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法庭质证流程
房地产司法鉴定
房地产司法鉴定房地产司法鉴定1. 简介房地产司法鉴定是指由法院或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及房地产领域的争议、案件进行事实调查、证据搜集和技术鉴定,提供专业意见和鉴定结果的活动。
房地产司法鉴定在解决房地产纠纷、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司法鉴定的目的、鉴定主体、程序和实施环节等内容。
2. 目的房地产司法鉴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科学、客观、专业的手段,确定房地产相关争议案件中涉及的房地产事实真相、价值评估和技术要求等问题,为法院判决提供客观依据。
其具体目的包括:阐明相关房地产事实和情况;对涉案房地产进行评估和价值鉴定;鉴定房地产技术标准和规范;提供房地产市场的专业意见。
3. 鉴定主体房地产司法鉴定的主体包括鉴定委托方、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
鉴定委托方是指法院或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地产司法鉴定,授权其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和鉴定。
鉴定机构是具备房地产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依法经认定,可以独立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需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和专业能力,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可信性。
鉴定专家是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特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承担具体的房地产鉴定任务。
鉴定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
4. 程序和实施环节房地产司法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4.1. 鉴定委托鉴定委托由法院或相关司法机关发出,明确鉴定的范围、目的、要求和期限等,委托书是开展鉴定工作的基础文件。
4.2. 调查和取证鉴定机构应当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相关材料。
调查工作包括实地勘察、询问相关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等。
4.3. 技术鉴定根据鉴定范围和要求,鉴定机构将收集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和鉴定,运用相关技术和方法,对房地产事实进行评估、鉴定和解释。
4.4. 撰写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将以书面形式撰写成鉴定报告,详细陈述调查、取证和鉴定过程,列明鉴定结论和专业意见,对鉴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也会进行说明。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热门城市:铜川律师鄂州律师亳州律师无锡律师随州律师白银律师河源律师铜仁律师钦州律师北海律师司法鉴定评估在各行各业上都有非常大的用处,房地产行业也是如此。
不过有时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存在过错,致使鉴定意见不能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可能面临被迫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下面小编就整理了一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502—91199的9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就估价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发表法律意见,对于由委托人移交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提供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应当履行符合法律法规、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行业标准和惯例所要求的审核程序。
司法鉴定中房地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鉴定中房地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临汾信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王勇[摘要]:随着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增加,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评估由于其独具的“公正性、严肃性、复杂性、精确性"区别于其他评估业务。
由于司法鉴定评估往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从而产生了房地产评估中的诸多问题。
本文从工作实践出发,按评估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进行了探讨,从而分析针对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问题对策随着经济纠纷、诉讼数量的增加,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作为我们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的中介机构,非常重视这类业务的发展。
由于司法鉴定评估往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从而产生了房地产评估中的诸多问题本文从工作实践出发,按评估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进行了探讨,从而分析针对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一、司法鉴定评估的定义所谓司法鉴定评估就是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专业的估价知识和方法,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与司法案件有关的涉讼标的房地产价值进行专业判断的一种活动。
我国的司法鉴定评估业务不过短短几年的历史。
随着经济纠纷、诉讼数量的增加,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由于法律制度完善、权利意识增强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共同影响,房地产评估鉴定已逐渐成为司法环节中一项不可或缺的技术工作.二、司法鉴定评估的特点:司法鉴定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是一种司法鉴定行为,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其次才是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是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派出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估算、判断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活动。
这些特殊的因素决定了司法鉴定评估区别于其他评估的特点,总结如下:1。
做法院的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 了解下一些详细的操作流程
做法院的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了解下一些详细的操作流程1. 引言1.1 概述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是指法院依法对涉及建设工程、房地产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纠纷案件进行相关造价鉴定工作的过程。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对涉案的建设工程或房地产进行评估、鉴定、定价等工作,以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法官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在我国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中,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不仅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同时也对保障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施工过程、材料质量、工程量和工时等方面进行科学、客观、真实的评估鉴定,可以有效地解决涉建纠纷,提高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在进行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时,法院需要按照一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工作,确保整个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操作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业务的具体实施过程。
