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中国药典》锥入度检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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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制订详尽的工作程序,规范检验操作,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样品锥入度的检验操作。
三、职责:
1、 检验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及时、准确地填写检验记录;
2、 化验室负责人:监督检查检验员执行本操作规程。
四、内容:
1、概述:
1.1锥入度测定法适用于软膏剂、眼膏剂及其常用基质材料(如凡士林、羊毛脂、蜂蜡)等半固体物质,以控制其软硬度和黏度等性质,避免影响药物的涂布延展性。
1.2锥入度系指利用自由落体运动,在25℃下,将一定质量的锥体由锥入度仪向下释放,测定锥体释放后5s 内刺入供试品的深度。
2、仪器装置:仪器应能自动释放锥体,即时测出锥体5秒所刺入深度;带有水平调节装置,保证锥杆垂直度;有中心定位装置,用以使锥尖与样品杯中心保持一致;带有升降调节机构能准确调节锥尖,使锥尖与待测样品表面恰好接触。
当释放锥体时锥杆与连接处应无明显摩擦,仪器测量范围应大于65mm 。
2.1试验工作台:由水平底座、支柱、水平升降台、释放装置、水平调节仪、锥入度值显示装置等组成。
2.2锥体及锥杆:锥体由适当材料制成的圆锥体和锥尖组成,表面光滑,共有三种锥体可供选择:I 号锥体质量为102.5g ±0.05g ,配套锥杆质量为47.5g ±0.05g ;II 号锥体质量为22.5g ±0.025g ,配套锥杆质量为15g ±0.025g ;III 号锥体及锥杆总质量为9.38g ±0.025g 。
三种锥体形状尺寸如图1~图3所示。
图1:I 号锥体结构(单位:mm ) 图2:II 号锥体结构(单位:mm ) 锥入度检验操作规程
编写/修订人/日期 年 月 日 部门/姓名
审核人/日期
年 月 日 部门/姓名 批准人/日期
年 月 日 部门/姓名 执行日期
2020年11月01日 颁发部门 品质部 分发部门 品质部
图3:3号锥体及锥杆结构
2.3样品杯:为平底圆筒,不同型号的锥体配套使用不同型号的样品杯(图4~图6)。
I~III号锥体配套使用的样品杯的形状尺寸如图4~图6所示。
根据样品量选择适当的锥体进行测定,推荐选用II号锥体进行本项目的研究和测定。
图4:I号锥体的样品杯(d=75mm或102mm,h≥62mm)
图5:II号锥体的样品杯(单位:mm)
图6:III号锥体的样品杯(单位:mm)
3、测定法:
3.1测定前,应按照仪器说明书对仪器装置进行必要的调试,使锥尖恰好落于中心位置。
3.2除另有规定外,供试品按下述方法之一处理并在25℃±0.5℃放置24小时后测定。
3.2.1将供试品小心装满样品杯,并高出样品杯上沿约2mm ,避免产生气泡,在平坦的台面上震动样品杯约5分钟,以除去可能混入的气泡。
3.2.2按照标准规定将供试品熔融后,小心装满样品杯,并高出样品杯上沿约2mm,避免产生气泡。
3.3在25℃±0.5℃条件下测定。
测定前刮平表面,将样品杯置锥人度仪的底座上,调节位置使其尖端与供试品的表面刚好接触。
迅速释放锥体(应在0.1秒内完成下落动作)并维持5秒后,读出锥入深度,以锥入度单位表示,1个锥入度单位等于0.1mm。
为保证不同锥体测定结果的可比性,实际测定时应将II号锥体和III号椎体的测定值依据公式换算成I号锥体推测值。
4、结果判定:
4.1使用I号锥体测定:同法测定3次,结果以3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表示。
如单次测定值与平均值的相对偏差大于3.0% ,应重复试验,结果以6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表示,并计算相对标准偏差(RSD)。
6次测定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应小于
5.0%。
4.2使用II号锥体测定:同法测3次,依据下述公式将测定值换算成使用I号锥体的推测值。
p=2r+5
式中:p为I号锥体的推测值;
r为II号锥体的实测值。
结果以3次推测值的平均值表示。
如单次推测值与平均值的相对偏差大于3.0% ,应重复试验,结果以6次推测值的平均值表示,并计算相对标准偏差(RSD)。
6次推测值的相对标准偏差应小于5.0%。
对各论中规定采用I号锥体测定锥入度的品种,可采用II号锥体测定后,按上述公式将测定值换算成I号锥体的推测值。
如经换算得到的推测值超出标准规定限度,则应采用I 号锥体再次测定,并依据其实际测定值判断样品是否符合规定。
4.3使用III号锥体测定:同法测3次,按下述公式将测定值换算成使用I号锥体的推测值。
p=3.75s+24
式中:p为I号锥体推测值;
s为III号锥体实测值。
结果以3次推测值的平均值表示。
如单次推测值与平均值的相对偏差大于5.0% ,应重复试验,结果以6次推测值的平均值表示,并计算相对标准偏差(RSD)。
6次推测值的相对标准偏差应小于10.0%。
五、参考文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983
六、相关文件:
N/A
七、相关记录:
N/A
八、变更记录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