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中国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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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介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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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1、在开证行(或保兑行,下同)提出不符点之前,被保险人即已发 现不符点且获得买方书面承诺接受不符点的情况下,保险人扩展承 保因保单条款所列买方商业风险及政治风险引起的损失。 2、在被保险人未获得买方书面承诺接受不符点或在开证行提出不符 点之后获得买方书面承诺的情况下,保险人扩展承保买方收货后的 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或者拖欠货款以及保单条款所列政治风险引起 的损失。 3、在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以空运、陆运等方式出口,被保险人将有效 提货单据自寄买方,运输单据是收货收据,提单记名抬头等被保险 人丧失货权的情况下,保险人扩展承保买方收货后的破产、无力偿 付债务或者拖欠货款以及保单条款所列政治风险引起的损失。
2.买方拖欠:90% 3.拒收货物:80%
特殊情况:东欧等少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风险赔 付比例为50%,可视情况予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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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
1、为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扩大 业务,防范风险,安徽省商务厅对于投保 的企业采取保费扶持政策,扶持比例去年 40%,今年60%
2、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保险成本
91—180天
A1 A2 B1 B2 C1 C2 D1 D2
按不 同的 结算 方式 风险 依次 递增, 因此 费率 也将 依次 递增
注:我公司将世界各贸易国家分为九类,我司目前只承保前八类国家,诸如阿 富汗、伊拉克等第九类国家,我公司暂不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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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比例
• 政治风险:90% • 商业风险: 1.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90%
1、采用远期信用证
由于远期信用证能够给予买家以信用支持,买家可以先行提货, 因此一般都会对汇票进行承兑
只要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承兑汇票后,银行就必须承担无条件的 付款责任,因此信用保险就可以承保银行到期不付款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介绍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介绍

不超过12年 总信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不超过12年,总信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 贷款利率:应参照贷款的市场利率水平,采用其他利率水平应该 贷款利率:应参照贷款的市场利率水平,
符合中国信保的有关规定; 符合中国信保的有关规定;
• 贷款货币:美元或中国信保可接受的其他货币。 贷款货币:美元或中国信保可接受的其他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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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险各产品承保金额对比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单位: 单位:亿美元
2006 2005 2004 2003
买贷保险
卖贷保险
再融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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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 2010年11月4日
中长期险业务未了责任分州别结构图
(2006年末统计) 2006年末统计)
8.90% 13.00% 48.70% 亚洲 非洲 拉丁美洲 欧洲
主权和准主权担保(财政部、中央银行) 主权和准主权担保(财政部、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担保(第三国、本国) 商业银行担保(第三国、本国) 商业企业担保 现金流抵押(共管账户) 现金流抵押(共管账户) 财产和权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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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 2010年11月4日
内容提要
• • • •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介绍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投保流程及建议 案例: 案例:奇瑞汽车出口拉美某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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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 2010年11月4日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
商业风险
-债务人宣告破产、倒闭、解散和清算; 债务人宣告破产、倒闭、解散和清算; -债务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债务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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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

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
3.3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雇主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受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第三人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 雇主责任保险
劳工补偿制度是一种因劳工损伤或职业病导致工资损失或医疗费用时,对其本人或家属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二、责任保险法律基础
2.3 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 实际违约 — 预期违约 侵权责任 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责任保险法律基础
2.4 侵权行为的种类 过失侵权 当某人应该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却因为没有做到必要的谨慎而使他人遭受到意外伤害 故意侵权 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违法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严格责任侵权 既无过失或疏忽,也非故意而导致使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行为
出口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Investment Insurance)
又称政治风险保险(Political Risk Insurance), 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而开办的保险制度。 包括海外投资保险和来华投资保险。
责任范围: —— 外汇风险 (禁止汇兑的风险) —— 征用风险 (国有化风险) —— 战争、革命、暴乱风险 (战争险,War Risk)
——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 场所责任保险 —— 承包人责任保险 —— 承运人责任保险 —— 个人责任保险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金融机构责任保险, ……

