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2023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兽药管理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兽药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兽医治疗效果和动物用药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兽药管理工作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养殖户、兽医等相关从业人员应依法承担兽药使用的责任。
第四条国家采取积极的管理措施,加强兽药的研发、生产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兽药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兽药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两大类。
第六条化学药品按照药理作用、使用对象、使用方式等进行分类。
根据特殊管理要求的化学药品,国家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生物制品按照制备工艺和适应病种等进行分类。
第八条兽药的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兽药分类、审批、注册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规定,确保兽药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兽药的研发和生产第九条兽药研发单位应根据动物病情和市场需求,开展兽药研发工作,提高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遵守兽药生产规范,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原料药和中间体的入库检验和分析、生产工艺的控制和验证,确保产品合格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兽药生产过程的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的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售后服务制度,做好对兽药的不良反应和药物残留等方面的监测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兽药的经营和使用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遵守兽药经营规范,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兽药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有效期和储存条件。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兽药销售信息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的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兽药进行质量抽检和检测,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兽药的信息宣传和使用指导,提高兽药的正确使用率。
第十九条兽医师应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依法从事动物诊疗和用药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兽药分类管理
1. 将兽用药品分为非处方药和处方药两类。
非处方药可在兽药营业场所或指定渠道自由销售;处方药需凭兽医处方购买,由兽医师指导使用。
二、兽药生产和经营管理
1.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兽药生产规范进行生产。
2.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兽药经营规范进行经营活动。
3. 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质量跟踪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兽药广告管理
1. 兽药广告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违法承诺等内容。
2. 兽药广告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
四、兽药监督管理
1. 兽药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兽药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兽药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使用中的不良反应信息,保障兽药安全。
五、兽药处方管理
1. 兽药处方必须由合格兽医师出具,包括兽药名称、用药剂量、用药方法等详细信息。
2. 兽用处方药品应贴有“处方药”标识,凭处方购买和使用。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兽药质量安全,保护兽类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下文是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
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
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用____品、精神药品、毒____品、放射____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规范兽药经营市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广东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等其他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 30 平方米;(二)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面积应不少于 30 平方米(含冷库面积,但不含经营非生物制品的兽药仓库面积) ,冷库容积不少于 15 立方米(含 2—8℃冷藏库和—15℃以下的低温库)。
经营鸡马立克氏病等细胞结合型活疫苗的,要具备相应的液氮贮存条件;(三)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 30 平方米,仓库面积应不少于 100 平方米;(四)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 平方米.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等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与仓库应当在同一县级区域.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是指在兽药经营过程中,为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标准。
本文旨在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兽药经营单位的管理水平。
二、管理责任1. 兽药经营单位应明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2. 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 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档案,记录相关管理信息和数据,以便监督和评估。
三、兽药采购与供应1. 兽药经营单位应与合法、合规的兽药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2. 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兽药采购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购货凭证和合同。
3. 兽药经营单位应对进货的兽药进行验收,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要求,并记录验收结果。
四、兽药储存与保管1. 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兽药储存管理制度,明确兽药的储存条件和要求。
2. 兽药经营单位应对兽药进行分类储存,保持储存区域的清洁和干燥,避免与有害物质接触。
3. 兽药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兽药的储存状态,确保兽药的有效期和质量。
五、兽药销售与配送1. 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兽药销售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销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兽药经营单位应对销售的兽药进行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批号、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等信息,并保留相关销售凭证和合同。
3. 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兽药配送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配送过程符合要求,防止兽药的交叉污染。
六、兽药使用与监测1. 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兽药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2. 兽药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兽药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兽药使用知识和技能。
3. 兽药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兽药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兽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七、质量风险管理1. 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
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四、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五、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六、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七、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实施兽药GSP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三条广东省农业厅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广东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四条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兽药GSP检查验收。
第五条广东省农业厅应按规定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兽药GSP检查员管理按照《广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第六条在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检查员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第八条兽药GSP检查员应该具有兽医、兽药、药学、畜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3年以上兽医,兽药管理、检验工作或5年以上畜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广东省农业厅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的可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十条广东省农业厅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和考评。
