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限制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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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在不同学术语境,权力的内涵是复杂而多元的。

但不管怎么变换视角解读,在权力是一种“力量”这一基本特性上还是能达成共识的。

借助权力这种“力量”,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即可以或可能产生。

监狱警察权力属于这样的“力量”,是监狱警察为实现国家意志,组织管理囚犯在实现刑罚执行目标过程中对囚犯理念、行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或者说监狱警察权力是监狱警察凭借一定的政治(法律)强制手段,在监狱有序的结构中,对监狱刑罚权力的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的内在统一。

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一项重要的权力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

这就使得监狱在执行职务活动时拥有了改造话语权。

问题在于改造话语的一元独霸态势对监狱警察权力行使的实质形成了遮蔽。

第一,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不断扩张的问题。

“监狱是权力最赤裸裸地、最肆无忌弹地表现出来的地方。

”当下没有人否定监狱警察改造权力的合法性、权威性,但在监狱的安全和稳定是改造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的共识下,“安全为天”同样成了监狱的权威话语。

在维护监狱秩序稳定的“金钟罩”下,公权力场域掺杂进私权力场域的利益考量,便使监狱警察权力的这种持续扩张失去了正当性,暴露出更多的“肆意”与“恶”。

第二,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私人化的问题。

监狱警察权力实际上是由若干自然个体生命具体行使的,所拥有的一切合法权力和权威也就与掌权者的自身利益及其相关集团的利益混在一起,即“政府本身不应有自己的私利,但操作并组成政府的人却有自身的利益。

而且他们会借助政府的强制力来实现自身的利益”。

借助改造话语的权威,监狱警察权力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被异化为私人权力,这就是“权力寻租”。

监狱行刑实践中的调换工种、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等权力领域就存在这样的“权力寻租”问题,后果是警察滥权渎职,走向腐败,侵犯囚犯合法权益,消解刑罚的权威。

监狱警察权力的遮蔽问题带来诸多悖论,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为监狱安全和稳定而一味持续扩张的监狱警察权力,因为警察权力的过度行使,最终引起的可能是囚犯的强力反弹,诱发重特大案件,破坏监狱的安全和稳定这样的改造罪犯的基础和前提。

监狱民警履职尽责基本要求

监狱民警履职尽责基本要求

监狱民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执行法律的重要力量,履职尽责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基本要求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监狱民警必须全面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保护人权:尊重和保护囚犯的人权是监狱民警的天职。

他们应确保囚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禁任何形式的虐待和酷刑。

三、维护安全:监狱民警要时刻保持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囚犯逃逸、自杀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

四、公正无私:在执行职务时,监狱民警必须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确保每一个决定都是公正的。

五、教育改造:监狱民警不仅要看守囚犯,还要参与囚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

他们应通过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咨询等方式,帮助囚犯改造自我,为重返社会做好准备。

六、廉洁自律:监狱民警必须保持廉洁自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他们应以身作则,做到清正廉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总结来说,监狱民警的履职尽责的基本要求是尊重法律、保护人权、维护安全、公正无私、教育改造和廉洁自律。

他们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是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安全的关键力量。

他们的工作充满了挑战,但他们始终坚守岗位,以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全为己任。

规范执法行为与保障监狱民警权利的思考分析

规范执法行为与保障监狱民警权利的思考分析

25规范执法行为与保障监狱民警权利的思考分析罗 鲲(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监狱的综合执法水平。

狱警在执法过程中,不断的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才能够有效的促进国家和社会稳定健康的发展。

同时,在规范狱警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应该有效的保障狱警的执法权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狱警法律保护意识,这样才有利于完善狱警管理保障体系。

因此,本文根据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和问题,总结出了规范执法行为与保障监狱民警权利的有效策略。

希望能够给更多的监狱执法人员提供一些仅供参考的建议,在保障狱警个人权利的同时,促进监狱执法工作顺利的开展。

【关键词】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民警权利;策略分析引言为了规范监狱民警执法行为,国家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三个方面对国家进行管理和维护,从而保障我国内部事业的顺利进行。

