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红黑名单”制度.doc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红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x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xxx 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7号)和《xxx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0年)的通知》(国发〔〕2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红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六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安全生产“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安监局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诚信行为,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监管相对人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总称。对有不良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

(七)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八)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

(九)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股室(队)进

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县级“黑名单”的企业,报县安监局党组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三个月、半年、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县安监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县安监局对其组织检查验收,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县安监局相关股室(队)报请分管局长,经县安监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可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所在地县安监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监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安监局向工商、国土、金融、保险等部门通报“黑名

单”。

(四)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从“黑名单”上删除前,由县安监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