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假相关规定
上海婚假产假规章制度文件
上海婚假产假规章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稳定和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婚假权利,为职工提供适当的产假假期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职工应当依法享有婚假和产假的权利,并尊重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二章婚假规定第五条职工在婚姻登记日起计算,累计满一年者,享有十天带薪婚假。
第六条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和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选择适当的时间安排婚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关心职工的婚姻生活,积极支持职工的婚假安排,并不得强制职工取消或延期婚假。
第八条职工在享受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的工资待遇,不得降低职工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职工在婚假期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婚假时间,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并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
第十条职工享有婚假期间的各项福利待遇,如有意外或疾病情况,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享受相关保障待遇。
第三章产假规定第十一条职工怀孕满六个月的,可以享受产假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假条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职工产假期间,如身体情况不适,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请假并提供医生证明,得到用人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职工产假结束后,如需要延长休假时间,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关心职工的生育健康和家庭生活,确保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条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保持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并配合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四章福利待遇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产检、生育津贴、产前检查、产后恢复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生育保健知识、育儿指导、家庭生活支持等帮助和服务。
上海产假规定
上海产假规定
上海产假规定是指在上海地区的女性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享受的假期和权益。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妇女用工特殊保护期和哺乳假等假期。
首先是产假,女职工怀孕满28周时,可以申请休产假。
产假
的具体时长是98天,即从产假开始日起计算,至产假满98天的当日结束。
如果是多胞胎妊娠,产假增加15天;如果产妇
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长休产假,可以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延长休产假到120天。
其次是妇女用工特殊保护期,即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特殊保护期。
在生育后的一年内,女职工享有特殊保护期。
特殊保护期内,雇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享有恢复工作权利,但在此期间不得从事对身体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工作。
此外,哺乳假也是上海产假规定的一部分。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结束后,享受14周的哺乳假。
即女职工的孩子出生后满六个月,在享受孩子哺乳假之前,有权利每天工作两小时,并且有权利要求雇主提供相应的休息场所或者延长工作时间。
在享受这些产假期间,女职工仍享受相关的工资待遇。
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工资待遇的标准是在产假前一年的平均工资。
妇女用工特殊保护期和哺乳假期间,女职工工资待遇依然保持不变。
总体来说,上海地区的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享有相对较长
的产假和特殊保护期。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确保她们可以充分休养和照顾孩子,同时也为雇主提供了合理的安排和预期。
上海二胎产假规定
上海二胎产假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生二孩也有158天产假新《条例》增加了产假,主要是让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二胎产假是否和第一胎产假一样?计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
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不再延长30天。
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
由此可见,生育第二胎和第一胎的产假相比,女方少休30天。
虽然产假少了,但是仍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公司会根据以上最新公布条例,进行上海区域员工相关假期管理。
北京和成都区域员工假期,等到相关假期条例正式公布后,根据各地方政策进行相应管理。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海市女职工产假多少天?
