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权力边界与私权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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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

公安行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

公安⾏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2019-08-21摘要:⼀切国家权⼒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是权利的⼀种特殊形式。

公安⾏政执法权作为国家权⼒的⼀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权利的⼀种特殊的转化形式,两者之间是⼀种对⽴统⼀的关系,既互相依存,⼜彼此消长。

关键词:公安⾏政执法公民权利保护⼀、公安⾏政执法概述1.公安⾏政执法的意义与范围公安⾏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命财产不受侵害,采取命令、强制等⼿段所进⾏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

《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在第2条明确地规定⼈民警察的任务。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政执法的主要任务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先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祖国的安全;其次是预防、制⽌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最后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我们不难发现,公安机关的前两项任务归根结底就是为了保护⼈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即公安⾏政执法的最终⽬的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和⾏使各项权利。

如果抛弃或忽视公民权利,⽽⽚⾯地强调维护社会秩序,公安⾏政执法就会迷失⾃⼰的⽅向,甚⾄会出现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公安⾏政执法的范围不是⼀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公安⼯作需要的变化⽽不断变化的。

⽬前,公安⾏政执法的范围具体包括:治安⾏政管理,即治安管理、户⼝管理、出⼊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管理和监查等;公安⾏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法财物、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公安⾏政强制措施,如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限制财产权利的⾏政强制措施等。

[1]2.公安⾏政执法的特征⾏政⾏政执法, 是指国家⾏政机关及其⼯作⼈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执⾏法律、法规、规章, 从⽽直接影响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政⾏为。

论行政执法中的警察执法权益保护

论行政执法中的警察执法权益保护

执法环境的保障
完善法律法规:确保警察执法有法可依,防止滥用权力和非法干扰
强化执法监督:建立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防止警察执法权 益受到侵害
提高警察素质:加强警察培训和教育,提高警察执法能力和自我保护 意识
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众对警察执法权益的认知和尊重,减少恶意 投诉和攻击行为
执法手段的保障
建立健全的警察 执法权益保护机 制,完善投诉、 申诉、听证等救 济程序,保障警 察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优化执法环境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行为。
提高警察执法素质,加强警察执法培训和教育,提高警察执法能力和水平。
强化社会宣传,加强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认 识和重视程度。
行政执法中警 察执法权益保 护的案例分析
行政执法中警 察执法权益保 护的未来展望
PART 1
警察执法权益的概述
警察执法权益的定义
警察执法权益是 指警察在执行公 务过程中所享有 的权利和利益, 包括人身安全、 执法权威、正当 防卫等方面的权 益。
警察执法权益是 法律赋予警察的 特殊保护,旨在 保障警察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维 护社会治安和公 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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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的警察 执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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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权益 的概述
行政执法中警 察执法权益的 保障
行政执法中警 察执法权益保 护存在的问题

警察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警察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警察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据报道,近日上海警方展开了一次打击盗窃团伙的专项行动,最后共抓获65人,犯罪团伙被“一网打尽”。

但在全市五处抓捕点中,仅在某小区就至少有6处房间被错破门而入,30人被惊扰,其中12人被错拷,8人被带走后放回。

媒体因此称之为“乌龙剿匪”。

(详细)警察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力,维护社会秩序,“保一方平安”。

如果权力被滥用,就会出现一方平安反被扰乱的情形。

近年来,警察权滥用的个案在媒体上时有可见,上海的这起“乌龙案”,不能不再次引起我们的对警察权力边界问题的思考。

银都路2688弄部分被抓捕对象名单。

一、限制警察权,因为它太过强大1.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此消彼长在所有的公共权力中,警察权是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也最让人所后怕的。

警察权相比其它行政权力,是具有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国家行政权力,它享有制约、剥夺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与自由的多项权力,比其它行政权力更具有膨胀性、侵犯性。

因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

既然警察权力的行使可能会对自由造成妨碍,那么,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就十分合理且必要。

如果不对警察执法进行必要的规范,那么警察权扩张滥用将是必然的。

警察权扩张和滥用的恶果不仅损害公民合法权利,而且会将社会自由和秩序拉入万劫不复的对立状态。

“感动绵阳”人物候选人邓女士与丈夫在家中就寝时,遭遇3名便衣民警破门而入查“娼”。

二、警察权应遵循的四原则由此可见,存在一个警察权的悖论:一定限度内的警察权是为保障公民权所必需的,而超出这种限度的警察权,则有侵夺公民权之虞。

如何勘定警察权的边界,就成为一个重大问题。

在世界各国,一般认为,警察权的行使必须遵守以下的原则:1、公共原则,是指警察权行使具有一定边界,只有出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需要,才能行使警察权,而对于私人领域,警察权不得介入,这是警察权行使的首要原则。