第十一条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检查验收工作。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2—第十二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兽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二)企业经过自评,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三)在申请检查验收前半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兽药行为。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兽药的质量和使用效果,促进兽药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旨在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提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二、兽药经营许可1. 兽药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
2.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码、有效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查。
三、兽药采购与进货1. 兽药经营者应当与合法的兽药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确保兽药的来源可靠。
2. 兽药经营者在采购兽药时应当查验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相关资质,并保留相关文件备查。
3.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进货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对。
四、兽药储存与保管1. 兽药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兽药储存区域,确保兽药的质量不受损害。
2. 兽药储存区域应当符合相关的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通风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记录。
3.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药进行分类、分区储存,并采取合适的包装和标识,确保兽药的安全性和易识别性。
4.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兽药入库、出库、报废等流程,并定期进行库存清查和盘点。
五、兽药销售与使用1. 兽药经营者在销售兽药时应当核实购买者的合法身份,并记录购买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兽药经营者应当提供兽药的说明书、有效期、储存条件等相关信息,并告知购买者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销售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4. 兽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兽药使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和药物残留。
六、质量管理体系建设1.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等,以确保兽药经营质量的持续改进。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指针对兽药经营企业的运营流程、产品质量控制、设备设施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一、企业管理1. 组织结构: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明确的组织结构,包括管理层、质量管理部门、生产部门、采购部门等,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配合。
2. 人员管理:企业应制定人员招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文档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文档管理制度,包括文档编制、审批、发布、变更和废止等流程。
二、产品质量控制1. 产品采购:企业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和选择的制度,确保从合格的供应商采购兽药原料和包装材料。
2. 入库检验:企业应对采购的兽药原料和包装材料进行入库检验,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3. 生产过程控制: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包括原料配方、生产工艺、设备清洁和消毒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4. 产品检验:企业应对生产的兽药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外观、理化指标、微生物限度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5. 不良品管理:企业应建立不良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处理,包括退货、追溯、销毁等。
三、设备设施管理1. 设备采购:企业应选择符合要求的设备供应商,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确保设备质量可靠。
2. 设备维护:企业应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和校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 设施环境:企业应建立适宜的生产环境,包括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四、质量记录和报告1. 质量记录:企业应建立质量记录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以便追溯产品的质量。
2. 质量报告:企业应定期编制质量报告,包括产品质量指标、质量问题分析和改进措施等,以提高产品质量。
五、培训和持续改进1. 培训计划:企业应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新员工培训、定期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兽药管理行为,保障兽药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提高兽药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细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管理。
二、兽药生产管理2.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2.1.1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和设备;2.1.2 拥有兽药生产必备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1.3 具备严格的生产环境控制措施和产品质量管控体系。
2.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对兽药进行注册申请。
未经注册的兽药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
2.3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的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一致性。
2.4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落实兽药生产记录的管理,包括原辅材料采购记录、生产工艺记录、产品质量检验记录等,以便日后审核和溯源。
三、兽药经营管理3.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从事兽药经营业务。
未经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
3.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并保证质量安全。
3.3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兽药销售记录的管理,包括兽药采购记录、销售记录和库存管理记录等,以便检查和追溯。
3.4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兽药实施追溯管理,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生产企业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四、兽药使用管理4.1 兽药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4.1.1 按照兽医处方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兽药;4.1.2 选用符合兽医诊断规范的兽药,根据治疗要求使用合适的剂型和规格;4.1.3 严格控制兽药使用的频次和剂量,遵循治疗方案的要求;4.1.4 注意兽药的配伍禁忌,避免不必要的药物相互作用。
4.2 兽医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要求:4.2.1 具备兽医执业资格证书,严格执行兽医法律法规;4.2.2 根据兽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合理开具处方,并向养殖户或养宠人员解释兽药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4.2.3 定期评估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Veterinary Medicines,简称“GMP”)是指针对兽药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规范了生产质量管理的一套原则和要求。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GMP)作为对兽药GMP的具体细化和操作指南,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规范指导,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一、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明确生产质量管理目标、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等,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二、原料采购与验收兽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企业制定的质量要求。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应商评价制度,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对进货原料进行严格的验收检验,确保所采购的原料符合质量标准。
三、生产工艺控制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编制详细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合理的工艺验证。
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关键环节和操作步骤应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四、设备设施管理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清单,明确设备设施的管理责任和维护计划,并确保设备设施的合理运行和有效维护。
设备设施的计量和仪器校准应按规定进行,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药品检验与质量控制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备的药品检验与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原料、中间体和成品的质量控制检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六、环境控制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适宜的环境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无污染并符合规定的环境要求。
对生产车间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不合格情况。
七、人员管理和培训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对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持续教育,提高其质量管理意识和专业素质。
广东省兽药GSP评定标准(最新)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制定本标准。
一、现场检查评审内容为机构与人员、场所与设施、规章制度、采购与入库、陈列与储存、销售与运输、售后服务等七个方面共80款。