上海市⼥职⼯产假多少天?上海⼥职⼯产假最长可以休158天。
怀孕7个⽉以上,如⼯作许可,经本⼈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
⼯资按照员⼯以往每⽉实发⼯资标准的⼋成发。
另外,晚育假⼀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
⼀、多少天?1、本市⽣育享受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本市⼥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上海市⼥职⼯待遇有关规定的⽂件有效期延长⾄2022年12⽉31⽇,本市⼥职⼯产假最长可达158天。
⼆、上海职⼯有哪些产假待遇?1、保胎假,按照发保胎假是由医⽣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资。
2、产前假,⼯资按⼋成发。
怀孕7个⽉以上,如⼯作许可,经本⼈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
部分属于地⽅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资按照员⼯以往每⽉实发⼯资标准的⼋成发。
3、产假,⽣育津贴在实⾏⽣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付;在没有开展⽣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付,标准为⼥职⼯⽣育之前的基本⼯资和物价补贴。
三、上海现在是多少天?2017年1⽉1⽇以后的,不再享受,婚假为3天,在2017年1⽉1⽇前登记但还未休假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计10天。
按照新修改的《》的规定精神,2017年1⽉1⽇以后符合规定⽣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育假的待遇。
有关延长⽣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与计划⽣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晚育假⼀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资,按照本⼈正常出勤应得的⼯资发给。
综上所述,产假是⼥性职⼯享受的基本劳动待遇,各地执⾏的标准不同,上海市在最新办法中明确⼥职⼯的基本产假天数是98天,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最久能休158天。
上海市产假规定2022年是多少天
上海市产假规定2022年是多少天上海市⼈民政府规定的产假是128天,此外,男性可以享受10天的陪产假,产假期间,正常情况下⼥职⼯能领⽣育津贴,单位没有给参加⽣育保险的,产假期间要照常发⼯资。
产假期间被公司违法辞退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市是多少天?上海产假规定是128天。
《上海市⼈⼝与计划⽣育条例》第三⼗⼀条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规定⽣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外,还可以再享受⽣育假三⼗天,男⽅享受配偶⼗天。
⽣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按照本⼈正常出勤应得的⼯资发给。
第三⼗⼆条公民实⾏计划⽣育⼿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产假期间被辞退申请仲裁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第⼆⼗七条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向对⽅当事⼈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当事⼈同意履⾏义务⽽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不能在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存续期间因拖⽋劳动报酬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的,应当⾃劳动关系终⽌之⽇起⼀年内提出。
三、产假期间被辞退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本⼈或其委托⼈提交仲裁委,⼀份由申请⼈留存;(⼆)明。
申请⼈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是⽤⼈单位的,提交本单位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份证明、委托代理⼈⾝份证明、等;(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或协议)、解除或终⽌合同通知书、⼯资单(条)、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四)申请⼈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应当提交。
上海产检假规定
上海产检假规定上海产检假规定是指在上海生育的孕妇可以享受的产检假期,以下是对该规定的介绍: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女性从怀孕开始到生育结束期间,享受一定的产检假期。
该产检假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产检假期,即产前检查的假期;二是生育假期,指分娩后恢复期和哺乳期的假期。
首先,产前检查的假期。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怀孕开始到分娩前的六个月内,女性可以享受病假,每次不得超过15天。
而产前检查的假期可以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不同于病假,产检假期更注重的是对孕妇进行相应的体检和检查。
其次,生育假期。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年假生育假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女性生育之日起,享受生育假期。
生育假期一般为98天(公务员为128天),其中包括了产前检查的时间。
这段时间内,女性可以休息和照顾新生儿,进行产后恢复。
需要注意的是,产检假期和生育假期的具体安排需要与雇主达成一致,并且在享受假期期间,个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此外,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在产检假期内若需要住院,除生育保险按比例支付的工资外,政府还提供了一次性产假补助。
这些政策旨在保护孕妇和新生儿的权益,支持女性的生育意愿,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上海产检假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孕妇在怀孕期间的健康和安全,为她们提供充分的休息和照顾新生儿的时间。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社会和家庭对孕妇的关心和支持,为她们提供舒适和安心的生育环境。
同时,也为雇主提供了相应的安排和补偿标准,保障了雇主与员工的双赢。
以上是关于上海产检假规定的介绍。
上海产假是158天还是98天
上海产假是158天还是98天一、2023年上海产假规定是怎样的?一、上海产假规定是怎样的?1、上海产假规定(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二、女性职员若是在产假期间被单位辞退怎么办?1、女性职员若是在产假期间被单位辞退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上海市最新哺乳假
上海市最新哺乳假上海市最新哺乳假上海市最新哺乳假【1】(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1、产假假期:(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
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上海市产假规定
上海市产假规定
上海市的产假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者产假护理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而来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满3个月时,即可享受产假。
上海市对产假的具体规定为:女职工在怀孕满3个月后,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其中包括14天的生育假和114天的产前假。