其一,监狱民警作为重要的执法人员之一,应该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成为一个合格的执法人员。

其次,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有效的保障狱警的个人权利。

最后,狱警在执法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章程进行执法活动,从而保障执法行为的合理准确性。

一、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和问题现阶段,我国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以下的几点问题,首先民警自身执法专业水平不足,法律意识观念不强,在执法过程中,长期的高墙内封闭式执法随意性和主观性的行为都严重影响了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和规范。

同时,民警的自身专业素养有待提升,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都严重阻碍了民警执法水平的提升,也会导致监狱教育与改造得不到良好的效果。

其次,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监狱民警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些都不利于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也导致民警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提升。

(一)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民警执法的过程中,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保障民警执法的重要前提。

只有完善了法律法规才能让监狱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论监狱警察权与罪犯权利冲突的行政调适

论监狱警察权与罪犯权利冲突的行政调适

论监狱 监狱警察权与罪犯权利冲突的行政调适 监狱作者:佚名监狱学人来源:中国监狱 监狱学刊 监狱 监狱更新时间:2007-11-16一、冲突的表现及其调适途径“监狱 监狱警察权是指监狱 监狱民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权力。

”“罪犯权利是指罪犯作为‘特殊公民’享有的作出某种行 监狱 监狱为的可能性,或者说是法律对罪犯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权利冲突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

通常来讲,权利冲突应该发生于两者或两者以上之间,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法权利主体之间。

”在基层执法实践当中,监狱 监狱警察权与罪犯 监狱权利之间,存在着诸多的“权利冲突”现象。

主要表现在:第一,监狱 监狱保障罪犯人身安全的法定责任与罪犯人身安全不可控性之间 监狱的冲突;第二,监狱 监狱保障罪犯健康权资源的有限性与罪犯遇重病超额治疗之间的矛盾;第三,罪犯因生理自然规律导致的疾病、伤 监狱残、死亡与刑罚执行规律之间的冲突;第四,监狱 监狱现有的狱政管理制度与罪犯会见权、通信权、带入物品权等受限制之间的冲突; 监狱第五,监狱 监狱警察权与罪犯其他未被法律剥夺或推定享有权利的冲突。

如罪犯的被选举权如何行使,结婚权与生育权如何保障等。

上 监狱述权利冲突的存在引起了诸多的执法困惑,直接影响到刑罚执行的有序开展,同时也为寻求权利冲突的调适途径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理论探讨空间。

目前,理论界在研究解决监狱 监狱警察权与罪犯权利冲突的调适途径上主要集中在立法途径和司法途径两个方面。

立法途径是指通 监狱过制定和修改法律,从法理上明确警察权与罪犯权利的属性和界限,从而解决引起权利冲突重点环节的法律问题。

司法途径主要是通过建立行政诉讼的解决争端机制,起到及时排解矛盾,息诉止争的作用。

笔者认为,这两种调适途径在解决权利冲突的过程中具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立法途径的优点在于能从根本上解决一部分权利界限的问题,缺陷在于受到立法技术和程序的限制,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司法途径的优点在于具有“中立性、权威性和终局性”五,但往往要牵涉监狱 监狱大量的人力、时间、精力,同时司法途径本身又受到法律不健全的制约。

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

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

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摘要:当前监狱在押犯成份的变化,使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的职权面临新的考验,如何正确有效的行使现有法律赋予的职权,并根据需要增加相应的职权,成为监管改造工作的重点,与时俱进,迎接挑战。

关键词:监狱警察现有职权拟增职权执行刑罚在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突出的形势下,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宁,需要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投入监狱,强制关押,劳动改造,并逐步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作为承担着如此重任的监狱人民警察,虽然包括在人民警察序列之内,但对其职权却没有在《人民警察法》当中得到确认,只是在第十八条当中作了这样简单的表述:“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这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而言,不是很有利。

现行《监狱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却没有集中明确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条款中的权力规定的过于抽象和单薄,远远不能满足强化管理,强制改造,确保安全的需要。