接下来,我们将首先介绍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定义和背景,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应用范围。
随后,我们将详细讨论该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案件受理和登记以及证据收集和分析等环节。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介绍,读者将能够对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应对相关案件和问题的处理。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1. 引言引言部分主要对文章的主题进行概述,并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1.1 概述在本部分,将对做法院的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进行简要的介绍和概括。
包括该业务的背景和定义。
1.2 文章结构在本部分,将详细说明文章的整体结构。
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部分,以及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1.3 目的本部分将阐述本文的目的,包括通过对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操作流程的详细介绍,提供给读者全面了解该业务的机会,并促使读者对该业务产生兴趣。
2. 正文正文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将详细介绍做法院的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操作流程。
2.1 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概述本部分将对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进行整体概述。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18:58分判断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不能直接隶属或依附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
()Y.对目录判断题42:59分司法鉴定多人参加鉴定的由主要鉴定负责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N.错)Y.对 N.错第02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二)17:59分判断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估价机构接受鉴定评估委托。
(N.错)Y.对 N.错第03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三)08:59分《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主要是督促当事人履行配合义务。
(Y.对)Y.对N.错35:58分:出庭接受询问的房地产估价师,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提的出质证的询问,必须给予回答。
(N.错)Y.对N.错19:59分判断题:房地产咨询性评估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师由于受到客观原因控制,委托人或有关当事人明知存在鉴定评估依据不充分、必要的鉴定评估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委托鉴定评估而出具的评估报告。
(对)Y.对N.错第05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五)08:59分判断题:实地勘察估价对象应至少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负责实施(Y.对)Y.对N.错35:00分判断题:“咨询性估价报告”的应用,解决了法院查封扣押房地产因估价依据不足等重大缺失的评估问题,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
(Y.对)Y.对N.错第06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六)11:59分:实体价值减损是指修复该不动产所需耗费的材料、人工等投入及其合理税费和利润。
()Y.对N.错30:58分:如果污染的环境不可治理恢复,房地产估价师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从市场价值减损角度测算赔偿估值。
(对)Y.对N.错13:59分:变卖(拍卖)估价时,对于隐蔽工程的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图纸、隐蔽工程的预决算资料,结合隐蔽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估价。
(对)Y.对N.错13:59分:变卖(拍卖)估价时,对于隐蔽工程的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图纸、隐蔽工程的预决算资料,结合隐蔽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估价。
房产法律案件流程详解(3篇)
第1篇一、案件概述房产法律案件是指因房产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相邻权等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对房产法律案件的流程进行详解,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程序。
二、案件受理1.当事人提交诉状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5)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
2.法院受理法院在收到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起诉条件;(2)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3)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是否符合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共同诉讼人等条件。
审查后,法院应当作出以下处理:(1)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3)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
三、证据交换1.法院通知法院在立案后,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的时间、地点由法院确定。
2.证据交换程序(1)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2)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3)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有权提出异议;(4)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确认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
四、庭审1.庭审准备(1)法院在开庭前十日向当事人送达传票,通知开庭时间和地点;(2)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3)当事人应当准备好诉讼材料,包括证据、证人名单等。
2.庭审程序(1)开庭审理: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法庭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证人作证,法庭质证;(3)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4)法院判决: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作出判决。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 司法鉴定/质证/完善内容提要: 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一些认识,本文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1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结论,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审中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中的疑问进行有效诉讼。
