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生素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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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抗菌药物是临床防治感染性疾病不可缺少的药物。由于抗生素的应用,使许多严重的感染性疾病得以控制,死亡率大幅度下降。然而,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应用,特别是不合理应用,尤其是滥用,给治疗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如药物的毒性反应、过敏反应、二重感染以及耐药菌株的日益增加及蔓延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感染性疾病中最重要的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原则、抗菌药物治疗及预防应用指征以及合理给药方案的制订原则进行阐述,并列出几种常见细菌性感染的病原治疗,以期达到提高我国感染性疾病的抗菌治疗水平,减缓细菌耐药性的发展,降低医药费用的目的。

第一节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抗菌药物的应用指征

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的选用原则

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的结果而定。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三、抗菌药物治疗方案的制订

1、品种选择: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2、给药剂量:治疗重症感染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剂量宜较大;而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

3、给药途径:轻症感染,可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药物,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药效。尽量避免局部应用。

4、给药次数: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一日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可一日给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5、疗程: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特殊情况,妥善处理。但是,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鲁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方能彻底治愈,并防止复发。

6、联合用药指征:(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

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5)由于药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剂量减少。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药物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将增多。

第二节抗菌药物在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患者的病理状况选药:

肝、肾功能障碍的病人,对主要经肝代谢或对肝有损害的药物如氧霉素、红霉素、林可霉素、利福平、异烟肼、咪康唑、四环素类等;主要经肾排泄对肾有损害的药物,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两性霉素、多粘菌素、磺胺类等,均必须减量慎用或避免使用,以免消除减慢,血药浓度偏高,半衰期延长,导致药物蓄积中毒。

二、根据患者的生理状况选药:

1、老年人的肝、肾功能渐趋减退,新生儿则发育未完善,应用磺胺类、氯霉素及硝基呋喃类等药物后可能导致肝肾损害,应禁用。儿童期的皮肤较为菲薄,使用四环素、磺胺类及氟喹诺酮类等药物后,较易出现光敏感症状等。

2、妊娠期妇女使用氨基糖苷类药物可能损害胎儿的听神经及肾脏,故应禁用。孕期服用四环素类药物,可抑制胎儿骨骼与牙釉质发育,导致肢体畸形,还有造成肝脏损害的毒性等。妊娠晚期或临产时服用大量氯霉素可引起新生儿“灰婴综合征”,妊娠早期服用磺胺类、甲硝唑、利福平及TMP等药物可能有致畸作用,故应避免使用;

3、哺乳期妇长期大量服用氨苄青霉素可致新生儿腹泻或感染,如需要应用,可考虑暂停哺乳。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红霉素、氧霉素、氯洁霉素等均可排入乳汁,给乳儿带来不良影响,故哺乳期妇女应慎用或禁用。

三、根据患者的遗传状况选药:

如新生儿、早产儿患有遗传性G-6-PD缺陷时,应用磺胺类、氯霉素及硝基呋喃类等药物后,可能导致溶血性贫血。此外,还要考虑病人的防御功能以及有无过敏史等全身状况后,做出合理选择。

第三节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一、β-内酰胺类抗生素

(一)青霉素类

1、适应证:

天然青霉素:天然青霉素适用于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草绿色链球菌、肠球菌、金葡菌等革兰阳性球菌所致的感染,包括败血症、肺炎、脑膜炎、咽炎、扁桃体炎、中耳炎、猩红热、丹毒等,也可用于治疗和心内膜炎,以及破伤风、气性坏疽、炭疽、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李斯特菌病、鼠咬热、梅毒、淋病、雅司、回归热、钩端螺旋体病、奋森咽峡炎、放线菌病等。

半合成青霉素:耐青霉素酶青霉素类主要适用于产青霉素酶的葡萄球菌(甲氧西林耐药者除外)感染,以及需要长期用药的慢性感染。广谱青霉素类适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胃肠道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脑膜炎、败血症、心内膜炎等。哌拉西林、阿洛西林和美洛西林对适用于肠杆菌科细菌及铜绿假单胞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胆道感染、腹腔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2、注意事项:注意过敏反应,尤其是过敏性休克,青霉素钾盐不可快速静脉注射。

(二)头孢菌素类抗生素

1、适应证: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用于治疗革兰氏阳性细胞所致的感染;第二代头孢菌素主要用于革兰阳性球菌,以及流感嗜血杆菌、大肠埃希菌、奇异变形杆菌等中的敏感株所致的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败血症、骨、关节感染和腹腔、盆腔感染。第三代头孢菌素适用于敏感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所致严重感染。第四代头孢菌素的抗菌谱和适应证与第三代头孢菌素同,尚可用于对第三代头孢菌素耐药而对其敏感的产气肠杆菌、阴沟肠杆菌、沙雷菌属等细菌感染。

2、注意事项:注意其过敏反应;第一代、第二代头孢菌素有肾毒性;长期使用第三、四代头孢菌素导致二重感染和出血。

二、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1、适应证:中、重度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感染;中、重度铜绿假单胞菌感染;严重葡萄球菌或肠球菌感染治疗的联合用药之一(非首选);链霉素或庆大霉素亦可用于土拉菌病、鼠疫及布鲁菌病,后者的治疗需与其他药物联合应用;链霉素可用于结核病联合疗法。

2、注意事项:过敏反应;均具肾毒性、耳毒性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新生儿、婴幼儿、老年患者应尽量避免使用本类药物;妊娠期患者、哺乳期患者应避免使用。

三、四环素类

1、适应证:立克次体病;支原体感染;衣原体属感染;回归热螺旋体感染;布鲁菌病;霍乱;兔热病;鼠疫。以上均可作为首选药。

2、注意事项:过敏反应;二重感染;对骨骼和牙齿的损伤;可致肝损害和加重氮质血症。

四、氯霉素

1、适应证:因氯霉素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现已不作第一线药物,主要用于:脑膜炎及脑脓肿;伤寒、副伤寒;立克次体病;细菌性眼部感染。

2、注意事项:过敏反应;骨髓造血功能抑制;二重感染;“灰婴综合征”;肝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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