二、评审项目类别分为关键项(一票否决项,用黑体字带“**”号标注)、重要项(带“*”号)和一般项三类。
三、单项考核结论分为:符合(Y)、不符合(N),不涉及项(/)。
凡属完整、齐全或者绝大部分符合要求(打分在75分以上)的项目,应判定为“Y”;某项存在较为明显缺陷的(打分在75分以下),应判定为“N”;不涉及项目在检查条款后画“/”。
四、评定标准
关键项不符合为“关键项缺陷”,重要项不符合为“重要项
广东省兽药经营企业GSP现场验收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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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规范兽药经营市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自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另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等其他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二)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含冷库面积,但不含经营非生物制品的兽药仓库面积),冷库容积不少于15立方米(含2-8?冷藏库和-15?以下的低温库)。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兽药管理工作,保障兽医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兽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兽药管理工作应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2. 保障兽医卫生安全,强化兽药质量监管;3. 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兽药企业的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基本要求1. 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拥有合格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保证产品质量;2. 兽药流通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建立健全的库存和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安全有效;3. 兽药使用单位应按照兽医处方和兽药标签的要求,正确使用兽药,防止滥用和过度使用。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许可1. 兽药生产企业须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兽药生产;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应主动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延续。
3. 兽药企业应按照法定程序,向原发证单位提交生产许可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条生产管理要求1.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职责和质量控制要求;2.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标准操作程序,防止交叉污染和失控事件发生;3. 对重要步骤和关键环节应设置监控点,并进行记录和检查;4.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工艺和操作人员的验证和确认,确保生产条件符合要求;5. 对生产的兽药产品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质量监督抽检1. 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检工作;2. 对于抽检不合格的兽药产品,企业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3. 对于多次被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三章兽药流通管理第八条流通许可1. 兽药流通企业应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流通许可证,方可进行兽药流通;2. 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应主动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延续。
广东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
广东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No.:00000000000004956《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兽药GSP的颁布是依法加强监管、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大措施和法制基础,标志着我国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为保证兽药GSP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认真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稳步实施、严格标准、按时完成”的工作方针,通过在兽药经营企业依法推行兽药GSP检查验收制度,规范兽药经营许可,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提高供药服务水平,促进兽药经营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兽药零售向连锁经营发展,完善兽药流通监管制度和措施,保证兽药质量,确保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及动物性食品安全。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兽药经营许可的规定和兽药GSP内容,今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重新梳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程序性规定,经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为申请企业核发或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SP检查验收过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
兽药GSP规定,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兽药GSP。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确保辖区动物防疫机构兽药经营活动的合法化,对于依法从事政府采购疫苗供应、兽药经营的,也必须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
二、工作目标与具体要求通过实施兽药GSP,统一和规范兽药经营许可条件。
在兽药流通过程中,建立兽药产品追溯或确认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针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制定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兽药质量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兽药。
三、工作内容与分工1. 组织制定兽药GSP配套管理制度内容:组织制订《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广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广东省兽药GSP 检查验收办法》、《广东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纪律》等各项实施兽药GSP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引言概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在兽药经营过程中,为了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范和措施。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旨在规范兽药经营者的行为,提高兽药的质量水平,保障兽药在兽医领域的有效应用。
本文将从兽药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和使用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兽药的采购1.1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兽药经营者应该选择具备合法资质、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进行兽药的采购。
供应商应该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提供兽药的合格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1.2 严格把关兽药品种:兽药经营者应该根据自身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兽药品种进行采购。
在选择兽药品种时,应该充分考虑其适用范围、安全性和疗效,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3 定期评估供应商:兽药经营者应该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交货准时性等方面,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二、兽药的储存2.1 建立合理的储存条件:兽药经营者应该根据兽药的特性,建立适宜的储存条件。
兽药的储存环境应该符合相关标准,包括温度、湿度和光照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兽药的储存区域应该干净整洁,避免与其他物品混放。
2.2 定期检查兽药的保质期:兽药经营者应该定期检查兽药的保质期,并及时清理过期兽药。
过期兽药可能会降低疗效或产生不良反应,因此应该及时淘汰。
2.3 建立兽药的进销存管理制度:兽药经营者应该建立兽药的进销存管理制度,对兽药的进货、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同时,应该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兽药的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
三、兽药的销售3.1 遵循兽药的处方制度:兽药经营者应该遵循兽药的处方制度,不得擅自销售处方药品。
只有兽医才有权利开具兽药处方,并且兽药经营者应该核实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2 提供兽药的合格证明:兽药经营者在销售兽药时,应该提供兽药的合格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制定本标准。
一、现场检查评审内容为场所与设施、机构与人员、规章制度、采购与入库、陈列与储存、销售与运输、售后服务等七个方面共款。
二、评审项目类别分为关键项(带“*”号)和一般项两类
三、单项考核结论分为:符合(Y)、不符合(N),不涉及项(/)
四、评定标准
关键项不符合为“严重缺陷”,一般项不符合为“一般缺陷”,评定标准如下:
广东省兽药经营企业GSP现场检查项目表。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旨在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要求,以保障兽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标准。
二、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兽药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
三、质量管理体系1. 质量方针和目标:兽药经营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并确保其与企业的整体战略一致。
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兽药经营者应编制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文件等。
3. 质量管理职责:兽药经营者应明确质量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