同时,这也给不具备与本鉴定相关技术能力的法官造成一定的困难。
究其原因就是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立法上没有设置强制规范,这就使得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中存在巨大的任意性,使得发生需要鉴定人出庭的诉讼,却屡屡找不到鉴定人的身影。
现在,《决定》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启动程序上作出了相关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但这也只是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一个开始,有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完善制度,立法先行”,因此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去了解并探讨这些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有时其甚至能左右诉讼的结果。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这一过程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作为鉴定结论的提出者,在庭审中扮演着这个证据解读者的角色,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立法上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案件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皖高院[2002]6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案件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正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案件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2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为加强房地产案件审理中鉴定工作管理,规范鉴定工作秩序,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房地产案件事实,依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案件审判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案件鉴定(含审计、评估,下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建筑物质量等专业技术问题交由法定或指定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房地产案件鉴定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公正、依法进行原则;(二)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率原则;(三)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四)依法保护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合法权益原则;(五)鉴定结论的证据性和合议庭认证原则。
第三条房地产案件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房地产价格或价值鉴定,建筑物质量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建筑工程进度、工期鉴定,停工损失鉴定,建筑物添附的价值鉴定,建筑物损害赔偿鉴定等。
第四条房地产案件鉴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且领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相关鉴定的法定鉴定部门进行。
不得委托没有取得鉴定资格的单位鉴定。
第五条鉴定单位鉴定资质及其等级,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为准;鉴定人员鉴定(从业)资格及其等级,以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为准。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1]8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公信力。
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3月30日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是怎样的?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是怎样的?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前,明确估价基本事项,通过人民法院交由诉讼当事人签收《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从而使当事人全面知悉鉴定评估的基本事项,促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应履行的配合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
热门城市:晋城律师扬州律师宝鸡律师乐山律师铜仁律师贵州律师鹤壁律师固原律师延安律师资阳律师司法鉴定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项与诉讼结果息息相关的活动,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也是司法鉴定中经常出现一类司法鉴定,在与房地产有关的民事诉讼中,经常需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来对案件中涉及的房地产进行估价。
那么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质证是什么意思?▲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程序有哪些?为大家盘点。
▲一、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质证所谓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案件的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采取辨认、质疑、说明、辩论等形式进行对质核实,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所谓当庭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对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
房地产估价鉴定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的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估价师出示宣读的估价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作出判断的诉讼行为。
房地产估价鉴定结论接受质证时要重点阐明估价鉴定的依据、出示现场勘察记录、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性,圆满答复法官及当事人的询问,进而获得法官的采信等。
当事人可以对鉴定人进行直接询问、反对询问、再直接询问、再反对询问,也可以要求该估价师就所作意见或推论中的任何事项,公开其所依据的事实或资料。
▲二、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质证一般程序▲(一) 法庭或当事人通知估价师出庭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估价司法鉴定报告完成交付后,法庭根据诉讼程序一般通过证据交换程序将鉴定报告送交当事人各方,给当事人对证据询问质证的准备时间,避免证据突袭。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人有可能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质询提纲。
对房屋评估报告如何质证
对房屋评估报告如何质证房屋评估报告的质证是评估师对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验证的过程。
在购买、出售、租赁、抵押或保险申请等房地产交易中,房屋评估报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质证是确保报告可信度和专业性的重要环节。
对房屋评估报告进行质证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评估报告的编制标准和方法论。
评估师在编制报告时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和方法来评估房屋的价值,如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
对于评估师的资质和专业背景也要进行核实,确保其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
其次,评估对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评估师需对要评估的房屋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包括房屋的面积、结构、装修、资料等。
