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现场自我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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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警察执法现场自我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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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本文目的是试图为各位论坛上的在职的一线警察提供一些切实有效的保障警察执法权力和自身安全、避免上访和诉讼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方法,由于时间仓促,有遗漏或者错误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警察执法权力的法律保障
警察的执法权力来自于规定警察执法权力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遇到执法对象问你们凭什么对我怎么样的情况,从我实际工作和了解到的情况看,超过70%的警察在现场遇到这种情况除了说:请你配合我们的工作或者以拘留、强制带离为理由反复向执法对象陈述外,根本无法说出一条抽象的法律条款来回答对方,更不要说是具体的条款了。这难免给执法对象以及围观群众一种印象:这个警察自己都不懂法,还来执法。无疑让人对警察信赖感降低,通过群众的传闻效应,这种对警察不信任甚至是嘲讽的态度就开始为这个地区的警察执法带来一种微妙的但是又不可忽视的改变----群众认为警察都是一群饭桶而不愿意配合警察工作,一旦警察工作出现失误,群众就会群起而攻之,警民关系进一步恶化。
怎么办?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确认警权权威地位的袭警罪,对于警察的人身攻击(包括心理和生理上的攻击)的处罚的标准在于其行为的后果的严重性,打一个警察和打一个老百姓,在法律的处罚程序上没有什么不同,尤其是这种攻击警察的行为并没有严重到检察院认为已经构成妨碍公务罪的时候。也就是说,我们警察在执法时并没有因为警察的身份而在执法时享有代表国家法律权威的警察身份,而依然是自然人身份,执法对象如果是骂了你两句或者是打了你一下却没有造成你受伤,很多警察都选择了忍让。那么,是不是我们就没有办法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之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
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二、具体执法
我们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那么可以明确的是,只要我们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即我们是在执行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时候,我们就有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基本保障,对于这两部法律法规的部分涉及警务保障的条例我们在平时要做到牢记、熟记,做到在执法现场张口就能说出来。那么对于在现场极不配合的人员该怎么办呢?
以一个真实个案为例:前段时间网上有一个视频,两个女的打了一个餐馆的服务员,服务员报警后,警察到场处理,要求两名女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两名女子不但不服从警察命令,反而奚落警察,说自己是学法律的,问警察凭什么叫她们去派出所,凭什么对方说她们打了人她们就得去派出所,这位出警的民警就出现了我在前面说的只会让对方配合的情况,周围的群众在指责两名女子的不对的时候其实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疑问:对呀,警察凭什么要人家去派出所呢?
其实当时的情况很容易控制,警察到达现场后应该做以下事情:
1. 向周围群众了解基本情况;
2. 向报案人了解情况;
3. 向违法嫌疑人了解情况;
4. 做好现场记录,有条件的应该录像、录音,如果没有,登记好现场某些围观群众的信息以备今后查证(这一点很重要,可以说是保障警察执法权力的关键);
5. 要求违法嫌疑人配合自己的工作,到派出所协助调查,怎么操作呢?一般来讲格式如下:
第一步:
警:您好!我是XX派出所的民警XX,这是我的证件(出示人民警察证),现在我们接到XX(即报警人)的报警,称你和你的朋友XX对其进行了殴打,经过我们初步调查,我们希望你和你的朋友能和我们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这样警察首先完成了表明身份---说明出警目的---有据要求对方配合警方工作的三个步骤,有礼有节,同时避免了在第一次要求对方配合时使用法律条款引起执法对象的逆反心理。
第二步:
那么如果对方仍然不按照我们的要求去做或者干脆和我们杠上了该怎么办呢?
警:你好!我们刚才已经向你们说明了我们出警的原因,现在需要你们的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们决定对你和你的朋友XX进行口头传唤,如果你们无正当理由或者逃避传唤,我们将采取强制传唤的方式让你们到案接受调查。
这样的回答就完成了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讲明警察执法条款及抗拒后果----准备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是一个先礼后兵的信号,对方如果不是白痴的话,基本上到这里就开始配合警察工作了。同时,因为第一次我们已经向对方说明了出警目的和要求她们到案接受调查的原因,她们没有什么理由可以不接受传唤。
第三步:
警察在已经完成上述两步措施后,就要开始准备动用武力,在判明现场情况后,根据实际选择即时控制或者呼叫支援控制(这个过程也应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在到达现场就呼叫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