而对于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情况,可以再额外增加15天的
产假。
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支付基本工资的100%,其中
生育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支付,产前假期间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也不会失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及相关权益。
除了产假之外,上海市还为女职工提供了护理假。
女职工在生育后的1年内,可以享受护理假。
护理假的具体安排为:对于女职工的第1胎,享受156天的护理假;对于女职工的第2胎
及以上,每胎再增加7天护理假。
护理假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但女职工可以申领生育津贴。
此外,上海市还为女职工提供了哺乳假和照顾假。
女职工在生育满4个月后,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连续工作时间超过
6小时的,应当有休息和喂养母乳的条件。
对于已经断奶的孩子,女职工依然可以享受每天1小时的喂养母乳的时间。
而照顾假是指女职工有需要照顾未满3周岁的婴儿或者在医院接受
抢救、治疗的严重患病的儿童时,可以享受最多15天的照顾假。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产假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既考虑到了女职工在怀孕和生孩子期间的权益保护,也考虑到了工作单位的经济压力。
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女职工的就业保障和家庭和谐发展。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海)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
海)
标题: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海)
一、产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的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
2. 待遇:产假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二、产前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工作许可或者工作单位同意,可以请产前假两个月。
2. 待遇:产前假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三、哺乳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婴儿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有两次每次半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
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两次,也可以分开使用,但累计不超过八小时。
2. 待遇:在规定的哺乳时间内,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四、保胎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的,经区县(自治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保胎假。
2. 待遇:保胎假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总结:上海对于女职工的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和保胎假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待遇。
这些假期旨在保护女性员工的权益,促进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平衡。
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些假期和相关的待遇。
最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全文.doc
2019年最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现就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
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021上海最新法律规定产假多少天-上海产假待遇标准
2021上海最新法律规定产假多少天?上海产假待遇标准产假:98天30天(晚育)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第一、单胎顺产者,赐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裂开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上海产假待遇标准第一,保胎假,工资根据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需给假的状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根据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洁说来就是:1. 假如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2. 假如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根据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上海产假如何产假维权女职工的特别劳动爱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实行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上海二胎产假政策详解,如何申请上海二胎产假
上海二胎产假政策详解,如何申请上海二胎产假上海二胎产假政策详解在中国,女性享有产假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在上海市,为了响应国家政策,也对二孩家庭的产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上海市的二胎产假政策。
产假的时间根据上海市的规定,二胎产假的时长和一胎相同,即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含有15天的集体加班。
另外,女职工在休完产假后,还可以申请产前降班、产后哺乳及带薪假等其他的相关福利。
在享受产假期间,女性职工根据原工资的100%领取工资,而产假期间,企业要赐予女性员工的社保缴纳费用,则由企业三年内与员工商定的双方缴费比例总额平均摊派到13个月的工资上。
产假的申请在享受产假福利时,女性职工需供应具体的证明材料,以便身份认证,证明其本人为该企业在职女员工,首先需要预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明、工作证件、户口簿等重要证明文件,同时还需要办理相应的准生证,证明自己符合生育规定。
预备好一切材料后,需要认真阅读企业内部的相关政策,尤其是对于产假休息期间的流程及相关支配,以免和企业产生信息不对口的状况发生。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提交女性员工的请假条或离职申请书,以便企业能够准时把握到员工所需福利金及其他相关补偿措施的发放工作。
产假的补贴根据上海市的政策,女性职工在享受产假时,企业需要供应肯定的补贴措施,让女性员工更好的应对其家庭的开支。
目前大部分企业的补贴标准都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各类福利项目也是根据法定要求进行发放。
如何保证员工的各项权益,在细节处理方面要把握到位。
假如消失了女员工福利不周全的状况,那么就要依据企业的工作规范,准时处理或调整措施,以便顺当地把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完毕。
产假的留意事项得知自己怀孕后,需要在预产期前三个月内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但是在申请产假时,需要向组织单位出具健康证明,证明自己能够工作或经过单位同意解除合同,全职工作会对胎儿产生损害。
同时,女性在妊娠期要留意身体的自我爱护,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和饮食习惯,准时就医并定期做好各项健康检查。
