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剖析】有限合伙企业做(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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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的投资家不同,创业投资家不仅投入资金,而且用他们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和信息网络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更好地经营企业。创业投资是以权益资本的方式存在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形式,其投资运作方式是投资公司投资于创业企业或高成长型企业,占有被投资公司的股份,并在恰当的时候增值套现。公司和合伙企业作为创投机构的两种组织形式,二者是否都

能做拟IPO企业的控股股东呢?一、创投公司能否成为拟IPO企业的控股股东?创业投资公司一般只投资于还没有公开上市的企业,他们的兴趣不在于拥有和经营创业企业,其兴趣在于最后退出并实现投资收益。由于创业投资的资本较公共股票市场投资资本流通性要低很多,所以其追求的回报率也相对高一些。大部分创业投资公司为了减少风险,不谋求在企业的控股地位,只有在投资公司谋求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方向时才会刻意追求成为最大股东。分红不是创业投资家经营运作追求的目标,创业投资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被投资企业的快速发展,来带动它的投资增值,并在恰当的时候套现退出。另外,创业投资公司一般投资初创企业,从开始投资到被投资公司IPO后退出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果谋求控股股东地位,在被投资公司IPO时,不但要面临审核部门对被投资公司上市后股权是否稳定的疑问,而且要遵守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如此导致投资周期过长,风险增大,似乎与创业投资公司的追求相违背。当然,创业投资公司作为拟IPO企业的控股股东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并且已有先例,比如荣信股份。2007年3月7日,荣信股份IPO审核通过,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左强和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港产学研)。深港产学研成立于1996 年9 月4 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厉伟,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39 号国际文化大厦2805A、2805B 室,主营业务: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深港产学研持有公司24%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需要注意的是荣信股份有两个控股股东,为左强和深港产学研。 2010年一个过会失败的案例是巴莫科技。巴莫科技的控股股东盈富泰克是一家创投公司。招股书显示,巴莫科技2002年8月由盈富泰克、世纪之舟创投、津能投资、张志国、杨安平合资设立,其中盈富泰克出资1500万元占63.83%的股权,经多轮股权变更后,持有公司2758.3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35.59%,为第一大股东。当然,巴莫科技被否的原因还有其他,但是,创投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长远规划的持续稳定还是存在有潜在的影响。而荣信股份的双控股股东模式是否打消了审核机构对这

方面的忧虑呢?在这方面,创投公司做拟IPO企业控股股东时需要注意。二、有限合伙能否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有限合伙要想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前提是有限合伙能够做上市公司的股东。在2009年11月20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之后,合伙企业做拟上市公司股东就不在存在法律和实务上的障碍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就是合伙企业获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第一家有限合伙做股东的上市公司应该是康芝药业。2010年5月5日,康芝药业IPO通过证监会审核,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持有公司6.90%的股权。南海成长成立于2007年6月26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25,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23-1-6路卓越大厦1902B,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包括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郑伟鹤和黄荔3名普通合伙人及钟兵等45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做拟IPO企业股东没有问题,但是,有限合伙做控股股东是否可行呢?目前上市公司中,合伙企业做控股股东的案例有兆驰股份。 2011年9月27日,兆驰股份(002429.SZ)公告称,控股股东深圳市兆驰投资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20日起工商注册信息变更为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控股股东持有兆驰股份45499.13万股,占总股本的64.19%。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直接采用从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的方式,来自于新疆的创新。这种创新是来源于以下三个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目前有据可查的只有新疆有相关政策,且得到监管部门认可。除了新疆之外,还没有找到其他地区相关的变更案例。这也导致后来者威海广泰、科士达等采取了与兆驰股份相

同的操作手法。三、有限合伙能否成为拟IPO企业控股股东?

从案例来看,有限合伙做拟IPO企业股东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都没有问题,可是有没有合伙企业身为控股股东直接作为发起人上市呢,最近的案例为2016年7月8日过会的贝达药业。从其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得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凯铭投资(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企业名―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贝成投资(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YINXIANG WANG,其中,凯铭投资持有公司22.2400%的股份,贝成投资持有公司7.5000%的股份,YINXIANG WANG 持有公司6.5071%的股份。贝达药业过会明确了IPO审核中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发起人的控股股东

无障碍。四、有限合伙做控股股东,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仍然以贝达药业为例,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丁列明和YINXIANG WANG,丁列明和YINXIANG WANG 共同控制公司。丁列明通过凯铭投资和贝成投资间接控制公司29.7400%的股份、YINXIANG WANG 直接持有公司6.5071%的股份,同时,丁列明和YINXIANG WANG 之一致行动人FENLAI TAN 直接持有公司1.2000%的股份。因此,丁列明和YINXIANG WANG

直接及间接持有及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为37.4471%。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解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下:丁列明、YINXIANG WANG通过直接、间接方式共同持有或控制公司股权,共同担任公司董事,并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及总裁等重要职务;两人基于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共同的经营理念,共同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在重大决策中保持一致行动。丁列明、YINXIANG WANG已采取了签订关于共同控制的《一致行动协议》和股份锁定承诺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长期稳定的措施,其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在最近两年以及在未来可预期时间内能够稳定、有效地存在。丁列明、YINXIANG WANG共同构成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创业板发审委2016年第4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请保荐代表人结合发行人成立时的股东情况、技术来源、研发人员及流程、公司及商号名称、股权变动及资金支付、Beta Pharma Inc.(以下简称BETA)的实际权益人情况、相关股东的共同行为等说明未将BETA列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发行人或其股东BETA目前在境内外涉及若干诉讼,请保荐代表人就该等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技术或其他资产产生重大影响说明其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从公司的股权结构图也可以看出BETA持有贝达药业7.9569%的股权。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Fox Rothschild LLP(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BETA 系一家依据美国特拉华州(State of Delaware)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BETA共获授权发行股票150,000,000股,每股价值0.00001美元,自然人DON ZHANG为BETA 唯一股东,持有其全部已发行股份100,000,000 股。BETA 自成立以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BETA 主营业务是为医药企业提供合成和筛选小分子化合物的合同外包研发业务,同时也独立合成及开发针对肿瘤治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分子化物,主要经营地位于中国境外。”针对证监会的反馈,关于为何未将BETA列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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