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文献综述】
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规则探讨_美国毒树之果理论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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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社科纵横Feb,2006总第21卷第2期SOCIAL SCIENCES REV IEW VOL.21NO.2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规则探讨———美国毒树之果理论述评闫 海(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沈阳 110136)【内容摘要】毒树之果理论是美国法院在八十多年的刑事司法审判中逐步总结的证据规则之一,毒树之果一词中的“毒树”指的是采取非法方式收集到的刑事证据,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则为毒树的“果实”。
原则上由于非法证据的毒素的传染导致其衍生证据的适格性受到法庭的质疑,但是为保证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也形成诸如稀释或清洗污染、独立来源、最终或必然发现等一系列例外规则。
总之,毒树之果理论的研究和借鉴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刑事证据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毒树之果理论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06)02-0076-03 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而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是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障①。
所以,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尤其是以侵犯公民或组织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取证据的行为被各国法律所禁止,一方面,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内部纪律或职业道德会对相关主体予以制裁,使之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相关证据的证据力也会因此被削弱乃至否定,即形成各国刑事证据立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ity Evidence)。
但是,许多国家的证据规则上,仅明确规定直接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而对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所获得的间接证据的法律评价却语焉不详,在实践与理论上争议颇大。
美国法院在大量判例中不断总结与逐步完善的“毒树之果理论(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是迄今解决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问题的主要司法经验之一,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证据立法与逐步深入的证据研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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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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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五十 四条的规定 , 对 于刑讯逼供 、暴力和 威胁获得的言词证据进行强制性 排除 , 由此 所产生的其他证据则因 “ 毒树之果”理论亦 加以排除。 1 . 3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1 . 3 .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 ,自 产 生之初对其价值的争议就一直存在 。在及其 重视 口供的我 国刑事司法下 , 确立非法证 据 排除规则的意义不言而喻 : 第一 , 保 障人权 。这不仅是维护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 的合法利益 , 而且还是维护一 般社会公 民的合法利益 , 因为每个公 民都 可 能是非法取证的对象。第二 ,实现刑事司法 实体 正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从 法律层 面规 范侦查 活动 , 保 障诉讼程序的合法 ,防 止非 法证据的应用导致冤假错案 , 从 而保证 刑事 司法活动的实体正义 。第三 , 规 范取证 程序 , 制止非法取证 。新刑诉 法第一 百二 十 条规定 了侦查讯 问中的录音录像制度 , 其 旨 在遏 制侦查讯 问中的刑讯逼供等 问题 , 规
一
法第五 十 四条第一 款的规 定 ,采用刑 讯逼 供、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供述 、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为非法 言词证 据。但 是如何认定 “ 刑讯逼供” 、“ 暴力 ”却没有具 体的标准 , 只能 由法官 自由裁量。另外 ,除 了刑讯逼 供、暴力和威胁外 ,强迫、引诱和 精神上 的威逼算不算 “ 非法方 法”没有规定 【 5 】 。 法条对非法言词证据做出了限定 , 但对 非法实物证据 的界定则要模糊 的多 。 在新法 加 人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手段后 , 对于非法 实物证 据 以及 整个 非法证 据的认 定会 难得
该规则。 第一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1 . 1 非法证 据的定义
浅谈“毒树之果”的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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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毒树之果”的合理运用浅谈“毒树之果”的合理运用李新贵刑事非法证据“毒树之果”合理运用问题,在法学界争论较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行以后,对毒树之果脱毒食用问题进一步进行理论探讨更显得重要。
笔者特谈管见,以求教同仁。
一、“毒树之果”食用价值的客观分析“毒树之果”能不能运用?这一问题绝不可简单的作出可以或不可以这样不顾实际情况的简单结论。
因为社会事物在发展过程中,本身就存在各种各样复杂多变的情况。
唯物辩证法原理告诉我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绝不可禁止、片面的去看待事物。
一概的肯定或否定,都将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而且,还可能走向极端,将事情办坏。
那么,如何正确认识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必须树立正确的辩证思维思想,客观、辩证的去分析认识这一问题。
(一)正确认识“毒树之果”的客观性“毒树之果”的客观性,是指“毒树之果”这一事物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是客观存在的。
虽然我们反对刑讯逼供,不希望有违法行为的发生,社会文明进步,司法活动合法公正,没有“毒树”及“毒果”的存在。
可是,社会事物的发生与发展,往往是不能完全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虽然人们对某些事物的存在与发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措施控制和延缓,但都难以完全消除和禁绝。
就拿禁止刑讯逼供行为而言,对其禁止的立法早已有明确规定,并非无法可依,可仍屡屡发生,累禁不止,且在近些年还大量发生。
不可质疑,社会越文明,刑讯逼供这类与文明相悖的社会毒疾必然要少一些。
