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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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2013]4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2013]4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2013〕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要求,市级土地整治规划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为了做好与《吉林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衔接等规划审核工作,省厅编制了《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快规划编制进度,于5月1日前将规划成果报省厅。

附件: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要点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月15日附件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要点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规定,市级土地整治规划(以下简称市级规划)报省国土厅审核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为了做好市级规划审核工作,加快市级规划审批实施,制定本审核要点。

一、审核目的确保市级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整治的战略决策和《吉林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的部署安排,全面提高市级规划编制水平。

有效实施规划、科学指导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活动。

二、审核依据(一)《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二)国家和有关土地整治的方针政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五)《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六)《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七)《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八)《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九)《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十)《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十一)《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十二)《吉林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十三)《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市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2012〕1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09]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09]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09〕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领域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强化各级政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的监督责任(一)实行政府监管责任制。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工作,要全程监督管理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切实保障土地出让依法规范进行。

要实行包保责任制,妥善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出现的问题。

上一级人民政府要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实行土地出让违法违规一票否决。

(二)建立政府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涉及国土资源、监察、规划、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多个职能部门。

市、县政府要建立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理顺各部门工作关系,做好工作衔接,完善工作程序,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土地出让监管中的问题,确保土地出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三)依法履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职责。

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是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需要。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要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12-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12-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维护规划设计的严肃性,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依据《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土整发【2012】1号)和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实施要求,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需调整变更,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编制设计变更方案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方案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

(一)因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文物保护等导致设计变更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项目勘测成果与实际不符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三)由于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设计优化和改进的。

(四)在项目申报后与实施前,项目区内已经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二)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三)符合规划设计规范、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四)项目的位置和主要规划目标原则上不得调整;(五)保证工程质量,杜绝安全隐患,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设计变更方案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变更情况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当地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设计变更中,原则上不对预算中确定的其它费用和不可预见费进行调整,只对工程施工费和设备购置费进行变更。

第六条经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七条因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原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进行补充说明,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备。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重新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设计变更类型第八条设计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特殊变更两种类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吉政办明电〔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耕地保护,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秸秆等)、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核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核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吉环农字〔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核查情况的通报吉环农字〔2018〕8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为加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预算执行率, 2018年1月16~17日,我厅对全省2016年和2017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0018万元,主要用于土壤基础性工作和土壤治理项目,涉及49个市、县(市);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10018亿元,用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和土壤治理与风险管控项目,涉及12个市。

根据各地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16年12月底,2016年度中央资金总体预算资金执行率为44.67%,其中,磐石市资金执行率达到96%,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白城市总体预算执行情况较好,执行率均在50%以上。

2017年度中央资金各地均未拨付到项目单位,部分地区启动招投标程序,项目建设总体偏慢。

(一)2016年度资金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落实情况基础性工作。

一是划定禁养区。

各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已全部完成,大部分地区已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是编制土壤详查实施方案。

吉林市、德惠市、安图县、梨树县等地区启动了《土壤详查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其他地区未开展。

三是污染地块调查评估。

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舒兰市、蛟河市、磐石市、永吉县、梨树县、伊通县、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东丰县已完成污染地块场地调查招投标工作并签订第三方服务合同,通化市、桦甸市、梅河口市已启动招投标程序,其他地区未开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吉政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2〕6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战略部署,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11号)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我省实际,完善政策制度,推进机制创新,以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为引领,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特别是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全面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以县级政府为主导,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避免因分散建设影响高标准基本农田生产经营效果,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原则,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优化区域布局,科学制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计划;本着相对集中、连片推进的原则,对不同类型基本农田分区分类组织实施,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和新的运行模式。

2.科学布局,突出重点。

在摸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现状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和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的原则,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4〕39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通知》(财综〔2011〕128 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3〕19 号)及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14年8月22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及技术方法,提高复核工作质量,现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的条件、依据、程序、内容、技术方法和成果要求。