第十四章、出口方面的措施

第十四章、出口方面的措施
第六章 出口方面的措施
第一节、鼓励出口的措施 一、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
出口信贷是指一国政府为鼓励本国 商品出口,通过银行向本国出口厂 商、外国进口厂商或进口方银行提 供的贷款。
(一)卖方信贷 Suppliers Credit
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厂商 提供的贷款,贷款协议由出口方银 行与出口厂商签订,而出口厂商向 国外进口商提供中长期延期付款。
海外投资保险是指一国政府为了 鼓励向不发达国家贷款或以其他有 价证券投资,取得红利或利益而给 予投资者承保的一种信用保险。
(八)、保证商行保险 (Confirming House Coverage)
保证商行保险是指出口商以赊账方 式向国外客户销售货物,其交易由 保证商行予保证。保证商行可在出 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先垫付货 款给出口商。保证商行因担心国外 进口商因政治、经济信用风险事故 无法收回垫付的货款,而向出口信 用保险机构投保上述风险的保险。
3、进口方银行以其取得的款项,贷 予进口商,后者以现汇条件向出口 商支付贷款。
4、进口方银行根据其与出口方银行 签订的贷款协议的条件,向出口方 银行偿付贷款。
5、进口商与出口商银行间的债务按 双方商订的办法在国内清偿结算。
出口信贷与一般银行信贷相比,具 有以下特点:
(1)、出口信贷必须联系出口项目。
(2)已进入港内或区内的商品,无论 是原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无论是其 原样或经加工改了原样的货物,均允 许运进所在国内,但需办理报关手续, 交纳进口税。
(3)准许进入港内或区内的外国商品, 货主可进行拆散、储存、分级、分 类、展览、修理、加工制造、重新 包装、更换标签、同国外或本国商 品混合、再出口等活动。
(一)、经济特区的含义

出口信用保险知识、政策、办理方式

出口信用保险知识、政策、办理方式

理赔评估
保险公司评估索赔,并需要对 货物进行现场检验和鉴定。
资金支付
批准之后,保险公司将批准的 赔款支付给出口商,完成索赔 流程。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实践 建议
出口信用保险不仅是一种保障,更是一个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的机会。以下是在实践中所得到的几点经验 之谈。
使用征信查询出口 目的国客户的信用 情况
政策支持
对外贸易政策
合同监管
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财政、税收、 金融政策,以支持出口信用保 险的发展。
政府鼓励和促进对外贸易,进 一步推广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出口保险合 同监管政策,以降低交易风险, 确保出口商货款得到保障。
出口信用保险的优势和限制
出口信用保险的优势是明显的,但是它也有一些限制。我们需要了解这些,以便更好地使用和应对它的 应用。
注册商号证明 税务登记证 运输单据 贸易委托书
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出口合同及国内外客户信息 产品检验证书或报关单 企业控制人身份及担保
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流程
索赔是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一个责任赔款的请求,而理赔是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条款承担责任的抵赖赔 付。
申请赔偿
出口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 公司提出保险赔偿申请,并提 交相关证明文件。
出口信用保险知识、政策、 办理方式
出口信用保险是为避免出口企业货款违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本文将介绍 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优势、办理步骤和实践建议。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保护出口商货款和投资的金融工具。它为出口商提供许多保护,保证出口商不 会遭受不良贸易行为的损失。此外,它还是一种在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定价的清晰评估措施。
1 优势
2 限制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修订稿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修订稿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修订稿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中信保为中国企业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中国企业在境外市场开展业务的信用风险。

该保险形式主要针对中长期出口合同,覆盖范围广泛,包括机电产品、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投资经营等领域。

首先,企业需要填写承保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合同、财务报表、税务证明等资料,以及具备一定的信用和经营实力。

承保申请书主要包括投保企业的基本信息、出口合同的相关内容、批复外汇核销资格、出口额度及保费等,填写完毕后提交给中信保。

接下来,中信保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批,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经营能力,以及出口合同的风险程度。

审批结果将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企业,包括是否批准承保、承保额度以及保费。

在承保审批通过后,中信保会与企业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保险合同中会包括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赔偿范围和条件等内容,企业需仔细阅读并签字盖章。

随后,企业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费。

中信保会提供收费通知书和支付方式,并提醒企业按时支付。

当企业发生出口信用风险时,需要及时向中信保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未能收到货款的证明、无法履约的证明等。

