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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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九年四月二日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京人社能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3月30日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是对高技能人才进行技术更新、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开展以前沿理论、技术革新为主要内容的提升培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其创造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应紧密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服务首都高精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城市运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为重点,加强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四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对象以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中,已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人员为主,对于企业重点培养的高精尖产业、新兴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可适度放宽到高级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提升促进就业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2.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5.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6.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7.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样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12月20日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京人社教发〔2013〕159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教发〔2013〕15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加强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3年6月13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评估认定,由市财政局给予项目资助,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管理与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在政策扶持、项目开发、资源整合等方面提供支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京人社毕发[2011]209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1〕20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促进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帮助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帮助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3至6个月的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

见习期间,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成立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京人社就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5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确保就业促进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2013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被批准享受《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关于用人单位招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等(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2013年4月1日后尚未补贴期满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为所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按照15号文件规定只批准享受岗位补贴,且在2013年4月1日后仍为其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15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

2013年4月1日后改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京人社服发[2017]20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9.15【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0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市属国有企业:为积极支持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逐步将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9月15日附件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支持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资国企改革中疏解退出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停产企业、上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所属企业退休人员数量不多、经一级企业评估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其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京人社就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为促进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稳定就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一)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的,可申请享受最长3年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生态涵养区户籍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的,可申请享受最长5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生态涵养区范围按照《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规定执行。

(二)在本市乡镇(涉农街道)新注册且经营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招用本区户籍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5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招用补贴对象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他政策条件、经办渠道、提交材料、补贴标准、资金渠道、拨付方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开展促进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试点(一)在平谷区试点开展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二)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4045”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等农村劳动力,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单位,以非全日制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在申报期内月均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分别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3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学校、家政服务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现就我市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享受培训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被安排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员。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本市颁发的家政服务资格证书后,上岗服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及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可以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组织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二、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培训、鉴定机构的认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由定点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承担。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择优选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资质认定的方式,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本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择优认定。

具备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培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京人社养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2〕2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参加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批准,现将本市退休人员202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202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办理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手续的人员,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一)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在6250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养老金在625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其中,调整前月养老金在6250元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20元养老金后(不含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6300(6250+50)元的,补足到6300元。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导语】:近日,北京市财政局首次发布《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对北京党政机关单位的培训费作了相应的规定。

今天本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全文,过来看看吧!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148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2〕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4月14日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建立符合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完善职称层级。

拓展会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5.22•【字号】京劳社就发[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2003年5月22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现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失业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称为“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惠民政策,也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因此,管好、用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业培训事业的高效有序发展,关系到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调整,将此项工作做为提高培训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要按照本市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开班审核、监督检查、结业审核、信息公开、经费公示、资金审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开展培训各个操作环节的工作流程,细化经费审批程序和内容,加强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切实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会议差旅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预[2017]138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7〕1389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推进干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14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7月14日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京人发[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发[2004]100号)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有关委、办、局(总公司)、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3)15号),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战略,加速培养造就一支与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加速培养造就一支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3)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遵循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三条 2005年至2010年,我市每年从北京市人事局专家工作经费中安排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市人事局可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滚动使用。

第四条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市级人选,为个人资助对象;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的本市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为单位资助对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了鼓励我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2、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4、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六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45”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二)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三)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须知

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须知

事项类别北京市超转⼈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申报事项名称北京市超转⼈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申报办事依据 1.《北京市⼈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民政府第158号令);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就医管理暂⾏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5.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办发[2009]13号);6.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门(急)诊医疗费⽤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办发[2009]34号);7.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办发[2009]37号);8.关于做好参保⼈员门、急诊医疗费⽤⼿⼯报销⼯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40号);9.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10. 关于北京市超转⼈员就医及医疗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

办理条件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的费⽤;2.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的费⽤;3.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的费⽤;4.⼿⼯报销期间就医发⽣的费⽤;5.计划⽣育⼿术费⽤;6.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的费⽤;7.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

受理⽅式□上受理□现场受理□上申报、现场受理t上预约、现场受理办事材料 1.社保卡;2.《北京市超转⼈员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明细表》;3.《北京市超转⼈员医疗保险⼿⼯报销费⽤审核表》;4.收费票据;5.处⽅底⽅;6.检查、治疗费⽤明细;7.报盘⽂件;8.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处⽅、急诊诊断证明书);9.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4.14•【字号】京人社专家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1〕8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有关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市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完善我市博士后培养机制,造就一批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德才兼备、具有创新精神的博士后英才群体,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4〕32号),现将《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4〕32号),本市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

为做好经费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本市申报获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属流动站、工作站”),依据《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行办法》(京人社专家发〔2010〕238号)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青年英才。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京劳社医发(2001)16号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

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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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1]23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9.01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23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现将《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2.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认定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农发[2011]236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后,给予家政服务企业的补贴。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

第五条招用本市户籍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但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经认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在申报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据实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二)经市人力社保局颁发的《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证明》、《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年度核查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
(五)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家政服务员所持有的《北京市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后退回)。

(六)招用外埠员工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须提交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的《北京市暂住证》(审核后退回);
(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八)按相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提交的所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区(县)人力社保局于受理申报材料30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与社保、医保信息系统、就失业人员管理子系统和北京市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系统进行比对、核实。

按照一定比例对家政服务员工从事服务的地点等相关信息进行电话抽查,有疑问的,要进行实地核查,在《申报审批表》中记录相关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

对核查和比对中发现问题的,申请材料退回企业。

第八条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审核区(县)上报的材料,与社保、医保信息系统、就失业人员管理子系统和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系统进行比对、核实。

对拟批准享受补贴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员名单和拟批复补贴金额在人力社保局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拨付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异议的,经区县人力社保局退回企业。

第九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的检查和复核工作。

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一经发现、查验后,依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追回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家政服务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指导、检查和监管。

完善审批流程内部监管制度和措施,确保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安全。


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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