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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

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

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字号】财驻京监[2009]1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财驻京监〔2009〕112号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一章总则一、为健全和完善我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程序,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作规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规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议事规则》和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以下简称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局级以上非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其他领导干部)。

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忠于职守,讲究效率;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联系群众,改进作风;清正廉洁,勤政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北京专员办实行监察专员负责制,监察专员(或主持工作的副监察专员,下同)领导我办的全面工作。

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和其他领导干部协助监察专员工作。

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办党组会议、专员每周工作会议、专员月度办公会议或专员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日常工作由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分工负责处理;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按照各自的分工或者监察专员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北京专员办进行对外公务活动。

其他领导干部根据领导班子的授权可协助班子成员负责某项工作或专项任务,或受监察专员委托进行有关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性要求,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测和领导班子团结,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紧密配合。

第二章公文签发六、公文办理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财办[2000]35号)的规定。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党[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党[2007]38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推动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能力,财政部党组制定了《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和财政部党组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财党[2005]28号),加强对财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财政部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北京专员办实施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审理和处理“三分离”暂行办法

北京专员办实施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审理和处理“三分离”暂行办法

北京专员办实施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审理和处理“三分离”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字号】财驻京监[2005]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北京专员办实施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审理和处理“三分离”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5]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正确执行各种财经法规,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结合《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本办业务工作机制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检查、审理和处理相分离机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通过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对财政监督检查权进行科学分解和有效制约。

第三条实行检查、审理和处理相分离工作机制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依法行政的原则;二是政务公开的原则;三是质量效率的原则;四是协作与制衡的原则;五是权责一致的原则;六是反腐倡廉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办组织开展的各种检查、核查、调研和较大的审核审批事项。

第二章检查工作程序及职责第五条财政检查实行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对专员办的工作部署,结合北京专员办实际情况,由各处室制定年度检查项目工作计划,经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备案。

经确定的检查项目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报经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如遇财政部增加和调整重大检查事项,则及时增加和调整检查任务,纳入项目管理。

第六条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度。

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其人选由负责检查或牵头组织检查的处提出,经分管办领导同意。

财政部安排的较大检查项目或异地交叉检查一般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

第七条建立检查工作前期调查分析制度。

检查开展之前,承担检查工作的处室,应对被查单位的组织结构、资产状况、业务工作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分析其财务经营状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详实的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组人员,检查组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新闻出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新闻出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出版物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规定【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京财税[2002]206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布日期】2002.10.22【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出版物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2]2065号)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出版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88号文件中“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之规定,并参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行政处罚类别,现对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增值税先征后返适用政策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对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处罚行为,均以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式处理意见为基础。

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不予认定或暂缓、取消退税资格的处罚。

(一)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的出版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已经退税的出版单位追回以前年度该出版物所退付的税款;(二)在申请退税期间内(2001-2005年)受到过停业整顿(含内部整顿)行政处罚,或者3次(含3次)以上其他行政处罚的出版单位,取消其全部出版物(含自办报、刊)处罚期所在年度的退税资格,次年进行重新认定;(三)未通过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出版单位,取消其全部出版物(含出版单位自办报、刊)当年的退税资格,次年重新认定;(四)违反国家《。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03年7月以来一般增值税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03年7月以来一般增值税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03年7月以来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财驻京监[2008]15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03年7月以来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情况自
查工作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156号)
各相关退税单位:
近期,我办发现部分出版单位申请退税的图书分类号与新闻出版署CIP数据中心批复的类别不一致,将不属于退税类别的图书进行申报退税。

为加强退税资金申报管理,确保国家财税政策的有效落实,依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办决定在京范围内全面开展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情况的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自查工作的对象是在京办理了退付所属期为2002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底一般增值税退税的出版单位。

自查范围包括2003年7月以来申报退税所属期为2002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底的所有退税图书类别。

二、自查主要内容
(一)2003年7月以后申请退付所属期为2002年8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增值税税款的。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账户管理【发文字号】财驻京监[2006]11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发布日期】2006.06.27【实施日期】2006.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驻京监[2006]112号)中央在京各基层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北京分行:为加强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各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程序,现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意义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推进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强化资金监管、维护财政金融秩序稳定的有效手段,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要措施。