中信保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企业进行赔偿和理赔。

整个流程中,中信保会派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进行事后管理,包括对保单进行管理、催收欠款、资金管理和报表披露等工作。

总的来说,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在简化手续、提供专业风险管理、降低企业信用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方案,并按照流程进行申请和管理,以保障企业在境外市场的业务顺利进行。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包括:中长期出口卖方信用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包括:中长期出口卖方信用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包括:中长期出口卖方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买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

1、承保范围
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收汇期限超过360天的大型成套设备、机电产品或船舶等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技术成熟、国产化程度为60%~70%(船舶50%)以上,或回报率较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桥梁、电站等融资项目。

2、承保风险
中长期出口卖方信用保险
a) 负有还款责任的各方倒闭、破产、被接管或清盘,或丧失偿还能力
b) 进口商或其还款担保人自商务合同规定的付款之日起未履行还款义务
c) 进口商因故单方面停止或终止执行贸易合同
d) 进口商所在国或任何与偿还债务或履行商务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的第三国政府颁布法令实行外汇管制,限制汇兑
e) 进口国与中国或任何有关的第三国发生战争、敌对行为,以及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其他骚乱,或发生不可抗拒的其他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执行
中长期出口买方信用保险
a) 海外进口商或借款人丧失偿付能力
b) 进口商或借款人拖欠或拒付货款
c) 进口商单方面终止或取消合同
d) 货币不能兑换或汇出
e) 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革命、暴乱或其他政治骚乱
f) 项目所在国取消或限制已执行的进出口合同
g) 项目所在国政府宣布延期支付债务
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
a) 没收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企业征用、没收或国有化,致使其投资全部或部分归于丧失
b) 禁止汇兑指东道国或任何与项目还款有关的第三国政府颁布法令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
c) 战争因东道国与中国或与任何有关的第三国发生战争、敌对行为,以及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其他骚乱等,以致不能继续经营等。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修订稿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修订稿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1、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2、政策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保险程序理赔追偿填写《投保单》《保险单》填写,提交材料及时通报《兴趣函》《意向书》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

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政治事件包括: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2.12•【文号】金规〔2024〕21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21号各金融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现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2月12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信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强化偿付能力管理,承担风险管理责任,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科学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偿付能力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良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出口信保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能定位第五条出口信保公司应当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信用保险等服务,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促进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坚守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发挥政策性保险作用,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贸易强国建设。

第七条出口信保公司应当遵守市场秩序,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互补,发挥逆周期跨周期调节作用,为货物、技术、服务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项目等提供风险保障。

第八条出口信保公司董事会应当适时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确保符合政策性金融机构定位,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1、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2、政策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

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政治事件包括:∙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商业事件包括:∙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买方信贷保险除外责任:∙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资料讲解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资料讲解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介绍目录一、出口信用保险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二、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及需求三、信用保险的作用及国家保费扶持政策四、出口企业使用出口信用保险情况五、几点理念六、什么情况企业应投保信用保险七、产品简介八、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一、出口信用保险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做法,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承担收汇风险来鼓励企业扩大出口。

就出口企业来说,企业投保后,由于国外买家的商业信用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造成的未收汇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给予补偿。

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在英国产生,已有80多年的发展历史,支持的出口贸易占了全球整体出口贸易的15%,欧洲国家的平均比例是20%-25%,个别国家甚至达到了40%,我国目前接近6%。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成立,直属于国务院、国有独资,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非盈利性的保险公司。