评估报告中应有详细的房屋信息和描述,确保评估师对房屋特征的了解准确无误。
第三,数据来源和数据分析的可靠性。
评估师在编制报告时会收集大量的数据,如房屋相似案例、市场调查数据等。
这些数据的来源和分析方法对于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评估师应提供数据来源的准确和可信度,并对数据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解读,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第四,报告的逻辑和内容的一致性。
评估报告应具有清晰的逻辑结构,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数据来源、数据分析、评估结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叙述。
各部分之间应有逻辑上的联系,信息应准确、完整、一致。
评估师要清晰地阐述评估的过程和结论,并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的解释和验证。
第五,评估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评估师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和独立原则,不受任何人或团体的干扰和影响。
评估师应对他们所作出的评估结论和建议负有责任,并保持公正和诚信。
最后,评估报告的审核和验证。
评估报告应经过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审核和验证,以确保报告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这些部门或机构可能是评估师的雇主、评估协会、政府机构或第三方机构。
总之,对房屋评估报告的质证是保证报告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的关键。
评估师的资质和专业背景、评估对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数据来源和数据分析的可靠性、报告的逻辑和内容的一致性、评估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报告的审核和验证都是质证的重要方面。
10.司法鉴定意见书(房产评估)(试行模本)
附件10:××××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23×××××××声明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3.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4.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依鉴定机构性质和专业特点可增加声明内容)地址:黑龙江省×××市××路××号(邮政编码:1500××)联系电话:045×-××××××××××××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18〕房估司鉴字×号(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一、基本情况委托人:××××人民法院承办人:×××委托鉴定事项:对××区××小区××栋××单元××层××号车库进行价值评估。
受理日期:×年××月××日鉴定基准日:×年×月×日(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为现场查勘时间)(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可增加相关内容,如委托机关委托书编号、委托日期、中签确定日期等。
司法鉴定房产评估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房产评估收费标准鉴定费通常根据申报的工程结算总造价计算,而与审减金额及审核结果无关,具体收费比例视金额大小而定,通常为0.3%-1%。
质量鉴定费视鉴定项目、鉴定范围、难易程度而定,且各个机构收费不一致,存在很大差异。
热门城市:榆林律师绥化律师安康律师新余律师滁州律师商洛律师周口律师潍坊律师莱芜律师达州律师每个省份都有不同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而跟据鉴定方向的不同,司法鉴定又分许多种不同的鉴定方向,对于不同的鉴定项目就会导致各个项目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在进行房屋讼诉的时候,就需要了解司法鉴定房产评估收费标准,下文就将为您介绍▲司法鉴定房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司法鉴定房产评估收费标准鉴定费通常根据申报的工程结算总造价计算,而与审减金额及审核结果无关,具体收费比例视金额大小而定,通常为0.3%-1%。
质量鉴定费视鉴定项目、鉴定范围、难易程度而定,且各个机构收费不一致,存在很大差异。
▲二、司法鉴定▲房产▲的意义社会的日益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业务逐渐增多,诸如债务纠纷、房地产损害赔偿、房地产分割合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房地产估价纠纷等等,不一而足,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逐渐成为估价机构经常面对的评估业务。
在司法实践中,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结论逐渐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法律证据,对仲裁的公正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当事人尖锐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使得司法鉴定涉及的房地产评估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评估相比,更具有严肃性和复杂性。
在评估实务中,房地产估价师日益感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由于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引发的风险正日益增加,因此深入研究在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应注意的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司法鉴定▲房产▲需要时间在司法鉴定估价中还要特殊注意鉴定报告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要求,鉴定机构应当在与估价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是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工作。
上海法院房地产评估流程
上海法院房地产评估流程一、引言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地产评估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上海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着房地产评估的责任。
本文将介绍上海法院房地产评估的流程,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二、委托申请房地产评估的第一步是委托申请。
委托人可以是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或者权益人。
委托人需要向上海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包括房地产的基本信息、评估的目的和需要评估的范围等内容。
申请需要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
三、评估范围确定上海法院在收到委托申请后,将根据申请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评估的范围。
评估范围通常包括房地产的物理状况、土地使用情况、市场价值等方面。
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
四、评估方法选择在评估范围确定后,上海法院将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评估方法通常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根据房地产的具体情况,法院会选择一个或多个评估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并给出评估结论。
五、数据收集和分析数据收集是评估的重要环节。
上海法院会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相关数据,如市场调研、查阅公开信息和与相关机构取得联系等。
收集到的数据将进行分析和整理,以便于后续评估的进行。
六、现场勘察和调查根据需要,上海法院将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
现场勘察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房地产的实际情况,包括建筑物的状况、周边环境、交通状况等。
法院会派出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记录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七、评估报告编制在数据收集和现场勘察完成后,上海法院将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是评估的结果和结论的正式呈现。
