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陷阱取证”对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冲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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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摘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首先阐述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基本框架,接着分析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并从法治化的视角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目的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的重要机制。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公正,更关系到程序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树立。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面临诸多挑战。

因此,对这一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成为了当下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概述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伴随着法治化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

其基本框架包括: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制裁、对被侵犯人权的被告人提供救济等。

该制度的确立旨在保障诉讼活动的合法性,确保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不足当前,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存在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标准不统一,容易产生司法偏差。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

同时,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司法不公。

(三)救济机制不健全当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现行的救济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和保障措施。

这导致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一)加强立法建设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的定义、排除标准和程序。

同时,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强化司法监督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防止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论文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论文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论文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全文如下:【摘要】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也在加紧进行。

而证据规则的建立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只有做好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能更好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研究一、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选择对我国是否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诉讼法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普遍持肯定的观点,只有少数学者持反对意见,理由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会使犯罪分子漏网;非法证据的排除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我国的侦查技术和设备落后,现阶段性不具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件。

并认为应当尽快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对在我国应采用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五种:1、全部排除说。

该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严禁采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自然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证据就失去证据效力,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从而认为应立法予以严格排除。

2、区别对待说。

该说认为应该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论其真实性如何,若作为证据就等于承认刑讯逼供、威胁取证、诱骗取证等活动,从而直接背离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因而应将其排除;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不会因收集程序和方法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就可以采信。

3、真实肯定说。

该说认为应当重视证据的客观性,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

应把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与非法证据区别开来,不因收集证据的方法、程序的非法而否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的法律效力,如果非法证据经过调查属实,并对证明案件事实确有必要,则可予以采信。

对其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处理。

此说实际上肯定了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效力,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非法证据的状况。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范文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范文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会存在非法取得的证据。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各国法律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本文旨在研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相关理论、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基础1. 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人权保障、法治原则和证据规则。

人权保障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防止滥用权力侵犯人权。

法治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程序。

证据规则则要求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真实、可靠,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法律规定各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均有明确规定。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严格要求。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践1. 实践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应用主要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

在侦查阶段,如果发现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检察机关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说明情况或者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在起诉阶段,如果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在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2. 案例分析以某刑事案件为例,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确实属于非法取得,遂向法院提出排除该证据的建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该证据进行了审查并最终排除了该证据。

这一案例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存在的问题虽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程序执行不力;此外,由于司法资源的限制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等原因,也存在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和追责不够严格的情况。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判决公正性的基础。

然而,有时由于各种原因,某些证据可能被认为是不合法的,这些证据若被采纳将可能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各国都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析其理论基础、适用条件及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排除,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行为导致的人权侵害。

2. 维护司法公正:排除非法证据,可以确保案件裁判的公正性,防止因非法证据对判决结果产生不当影响。

3. 遏制非法取证行为: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可以对非法取证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减少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适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获取方式违法: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违法取证行为与案件有关:违法取证行为必须与案件有关,即该行为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3. 权利受到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非法取证行为受到侵害。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问题尽管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相同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案件中的处理结果可能不同。

2. 举证责任分配不均:在当事人对证据合法性产生争议时,往往由提出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可能导致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3. 法律适用不够灵活: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僵化,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关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案例的理论思考

关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案例的理论思考

关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案例的理论思考【案例一:陷阱取证】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发现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非法复制、销售其拥有著作权的方正字库等软件,遂让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用户身份与后者接洽,在会同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取证后,提起了侵权之诉。

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肯定了北大方正采取的“陷阱取证”方式,认为法律对此未予禁止,判决支持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院在二审中认为方正公司的取证方式并非获取侵权证据的唯一方式,且该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采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

但由于高术天力公司承认盗版行为,二审判决高术天力和高术科技立即停止复制、销售方正软件,公开道歉,并按照一套正版软件的价格赔偿方正13万元的经济损失和1万元的公证费。

随后,方正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在否定北大方正公司取证方式合法性的同时,又以该方式获取的法律事实经过公证证明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不妥当的。

北大方正通过公证取证方式获取打假线索,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加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

基于上诉理由,最高院2006年8月7日作出判决,认定方正的取证方式合法有效,对其获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应作为定案根据,遂撤销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判决高术天力、高术科技共同赔偿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经济损失60万元,以及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为本案支付的调查取证费1.3万元。

【案例二:悬赏证人】北京宣武区法院在本世纪初受理了一起名誉纠纷案件,杨女士与刘女士系邻居关系,某晚双方相遇在大院门口发生吵打,引来了众多的邻居围观。

此后,杨女士先后两次在事发地张贴寻找证人启示,恳请在场邻居将所见所闻的一切反映给法庭,并表示自己将对此予以酬谢。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用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用论文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摘要:证据规则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然而,综观我国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却发现刑事诉讼中根本没有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更别提非法证据了。