1.3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据不同职责对项目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工程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复核单位依据本细则规定开展工程复核工作,并对工程复核成果负责。

1.4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其成果可以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和重要依据之一。

2.条件2.1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完成(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工程未完,在不影响项目工程正常安全使用的情况下,依申请,可先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复核,待剩余工程完成后,再对其进行复核)。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3〕19 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士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上地整治重点工程建设进度. 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现就有关卞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全力推进建设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划设计及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变更规划设计须按照《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着“谁审批规划设计,谁审批变更”的原则,在《办法》出台前,由市、县级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一般变更”和“特殊变更”均由市、县级政府批准。

其中“特殊变更”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市、县级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报批材料须报省国土厅备案。

变更预算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办法》实施后,相应的规划设计变更按照《办法》执行。

二、加强监管和政策协调配合,不断改善施工环境条件我省西部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以来,一些县(市、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在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规划设讨执行不严格、工程款拨付不及时、不按约定拨预付款等现象。

个别县(市)增加了合同以外的收费条款,使中标的施工单位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履约风险或供料用工危急及工程转包分包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

为推逬项目建设进度,降低施工企业的融资成本,在履行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农民工工资抵押金及拨预付款等各项义务时,项目法人可通过风险识别和提高管理能力,充分利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质玷维修担保,以缓解施工单位的融资力,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打算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打算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打算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打算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打算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能够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土地调查工作,有关会同部门应当提供资料。
第九条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城乡建设、农业、林业、交通、水利、牧业等各类专业用地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各类专业用地规划,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费具体标准和使用治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实行差不多农田爱护制度。
差不多农田实行指标操纵治理。全省差不多农田不得低于现有耕地面积的80%。市(州)差不多农田爱护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差不多农田爱护指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分解下达后的指标总和不得低于全省所爱护的差不多农田的指标总量。
土地租赁期限能够按照具体情形,分别采取长期租赁或者短期租赁。长期租赁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土地用途出让的最高年限;短期租赁的年限一样不超过五年;土地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能够申请续租。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也能够按年度缴纳。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投标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投标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投标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吉国土资发〔2013〕118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投标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3〕118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投标招标活动,强化源头防腐工作,推进防腐败与土地整治工作有机结合,降低工程招标投标社会成本,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适应土地整治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投标招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监察厅2013年11月22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投标招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推进预防腐败与土地整治工作有机融合,降低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土地整治项目范围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上述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勘测、设计和预算编制、工程施工和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使用上述资金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可不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以补代投、以补促建方式实施以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除外。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09〕12 号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双阳区、江源区) 国土资源局:2008 年,省厅下发了《吉林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试行)》对新增耕地验收和新增耕地储备库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保证新增耕地数量质量,确保项目实现预期效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目前,市( 州)、县( 市) 使用省返还的耕地开垦费和自行投资项目立项的审批权已下放市( 州)、县( 市) 国土资源局。

各地批准项目立项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有专家评审论证意见;3.地类正确,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立项材料中要有相关部门项目所在乡( 镇) 政府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意见。

二、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丙级以上土地规划、水利工程、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业绩( 承担过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规划设计) 的单位,切实保证工程规划设计水平。

同时,项目新增耕地平均投资应不低于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防止投资强度不够达不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预期效果,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根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的要求,对于新实施的项目,应遵循如下规定:1.图件均应实测,统一采用西安80 坐标系,项目区的每个区片要说明所在图幅号,并提取全部拐点坐标;2.项目资金来源应在规划设计文本和预算书中明确;3.效益分析当中应增加新增农田灌溉和除涝面积、项目区建设前后耕地平均质量等级、新增粮食产能、项目建设受益人数和农民人均新增年均收人的说明。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发布)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吉土整发〔2012〕1号【适用区域】吉林省【发布时间】2012-02-14【生效时间】2012-02-14【关键词】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