目前,《监狱法实施细则》又一直没有出台。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一个警种,虽然其职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样构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国家行政武装力量,不论是从担负的职责,还是从工作环境,所承载的重负与付出的艰辛一点也不比公安人民警察少。

众所周知,监狱行政执法是刑事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方式,其刑事司法是通过行政执法体现和实现的,司法与行政的双重性,是其基本属性。

建国六十多年来,监狱人民警察以惩罚和改造罪犯为己任,长期战斗在大多远离城市的艰苦环境中,承担着高负荷、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任务,创造了光辉的业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监狱体制改造和布局调整,许多监狱的工作环境及软硬件建设都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关于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一直没有通过立法及相应的法规进一步明确。

因此,为了适应工作需要,急需对这一问题引起充分注意和深入研究。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10.15•【文号】•【施行日期】1996.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司法部1996年10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第三章中国共产党在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中的组织第一节党的委员会第二节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第三节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所属医院、科研所、学校的党组织第四章政治机关第一节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第二节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第三节监狱、劳教所政治处第四节政治机关干部第五节政治部(处)主任第五章政治委员会、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第一节政治委员第二节政治教导员第三节政治指导员第六章共青团组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担负着惩罚、改造罪犯,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中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监狱、劳教工作领导的根本保证。

第五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根本指针。

第六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的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保证党对监狱、劳教工作的绝对领导,保证监狱、劳教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和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

监狱警卫虐待或变相虐待囚犯处理规章制度

监狱警卫虐待或变相虐待囚犯处理规章制度

监狱警卫虐待或变相虐待囚犯处理规章制度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监狱警卫虐待或变相虐待囚犯处理的规章制度,以保障囚犯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监狱管理的合规性。

一、定义和范围:1. 监狱警卫虐待或变相虐待囚犯是指监狱警卫以身体或心理方式对待囚犯,使其受到非法或不当伤害的行为。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监狱警卫和囚犯。

二、禁止行为:1. 监狱警卫不得使用暴力、毒品、酒精或其他违法或有害药物对囚犯进行虐待或变相虐待。

2. 监狱警卫不得进行恶意体罚、侮辱、威胁或歧视囚犯。

3. 监狱警卫不得参与或容忍其他监狱警卫对囚犯进行虐待或变相虐待的行为。

三、举报机制:1. 囚犯可以自由举报监狱警卫虐待或变相虐待的行为,举报应当包括具体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的描述。

2. 监狱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接收和调查有关举报。

3. 对于属实的举报行为,监狱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涉事监狱警卫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法律追究等。

四、培训和教育:1. 监狱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监狱警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2. 培训内容应包括囚犯权益保护、虐待防范和人性化监狱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督导和检查:1. 监狱应设立专门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督导和检查监狱警卫对囚犯的处理行为。

2. 督导和检查应定期进行,并记录反馈结果,以确保监狱警卫按规章制度执行。

六、后果和赔偿:1. 对于被发现虐待或变相虐待囚犯的监狱警卫,将依法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受害囚犯的申请进行相应赔偿。

2. 监狱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和合法的程序。

七、宣传和公开:1. 监狱应通过不同渠道宣传本规章制度,让所有监狱警卫和囚犯了解并遵守规定。

2. 监狱应建立信息发布渠道,定期公开有关虐待或变相虐待囚犯的处理情况。

八、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监狱。

2. 监狱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措施和操作细则,以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3. 对于本规章制度中未尽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决定。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利益、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影响,社会公众和媒体特别关注罪犯、劳教人员等被监管者的权利,对监狱民警的权益关注却明显不够。

一、什么是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监狱及其警察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应当在监管改造中得到充分行使。

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就是指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正当权利,包括执行公务时民警的人格不容侮辱和侵犯,人身不容伤害、名誉不容损害、执法活动不容阻挠,事后不容诬告、陷害、侵扰、报复等各种权利和利益。