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是指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事业单位,政企合一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各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负责对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施审批管理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各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施行政许可,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2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和现场调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2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和现场调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2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和现场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2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和现场调查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大会计监督检查力度,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监管,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监督查前调研和上报检查名单的通知》(财监便[2012]4号)精神,经研究,我办决定对部分电力行业中央企业组织开展2012年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和查前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范围你集团公司接到本文后应组织本部及所属二级子公司、上市公司对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自查,如有必要也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二、自查内容1.国家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3.“小金库”治理情况4.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执行情况5.会计基础工作情况6.财务软件的使用及与业务软件的衔接情况7.其他三、现场调研在你集团公司组织自查的同时,我办将对集团公司本部开展查前调研,了解集团组织架构、赢利模式、财务管理、内控设置等情况并督促自查落实情况。

四、相关要求1.请你公司安排专人组织落实,充分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对现场调研给予支持与配合。

2.自查结束后,集团公司对下属单位的自查情况及违规问题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我办,自查出的问题由企业自行调整,不纳入重点检查报告的范围。

自查范围内的企业同时上报所列附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相关表格电子版可登陆我办门户网站查阅下载(网址:http:///)。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字号】财驻京监[2008]19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8]191号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京分支机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加强对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管,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政策性接收、商业性收购的不良资产和财政部委托的损失类贷款的处置。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依据财政部授权,对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资产公司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专员办报送资产处置的变动资料:(一)报送资产处置进度报告。

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

(二)备案资料。

资产公司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处置结果资料。

(三)资产处置公告。

(四)专员办认为有必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专员办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的监督分为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

(一)日常监督:按月收集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及现金回收等情况,进行台账登记管理;对资产公司报送的资产处置资料进行分析,并根据需要要求资产公司补充资料,或对资产公司相关经办人员进行问询和约谈;督促资产公司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在资产处置公告及处置公开场所公布专员办举报电话,专员办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专员办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实行申报制。各缴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专员办报送申报缴纳表和中央非税收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专员办要求缴纳单位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专员办对缴纳单位报送的资料要认真审核,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必须给缴纳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当年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第十条专员办征收中央非税收入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专员办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销毁。
返 回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一节 就地征收
第十一条财政部规定专员办负责征收的预算内中央非税收入,由专员办就地征缴入库。
第十二条缴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缴款凭证记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二)实行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调)库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退(调)库的。
第二十五条需要退(调)库的,由代征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退(调)库申请,经代征单位审核后上报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送专员办,专员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开具“收入退还书”,送缴纳单位所在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调)库。
第三十条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行政责任的,专员办应填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专员办违反本办法,未履行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专员办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财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财监[2010]112号)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驻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宁波、安徽、山东、深圳、宁夏、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0号,以下简称《薪酬审核办法》)等法规规章,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规范高管薪酬管理,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时间本次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

检查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金融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年薪测算情况。

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计算是否准确;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确定是否符合《薪酬审核办法》。

(三)绩效年薪测算情况。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明确2008年反腐倡廉建设若干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明确2008年反腐倡廉建设若干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明确2008年反腐倡廉建设若干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4.08•【文号】财党[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明确2008年反腐倡廉建设若干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财党[2008]14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财税博物馆: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8]5号)和财政部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安排,根据财政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部内各单位工作职能,部党组将财政部今年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负责领导、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见附件)。

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还将迎来改革开放30周年和北京奥运会,认真抓好今年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意义重大。

财政反腐倡廉建设既是推进财政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从机制上、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方面。

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财政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的具体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加强财政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推进财政反腐倡廉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贯穿于财政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财政政策法规制定、财政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之中,与财政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党[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党[2007]41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为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增强财政部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财政部党组研究制定了《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为了加强财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贯彻反腐倡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精神,结合贯彻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新时期党的反腐倡廉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保证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的安全;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重的导向,及时了解和掌握腐败现象的动态,将其危害和影响清除在萌芽中,降低反腐成本;促进和提高财政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和综合素质,促进各项财政制度落实和改革的深化。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廉政预警工作是构建财政惩防腐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实施纲要”的基础性工作。

