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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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
作者:管理员发布日期:2008-09-17
近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
意见要求严格准入制度,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备标准和要求,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教育、省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程序招收。对纳入招生计划、经省招生机构统一录取的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按照核定的规模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学校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收费标准、取得学习证书办法和学生非学历教育身份。
民办高校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按照隶属关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民办高校为学生提供方便而代收代支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定期公布”的原则,并事先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学生入学后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意见还强调,民办高校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民办高校教职工在职务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高校教职工同等待遇,其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与评审,纳入全省高校教师管理范围。
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