她的成立是我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贸的全新经济环境下,参照国际惯例,深化金融保险与外贸体制改革,加大对出口贸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任务是积极配合国家的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加强对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特别是对高技术、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支持力度,在信用保险、出口融资、信息咨询、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为外贸企业提供快捷、完善的服务,为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和出口融资保障,支持国内企业的国际化生存和发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遵循“政策性保险,市场化经营”的原则,主动贴近市场,真正关心出口企业的利益,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并设有总公司营业部、12个地方分公司和7个营业管理部,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并在英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第十四章 中国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四章 中国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进口商(买方)出售大型机械装备或成套设备。
2.出口商(卖方)向其所在地的银行商借贷
款,签订贷款协议,以融通资金。
3.进口商(买方)随同利息分期偿还出口商
(卖方)货款后,根据贷款协议,出口商再用以
偿还其从银行取得的贷款。
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承保的风 险范围
1.进口商和担保人破产、倒闭、解散和被清算;
2.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3.因进口商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引起的
损失。
第三节 中国出口买方信贷保 险
一、出口买方信贷
出口买方信贷具有以下特点:
1.买方信贷是一种中长期跨国的外汇贷
款;
2.买方信贷一般使用OECD组织公布的商
业参考利率或以LIBOR为基础的浮动利率;
3.买方信贷的商务合同可采用L/C、D/
3;进口商(买方)银行以其借得的款项,转贷给进口商(买方),
后者以现汇条件向出口商(卖方)支付贷款;
4.进口商(买方)所在地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分期向出口商(卖
方)所在地的银行偿还贷款。
5.进口商(买方)与进口商(买方)银行间的债务按双方商定的
办法在国内清偿结算。
二、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保的风 险范围
该险承保借款人和担保人因政治和商业 原因不能遵守协议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和 利息的风险。
2.在贸易合同签订后至预付定金前,进口商(买方) 再与出口商(卖方)所在地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这个协议 是以上述贸易合同作为基础的。如果进口商不购买出 口国的设备,则进口商不能从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取得 此项贷款。
3.进口商(买方)用其借得的款项,以现汇付款条
件向功口商(卖方)支付货款。
4.进口商(买方)对出口商(卖方)所在地银行的欠
2.申请开立保函

第十四章 出口信贷

第十四章 出口信贷

三、作用与弊端


1、集中国际闲散资金,解决进出口商资金短 缺问题。 2、促进发达国家民间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 3、加强资金周转,减少流通费用。 弊端: ⑴加重出口国政府负担 ⑵使用不当会加重债务负担。 ⑶信贷与进口设备相结合,不利于进口商进行 价格斗争,成本高。
四、类型
(一)卖方信贷 出口商所在银行为支持出口商以赊销方式 或延期付款方式出售大型成套设备,对出口商 提供信贷的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二)形式
西方国家大致两种形式: 1、同时提供一定比例的政府贷款(或赠款)和 一定比例的买方(卖方)信贷。 2、将一定比例政府贷款(赠款)和一定比例买 方(卖方)信贷混合在一起,根据比例和成分 计算出一个混合利率。
六、出口信贷《君子协定》
1、产生原因 1978年达成《君子协定》,1987年修改 2、基本条款 ⑴专款专用 ⑵贷款比例(最高85%)⑶利率 (将不同国家进行划分,分别规定利率最低限 额)
英国规定商业银行提供出口信贷资金超过其存款的18%时,超过部分由 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予以支持。美国发放出口信贷的习惯做法是由商业银行 与进出口银行共同负担。



2.合股所有制。 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持股的合股公司,既经营 自己的业务,又根据国家授权,提供以国家信誉 为担保的出口信贷业务。 3、私有制 私人全资所有公司。通过合约形式接受政府委 托,代理指定范围的出口信贷。
支付费用




保险费 管理费 0.25%-0.5% 三种方式:1、贷款协议一经签订立即支付 2、第一次提用贷款时支付 3、根据每次提用贷款的金额按比例进行 支付 贷款承担费 0.25%-0.5% 有的贷款规定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开始收取承担费,有 的贷款规定从签订协议之日一个或两个月后开始收取 承担费=未使用贷款额×未使用实际天数×承担费年 率/360(365)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为中国企业的对外贸易和投资提供的信用风险保障,旨在促进中国企业的对外经济合作和国际竞争力。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是指规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权益,减少贸易风险,促进贸易顺利进行。

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进行分析。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明确了中信保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根据该法,中信保是中国政府授权设立的唯一专业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享有独立法人地位。

中信保的主要职责是为中国企业提供信用保险,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规定了中信保的业务范围和保险责任。

中信保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对外投资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针对中国企业的出口交易,保障其在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风险。

对外投资信用保险主要针对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项目中的信用风险。

保证保险主要是为中国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服务,保障其在对外经济合作中的履约能力。

第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还规定了中信保的保险费率和理赔程序。

中信保的保险费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当公平、公正、合理。

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中信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金额,并提供必要的理赔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还强调了中信保的合作机制和监督管理。