但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禁绝过刑讯。
就拿世界第一个颁布成文宪法的法制强国美国而言,在“911”事件以后,刑讯逼供现象还有加剧发展之趋。
必须强调,承认“毒树之果”的客观存在性,不是主张“毒树之果”存在的合理性。
而是主张在认识社会事物的时候,应该实事求是的去面对。
因为,这是正确认识事物的前题和基础。
(二)正确认识“毒树之果”的客观毒害性不容质疑,“毒树之果”的毒害性是客观存在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毒树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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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 往往出现类似的情况那就是犯罪嫌
疑人 在侦查机关工作人员 的刑讯逼 供或者变 相刑讯逼供 之下 . 供述 了侦查人 员所需要或 者期望得 到的 “ 事实 ” , 侦 查人员就 将 此“ 事实 ” 作为犯罪嫌疑人 的供述 , 并根据 这份供述 去寻找 气案 件相关的其他 证据 。 这些通过 以上过程 找到的其他相关证据 。 就 被称为“ 毒树之果” 二、 毒树之果理论与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之 比较 “ 非法证据” 易言之 , 是指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 。“ 毒树之果 ” 规则是 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础 。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派 生性规 则。日 毒树之果理论 与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相互区别 .又是 密 切联 系的 , 即毒树之果 理论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延伸。现代法 治 国家 的刑事证据法 和判例 基本 都要求证据的取得应符合法律 的规定 。相应 地 , 非法方式取得 的证据 的证据 能力要受 到限制。 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内容是严格 限制非法取 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或 指控 的依 据 ,而毒树之果原 理表面上分析的是 非法证据 的衍生 证据 , 即“ 果实 ” 的证据适格 性 的判断 , 但其 实质 上是对 非法 证 据, 即“ 毒树 ” 的法律效力的进一步规范 。 不但 在法庭 上被限制或 禁止 , 甚 至在 侦查 中其作为线索的意义也被否定 , 则 困扰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的矛盾价值也必然影 响毒树之果理论 , 甚至更严重 。 因此 , 对 于“ 毒树之果” 证据能力 的认 定 , 实质上是法 的价值 的取 舍。在法 的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之 间如何权衡并 找到最 合适 的 “ 黄金分 割点 ” ,成为摆在各 国刑事诉讼立法和 司法 实践 中的难 题, 而这个 “ 分割点 ” 的具体 选择也决定了在多大程度上取舍 “ 毒 树之 果” 。
简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毒树之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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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毒树之果”研究一、“毒树之果”的内涵和外延(一)“毒树之果”的内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以非法行为作为条件获得非法证据,以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得到其他证据,即所谓“毒树之果”问题。
美国在1920年的西尔弗索恩木材公司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创立了该理论:“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而获的证据不应当被法院采用,而是绝对不得被使用”的原则。
其实质即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不仅仅要排除该非法证据本身,而且将使用该非法证据获取的不利于刑事被告的其它证据亦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即使该证据真实有效且足以扭转判决,也要排除。
可以这样比喻,非法证据是毒树,通过该非法证据获取的衍生证据是果实。
“毒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延伸规定,对遏制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采取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违反程序规定,侵犯被告人权利的侦查措施,保护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人权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毒树之果”的例外1.稀释或污染中断规则,即最初非法取证及第一手非法证据可以由被告或第三方的某种行为所打断。
虽然非法证据依然存在,但其与衍生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断开或稀释,该衍生证据因此具有证据能力。
193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王森诉合众国一案中确立这一例外规则。
2.独立来源规则,即衍生证据虽然可以通过非法证据取得,但不是通过非法证据取得,而是通过其他独立的来源取得,则该衍生证据不需要排除。
如1960年贝钮案。
该案中,警察怀疑被告人是犯罪嫌疑人,在未达到法定逮捕标准的之下将其逮捕,并提取其手指印。
在该嫌犯进入审判程序时,控方提交了被告人的指印作为证据,但该指印并非是逮捕后提取的指印,而是警方档案中保存的该被告人的一套旧指印,这套指印亦与作案现场的指印相吻合。
由于审判中当作证据使用的指印并不是来自非法逮捕,而是来自一件无该非法证据无关的其他事项,故该证据因其独立的来源而无需排除。
3.必然发现规则,即证据虽然是通过非法取证的证据衍生出来,即使没有该非法证据,控方也必然会以合法手段取得,该衍生证据则无需排除。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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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 李梦月
新乡 4 5 3 0 0 7)
( 河 南师 范大 学 法学院 ,河南
要】 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源 自 二十世 纪初 的 美国,所谓 非法证 据 包括非 法言词证据 ,非法 实物证据 以及毒树之果 即
以非 法取得 的 实物证据和 言词证 据为线 索取得 的证据 。 自其诞 生以来 ,经过近百年 的发展 和各国立法 司法上的努 力该规 则于 各 国均得 到 了不 同程度 的认 可。本文 旨在 明晰非 法证 据的定 义和该规 则的历 史与现状 。分析 我国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的问题 以求 探 索该规则完善之方法。