评估报告通常包括房地产的基本信息、评估方法的选择、数据收集和分析的结果、现场勘察和调查的情况,以及评估结论等内容。
八、评估结果公告上海法院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告。
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网站上发布,也可以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评估结果的公告是为了保证评估的透明性和公正性,让所有的相关方都能够了解评估的结果。
鉴定意见质证
鉴定意见质证鉴定意见的质证-08-29刑事事务作者:张成鉴定是“法官背后的法官”在存在鉴定意见的案件当中,鉴定意见几乎无一不左右着判决结果:罪重或罪轻,甚至有罪或无罪高高在上的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往往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不得其法,沦为鉴定意见的被动执行者,“鉴定审判”往往代替了法官的审判工作例如:故意伤害害中伤残程度的鉴定、故意杀人案件中死亡原因的鉴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痕迹、车辆性能、车速鉴定,危险驾驶案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毒品案件中毒品成份、含量、数量的鉴定、涉财类犯罪中财物、房产等价值的评估鉴定、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冒伪劣产品案中销售数额的审计报告、会计鉴定,等等但是,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整体鉴定能力还是参差不齐的在某些鉴定领域或者说某些地方的鉴定市场中,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员管理、鉴定意见的出具都相当混乱比如常见的房地产价格鉴定、审计鉴定、名贵饰品、奢侈品、古玩字画的鉴定等等正是大量简陋、粗糙、令人发指的不负责任的鉴定,蒙蔽了司法人员的法眼,树立了司法机关将冤错案件进行到底的决心“想赢的律师要比检察官强在哪?”,强在我们知识体系的更深入,对案件的把握更透彻,捍卫人权的决心更强大有发现、揭露、推翻控方鉴定意见的能力,就是我们刑辩律师必须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有时需要借助外力的一项基本技能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大体来说,鉴定意见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种类我们在财产犯罪类案件中常见的价格鉴定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不属于严格意义的鉴定意见还有常见的审计报告,也不属于鉴定意见,但由于在案件中比较多见,在本文中也有所提及,后文中不再专门注明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对象是否符合鉴定范围鉴定对象是具体案件中涉及专门知识需要由鉴定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就其专业问题给出意见的对象比如字迹、光盘中的内容、物品的化学属性等等鉴定机构在依法登记时都有鉴定业务范围,侦查机关就某鉴定对象的某专业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要符合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常见的超范围鉴定比如审计报告中对审计结果得出的数额认定为系违法所得,就属于对专业问题进行了法律评价,越俎代庖干了超出专业范围的法律评价的活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XX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中,对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作了规定,比照辨别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的鉴定中,可能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会有更细致的规定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需要由两名以上有事故认定资格的交通警察出具,这种资格一般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颁发此外,还有复核人的问题在鉴定中,一般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还要有一名复核人,复核人不能是鉴定人超出鉴定范围鉴定,也属于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不合格的一种比如在交通事故成因鉴定中,对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进行了论证分析,这既属于超出鉴定范围鉴定,也属于对鉴定事项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鉴定材料的狭义的鉴定材料简称检材检材常见的比如血液、足迹、指纹、唾液、毛发、违禁物品等检材一般从案发现场或被告人、被害人身体部位取得,提取、固定、编号、保管、送检都有详尽的规范要求对相关要求的违反,意味着检材同一性有可能存疑、且检材可能受到污染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X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专门针对毒品案件制定了专门、细致的规范该规定也引起了业内外的高度关注在这一规定之前,公安部办公厅 XX年x月x日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却鲜有人知道其中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第九条规定: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条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在办理案件中,应当注意引用广义的鉴定材料还包括鉴定所依据的检材之外的关于案情的材料重要的补充卷宗中的材料可能影响鉴定意见又未在鉴定意见依据的鉴定材料中列明的,应当指出,提出质疑对鉴定方法的质疑比如,在常见的危险驾驶案件中的酒精含量的检测,就有多个现行有效的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以及若干省、市的地方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的强制性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规定,且该标准是专门适用于行使中的车辆驾驶人的鉴定方法适当,还要审查鉴定设备、仪器是否先进,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日常维护、对衡器进行了鉴定前的校准鉴定意见结论是否确定、唯一在鉴定意见中,偶见“不排除”或者“均系…原因之一”或者“等原因”等字样这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能联系起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比如,在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中,鉴定意见给出的死亡原因是“高度醉酒、情绪紧张、外力等因素”综合导致脑梗病变死亡结合案情,高度醉酒是其自身饮酒所致,情绪紧张是其酒后滋事所致,而外力包括行为人的外力和其自家亲友推搡、拉拽等外力即行为人的外力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排他的因果关系,其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最后该案由一审的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流程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流程
一、收到出庭通知
1.接到法院通知出庭质证
2.确认出庭时间和地点
二、准备质证材料
1.准备鉴定结论书
2.准备相关证据资料
(1)鉴定过程记录
(2)鉴定依据文件
三、到达法院
1.准时到达法院
2.登记并等待法庭安排
四、作证
1.被法院指定作证
2.回答法官和律师的提问
(1)陈述鉴定结论
(2)解释鉴定过程
五、交叉质证
1.律师进行交叉质证
2.回答对方律师的质疑(1)与对方律师互动
六、法庭辩论
1.参与案件辩论
2.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
七、结束出庭质证
1.法院结束质证程序
2.离开法庭。
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1一、房地产司法鉴定委托书可以委托什么房地产司法鉴定委托书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房地产抵押估价、房屋征收评估、房地产税收估价等情况进行司法鉴定。
除了委托之外还有其他的方式,委托并不是唯一的申请鉴定的方式。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类型(一)司法拍卖估价。
涉诉房地产的司法拍卖,需要估价。
这是目前最主要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
(二)分家析产估价。
