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由玩家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虚拟装备、级别、宠物等保存在服务器上,由游戏玩家在一定条件下创建、调用或加入游戏中的资料数据或参数。而本文所称的网络虚拟财产只是狭义概念的网络虚拟财产。

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虚拟性、客观实在性、价值性、限制性、合法性的特征。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学说及评判

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物权说、债权

说、知识产权说,以下就这三种观点进行概括和评析。

(一)物权说

一些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动产”,权利人对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看不见,也不能为人的直接感官所感受,但是可以被人们所控制且有价值的,属于物的范畴,自然就属于物权的客体。

物权说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首先,用户是根据游戏服务商预先设定好的程序,在游戏服务商的积极配合下才能完成对虚拟财产的控制,这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不符。其次,虚拟财产不能脱离服务器单独存在,用户不能直接占有虚拟财产。用户间虚拟财产的交易也只能是在游戏服务商设定的环境和条件下交易,这与物权的排他性不符。再次,当网络游戏由于运营商的原因而终止时,此时用户又没有明确要放弃网络虚拟财产,运营商此时就需要承担赔偿该虚拟财产的责任,这在法理和现实中都是行不通的。

(二)债权说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一些学者认为,在网络虚拟财产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中正好符合债权的特征:第一,主体是特定的,只限于网络游戏运营商和持此虚拟财产的用户;第二,游戏用户要想实现虚拟财产装备的服务和功能,需要游戏运营商的配合,这即是一种请求权;第三,网络虚拟财产是有期限性的,与所有权的无期限性相区别。

这一观点将网络虚拟财产完全置于合同中,忽略了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的特征。游戏用户进行游戏,网络游戏运营商就要根据服务合同为用户提供一定的服务,交付虚拟装备,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用户之间为合同关系,但网络虚拟财产交付后,游戏用户根据游戏规则自己支配该游戏装备,并可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易,此种交易勿需通知游戏运营商即可有效,这更多地体现为支配权,故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于债权是片面的。

(三)知识产权说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是通过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取得的,其特点也是可复制的、可创造的,处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该学说就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游戏开发商因开发了该款游戏而享有游戏的著作权,它是开发商的知识创造,是开发商的知识产权;二是用户在游戏过程中消耗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来获取虚拟财产,投入了智力性的劳动,因此虚拟财产应该是用户的智力成果,属于游戏用户所有。

尽管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把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作为知识产权是值得商讨和研究的。游戏开发商对于整个网络游戏享有著作权,并将设计好的游戏交给运营商运行,游戏运营商就享有了游戏著作权的使用权,而非游戏用户享有使用权。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是由开发商享有的,游戏中的装备、物品等虚拟财产是游戏软件中事先设定好的,用户只是按照游戏规则而取得虚拟财产,虚拟财

产并不是用户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和专属性,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拥有了某个虚拟物品,也不能影响他人享有和使用该类物品,也就否定了虚拟财产的排他性,所以,将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定性为知识产权是不科学的。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法律属性

作者认为,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定应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不能只看到它的一个方面,更不能以偏概全。自然属性上,网络虚拟财产仅仅是一组电磁记录数据,但这并不否认它是法律上财产的理由。法律属性上,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固化了的权利凭证,它的性质和有价证券及票据、仓单、提单等法律凭证相似,虚拟财产的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运营商提供相应服务,即虚拟财产权,这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融合。

一般来说,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缔结的为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受此种合同的约束。就网络虚拟财产而言,由于虚拟财产存储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中,游戏用户获得更高级别装备的权利依赖于游戏运营商提供特定的服务才能完成,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行为即为一种给付,游戏用户只能向该款游戏的运营商请求,不能向其他人或其他游戏的运营商请求。并且虚拟财产是有期限性的,一旦运营商的服务器关闭,虚拟财产就不存在了。虚拟财产以上几个方面的特性均反映出了它的债权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主要体现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流转交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完全由游戏用户决定,而不需要通知运营商,运营商无权干涉用户的上述权利。虚拟财产拥有了某种物权属性,该种物权属性是基于债权属性而产生的,是一种附属性权利。

参考文献:

[1]刘涛.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j].法制与经济,2009,(12).

[2]吴静.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5(5).

[3]周素英.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2,(3).

[4]李彩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d].复旦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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