具体来说,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包括依法享有刑罚执行权、依法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正当防卫权、特别保障权、接受教育培训权、装备保障权、本人及家属不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权、伤亡抚恤权、获得工资报酬权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等。

二、治安警察的压力是一阵子过后再接一阵子,有一个空隙缓冲区,而监狱警察却是长期面对服刑人员,没有缓冲区和调整空隙,保障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就变得尤为有意义。

1.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国家是警察执法的第一“受益人”,警察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侵害,不仅使警察本人权益受损,同时也令国家利益受损,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权被“蔑视”,国家“公序”尤其使政治公序受到挑战。

尤其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如果连监狱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都遭受侵犯,这将直接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那就是人民对国家法律信任的危机,法律威严将不复存在。

2.打击罪犯狱内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顺利执行近年来,监狱押犯数量和结构的变化极大,暴力犯、“三涉”(涉黑、涉毒、涉枪)犯、“三假”犯、累犯、团伙犯、重大刑事犯罪等罪犯增多,他们往往具有极深的反改造心理和仇社会心理,敢于藐视甚至公然挑衅监规纪律,不服从民警的管教。

罪犯违规违纪手段主要有暴力袭警、行为对抗、辱骂诽谤、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不实投诉、拉拢腐蚀等。

罪犯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大大增加了民警的执法风险,只有保证民警的执法权不受侵犯,对胆敢挑衅民警执法权的罪犯处于严厉惩治,才能彻底打击和遏制狱内罪犯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的顺利执行。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新规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新规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新规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处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削减犯罪,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处和改造相结合、训练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依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训练、文化训练,技术训练。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训练改造等活动,受法律爱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污辱,其人身平安、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害。

罪犯必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听从管理,接受训练,参与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供应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监狱第十一条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依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污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供应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

关于警察权力制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警察权力制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警察权力制约的几点思考雷虹【摘要】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的运转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警察权的滥用,会直接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如何制约警察权力,让警察权在合法、合理的状态下运行,就变得非常重要.本文拟从权力、权利和道德三个方面来分析警察权力的制约,以期避免警察公权力的行使侵犯公民的权利,真正发挥警察的社会公共职能.【期刊名称】《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38)006【总页数】4页(P27-30)【关键词】警察权;权力;权利;道德【作者】雷虹【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陕西西安710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6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的运转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对于警察权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警察权分为广义警察权和狭义警察权,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切权力,包括履行公安刑事职能和行政管理中所运用的一切权力。

狭义的警察权,仅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在进行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适用的权力,即警察行政权[1]。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14项职责,我国警察权包括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权以及刑事侦查权。

从以上内容中可以看到,警察权力较大,其职权范围涉及的社会关系面广,警察权力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广泛地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因此,警察权不仅包括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享有的权力,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享有的权力。

(附件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附件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附件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一、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法律,清正廉洁。

2、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4)侮辱罪犯的人格;(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9)其他违法行为。

3、监狱人民警察如违反以上行为准则,予以批评教育、警诫、纪律处分、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6、严禁参与赌博。

三、监狱人民警察“六个严禁”1、严禁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的钱物、吃请、娱乐、旅游;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车及其它警用器械;3、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4、严禁对待群众作风粗暴;5、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6、严禁参与经营娱乐性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四、监狱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规定1、监狱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着装时应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便服混穿。

2、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保持着装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警帽、穿拖鞋和赤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非工作时间外出的;离(退)休的;因违法违纪正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监狱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监狱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监狱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安全稳定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监狱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监狱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如下一、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的要求完善安全警戒设施。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关押条件的监狱,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应当将罪犯调离,监狱予以撤销。

二、监狱大门应当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并设置AB门,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监狱应当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认真查验进出人员的证件,严格检查出入车辆。

三、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现金、毒品等违禁品。

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私藏、吸食毒品的,给予禁闭处罚,从解除禁闭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提请减刑、假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私藏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禁止将移动电话带入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

违反规定带入、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将移动电话提供给罪犯使用的,对警察一律辞退,取消警衔;对工人一律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五、生产外协人员需要进入监狱的,监狱应当向其宣布监狱有关规定,进入监狱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由监狱警察带领出入监狱大门并自觉接受门卫查验;进入监狱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