直至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通知,才弥补了刑事诉讼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下面笔者拟围绕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剖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情况,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非法证据一、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背景任何一项立法的颁布,背后都有其深厚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土壤。

2010年6月30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人们的期待中公之于众。

笔者经过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之所以会出台此项规定,主要是以下两方面的考虑:1、立法背景综观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没有明确的证据法。

现行诉讼法中虽然设有专章规定证据制度,但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仅仅是粗略的框架性规定,许多细节方面没有涉及。

具体到三大诉讼领域中,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能够找到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尽管其中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也是少之又少,原则又原则,但到了刑事诉讼中领域,却连这样的专门规定也没有,更谈不上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排除规则、法律后果等具体加以规定。

(1)在民事诉讼中,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前,也有过专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境与完善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境与完善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境与完善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法治建设的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

然而,当前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上仍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分析这些困境,并提出完善的措施。

一、困境1.过于严格的排除原则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采取严格的排除原则,即对于任何非法证据都将予以排除。

这种过于严格的原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有时候,即便证据存在一定的非法性质,但其真实性和重要性对案件的定性与定罪有重要影响。

排除这些证据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对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2.缺乏明确的排除标准目前,我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并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导致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这样会给辩护律师、被告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带来困扰,容易引发司法争议和不公正的行为。

3.剥夺证据排除权的难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罪行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辩护人等相关当事人在证据排除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无法充分行使排除权益。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方案1.确立合理的排除原则为了解决过于严格的排除原则带来的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度宽松相关规则,例如引入“合理证据”和“重要性”等概念。

只要证据的合理性和证明力足够强,且对案件的定性和定罪有重要影响,应当考虑允许使用这些证据。

这样能够更好地平衡非法证据的排除和案件的公正正义。

2.明确非法证据的概念及认定标准为了解决缺乏明确的排除标准所带来的问题,应当制定相关法律对非法证据进行明确界定。

明确非法证据的概念及认定标准,避免对非法证据的过度解读和武断排除。

同时,可以采用与国际实践相协调的观点和标准,以确保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

3.加强法律教育与培训为解决剥夺证据排除权的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教育与培训,提高法官、辩护律师等相关从业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对策

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对策

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对策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司法领域极为重要的一项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能与程序正义理念的重要体现,很多国家刑事诉讼领域内对该制度都有立法规定。

从我国司法实践上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并没有因为立法的进步而得到明显的改变,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不够清楚、证明责任分配不够合理等等。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一、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状况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状况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首次引进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

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1]要求侦查人员不仅要收集犯罪嫌弃人的有罪证据还要收集其无罪的证据,还明令禁止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调取证据,应当采取合法方式与手段收集获取证据。

由“两高三部”一起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侦查人员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刑事立法进程又向前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2、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在国内,学术界各个人物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各有自己的见解。

宋建国和彭辉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疑罪从无及客观公正的理念基础之上。

但是,长期以来深藏于司法工作人员甚至普通民众心中的“有罪必罚”的朴素的诉讼理念,导致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更倾向于追求实体正义而非程序正义。

在有罪必罚观念的支配下,部分司法人员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具有放纵罪犯的嫌疑,往往不愿意排除辛苦得来的“证据”。

存在于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有罪必罚的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法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排除,尤其在证据排除可能会导致嫌疑人被追诉的罪名无法得到认定时,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面前犹豫不定,其不愿意排除甚至摒弃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于具有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即使证据的获取过程存在着违法性,只要结果正确,仍被认定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挑战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挑战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挑战论文摘要:2012年3月14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明确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法律责任,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实现司法正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也对刑事侦查部门开展取证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笔者结合刑事侦查部门开展侦查工作的实际,谈谈新刑诉法施行后进行侦查工作需把握的几点问题。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挑战;应对措施一、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违反法律规定方式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1】。

本次刑诉法修改采用了一种务实的态度,即对所有非法言词证据一律予以排除,对非法物证和书证,要求必须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要予以排除【2】。

本次修改还增加讯问中录音录像的规定,就是为了证明口供的合法性。

规定侦查人员出庭,就是为了说明证据具有合法性。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进展,一个证据能否在法庭上提出并被采纳,面临越来越多的要求和限制,法律对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和资格的要求愈发严格。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一是侦查人员调查取证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诉机关以及侦查机关承担证明有关证据合法性的主要责任,且明确了侦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出庭作证的义务【3】。

不仅如此,新刑诉法第55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位的转变,责任的加重,促使刑事侦查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调查取证。

二是侦查人员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需要进一步加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确立,实际上是价值权衡的问题【4】。

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实体正义有利,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损害法律的程序价值为代价的,这和法治的发展是相悖的【5】。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围绕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和适用情形,明确规定了侦查、检察、审判等阶段中应当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排除的义务。

