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法律文书写作〉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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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文书基本特点:1、制作的合法性;2、形式的程式性:①结构固定化;②用语成文化;3、内容的法定性;4、语言的精确性;5、使用的实效性。
二、法律文书的概念: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以及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单方的文书的总称。
三、法律文书的类别:
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
2、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3、依文种的不同: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
四、法律文书的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刻录;
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五、法律文书阐述理由有哪些具体要求?
1、列举事实证据确凿;
2、分析整理以法为据;
3、据案引法依法论理;
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六、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的概念: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七、呈请拘传报告书,是指承办案件的单位在侦查过程中,需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询问时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八、取保候审决定书,分为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凭证文书。
九、监视居住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所制作的文书。
十、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承办案件的单位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需要采取拘留措施时所制作的报请到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十一、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
十二、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文书。
十三、检察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载体,是行使检察权办理案件的重要凭证。检察文书的性质与作用,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及职能决定的。
十四、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
范围决定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十五、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十六、起诉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于本院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侦查终结,认为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文书。
十七、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而将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所制作的文书。
十八、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以下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十九、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结果的三种形式:
1、定罪判刑的“被告人。。。犯。。。罪,判处。。。。”
2、定罪免刑的“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
3、宣告无罪的“被告人。。。无罪”
二十、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构成何种罪,并科以刑罚、免除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十一、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十二、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和部门实体问题,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十三、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二十四、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等案件就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十五、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十六、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十七、第一审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和商事纠纷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二十八、第一审民事裁定书适用的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十九、第一审民事判决书阐述理由应当把握哪几点?
1、坚持“以事实为住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单核理由要有针对性;
3、说理的逻辑要严密。
三十、行政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解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三十一、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情形?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结论,主要有以下四种具体情况。
1、判决维持;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4、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二、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理论,就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分析论证,阐明判决理由。
三十三、监狱执行文书,是指我国监狱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远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履行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1、罪犯入监登记表;
2、提请减刑建议书;
3、提请假释建议书;
4、监狱起诉意见书;
5、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6、罪犯出监鉴定表。
三十四、提请判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判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三十四、监狱法律文书的分类:
1、依写作和表达的方法不同: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2、依文种的不同,决定类文书;建议和意见类文书;审批表和报告类文书;通知用证明类文书;登记表和其他文书;
3、依文书内容和作用的不同:执行刑罚文书;狱政管理文书和监狱侦查文书;
4、依受文对象和处理方式的不同:监狱内部文书和监狱对外文书。
三十五、诉状是指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书或委托他人代书的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答辩或申诉等法律意见的书状。
三十六、辩护词,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三十七、民事上诉状主要应针对原审判决的什么错误而上诉?
主要是三类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兼而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