分家析产主要是因家庭成员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主要有离婚、继承导致的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估价中,最典型的是离婚引起的房产估价。
具体是一方得房,另一方得钱;得房的一方应给得钱的一方多少钱。
(三)损害赔偿估价。
房地产损害发生后,不可回避的是如何解决赔偿问题。
房地产损害的种类主要有:1、房屋受损,如造成房屋门窗变形、墙体开裂、倾斜、倒塌等;2、采光、日照受影响;3、景观、视野受影响;4、辐射问题,如在附近架设高压线、建变电站等;5、噪声污染,如在附近建高架桥、修铁路等;6、各种房屋质量缺陷,如在层高(或室内净高)、保温隔热、隔声、防水、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开发商竣工交付的房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不符合国家标准;7、绿地面积减少、建筑密度增加等;8、发生火灾,如世博会后上海发生的火灾;9、因未能履约(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供货、供款等)使他人工程停缓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10、因对房地产权利行使不当限制,如错误查封,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11、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房地产权利人损害的。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12、因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程序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江苏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程序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司法评估行为,保障司法评估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司法评估更好地服务于诉讼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江苏省涉案财产鉴证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以及评估行业国家标准、准则的要求,结合NJ市司法评估实际,经NJ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NJ市从事司法评估的评估机构共同协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评估机构从事NJ市各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工作性质)司法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为确定涉诉财产的价值或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此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评估机构和其所属的注册评估师从事司法评估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评估行业国家标准、准则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为原则。
第五条(执业条件与范围)从事司法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与项目特征相对应的评估资质,不得从事超出自身资质许可范围、资质等级和资质有效期的业务。
从事司法评估的评估师必须是实际从业的专职注册评估师,未经注册、超出注册期或非实际从业的评估师不得在司法评估报告上盖章、签字。
评估师不得从事超出自身执业范围和执业能力的业务。
第六条(回避制度)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以及评估辅助人员,与司法评估涉及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诉讼活动当事人一方的,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保密制度)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当保守在司法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在司法评估过程中和档案保管期间内,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向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与司法评估事项有关的信息,但因管理需要提供给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和评估行业协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1]8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公信力。
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3月30日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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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法庭质证
背景介绍
定义: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就是指同时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房地产估价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有关房地产价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定的活动。
问题:我国目前普遍存在房地产估价师对出庭接受质证重要性认识不足,估价师出庭率低,有些估价师对出庭接受质证的法律程序不清,缺乏接受质证的专门技巧和心理训练,存在因出庭效果较差而畏惧出庭接受质证的情况。
重要性:随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庭质证在案件审判中的地位将日益突出,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成为案件庭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这将是未来审判活动的发展趋势,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作为鉴定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必然也将遵从这一趋势。
内容提要
1. 前行:法庭质证前的准备工作
2. 正行:法庭质证中的注意要点
3. 结行:法庭质证后的善后工作
4. 案例分享
法庭质证前的准备工作
(一)与经办法官联系时的注意事项
与经办法官联系时,需了解的相关内容:
(1)价值时点:价值时点一般为《委托司法鉴定函》的委托日期,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日期,如踏勘日。
有时也会碰到特殊情况,需要与经办法官沟通确定。
(2)价值定义:需要了解评估的是公开市场价格、使用权价格、租赁价格,还是房屋价格等等;
(3)房地产评估相关情况:了解当事人打官司的原因(如:离婚,析产,继承等)、评估价格的内涵(是评估单价还是总价?是否包括室内固定装修?)等。
如有可能,还要了解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标的物的诉讼价格(即双方心理价位)、处置方式(哪一方当事人得房?哪一方当事人得钱?)等。
(二)与当事人联系时应注意的事项
(1)如为民事案件,应尽可能通知双方到场。
严禁与当事人单方面接触;
(2)尽可能让当事人提供房地产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信息、预售合同、租赁凭证、动迁安置协议等);
(3)如遇到当事人很不配合,需要向法官报备,向其反映当事人的反应、抵触情绪,如果法院要求,就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当事人看现场,或者准备相关资料。
(三)现场查勘时应注意的事项
(1)在与法官联系的过程中,如法官有特别交待的事项,在现场查勘时要当心;
(2)不回答当事人关于评估对象房地产价格的问题;
(3)如需评估室内固定装修现值时,最好在现场查勘时能问一问当事人当时装修的价格。
在拍照片时特别拍几张装修有瑕疵的地方;
(4)如需评估室内部分不易拆除设施的现值时,需记录其型号、规格等,在测算时分别进行计算;
(5)现场查勘时,如发现违章建筑物(或未见证建筑物)或已拆除的建筑物时,
需及时与经办法官沟通处理方式(是否考虑其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6)现场查勘时,如发现有改建(原为复式现改为上下两层等)等,需与经办法官沟通,听取法官的意见。
(7)现场查勘时,如发现有储藏室(产证中未记载)、停车库(产证中未记载)、地下车位等,需现场与经办法官沟通,听取法官的意见(是否包括在评估范围之内)。
(四)撰写估价报告时的注意事项
(1)对于估价师自己不能确定或心存疑问的地方,需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
(2)对于不能确认或有可能存在疑问的地方,需加以设定;
(3)描述委估房地产室内装修时,宜粗不宜细;
(4)如房地产价格中包括装修,技术报告中应将房地产价格和装修价格分开评估(以应对经办法官或当事人可能问到装修价格是多少?)