这一制度的设立,有效遏制了执法过程中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执行仍存在一定困难。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立法规定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如对“非法”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2. 执法不严格:部分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而相关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往往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3.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目前,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非法取证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对策1. 完善立法规定:明确界定“非法”的范畴,使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更加明确。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情形和程序。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取证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证据及时予以排除。

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依法取证的能力和意识。

3.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完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监督。

4. 强化司法保障: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加强司法保障,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引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规则,它贯穿在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弹性要求也不一样,对这种弹性的把握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的合法性。

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侦查阶段的侦查措施、手段、审查起诉阶段争议证据的认定、以及审判中的法官自有裁量权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非法证据的使用情况,往往使得同一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的结果发生巨大差异。

只有程序公平才能保证实体公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规范公检法等机关的行为,如何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

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案情回顾(一)案件基本事实一度被誉为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的章国锡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

章国锡,原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

他的案子之所以轰动一时,缘于一审法院援引“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程序优先于实体,排除检察院指控的部分证据。

在章国锡案中,鄞州检察院涉嫌非法取证,侦查人员有可能对章国锡采取了刑讯逼供。

法庭上,律师出示了2010年7月28日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表上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厘米。

但是对于章国锡被刑讯逼供,鄞州检察院矢口否认,并递交了一份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庭审中,检方还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的理由,拒绝了辩方要求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

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2011年6月20日,鄞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此将检察机关指控的7万元予以排除,只认定了6000元。

并据此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范文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范文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至关重要。

然而,并非所有收集到的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改进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的制度。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行为导致的不当定罪。

2. 维护司法公正: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因证据不合法而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3. 制约权力:该程序可以制约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取证。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施现状1. 法律制度: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等。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2. 实施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应用并不普遍。

部分司法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存在一定难度,导致程序执行不力。

3. 存在问题:当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人员认识不足、取证技术不先进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改进建议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

2.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3. 引进先进技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取证技术等,提高取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司法机关在取证和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5. 案例指导与普及: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普及,使公众了解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提高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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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陷阱取证”对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冲击【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纳的证据规则,不仅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从长远意义而言,它具有保护社会所有成员的作用。

然而,对性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不能生搬硬套这一制度。

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受到旨在提高破案效率的“陷阱取证”手法的冲击。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陷阱取证;人权保障众所周知,法律存在的目的:(1)在犯罪发生前,防止犯罪;(2)在犯罪发生后,追诉犯罪。

故此更应重视如何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追诉犯罪。

只有合法地打击犯罪,才能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只有合理的打击犯罪,才能保证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追求的目标。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存在价值和我国适用的现状(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价值“理解诉讼意义上的证据不仅要遵循一般的认识规律,以逻辑法则、经验法则为基础,应更为突出诉讼规律的证据特殊性,只有这样,才不至于泛化认识定律,带来认识上的偏见”[1],因此法官用以公正审判的证据,应该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不同于一般证据的属性。

其中,“合法性”是最能体现法律上证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证据的属性。

一项证据进入法律程序,除了必须真实,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外,还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否则不予采用。

何谓非法证据?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一是搜集证据主体不合法而产生证据;二是证据形式不合法而认定的非法证据;三是通过非法手段或者程序得到的证据。

以上三种证据在法庭上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适用。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广泛运用的主要原因是人权已得到世界范围的认可。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个别情况下会纵容犯罪,但这种个别犯罪并不危及整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

倘若司法机关不惜违法搜集证据以惩治犯罪,那么法律这一泓清泉将从源头化作污浊,甚至使人民失去法治的信心。

因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保护广义上的人权,更能树立起国民对法治建设的信心。

(二)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作用及适用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199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中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以上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的规定。

我国法律仅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没有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规定,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未对“非法”的程度作出具体阐述。

实务中对“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方法”等一直存在争议。

[3]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如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可知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仅限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所以上述《批复》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录音不一定都被看作非法证据加以排除。

以上规定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认为国家应该完善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推进法治建设。

笔者认为,国家立法应遵从社会整体效益。

若单就立法完善和法治健全分析,可能出现“立法超前而使法律难以适用”,导致立法与司法的断层。

所以我国立法并非不足,立法者也未忽视立法之缺陷,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还未到最佳时机。

二、社会不协调导致“陷阱取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冲击英国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哈耶克说过:“一切制度都是长出来的,什么样的土地,就会长出怎么样的制度。

”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在中国这片发展中的土地上“长”出来的,未经改造或者在不适当的时候出现的制度都是难以存活的。

因此,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移植到中国的法律土壤时,出现了一种与之相反却不能一概否认的诉讼取证手法——“陷阱取证”。

有一种形象的比喻: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发展趋势,“陷阱取证”则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发展历程中的一个缓冲器。