廉政预警工作目标是通过构建廉政预警机制,及早发现和消除腐败隐患,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通过内外部信息沟通,人机(电脑计算机)结合的多元化信息渠道,逐步建立上下互动、纵横贯通,全覆盖、全方位的廉政预警信息网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以下简称“两个安全”)。

北京专员办关于2011年度银行账户年检事项的通知

北京专员办关于2011年度银行账户年检事项的通知

北京专员办关于2011年度银行账户年检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专员办关于2011年度银行账户年检事项的通知各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要求,我办即将开展2011年度(以下简称“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方式及时间安排2011年度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年检采取即报即审方式,年检资料受理时间为: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4月30日,参加年检单位为:中央在京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安排的时间顺序(详见附件),按时到我办申报办理年检。

二、年检需要提供的资料及要求1.经我办批复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原件;不能提供《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原件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经中央主管部委盖章。

2.2011年12月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最后一页即可)复印件,要求对账单上必须带有银行账号及银行印章;特殊情况没有银行印章的对账单可加盖单位公章。

3.《2011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4.银行账户管理软件中导出的账户年检的电子文档,必须是2个文本格式的电子文档。

联系人:北京专员办五处郝平翟少敏温丽梅万佳咨询电话:68711322,68474874,68475424, 68481256,68470954(语音电话)。

办理年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5号鑫正大厦2层大厅。

财政部公告[201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2010年,财政部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服务和保障作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114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56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此次检查重点包括:一是为确保中央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重点选取部分资源、能源、医药等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检查;二是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切实加大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的检查,重点选取了部分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开展检查;三是围绕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加大对大型房地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密切关注房地产行业的盈利状况、资金链条和经营风险;四是进一步强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按照“三年轮查一遍”的要求,对部分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进行了重点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大部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有效,较好地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较为规范,会计信息质量逐步提高。

多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显著增强,质量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审计执业质量明显提升,较好地发挥了审计鉴证作用。

检查也发现,仍有部分企业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不到位,在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缴纳税款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未有效执行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问题。

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会计凭证缺失、账实不符等问题,虚构销售收入8131万元,其下属企业将货款6439万元存入员工个人存折;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无依据预提产品监测费8481万元,并从中违规列支市场费用等;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推迟确认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12亿元;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将资金4147万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未对员工薪酬等收入1290万元扣缴个人所得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9.35亿元;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3亿元,实际使用情况和报告披露使用情况存在不一致,也未按规定专户存储;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关联方交易和余额披露不实1.09亿元,未披露对关联方1.5亿元授信合同担保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财监字[1995]1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6修正)》(发布日期:1996年2月18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8日)【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5.01.01【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关于强化财政监督的要求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为切实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各项工作职责,加强机构管理,我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为切实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工作行为,强化机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市(地)设立办事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以下简称市(地)办事组]。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要求,为促进北京地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我办将继续关注你所对企业2011年会计年报的审计情况。

现就关注的重点内容通知如下:1.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1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2.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并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

企业2011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特别要关注有些交易或事项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报表两个层面会计处理的差异性。

3.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存在差异。

2011年年报中,内地与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的措施。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5.10•【文号】财建[2007]179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0日财建[2007]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多年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为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范围、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发挥各专员办协助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作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专员办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重视财政经济建设各项管理工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预算管理、国库支付制度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重心越来越向经济建设领域内各项涉及民生、关系民利的方面集中,需逐步加大财政宏观调控、服务经济的力度。

为适应财政经济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各专员办应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地开展工作,逐步实现专员办工作职能由过去侧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向全程参与、融入管理转变,健全完善专员办协助财政经济建设管理的职能,以达到财政经济建设工作应管尽管、管出实效的目标。

各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跟踪了解中央补助地方的可再生能源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研究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及建议。

(二)对中央政府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预算、预算执行、建设单位履行基建程序及其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北京专员办关于规范财政检查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实施办法