所规定 ,但这 种规定 过于泛化 ,过于理想 ,在 司法 实践 中不 具有 可操作性 。例 如 : 如何 排除非法 证据?我国并未在诉讼 中设 置相关 预审 、非法证据开示等辅助程序 ; 非法证据 经查 证属 实予 以排除 ,这里的查 证属实 ,相 比英国的的 “ 排 除合 理怀 疑 “ 而言 , 证 明的难度太大等等 ,这些都 是有 待探 索和 解决 的问题 。 四、关于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几点想法 ( 一 )我 国法律所设定 的非法证据 的范围仅 限于 “ 以刑 讯逼供或者威胁 、引诱 、 欺骗等非法 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供述 、被 害人陈述 、证 人证言等 言词证据 ” 。应 当扩 大为 包括 “ 通过非法辨认 、非法羁押 、非法剥夺辩护权等方法收 集的言词证据” 以及 “ 通过非法搜查 、非法扣押 、非法侵入 公民住宅 、非法辨认 、非法羁押和非法监听通讯 、非法诱惑 侦查 等非法手段取得 的实物证据 ” 。 ( 二 )除此之外 ,还应 当填补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 中相关 实施性规 则的立法 空 白 :1 、在案件移送 审查之 日起设 立非 法证据的审查 环节 , 被告人可 以提 出排除非法 证据 的申请 。 2 、 就非法证据查证 困难这一 问题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剥夺人身 自由缺乏取证条件难 以对抗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 ,应在诉讼 法 中明确对 “ 非法证据 ”的证 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即由侦查 机关和控方在证据遭到质疑 时证 明其取证程序 的合法性 。3 、 降低证明难度 ,由于侦查期 间犯罪嫌疑人大多处于羁押状态 很难达到 “ 查证属实 ”这一证 明标准 ,应 当改为在辩方拿 出 证据证 明控方取证违法存在较大可能性 时就应 当予 以排除相 关的证据 。 ( 三) 鉴于非法证 据排除 的抽 象性和难 以操作 性 ,即使 明确其范 围依 旧难 以完全予 以排 除,这一点 ,可 以有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排除非法证 据的典型示 范性案例 ( 建立判例辅助 ) 加 以正确 的引导和规范 。另外关 于非法取证 的后果 ( 既包括 对非法证据处理使用 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对 于公安 司法等工作 人员 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的制裁 的相关规定 ) 这些都是 目前 法律应 当完善之处 。
毒树之果焉能食之-论违法取得证据能否使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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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以非法搜查、讯问获取证据后,再以这些证据为线索,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证据。
前一种证据因违法取得被称之为“毒树”,后一种证据则称之为“毒树之果” (fruits of the poisonous tree) 。
世界各国法院对“毒树之果”的态度基本是拒绝采信。
持否定态度最坚决的是美国。
美国运用“毒树之果”原则审理的最著名案件是20 世纪90 年代球星辛普森杀妻案。
取证时,警察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越墙入室搜查证据。
虽然,最后取得的所有证据都证明辛普森有罪,但是法官仍以所获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为由,宣布辛普森无罪。
随着美国诉讼制度的发展和犯罪的日益猖獗,此项原则遭到了很多人的非议。
英国的做法与美国略有区别,保留一定程度的灵活性,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取证中违法程度比较轻微,只是由于忽略了必要程序,如,未告知沉默权,搜查缺乏必要手续等,而查到另一种重大证据时,法官可以酌情裁定对后一种证据能否采用。
但是,对违法取得的证据,即“毒树”本身,是绝对不能采用的。
如果不是由于轻微违反程序取证,而是采取刑讯逼供手段逼取口供,同时又供出了其他证据线索,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毒树之果”,任何时候都不能采用,因为刑讯逼供被视为严重违法。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最初对一切非法证据和“毒树之果” 都采用一概排除原则。
但随着犯罪规模的扩大,有些国家为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开始采取相对排除原则,前提是不得因此而侵犯被告的权利,而对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毒树之果” 则一概予以排除。
比利时对非法证据范围作了具体的解释,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如,警察非法截获邮件并拆看而取得证据;因违反程序而取得的证据,如,比利时只允许在9时至19 时之内进行搜查,超出这个时间即为非法,其他手续不全的侦查活动也属非法;违反基本司法原则而取得的证据,如,刑讯逼供以及其它违反人权公约的行为。
如果非法证据是定案的基础,整个案件即被撤销。
“毒树”必结“毒果”,不管“果实”的外表是多么的色彩绚丽、味道是多么的甘甜诱人,都应该拒绝其致命的诱惑。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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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大量的司法实践,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建立越来越受国内专家学长的重视。
目前,国内探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论点文章与论著相当多。
这些论著主要从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的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非法证据制度的建设构想,并对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寻找相应的预防和治理对策。
而现今陆续出现的冤家错案和司法实践中的违法取证和对非法证据的规定不一,各地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关于如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论点,不少学者及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陈立在《刑事证据法专论》一文中首先对非法证据的定义提出见解,然后各国对非法证据的效力认定和非法证据规则制度辨析进行阐述,最后提出自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构想。
王金沙在《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一文中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进行阐述,进而从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态度进行梳理,最后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选择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进行了辩论。
张保生在《证据法学》一文中主要非法证据和排除规则的含义作了简单的分析,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当理由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同时也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对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简述了外国的做法并对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反思。
陈立在《行事证据法专论》一文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进行了纤细的分析并提出我国对非法证据的认识,进而对非法证据效力的几种学说进行了引述,最后从两大法系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上提出了我国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的看法。
宋世杰、陈果悦在《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文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念进行了概述并基于此对非法证据进行了详细分类。
然后对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比较,对自白排除的理论进行整理。