年上海产假国家规定解读
知识创造
年上海产假国家规定解读
依据中国国家规定,上海市的产假与全国其他地区基本相同。
以下是对上海产假规定的解读:
1. 产假的基本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产假。
产假最长为98天,其中包括14天的全薪假期和84天的部分薪假期。
2. 产假的休假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全薪待遇。
即使雇主支付不全,也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 产假的休假前后:女职工在产假之前和之后可以享受部分薪期。
其中,女职工有权选择在生育前7天休假,也可以在生育后的42天内休假。
4. 多胞胎产假:如果女职工生育的是多胞胎,享受的产假可相应延长。
对于双胞胎儿,产假可延长15天;对于三胞胎儿,产假可延长30天。
,对于同一胎产生的超过3个婴儿,也可根据当地规定相应延长产假期限。
5. 父亲陪产假:上海也规定了父亲陪产假。
父亲可以享受5天的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雇主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为一般解读,具体情况可能会因个别公司或雇主而有所区别。
,为了确保准确的规定和福利享受,请与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咨询和确认。
1。
上海产假规定2017
上海产假规定2017
上海产假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产假的基本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和分娩后,享受产假。
产假的时间为98天,即14周。
2. 弹性产假:在法定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可以申请弹性产假。
具体申请弹性产假的时间长度由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 哺乳假: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
该假期可以在工作时间中灵活安排,但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4. 产前检查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女职工根据需要请假。
产前检查假不计入产假期限。
5. 工资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的100%。
企
业可以为女职工提供更高的工资待遇。
6. 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可以根据规定申请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标准和具体发放方式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确定。
7. 公司福利:部分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额外的产假福利,如产假津贴、产假期间的健康保险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是上海市的产假规定,具体待遇和规定还应根据当地政策和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此外,在
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多胞胎分娩、难产等,女职工可以根据特殊医疗证明延长产假期限,具体时间由当地相关部门确定。
2024上海产假规定有哪些
2024上海产假规定有哪些(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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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产假工资怎么算
上海的产假工资怎么算上海的产假工资怎么算?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上海产假工资的计算法方法,仅供大家参考!上海的产假工资怎么算享受生育保险的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3000元,该费用已多年未调整,普遍反映补助水平过低.关于缴纳三金不享受生育保险的员工,单位是否要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的问题,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专家们也有不同意见,但本人认为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及在生育保险推行前女工生育费用单位全额报销的实际情况,该生育医疗补助费单位还是应该支付的。
法律解读问:想请问女职工请产假,工资如何计算呢?是按基本工资还是按正常工资给?答:■产假工资就是生育生活津贴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可以理解为小伙伴们口中所说的“产假工资”。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标准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标准取决于: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即产假天数)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根据生育妇女缴费情况核定,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天数享受情况相信大家都比较了解,我不再赘述,下面主要来聊聊缴费情况如何影响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保累计满一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上海2022年产假新政策
上海2022年产假新政策2022年上海产假政策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产假增加30天。
4、什么是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5、98天产假与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假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明确解释:“98天里并不包括晚育假。
产假是产假,晚育假是晚育假,两者享受条件不同,不会因为产假增加了,就减少晚育假。
”这也意味着,202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享受到128天假期,享受晚育假的条件包括:必须是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而对于剖腹产等符合难产条件的女职工,则可以享受到143天的假期。
女性:产前假2.5月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
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30天在上海,女职工年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且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晚育假30天。
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哺乳假6.5月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男性: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女性的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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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医疗津贴3000元。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
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
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
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
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