北京专员办关于规范财政检查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实施办法

北京专员办关于规范财政检查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字号】财驻京监[2001]1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专员办关于规范财政检查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实施办法(财驻京监[2001]149号)第一条为了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精神和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规范财政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财政工作纪律,促进廉政建设,防范腐败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管理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财党[20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北京专员办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财政职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机关党委和专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对已决定的事项,各处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五条专员办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实行委派廉政监督员制度。

检查小组进点检查之前,必须向机关党委纪检委员报告检查工作布置安排和人员配备情况。

纪检委员向检查小组下达廉政监督员委派书,指定廉政监督员。

检查工作结束后,廉政监督员以书面形式向纪检委员报告检查组的廉政情况。

第六条各处室必须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逐步制定和完善各项业务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业务工作。

第七条对于财政部统一安排的检查事项,各处室要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其他处室要积极配合主办处室完成好检查任务。

第八条各处室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自行拟定的检查项目必须经专员办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并报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九条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需对其他单位进行延伸检查的,须报经有关司(局)或办领导批准。

第十条实施财政检查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不得有章不循,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11.03.07【实施日期】2011.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在京中央各有关执收单位:为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工作,根据《关于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9]26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二○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审验和核销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关于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9]26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缴款书》是适应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所设计的缴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一、具有收缴双重功能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负责在京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缴款书》的审验与核销工作。

第四条执收单位要建立《缴款书》年度审验机制,加强对《缴款书》领取、使用、结存情况的管理。

第五条《缴款书》审验申报程序如下:(一)从2011年起,执收单位在每年度终了后,应及时根据上年度《缴款书》的使用情况填制《〈非税收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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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件
财驻京监〔2017〕195号
关于报送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审核
相关资料的通知
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财政部关于专员办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38号)及《中央部门2018-2020年支出规划和2018年部门预算审核测算流程》的有关要求,为了有效履行财政预算监管职能,做好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送审资料
(一)“一上”预算及相关资料
1.2018年“一上”预算报表及预算编制说明;
2.主管部门批复的2017年部门预算。

(二)单位人员信息相关资料
1.中编办或主管部门关于人员编制核定的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如上年已提供且无变化,则以上年提供的文件依据为准,不用重新提供;如上年已提供但有变化,需提供变化的资料;如上年未提供,需提供相应资料);
2.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的2017年7月份实发工资表(含离退休人员),截至7月31日实有人数与工资表中人数不符的需要报送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实发工资表仅需报送电子版);
3.单位人事部门关于人员情况的说明。

包括按经费形式划分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在职人员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在编在岗、在编内退、在编病退、在编驻外、聘用及其他),新入职人员到岗证明材料及工资发放情况,人员超编情况说明;
4.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中央高校、公立医院)预计增人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单位分类和职能情况(需附相关证明文件),单位职能是否属于中央政府应承担的职能,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相关工作任务是否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二是单位现有人员和工作量情况,需要增加的人员数量及测算依据;三是部门内部以及其他部门有类似职能的机构情况等;四是需要财政增加安排基本支出财政拨款预算的,需详细说明经费需求和测算依据。

(三)新增资产信息相关资料
1.2018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2.单位截至2017年6月1日车辆、房屋、土地、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资产台账及相关说明(资产台账仅需报送电子版);
3.单位关于申请新增车辆、房屋、土地、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的说明,与新增资产相关的项目文本,另外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申请,应提供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料;
4.单位拟报废资产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证明材料;
5.如预算单位已完成车改,则需提供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改革方案。

(四)规范津贴补贴需求相关资料
1.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情况详细说明;
2.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关文件依据复印件;
3.截至2017年7月31日分职级人员统计表及说明;
4.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份实发工资表(含离退休人员),需详细列明各项津贴补贴的标准和具体发放金额(仅需报送电子版)。

二、有关要求
1.上述资料请于8月14日之前报送我办对口处室,如未能按时上报,影响部门预算审核工作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相关
责任。

工资表、台账电子版资料,需为EXCEL格式;纸质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2.各预算单位要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在京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资料均由在京二级预算单位统一收集后一并上报我办。

二级预算单位要对相关资料进行总体审核把关。

三、联系方式
我办各处室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见附件。

附件:北京专员办2018年部门预算审核联系表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7年8月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7年8月9日印发
附件
北京专员办2018年部门预算审核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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