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1. 药品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者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2. 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兽药经营者应建立药品生产过程控制措施,包括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设备设施管理等。
3. 药品质量控制:兽药经营者应建立药品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辅料检验、成品检验、稳定性研究等。
4. 药品追溯体系:兽药经营者应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的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
五、兽药销售质量管理1. 销售许可证:兽药经营者应取得兽药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销售活动。
2. 兽药储存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储存管理制度,包括库房设计、温湿度控制、货物分区等。
3. 兽药配送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配送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安全运输和送达。
4. 兽药销售记录:兽药经营者应记录兽药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
六、兽药不良反应和药品召回管理1. 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兽药经营者应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兽药不良反应事件。
2. 药品召回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药品召回管理制度,确保在发现兽药存在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并处理。
七、质量风险管理1. 质量风险评估:兽药经营者应进行质量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129号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129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我省实施兽药GSP工作至今,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兽药经营领域转型升级取得重大突破,得到农业部和社会的充分肯定。
3月份,全省统一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各地农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力量,依法取缔非兽药GSP经营企业。
截止3月底,全省共有兽药经营企业(店)4283家,比3月1日开始“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月”行动前的4882家减少599家,基本清理了辖区内非兽药GSP经营企业。
根据全国兽药监管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清理月工作总结“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月”已经结束,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及时认真做好清理月工作总结,要将非兽药GSP经营企业原持有的旧版经营许可证全部收回;要及时发文公告注销非兽药GSP经营者(包括签收告知书阶段主动放弃申请实施GSP的)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通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并跟踪工商管理部门是否已注销其营业执照或更改经营范围。
请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将清理月书面工作总结和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月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于5月2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传真************,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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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规范兽药经营市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自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另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等其他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二)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含冷库面积,但不含经营非生物制品的兽药仓库面积),冷库容积不少于15立方米(含2-8℃冷藏库和-15℃以下的低温库)。
经营鸡马立克氏病等细胞结合型活疫苗的,要具备相应的液氮贮存条件;(三)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四)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等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与仓库应当在同一县级区域。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自注:作为经营场所与仓库都不应该由铁皮做屋顶)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经营场所隔离,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兽用化药、中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冷库(2~8℃、-15℃以下等)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保温办法;**(三)经营易燃易爆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专库(区),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兽药的品种、规模相适应,并配置相应的通风、消防设施;**(四)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专库(柜),实施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兽药的品种、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级区域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但应符合本细则关于兽药经营企业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电脑设备;(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能显示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兽医、水产等专业知识。
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辖区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
其具体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起草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有关兽药品种的质量审核;(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五)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六)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中的质量工作;—2—(七)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八)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兽药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十)其他相关工作。
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零售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按照上述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和兽药批发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五年以上兽药质量管理工作;(三)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初级(技术员除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或执业兽医师。
兽药经营企业提供开具兽医处方的应当配备执业兽医师。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从事兽药质量管理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不得兼任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自注:不设立质量管理机构的零售企业最起码要有下列人员:1.老板;2.主管质量的负责人;3.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载明足够的信息,并有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确保兽药产品和相关人员的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3—(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运输保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度。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五)兽药清查记录;(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含抽样)情况记录。
所有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
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其中兽药的进销存项必须使用电脑记录。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三)购销记录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第二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购进兽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及质量信誉;(二)审核所购入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三)对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要核对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四)对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填写购进兽药品种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的审核批准;(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保存下列证明资料复印件:(一)营业执照;(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三)兽药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四)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代表该企业的产品销售授权书。
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首次经营品种的合法性及质量情况进行审核并保存下列证明资料复印件:(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批件;(二)生产企业产品检验报告;(三)农业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4—(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进口兽药通关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