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财政、发改、监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农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各级土地整理机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专项规划或方案)、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实施准备(包括工程招投标和实施方案编报等)、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阶段。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5〕3 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创新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方式,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强土地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批及资金预算管理进一步下放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及预算审批权限,除中央和省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项目以外,其他省级以上投资(含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开垦费等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含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九台区)按照省级下达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开展立项、设计和预算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市辖区的审批权限由所在市自行确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建设条件,结合省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设计和预算审查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土地整治工程建设和投资标准,规划的整治区原有耕地质量原则上要提升 1 至 2 个等级,新增耕地投资标准应高于当地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切实提升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将抓好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与任务下达、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核。

各市(州)、县(市、区)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主体,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严格按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程序,坚持标准,落实责任,重点加强对项目立项、设计和预算审批、招投标、实施监管、工程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关键环节的监管。

1、《吉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相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1、《吉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相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单位备案管理有关要求为规范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单位的管理,依据国家及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制、测绘、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有关要求如下: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制单位的备案管理(一)备案条件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2.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有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相类似的业务;3.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土地管理、水利工程、林业生态工程、道桥工程、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有相应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够满足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需要的硬件设施;5.具有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方面的业绩和良好信誉。

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登记备案和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业务资格:1.曾承担的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经过两次以上修改仍没有通过审批的;2.超过技术力量承揽项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影响工程进程的;3.曾将承担的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完成的;4.不能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或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5.曾将资质转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6.以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登记备案的;7.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备案申请材料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及资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联系方式;3.参与人员的相关资料。

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土地管理、水利工程、林业生态工程、道桥工程、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和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4.申请单位业绩简介。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5〕3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5〕3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5〕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深入搞好扩权强县试点,继续探索向县(市)放权,在用地指标等方面,研究出台政策,激发县域发展活力”的要求,省厅对已制定了《吉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7月14日吉林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四)优先保证国家和省级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吉国土资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办发〔2012〕14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吉林省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建设项目,是指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或向省财政及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以下十类:(一)土地整治(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三)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四)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五)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示范基地项目;(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项目;(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八)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九)地质遗迹保护工程项目;(十)其他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或向省财政及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是指国土资源建设项目在省级批准立项、设计(变更),或向省财政及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之前,由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评审;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国土资源项目竣工后,由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验收。

第四条厅批准立项和向省财政及国家有关部门申报项目,采取差额方式确定,具体方案由主管处室(直属单位)提出,报分管厅领导、厅长审定。

第五条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由总规划师、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对评审和验收工作负责。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国土资发[2013]21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国土资发[2013]21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国土资发〔2013〕21号)各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时序,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中部门统筹和农民投工投劳部分各阶段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要求使用中央和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初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审计。

通过后,按照《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土整发〔2012〕1号)明确的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申报单位,应将竣工决算和项目验收初步意见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组织评审,并批复竣工决算;一般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单位应将竣工决算和项目验收初步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评审,并批复竣工决算,相应评审费用在项目预算竣工验收费中列支。

经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项目资金结余,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使用;一般土地整治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安排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项目验收情况、项目审计报告和省财政厅(或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意见下达项目验收批复,并抄送省财政厅(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整改。

吉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全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是指对未利用、损毁和退化、低效利用等符合新增耕地来源的土地通过开发、复垦、修复、整理等措施,新增加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通过工程措施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将耕地后备资源、建设用地等开发复垦整理为耕地的项目,将旱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的项目,对现有耕地进行整治的提质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补充耕地项目的选址、立项、设计、实施、验收、新增耕地核定、后期管护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实施,技术引领、生态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动态监管的原则,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全省土地整治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级财政投资及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资本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审批和各类资金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竣工验收,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具体实施,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选址第六条项目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科学合理确定实施区域。

第七条项目应依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优先在集中整治区内选址,推动耕地集中连片利用和质量提升。