郑旭在《帕特莱恩案与毒树之果理论的演变》一文中针对毒树之果理论的起源由来和历史演变进行了系统的论证。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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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一)选题背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领域最有争议的证据规则之一”这种争议体现在多个方面:1.什么是“非法证据”,人们有着不同的理解。
2.“非法证据”的性质,由于人们有着不同的认识所以对其的性质认定不同。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某些不同的规定,影响着我国司法界对非法证据不同价值判断。
近些年来,我国是否应该确立及如何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个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法律实务中,像赵作海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中存在着的刑讯逼供下的证据的法律性质问题研究越来越深入。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将围绕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种种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
面对于“非法证据”、“人权价值和办案效率”的各方非议和为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的实际意义。
笔者以佘祥林案例和以“毒树之果”为视角,深入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笔者认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犯罪率日益增加,而对于没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我国如何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即本课题理论意义上的来源。
(二)选题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的排除的统称,是现行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
笔者认为要在我国确立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着很大的实际意义的。
一、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二、可以指导立法,三、可以更好的应用到司法实践中,而非纯理论层面的空中楼阁建筑。
一方面它源于对司法实践的研究,由此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识;另一方面,它连同这指导性意识又体现了对人权的价值的取向,对社会发挥积极、有利的作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解决的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即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
这一规则体现了社会对刑事司法人权保护的重视,且它已在许多国家和国际条约中得到确认。
随着赵作海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的冤家错案出现。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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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浙江工业大学杨燮蛟1 虞凯沂2[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如何在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证据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和分类,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
然后又从三方面论述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对我国如何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构建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一)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证据理论中的特有概念,《牛津法律词典》解释称“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我国《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还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手机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
1我国刑事证据法理论中队非法证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界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所收集的证据”。
2由此可以看出,对非法证据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泛指才有违法的方法收集的一切证据材料,即收集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等都不合法。
从狭义上讲,非法证据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在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有学者称之为“非法取得证据”。
3(二)非法证据的分类对于非法证据的类型,学术界有学者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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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规则,它贯穿在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弹性要求也不一样,对这种弹性的把握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的合法性。
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侦查阶段的侦查措施、手段、审查起诉阶段争议证据的认定、以及审判中的法官自有裁量权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非法证据的使用情况,往往使得同一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的结果发生巨大差异。
只有程序公平才能保证实体公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规范公检法等机关的行为,如何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
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案情回顾(一)案件基本事实一度被誉为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的章国锡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
章国锡,原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
他的案子之所以轰动一时,缘于一审法院援引“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程序优先于实体,排除检察院指控的部分证据。
在章国锡案中,鄞州检察院涉嫌非法取证,侦查人员有可能对章国锡采取了刑讯逼供。
法庭上,律师出示了2010年7月28日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表上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厘米。