禁止为罪犯捎带书信等物品,禁止将移动电话等违禁品带入监狱。

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今后一律不得再进入监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禁止监狱警察安排、使用罪犯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监狱领导的责任。

罪犯应当按照监狱规定穿着囚服,佩戴胸卡。

七、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狱内侦查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特情建设,增强预防和侦破狱内案件的能力。

八、监狱应当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防暴队或者应急分队,与驻监武警部队、公安机关建立联防联控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处置狱内突发事件。

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司法部2月14日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警械和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根据规定,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部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记规定,严格执行。

各地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要高度重视六条禁令的贯彻执行工作,从双六条禁令下发之日起,对违反禁令的,各地要坚决查处。

对违反禁令,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司法部将派出督察组进行督察。

(记者王宇)坚持从严治警提高队伍素质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就制定实施“六条禁令”答记者问司法部2月14日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记者就此专访了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

问:制定和实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近年来,全国监狱劳教系统通过开展一系列执法执纪专项活动,特别是去年,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意识普遍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好转,队伍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是,在个别警察身上仍然存在特权思想和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甚至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

监狱权利保障问题对策

监狱权利保障问题对策

监狱权利保障问题对策(一)加强监狱对罪犯权利的认同1.加强罪犯对权利与义务认知培养根据《监狱法》第六十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可知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的思想教育。

罪犯进行法制的思想教育是对罪犯改造是有非常大意义,可以让罪犯明白在监狱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同意也能让罪犯明白自己应该怎样合理的行使自己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罪犯对法律的理解越深刻,罪犯便越明白监狱对他改造的意义,使罪犯可以积极的投身到改造中,这样就会极大的降低监狱民警的改造压力,同意的当罪犯对法律的理解越深刻也可以反过来监督监狱人民警察,使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更加规范。

2.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认知在监狱工作时,监狱罪犯会经常会去试探民警的性格、脾气,总想着摸清民警的底细,所以刑罚执行工作是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好面对罪犯所有试探,并且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文化水平、法律素养、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心理素质都有一定的要求,以保证民警在监狱工作时可以处理很多突发事件。

同时,监狱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警察的教育培训,坚持将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结合起来,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认知,要让监狱警察明白自己面对的什么样的一群人,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以什么样的态度去看待这群罪犯,这样不仅可以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也可以保障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的安全,往年那些牺牲的监狱人民警察就是对罪犯的认知不够,随着长时间在监狱的平淡导致这些监狱人民警察放松了对罪犯戒备心,所以才出现这一桩桩悲剧。

[[1]](二)为罪犯权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1.以罪犯权利保障标准不高于社会大众人权制定法律法规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监狱建设和管理也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得到了非常大的进步,罪犯的权利保障也有很大的提升。

在普通社会公民的权利基本没有任何变化的时候,罪犯的权利保障水平却是随着监狱的发展得到了提高,但这样对罪犯权利保障的提高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罪犯权利保障的标准要是高于社会公民权利保障的水平的话,监狱对罪犯起的惩治就毫无意义,也根本起不到刑罚的预防作用。

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10.12•【文号】司发通[2001]105号•【施行日期】200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1]105号2001年10月12日)自1999年7月司法部下发《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以来,全国监狱系统积极开展狱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进一步增强了监狱执法的透明度,提高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维护了监所秩序的持续稳定。

同时,狱务公开工作也存在认识不够统一、内容不够规范、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狱务公开工作,推动狱务公开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实行狱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积极措施,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对监狱工作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增强监狱与社会的联系,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稳定狱内改造秩序,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实现我国监狱工作的宗旨。

实行狱务公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罪犯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执法热点和敏感问题为重点,按照依法公开、归口管理、注重实效、有利于监督、注意保密的原则,向社会公众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和实施监督的方法。