(5)案例的选取要有依据,任何一个采用的案例,要在做过充分的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再作甄选。
选择的案例要有真实的出处,要有来源,要经得起推敲,可能的话,要去现场看案例的实际情况;
(6)撰写报告时,相关的描述尽可能准确,模糊不清的宁愿不写,不能写错。
法庭质证中的注意要点
(一)接到出庭通知后需做好充足准备
心理准备
房地产估价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初就应该做好出庭质证的思想准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细致的庭前准备。
对于从未参加过出庭或者出庭经验不足的估价师,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
估价师需要克服胆怯心理、树立出庭的自信心,学会自我暗示、自我鼓励,调整好心态,要知道你并不是被审的犯人。
重温案情
评估报告提交后一般要十几二十天之后才会收到出庭通知,间隔时间较长,因此估价师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立即调阅档案资料,温习案件内容,包括当时看现场、做报告时相关沟通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关于报告描述、报告测算,察看一下是否有需要准备的内容;做到对案件所涉及的技术、程序、法律法规等问题了如指掌。
准备问答提纲
估价师收到出庭通知时,若附带有质询提纲,则可根据质询提纲有针对性地准备回答。
若无质询提纲,则需与经办法官进行联系,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所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的焦点,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尤其要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上下功夫,做到心中有数。
着装准备
仪表是一种无声的语言,显示着一个人的个性、身份、素养、及其心理状态。
在法庭质证中,端庄得体的仪表和干净整齐的着装能体现估价师良好的职业形象,给法官及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能在很大程度上赢得其好感和尊重,对质证成功亦可起到不小的作用。
男士
三色原则:指服饰色彩在正规场合时,全身的颜色不得多于三种,包括上衣、下装、衬衫、领带、鞋和袜。
女士
女士服饰的选择余地较大,裙装、裤装均可,可以有意识地体现自己干练、智慧、独立的一面,颜色可以选择鲜艳亮丽一些,但是不能颜色杂乱,以同一色系的搭配为宜,
如果穿短裙,长度在膝盖上10公分处为宜。
也要根据自己的身材来衡量,以协调合身为原则。
带入法庭的材料及物品准备
估价材料
主要包括估价委托书和相关附件、现场勘验调查记录、市场调查资料、工作底稿、测算过程、估价结沦、审议记录、送达回证等
质证材料
包括对质证重点的书面答辩材料、对预测可能出现问题的答复(如估价程序、估价方法、机构和人员资格等疑问)以及一些政策法规、文献资料的准备。
相关证件
估价师在出庭时应当准备好身份证、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证件,以备法庭查验。
(二)法庭质证中的常见问题及应答
常见问题
关于价格高低的问题
针对估价报告中相关描述的提问
关于估价程序方面的问题
第一类问题:一般回答:我们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经过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考虑了评估对象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在估价时点的价格。
第二类问题:一般不针对细节回答,而是从大方向上、以专业的口径来回答,不是当事人问一句我们答一句。
为了应对第三类问题,估价师平时要做好详细记录。
切记做法院项目的时候,任何程序、流程都要做相关记录,以便在法庭上应对当事人的质询。
且在每一个工作流程都要做得细致到位、合规合法,在工作流程上不能被当事人抓住把柄。
(三)回答问题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少说慎言
回答问题仅限估价范围
保持中立态度
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
神态自然得体
着重回答程序方面的问题
法庭质证后的善后工作
补充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提高
针对不足之处加强学习和培训
房地产估价师现场查勘时要回答当事人关于评估对象房地产价格的问题。
否
房地产估价师出庭质证时要携带估价材料、质证材料和相关证件等。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