但是对于章国锡被刑讯逼供,鄞州检察院矢口否认,并递交了一份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庭审中,检方还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的理由,拒绝了辩方要求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
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2011年6月20日,鄞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此将检察机关指控的7万元予以排除,只认定了6000元。
并据此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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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的研究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较晚,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初露端倪。
但是直至今天,我国仍然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在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而且也很凌乱。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近几年相继出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刑事诉讼中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排除了规定。
但是,从现行宪法到现行诉讼法对非法证据规范没有规定完整的要素,即在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法律规范要素中,欠缺法律后果要素的规定。
这使得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现行的、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为了实现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体现司法民主,维护法律尊严,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为:“‘合法证据’的对称,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在我国,“非法证据”是一个法学移植概念,在美国,“非法证据”的含义是通过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限制而于其他类型证据相区别的。
“‘非法’二字其实是‘非法取得’四个字的简称,指不用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指在取证过程中违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的法律实施官员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所收集的证据在刑事程序中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是其得以建立、正常及高效运行的关键,同时也是人们评判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标准。
该规则得以存在的价值基础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保障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否定了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使被取证人的人权保障有了法律的保证。
(2)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中,侦查人员行使权力调查取证,容易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论“毒树之果”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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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树之果”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适用作者:杨传文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2期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是各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进行的价值权衡。
而确立何种模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国基于自身国情不尽相同。
“毒树之果”作为美国率先对非法证据排除最为彻底的国家,它的适用在美国有充分的成长土壤并不断成熟,我国也应当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吸收“毒树之果”,以使我国的法治不只停留在纸张上而是在实践中真正彰显法律的公义。
关键词: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毒树之果”解析(一)何为“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适用于政府非法行为直接所得,而且适用于由此派生的证据,此就是所说的“毒树之果”。
毒树之果由“毒树”和“果实”构成的。
“毒树”指对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五、六修正案的违法行为,判断是否为“毒树”是主要考虑的是违法行为的宪法属性;“果实”则是指依据这些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既包括言辞证据也包括实物证据。
但同时也要注意违法行为与取得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准确识别两者,故而对“果实”才能适用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毒树之果”为美国率先创造体现的并不是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打击犯罪,而是在规范证据取证过程中对人基本权利的尊重,这或许是霍姆斯法官的初衷,也是美国一贯遵循的私人权利为主的表现,不能为追诉犯罪而牺牲公民的基本权利。
“毒树之果”这一证据排除规则经过多年发展许多国家相继也通过立法或判例或相关制度的形式加以确立,如英国、德国、日本以及法国和意大利的程序无效制度等。
(二)“毒树之果”例外第一是独立来源的例外。
依据独立来源规则,与政府违法行为无因果关系的证据是可以采纳的。
换言之,这类证据不属于毒树的果实。
美国最高法院1988年的墨里案解释独立来源规则适用于尽管最初的证据发现方式不合法,但随后警察用独立于最初不合法的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了此证据。
在墨里案中,最初的搜查仓库是违法的因为它并未令状授权违反了第四修正案,极有可能成为“毒树”。
资料—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资料—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588658e5998fcc22bcd10db6.png)
毒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制度在新刑诉法中的明确确立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同时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历史和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毒树之果”理论的重要性也被凸显出来。
所谓的毒树之果规则,指的就是一旦第一手的证据(即树)被证实是非法收集的,任何来源于此的第二手或派生证据(即果)都不能采纳。
这个规则是基于这样的原理:因为最初的证据(原始的、一级的证据)收集手段是非法的,这种非法的“毒性”污染了随后的源于此的所有证据,即使随后的证据(衍生的、二级的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仍是有毒性的毒果,应当予以排除。
