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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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陈义,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本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乌石塘村兴旺南路88号
为原告魏燕诉答辩人陈义离婚纠纷案件,现答辩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法答辩如下:
一、关于婚姻情况及离婚态度。
答辩人同意离婚,但对原告诉称的婚姻事实认为完全属于虚构和颠倒黑白,具体答辩如下:
1、原告认为在家庭生活中任劳任怨、毫无怨言完全不真实。事实上,作为答辩人陈义系渔民,生性憨厚,勤劳刻苦,为了家庭和孩子长年累月在船上工作,可以说是风里来、浪里去,那才称得上任劳任怨、毫无怨言。但原告呢?不知早晚的打麻将,结交一些交狐朋狗友,最不能容忍是,原告竟参与放高利贷,导致家庭债务越来越多。其中在2011年7月份,答辩人和女儿外地旅游回家,原告就跪倒答辩人面前,说她将家里房产证给放高利贷人抵押借款15万元,现在她被人逼死,请答辩人救救她。而答辩人为了夫妻之情,于是就和她母亲到刘国强地方(本案涉及的借款)借款,亲手将15万元拿给放高利贷的社会上人,并将房产证拿回。但原告仍不思悔改,以买船的债务要周转为名,多次由我母亲出面借款,很多本案涉及的借款均是魏燕将钱借来后出借给李久辉等人和顺母人舒燕赚取利息,大概合计几十万,现在都没有收回。夫妻感情破裂原因也是基于原告这种行为导致的。
2、原告认为答辩人父亲因死亡拿到赔偿款就开始嫌弃原告的说法更是无中生有,作为陈义的父亲辛苦、苍老一辈子,为了答辩人家庭也是省吃俭用,辛辛苦苦在船上干了3年,考虑儿子家庭负债,连工资都没有拿过。父亲的死亡对答辩人家庭是最严重的打击,这个死亡赔偿款也是父亲的命钱,怎可能象原告的说法是答辩人因为一夜暴富一样嫌弃原告呢?原告的说法是在愚弄大众、亵渎答辩人家人,完全怡笑天下。事实上,因为答辩人父亲死亡有一笔赔偿款,而原告认为他是媳妇,应该掌管赔偿款,于是在父亲未出殡前三番五次的索要赔偿款,答辩人没有答应她的各种要求,她便开始大吵大闹,并发生自己打自己,头去撞墙行为,众亲戚再三请求因答辩人父亲没有入土,叫她不要这么闹,可是她不仅不
听这些,还诬陷说我家的亲戚一起打她。并舍下女儿和尸骨未寒的公公,在出殡那天她和她的家人一个都没有出现过。如果按照原告说法,是因为生病不能参加,那她的家人呢为何不来,连最起码的人之常情和孝道均荡然无存,原告的说法完全是托词。
3、关于原告陈述答辩人私自出卖浙普渔42321渔船的事实也是虚假的。因为借款很多是魏燕出面一起借的,她一直提出让答辩人卖船还债。答辩人没有办法,只好将船只出卖还债。
二、婚生女儿陈佳纹应当归答辩人抚养。
在女儿出生至今9年期间,是答辩人妈妈倪密芬亲手带着,一直带到上小学,特别是自原、答辩人分居之后,原告不知早晚在外打麻将,不顾女儿的说和学业。女儿只好由答辩人及母亲每天上学和放学带到乌石塘,天气炎热和寒冷时候,也是答辩人开着电瓶车将女儿每天带到家里,让她吃饱穿暖。而答辩人作为母亲根本不心疼,连大洞岙居住的房屋也出租给别人,完全不顾及到年幼孩子上学的辛苦。因此,基于孩子一直由答辩人在抚养,请求法庭将孩子抚养权判给答辩人。
三、关于共同财产
1、坐落于朱家尖中欣路301-21号房屋系夫妻共有没有异议;
2、坐落于朱家尖大洞岙供销集资房404室系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
3、浙L77774车辆价值3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4、原告出借给李久辉30万元和顺母舒燕17万元,合计47万元债权要求要求共同享受。
四、关于共同债务
原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为2441176元。其中船舶出卖款200万元,柴油补贴39万元,合计239万元,均归还了夫妻共同债务,现在债务尚有5万元,要求答辩人共同承担。
综上,请求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此致
普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同居关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即同吃同住同居必须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
第一次离婚案件被告代理人是一般代理,因此涉及到诉请的承认、变更、放弃均需要被告授权,且代理人也根本没有承认过原被告同居事实,原告完全是断章取义,且第一次开庭被告没有出庭。
1收条明确载明钱是陈义出资,没有原告的名字;
2出卖人的笔录:法官审:404室房屋出卖给谁?答:陈义。合同和谁签订的?答:合同是我老公签字,对方陈义签名。
3协议书是伪造的,这个事实已经很清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4、关于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