拟选地块应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满足作物种植用水需求;交通方便,便于工程施工,整治后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4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4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对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

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责任,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性。

要通过这次改革,切实把耕地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的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国土资源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一)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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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日期:2012-03-23 来源: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字体显示:大中小吉土整发〔201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

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财政、发改、监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农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各级土地整理机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专项规划或方案)、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实施准备(包括工程招投标和实施方案编报等)、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宏观指导、政策研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指导、协调推进、监督管理和考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方式。

具体组织形式是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与,落实共同责任。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具体负责全省土地整治的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省国土资源厅1.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实施协调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建设,组织开展项目信息备案。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决算审计等参建单位实行市场准入和业绩考核登记备案管理,开展土地整治相关技术业务培训。

2.负责组织对市、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论证,组织项目立项,审查批准项目规划设计,对项目实施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组织开展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年度方案编报等工作。

3.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政策咨询解答、项目实施期间重大问题答复、强化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技术保障措施。

(二)省财政厅1.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指导、监管和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2.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3.负责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申请,参与相关项目申报,年度方案编报、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管理、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和考评等工作。

具体工作可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联合开展。

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督促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土地整治项目目标任务和配套资金,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绩效考核,健全并执行监督检查和问责制度。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所在地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对项目实施负总责。

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踏勘、选址、论证和项目申报工作。

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单位,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整理机构承担。

项目法人单位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负总责,并对县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

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建议书(专项规划或方案)确定后,可行性研究成果申报前,完成项目法人单位组建工作。

(三)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组织开展项目设计初步审查、资金申请、工程招投标、实施管理、竣工初验和工程移交等。

项目承担单位在确定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时,要坚持参建单位承揽的项目与其技术力量和施工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严禁超越资质和能力承揽土地整治项目。

(四)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须认真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减少中间拨款环节,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将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报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五)落实项目目标任务责任制,建立绩效考核问责制。

严格执行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项目全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稽查、检查、审计和调查研究等工作,科学编制并及时上报项目总体方案、年度方案(计划),认真执行项目报备和进度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范围跨县(市、区)界的或在若干县(市、区)范围内的,市(州)级人民政府是所在地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项目实施负总责。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项目建设范围跨市(州)界的,由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申报立项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或拟定项目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并与当地其他规划相衔接。

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影响的对策措施。

(二)项目应以农田整治为重点,土地相对集中连片,项目区划定一般以流域、乡村行政界为边界,项目建设规模和分项目片大小确定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等条件,项目区一般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治。

(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和投资标准等指标。

(四)项目所在地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积极性较高。

申报的项目要提交土地证书或权属证明,相邻权属单位要签字盖章,确保土地权属合法、产权明晰无争议,并落到权属界线图上。

(五)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增地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安排。

(六)严格控制土地开发。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开垦区域内开垦耕地。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拟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项目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项目申报单位或承担单位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材料(一)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包括文本、附表、附图和相应电子文档。

(三)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的论证意见、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报告、县级水利和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项目选址踏勘报告、土地清查报告、公众参与意见、权属调整意向书等。

(四)涉及居民点搬迁改造的,需附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居民点搬迁改造方案、配套资金承诺书等材料,以及涉及相关权益主体的明确意见。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审查和论证,对通过审查和论证的项目,批准立项。

其中,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经省国土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立项。

经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成果是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的纲领性文件,未经原审查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等目标任务和增加投资规模。

第四章项目设计和预算管理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勘测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勘测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勘测设计和预算编制任务,并对其成果质量负责。

项目规划设计应按照立项批复有关要求,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范围、目标任务和投资规模,其成果应满足土地整治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规划设计方案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完善。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成果进行初步审查。

通过审查的设计和预算成果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进行评审。

申报的材料包括:(一)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的设计和预算评审申请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预算书和有关图册(包括电子材料)。

(三)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

(四)项目申报单位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的审查意见,调整完善项目设计和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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