中信保应当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信用保险业务。

同时,中信保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对于规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中信保的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保障了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权益,促进了贸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该法还为中信保的业务合作和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增强了中信保的服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在未来,随着中国企业的不断扩大对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

出口信用保险简介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

出口信用保险简介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

目录一、贸易信用保险的背景 (2)二、贸易信用保险对企业的帮助 (3)三、贸易信用保险的投保程序 (6)四、贸易信用保险的展望 (7)附 录: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9)1一、贸易信用保险的背景坏账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在我国尤其严重。

据国家商务部研究院调查统计,我国出口贸易中的坏账率超过2%,远远高于发达国家。

国内贸易中的货款拖欠现象更是司空见惯。

为了推动国内外贸易健康发展,完善贸易市场信用体系,我国政府成立了一家由国家财政提供资本金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向企业提供包括出口环节和国内贸易环节在内的全方位的贸易信用保险服务。

为了避免坏账损失,企业就其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向中国信保投保,如果发生货款不能及时收回的情况,中国信保将向企业支付赔款,然后再向买方追索欠款。

对于出口业务,中国信保承保两大类风险。

一是商业风险,包括买方拒收货物、拖欠货款、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等情形;二是政治风险,包括因买方所在国家禁止进口、战争、动乱、汇兑管制等导致出口企业货款无法收回的情形。

对于国内贸易,中国信保承保买方拖欠货款、破产等商业风险。

不仅如此,中国信保还可以承保上游供应商对企业的赊账供货,也就是说通过企业自身的信用能力支持其采购交易。

中国信保既可以承保货物贸易,也可以承保服务贸易。

23二、贸易信用保险对企业的帮助1.保障应收账款安全 企业一旦出现坏账,尤其是大额坏账,将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的稳定性,甚至导致破产。

贸易信用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可以较好地帮助企业解决这一问题。

买方不付款时,中国信保将弥补投保企业的经济损失。

【注:出口项下同时承保买方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国内贸易项下承保买方商业风险。

】2.扩大企业销售规模长期而言,贸易信用保险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帮助企业扩大销量。

销售时投保 出险后赔付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如果能够在信用保险工具的支持下,广泛地采用赊账类(OA)的结算方式,将有助于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获得更多的订单,最终扩大贸易额和提高利润!对于新买方,中国信保依赖其强大的全球资信调查网络,可以协助企业制订销售政策,并承担买方信用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中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专门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和管理。

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其业务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从开办到现在,已经走过了20年历程。

经过这20年的探索,出口信用保险有力地支持了大陆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初步统计,从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成立到2009年底,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约4880亿美元。

目前,中国大陆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信保一家经营。

保险按付款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险又分为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六种。

中长期险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再融资保险三种。

2007年,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额占一般贸易总额的7%。

而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贸易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12%。