二、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公开方式全国各级监狱机关应根据狱务公开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向罪犯和社会各界公开统一规定的内容。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宗旨;罪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罪犯收监的规定;罪犯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罪犯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减刑、假释或又犯罪处理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罪犯的教育改造;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纪律。

监狱警察直接管理制度规定

监狱警察直接管理制度规定

监狱警察直接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狱警察的管理,确保监狱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促进监狱警察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狱警察直接管理制度是监狱警察管理的基本规章,适用于全体监狱警察。

第三条监狱警察直接管理制度要贯彻执行依法管理、依法执法的原则,确保监狱的秩序和安全。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四条监狱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监狱的秩序和安全,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监狱警察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行使职权,执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二)对违反规定的被监管人进行教育、规劝和处罚,确保监狱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四)受到袭击、挑衅或其他不利影响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做出适当处置。

第六条监狱警察有义务保守被监管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和案情情况。

第三章操作规程第七条监狱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八条监狱警察在监狱内必须佩戴制服和佩枪,并随时保持警惕,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九条监狱警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例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监狱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文明执法,做到言行得体,文明待人。

不得使用辱骂、侮辱等侮辱性语言。

第四章处理规定第十一条对于不服从管理、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被监管人,监狱警察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等。

第十二条对于袭击、扰乱秩序的被监管人,监狱警察有权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监狱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不得滥用职权,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体罚等行为。

第五章纪律规定第十四条监狱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监狱警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虐待被监管人。

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与防范措施

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与防范措施

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与防范措施近年来,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滥用权力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探讨民警执法中存在的权力滥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执法公正、服务民众。

一、权力滥用的现象1. 超范围执法在执行任务时,一些民警会超越自身职责范围,擅自干涉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个人和私人财物的非法搜索、非法查封、非法扣押等行为。

这种超范围执法不仅侵犯了个人权益,也破坏了执法的公正性。

2. 权力寻租由于执法过程中的权力优势,一些民警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滥用职权以谋求个人利益。

例如,利用执法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败坏了警察形象。

3. 人身侵害个别民警未依法履行职责,对涉案人员进行虐待、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

这种人身侵害不仅违反了执法程序的要求,也损害了民警的公信力和形象。

二、权力滥用的危害1. 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权力滥用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个人财产遭受侵犯,人身自由受限,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困扰。

2. 挫伤社会公正权力滥用破坏了执法公正,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逍遥法外,公民难以获得应有的保护。

这影响到社会的公正和法治环境,降低了公众对社会正义的信任感。

3. 危害国家形象在国际交往中,权力滥用问题也会影响国家的形象。

如果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会导致外国投资者对国内投资环境的不信任,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三、防范措施1. 加强执法规范培训对民警进行执法规范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使其清楚自身的权责边界,严守执法纪律。

通过培训和考核,有效减少权力滥用的发生。

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记录。

利用摄像技术、录音设备等手段,获取执法过程的证据,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同时,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行。

3.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执法监督,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民众对民警执法行为的投诉。

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日期】 19980829【实施日期】 19980829【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工作纪律,加强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是为制止、查处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在必要时采取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五)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六)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九)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第四条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

第五条人民警察被停止执行职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加强管理和教育;督促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涉嫌违反纪律的行为写出检查,或者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可视情安排适当的与其原任职务无关的工作。

人民警察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离开居住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应向对其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督察机构报告,并得到批准。

第六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一)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二)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三)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四)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五)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六)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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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限制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主要权力:1.日常监管权,是指罪犯在监狱中所有的衣食住,劳动学习等所有日常行为都必须在监狱警察的监督下进行。

2.对罪犯的基本规范方面,生活,劳动,学习方面,文明礼貌方面等进行考核的权力。

考核是监狱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的综合考查和评定。

其中考核的主体是监狱,但是具体形式考核权的是广大的监狱人民警察。

3.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提请审批上报权力。

根据罪犯的日常表现,结合考核成绩,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进行的刑务活动。

4.对罪犯处遇的评定和实施权。

在特定服刑期后,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按照监狱的处遇评定要求,对罪犯的处遇情况,包括每月可购买物品金额,数量,每月会见与亲情电话的使用等进行变更和实施。