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第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的缺乏。
在现代社会,设计诉讼程序的目的无非有两个:规制权力以保证其合目的运作;保障权利以维护权力相对人的自治。
[11]毋须讳言的是,在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司法实践中,既缺少对权力的规制,又缺少对权利的保障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的确,惩罚犯罪是维持社会安定的一个必要条件。
然而,刑事诉讼本身并不应成为惩罚犯罪的活动,而应该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实际上是规范国家的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审判机关的行为,确保社会成员不被无根据地搜查、逮捕,保证人民的财产不受无根据的扣押。
如果把诉讼行为当成惩罚行为,从理念上就会导致把搜查、扣押、逮捕当作惩罚行为,从而有可能以“惩罚犯罪”作为非法取证的理由。
而这一倾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十分明显。
第二,政治体制的阻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毒树果实理论问题探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毒树果实理论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0fc97bd3d5bbfd0a79567325.png)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毒树果实理论问题探讨作者:徐瑄沣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2期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在诸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目的在于更有效的遏止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发生。
本文以毒树果实理论与非法排除规则对应探讨我国法律制度现况的问题,并浅易思考更完善的制度设想。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毒树果实理论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概述1.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缘起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人们法治思想经验的总结,人们为追求更好的生活秩序创设了法律,在法律活动中不断精进、调整以符合每个时代的需求。
回顾证据规则进程,人们经历了完全无证据规则限制的“神示证据制度时代”,完全依证据规则认定证据的“法定证据时代”,直至以证据规则限制证据可采性的“自由心证证据时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亦有其特殊背景与文化的造就,了解其历史渊源能更有效的理解、运用该规则。
多数人普遍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一般追溯到19世纪,在18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博伊德诉美国案中,对涉及自我归罪问题首次采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直到1914年在威克斯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了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确立了此规则。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非法搜查、扣押取得证据,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
192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朗伯诉美国案中扩展了该规则的适用,不仅用该规则排除初级证据,而且也用于排除以非法取得证据为线索而获取的派生或二级证据,并形成了后来的“毒树果实”理论。
然而,威克斯一案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各州未有效适用,以至于其他州的联邦侦查人员仍然有实施刑讯逼供,并将所得证据采纳使用以规避法律的行为。
1961年在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借助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宣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系统。
至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联邦和各州最终得以确立。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毒树之果”研究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毒树之果”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eefb76fddd3383c4bb4cd2e8.png)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毒树之果”研究作者:佟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6期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对于“毒树之果”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解决“毒树之果”问题是司法审判实践的难点。
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的运行,案件的公正审判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本文拟从介绍“毒树之果”的内涵出发,深入分析研究我国“毒树之果”问题,浅谈解决“毒树之果”对于完善刑事证据立法、规范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毒树之果刑事诉讼程序作者简介:佟岩,甘肃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91-02一、“毒树之果”的内涵和外延(一)“毒树之果” 的内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以非法行为作为条件获得非法证据,以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得到其他证据,即所谓“毒树之果”问题。
美国在1920年的西尔弗索恩木材公司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创立了该理论:“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而获的证据不应当被法院采用,而是绝对不得被使用”的原则。
其实质即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不仅仅要排除该非法证据本身,而且将使用该非法证据获取的不利于刑事被告的其它证据亦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即使该证据真实有效且足以扭转判决,也要排除。
可以这样比喻,非法证据是毒树,通过该非法证据获取的衍生证据是果实。
“毒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延伸规定,对遏制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采取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违反程序规定,侵犯被告人权利的侦查措施,保护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人权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毒树之果”的例外1.稀释或污染中断规则,即最初非法取证及第一手非法证据可以由被告或第三方的某种行为所打断。