“陷阱取证”的存在是有必然性的,与其探讨如何“消灭”,不如思考如何“用好”。

(一)刑事诉讼中“陷阱取证”的适用我国有诸多关于“陷阱取证”的学说,笔者较为赞同的一种是:陷阱取证即“侦查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调查,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但没有足以起诉的证据的前提下,由警察经过化妆、制造条件等方式,诱使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当场抓获的侦查方法”。

[4]据此,陷阱侦查这种方法只能对那些已被侦查机关掌握一定犯罪线索的对象采用,不论被侦查对象触犯何种罪名。

理论上,陷阱侦查有两种类型:一是“机会提供型”,即犯罪嫌疑人本来就有犯罪的意图,侦查机关的诱导只是为其实施犯罪提供机会。

二是“犯意诱发型”,即由于侦查机关的诱导,行为人才产生的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

[5]因此,嫌疑人并不知道以相对人身份出现的是正在从事侦查行为的侦查人员或雇用的代理人,更不知道侦查的对象就是自己。

陷阱侦查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参与侦查的人员或代理人通常必须故意实施某种欺骗行为,往往还会单独或参与实施某些孤立来看可能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这样,陷阱侦查引起一个尖锐的法律问题:如何在侦查犯罪的必要性与维持个人自治权利之间寻求平衡?从各国的实践结合本国的侦查情况可知:(1)“机会提供型陷阱侦查”对于打击作案手段、方式特别隐蔽,证据收集极为困难的犯罪,无直接被害人、难以查证的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隐藏在“幕后”的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我国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来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2)“犯意诱发型陷阱侦查”在大多数国家是被否定的。

因为国家不能因侦查、追诉犯罪的需要而教唆一个“本来无意实施犯罪”的人去犯罪。

[6](二)民事诉讼中“陷阱取证”能否被引用之探讨“陷阱取证”一般适用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部分则没有过多的提及。

因为民事诉讼是“法无明文规定则自由”。

所以,只要法律没有明文否定,“陷阱取证”是可以实施的。

由于民事诉讼中采用的是“证据优势”原则,只要一方证据占优势就可以胜诉,无需如刑事诉讼完整的证据链。

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通过“陷阱取证”获得的证据只需法官在庭上决定是否采用即可。

如何合理适用可以借鉴刑诉规定:1、对于如计算机软件侵权这类取证极为困难的案件,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实施过相应行为的,或者被告本来就有作案的意图,为了取得相应证据,作为“机会提供型”的一种取证形态所取得的证据,可以被认可。

2、对侵权行为在取证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人也没有实施侵权意图,但在取证人的诱导下,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法官对其证据效力一般不予认可。

三、中国的发展阶段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陷阱取证”的取舍我国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

虽然在近现代的法治建设中,程序法已得到显著的发展,并不代表已完全改变现状。

这一现状的出现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社会原因,不能全盘否定,要根据我国现状引导。

(一)中国的社会发展现状和违法犯罪追诉现状对中国社会发展现状分析可知:(1)我国作为人口最多的多民族发展中国家,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础,必须大力打击犯罪,保障国家稳定,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难以避免的牺牲部分人的利益,而且在这部分人中绝大多数是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钻着法律漏洞的人。

因此基于“人口众多”、“民族复杂”、“教育水平和法律思想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为保障人权而适用绝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不现实的。

在立法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各项诉讼立法中已有体现,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我们需要的循序渐进的法治建设进程而非一蹴而就的立法形式化。

(2)从我国违法犯罪的手段多样性和隐藏性而言,科技的进步、外国犯罪势力的渗透、犯罪集团化、黑社会的扩张使犯罪频率不断提高,手法愈发先进。

而我国的司法侦查手段难以能跟上这种“进步”,加之立法滞后,刑侦难度升级。

“陷阱取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状况,因此,“陷阱取证”确有其存在价值。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陷阱取证”的取舍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人权保障在司法中的重要体现,也是未来立法的发展趋势。

但是人权是建立在国家经济稳定,社会发展到相对较高程度基础上的,而非因一个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而产生。

因此针对现阶段我国尚未达到充分保护人权的社会实情而产生的一种提高破案效率、促使社会稳定的侦查手段——“陷阱取证”,仍有其存在之必要。

参考文献:[1][德]赖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7.[2]李晨昊.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法理[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2:70.[3]李明.中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j].研究生法学,2009,12(24),5:113.[4]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第11版):213.[5]戴忠祥.陷阱取证探析[j].行政与法2002.8研究与探索:49.[6]王向前,吴晔.“陷阱取证”的证据效力问题探究[j].法治与社会,2009,12(中):362.作者简介:李宜(1988—),女,江西南昌人,贵州大学09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张彦斌(1986—),男,广东江门人,贵州大学09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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