二.监狱人民警察可能出现的权利滥用情况
对应权力可能会出现权力的滥用。

例如在日常监管中,个别民警打骂、体罚罪犯的情形仍然可能发生。

在对罪犯考核中也可能出现徇私舞弊现象。

在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时,基层民警的建议权很重要,上级机关的审批权很关键,都有可能对罪犯的服刑时间产生影响。

罪犯处遇,包括罪犯在监内的日常待遇,包括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会见亲属,通讯以及收发信件。

三. 限制监狱人民警察的滥用权利的意义
罪犯由于触犯了刑法,理应受到惩罚,而监狱既要行使对罪犯人身自由剥夺的权利,并要对罪犯的部分权利或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也要对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人权进行保障。

《监狱法》也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以及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四.用什么样的制度以及措施来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力和行为进行规范,如何在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同时,使权力的行驶透明规范。

主要有三部分限制的力量。

1.是内部的力量,也就是监狱以及监狱管理局对其自身权力的限制和规定。

(1)所有的权利都是由各级刑罚执行机关的民警来施行的,加强对人的思想教育,警示教育,经常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化的培训,是限制或者说规范权力行驶的根本途径。

(2)监规监纪是针对服刑人员制定的,同样的,我们也需要制定一整套针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的纪律文件。

最基本的大方向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具体的就有很多监管的规定和禁令。

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示、纵容、默许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的行为是我国司法部和江苏省监狱系统明文禁止的,已经被列为基本的禁令予以教育宣传。

对违反禁令的处罚也相当严苛。

这些禁令就像是监狱人民警察的底线,触碰的后果很严重。

比如对监狱人民不得有的行为的规定:“(1)所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财物。

”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钱款在流动过程中被挪用侵吞。

我们如何在制度运行中杜绝或者说保护监狱人民警察不违规呢?我想主要措施是钱货分离。

首先加强对罪犯在狱内财物的登记造册,严格罪犯在狱内钱款使用的程序,由基层分
监区按照规定给罪犯购买物品做出申请表单,由上级监区审批盖章,再由监区办公室审核后与供货商协商确定供货细节。

钱款由分监区开票,报给监区财务科,监区财务科根据其真实的余额情况,审核后交给总部财务科,所有钱款由总部和供货商交接。

这样的制度就限制了可能出现的财产侵占情况。

对罪犯物品的保护比较简单,在罪犯入监与出监时,贵重物品的登记和比对发放,在罪犯出监后,如果有物品被侵占的举报,要认真对待,及时核实与处理,基本能确保其物品不被侵占。

对监狱内狱务的规定与制度落实和执行是限制和保护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重要方面。

对违反规定和禁令的处理,要有以儆效尤的作用。

俗话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对警察的行为我们更加要严格要求,对违法和违规的警务人员,我们要一视同仁的依法处理,不仅是对他们个体的负责,也是对所有监狱人民警察的保护。

2.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最高人民检查院专门出台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其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监管秩序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职责是: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

并且人民检察院在监狱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监内的检察官信箱定期对监狱狱情进行了解,查访,回访等。

都能有效的对民警的狱内行为起到规范作用。

3.社会对监狱情况的关注,社会舆情对监狱的监督作用
当今社会,老百姓越来越关注监狱以及看守所这些一直处于边缘地带的刑罚执行机关。

一般社会舆论所关注的都是监狱中发生的不太正面的事情。

比如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的“躲猫猫”事件,一个因盗伐林木被关进看守所的青年,2009年2月8日在看守所内受伤,被送进医院,2月12日死亡。

警方称其受伤的原因是放风时和狱友躲猫猫撞在墙上。

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各大媒体报纸都表示强烈质疑,一系列的调查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迅速展开,最后查明了真相。

社会舆论在现代监狱系统的文明执法建设中,有着很好的监督和导向作用。

通过监狱自身的努力,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并在社会广大群众的监督下,人民警察的权利一定能够在阳光下公平公正公开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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