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

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

紧随其后,比利时于1921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局(ONDD),荷兰政府于1925年建立国家出口信用担保机制,挪威政府于1929年建立出口信用担保公司,西班牙、瑞典、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分别于1929、1933、1934、1944和1946年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二战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把扩大出口和资本输出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战略,而对作为支持出口和海外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也一直持官方支持的态度,将其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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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中国中长期出口信 用保险
第一节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特点及作用
第二节 中国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第三节 中国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本章学习重点
1.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及作用; 2.出口卖方信贷与出口买方信贷的概念、程序与
做法; 3.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以及投保
人资格和投保条件; 4.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业务程序; 5.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投保人资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 点
(一)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利益 (二)以国家信用为保证,以政府财力为后
盾 (三)政策性保险,保本经营 (四)保险期限长,风险高,管理难度大
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 用
(一)保障收汇安全,避免巨额损失 (二)获得融资便利,扩大出口规模 (三)灵活选择支付方式,增加贸易机会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使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下遭受经济损
失时,本公司作为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限制及作为
本保险单组成部分的明细表和批单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盖章) 授权签字
本保单于 年 月 日 在 签发
六、出口卖方信贷保险除外责 任
1.出口商不履行商务合同或违反法律所 导致的损失;
1.出口项目符合进出口双方国家法律、法规,而 且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
2.投保时,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应属于中国出口
信用保险公司可接受的风险范畴,而且投保金额不超
过投保时进口国国家限额的余额;
3.买方和担保人的信用较好;
4.投保人是在中国注册的具有相关出口经营权
和资质的法人。
5.出口的标的应主要为中国生产的资本性货物、
进口商(买方)出售大型机械装备或成套设备。
2.出口商(卖方)向其所在地的银行商借贷
款,签订贷款协议,以融通资金。
3.进口商(买方)随同利息分期偿还出口商
(卖方)货款后,根据贷款协议,出口商再用以
偿还其从银行取得的贷款。
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承保的风 险范围
1.进口商和担保人破产、倒闭、解散和被清算;
9.延付期自商务合同约定的买方第一笔还款 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款日止,一般不超过10年, 大型项目最长不超过12年。
10.买方延期付款利率应反映市场利率水平, 原则上不得低于融资成本。
四、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业务程序(1)
1.签订贸易(商务)合同通常情况出口商与进口商订立买卖合 同,并约定以延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贸易中,为方便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出卖设备融资,
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对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出售设备、
技术和劳务而提供的一种贷款。出口卖方信贷具有以
下特点:
1.卖方信贷是中长期的人民币贷款,资金并不出 境;
2.卖方信贷一般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指导利
率;
3.卖方信贷的商务合同一般采用延期付款方式,
出口商发货后不能即期收汇,且必须承担汇率风险和
2.申请开立保函
进口商向该国银行申请开立延期付款保函,行担保。
3.开立保函由该银行对延期付款进
进口国的担保银行接受进口商的申请后,应对向出口商提供
信贷融资的银行(卖方信贷银行)开立延期付款保函,开始承担担
保责任。
4.转递保函
当卖方信贷银行接到进口国担保银行开立的保函后,将其转
递给出口商,出口商可凭此投保。
半资本性货物和与之相关的服务。
6.出口项目技术可靠,经济效益较好,而且符
合进口国的环保规定;
7.商务合同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投保人资格与投保条件(2)
6.出口项目技术可靠,经济效益较好, 而且符合进口国的环保规定;
7.商务合同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8.商务合同应规定有一定比例的现汇付款或 预付款。
第二节 中国出口卖方信贷保 险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Supplier's Credit Insurance)是中国信保公司的中长期出口 信用保险业务之一。该险对出口商以延 期付款方式出口设备等资本货物,并在 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可能产生的出口收 汇风险加以承保。
一、出口卖方信贷
出口卖方信贷是指,在大型机械装备与成套设备
5.出口商投保
当出口商接到保函后,依据投保单的相关内容保险人发出投
保的要约。
四、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业务程序(2)
6.风险评估 7.承保 8.签订信贷协议 9.转让权益 10.发运货物 11.分期付款 12.分期付贷 13.结算贷款 14.索赔
五、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单
出口卖方信贷
保险单
2.进口商自付款日起6个月仍未按合同支付货款
未履行合同;而且担保人也未履行合同。
3.进口国颁布法律,使进口商合法欠债和改变付
款货币种类;Βιβλιοθήκη 4.进口国发生政治事件、经济困难,阻碍或延误
进口商履行付款艾务;
5.进口国政府政策致使合同无法执行;
6.进口国发生战争、暴乱,致使合同无法执行。
三、投保人资格与投保条件(1)
格及投保条件。 6.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业务流程; 7.了解中国信保的中长期出口信用(延付合同)保险
条款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概 念、特点及作用
一、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Medium and longterm 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指承保 信用期限为1年至10年(经协商,特殊项 目的期限可为10年以上),出口商或银行 在贸易或投资等对外经济活动中,因境 外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 种信用保险。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4‘出口商必须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该笔负债。
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出口卖方信贷 分为六类:
1.设备出口卖方信贷;
2.船舶出口卖方信贷;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
4.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
5.对外工程承包贷款;
6.境外投资贷款。
出口卖方信贷的程序与做法是:
1.出口商(卖方)以延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向
保险单号:
鉴于被保险人(名称见明细表第1项)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提交中长期出口信用(卖方信贷)保险投保单,要求本公
司承保他与买方(名称见明细表第3项)签订的合同(下称“商务合同”,详
情见明细表)并同意缴付明细表第16项规定的保险费,本公司在充分信赖
其所作陈述的基础土,同意出具本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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