虽然非法证据依然存在,但其与衍生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断开或稀释,该衍生证据因此具有证据能力。
193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王森诉合众国一案中确立这一例外规则。
2.独立来源规则,即衍生证据虽然可以通过非法证据取得,但不是通过非法证据取得,而是通过其他独立的来源取得,则该衍生证据不需要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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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大量的司法实践,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建立越来越受国内专家学长的重视。
目前,国内探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论点文章与论著相当多。
这些论著主要从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的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非法证据制度的建设构想,并对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寻找相应的预防和治理对策。
而现今陆续出现的冤家错案和司法实践中的违法取证和对非法证据的规定不一,各地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关于如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论点,不少学者及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陈立在《刑事证据法专论》一文中首先对非法证据的定义提出见解,然后各国对非法证据的效力认定和非法证据规则制度辨析进行阐述,最后提出自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构想。
王金沙在《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一文中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进行阐述,进而从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态度进行梳理,最后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选择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进行了辩论。
张保生在《证据法学》一文中主要非法证据和排除规则的含义作了简单的分析,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当理由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同时也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对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简述了外国的做法并对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反思。
陈立在《行事证据法专论》一文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进行了纤细的分析并提出我国对非法证据的认识,进而对非法证据效力的几种学说进行了引述,最后从两大法系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上提出了我国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的看法。
宋世杰、陈果悦在《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文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念进行了概述并基于此对非法证据进行了详细分类。
然后对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比较,对自白排除的理论进行整理。
郑旭在《帕特莱恩案与毒树之果理论的演变》一文中针对毒树之果理论的起源由来
和历史演变进行了系统的论证。
分析了大量的案例,并表达了笔者对于毒树治国理论演变过程的启示
张映雪的《“毒树之果”理论对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示》一文首先对“毒树之果”进行了概述,并对“毒树之果”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联系进行了系统的辩证。
最后对“毒树之果”和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进行学理分析提出了关于建设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孙楠的《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文对国内诉讼法学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争议详细解说,作者认为在我国大面积排除非法证据面临困境,即要解决非法证据问题的设想和法制建议还要对司法环境进行综合考量。
该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一定的意义。
李秋芳在《毒树之果理论探讨》一文中先对“毒树之果”一词进行了定义,然后从定义出发,对毒树之果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证,最后归结中心观点,分析毒树之果的例外规定。
该文的论证对中国行事证据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李卫刚的《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一文从美国的非法证据规则为文章开始,同时结合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探析,从而指出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
黄玉成、金蕾丽的《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替代》一文从我国理论界于实务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争论为引子,表明笔者自己的观点,并指出我国在相关立法上的缺陷。
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的制裁模式存在太多的缺陷,提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替代。
(二)存在问题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是我国司法上的一片空白。
法律规章没有对其非法证据的效力、非法证据范围作出权威解释。
在公安交通部门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造成大量的违规取证行为及侵犯人权的行为。
因此如何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
(三)发展趋势
在人权意识越来越被世界大多数国家认可的今天,如何保障人们在司法活动中的权利和人生安全已成为现代司法进步的方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范围,我国就更应该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正当性。
而对于想建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中国,就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维护我国的司法尊严,例如如何更好的使公安和检查机关在取证的过程中遵守法律,维护人权,使法院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有统一的认识。
所以构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们所防患于未然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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