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

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

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基层民警作为社会治安维护的第一线力量,承担着执行公安工作的重要责任。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执法,并遵循权力运行的规范。

本文将就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展开讨论。

一、合法执法保护合法权益基层民警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必须始终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宗旨。

他们要以人民利益为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侵犯他人权益。

武力适度合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基层民警有时需要使用武器或者武力手段。

然而,该等措施要严格遵循“适度、合理”的原则。

即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才可根据情况适度使用武器。

严禁滥用武力手段或对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虐待等不当行为。

执法程序规范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遵循正确的执法程序。

他们应该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依法进行询问、传唤和带走嫌疑人等。

对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也必须遵循相关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权力运行规范自觉约束权力基层民警在运行权力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我约束。

他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以权谋私。

要时刻坚守职业道德,不以个人感情、利益等因素干涉、滥用职权。

公正执法和司法公正基层民警要公正执法,不偏袒、不徇私。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打击,不以私情左右执法决策。

此外,他们还要尊重和维护司法公正,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司法活动。

配合监督和接受监督基层民警应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接受监督。

他们要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授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等信息,接受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也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保持与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倾听民意,及时纠正错误。

提升执法素质基层民警应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素质,不仅要熟悉各种执法规定和程序,还要了解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和学习,才能更加专业地履行执法职责。

结语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是确保社会治安的重要保障。

公安法警察权力与治安维护

公安法警察权力与治安维护

公安法警察权力与治安维护公安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明确了公安机关和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与秩序中的权力和职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警察的权力与职责、治安维护的方式与手段以及改进治安维护的措施等。

一、警察的权力与职责根据公安法,警察是公安机关内的执法人员,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等职责。

警察具有一定的权限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侦查权力:警察有权展开犯罪侦查活动,包括收集证据、调查取证、审讯犯罪嫌疑人等。

在侦查活动中,警察需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性。

2. 管制权力: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时具有一定的管制权力,可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进行限制、拘留、逮捕等措施。

但警察在行使管制权力时必须依法履行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执行职权:警察有责任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包括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

警察在执行职权时应本着公正、公平和依法行事的原则。

二、治安维护的方式与手段治安维护是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警察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来实施治安维护工作。

以下是常见的治安维护方式:1. 巡逻防控:警察通过巡逻、警戒等方式,增强对社会治安情况的监控和掌握,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2. 网络治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警察通过技术手段、网络监控等手段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防控,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

3. 治安巡查:警察通过定期巡查公共场所、道路和社区等地,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4. 治安教育:警察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宣传、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三、改进治安维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我国不断推进公安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在治安维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1. 加强警察培训:通过加强警察职业培训,提高警察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增强其维护社会治安的能力。

2. 完善科技手段:引入高新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提升治安维护的效率和精准度,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浅析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浅析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和财物的财产权 , 以及健康权、 名誉权 , 还 有休 息权和抚恤优待
权等权益 。
伤3 2 4 9人 ; 对比 0 2年 , 负伤与 牺牲人数 分别上 升 了百分之 二
十三和百分之十 ; 全 国在 o 3 年 公安机关 又牺牲 了 4 7 6人 , 受伤
2 . 警察执法权 益主要是 公安机关及 其人 民警察根 据法 律 履行职责时 , 其 权力需要 得到保 护。换 句话说 , 一般 警察 在履 行公务的过程 中不 能侮辱 和侵 害其 人格 ; 以及不 能侵 害其 人
些刑事司法 活动中所享有的权益 , 例 如户籍 管理 、 治安 管理 、 消防管理 、 交通管理 、 出入境管理检查 、 边 防管理、 办证 、 纠正违

目前暴力袭警案 已经成为我 国社会 面临的重要 问题 , 严 重 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根据相关 数据 显示 , 在1 9 9 8年 我 国的 公安民警就遭遇 了暴力袭击 致使 5 8位 民警牺牲 了 , 3 3 1 4人 受
身、 精神 以及财产 ; 还有就 是在 执法 后和执行 公务 中不能诬 告 陷害警察 ; 还不 得打击报复其家人和亲属等等 。 3 . 那么在一定程度上 , 警察 的执 法权 益不只是其个人 的某 种权益 , 同时还 具备 了公共权益的特点 。那么对执法警察 的侵 犯, 也就是 侵害政府 的社会控制机构 , 也就是 挑衅 了警察 的执 法权威 。 可是 , 还不是不能把警察执法权益认定为私权 , 这样是不合
警 察 执 法权 益 的 保 障 的 经验 。
[ 关键词] 警察 ; 执 法权益; 法律保护 [ 中图分 类号 ]1 ) 9 2 0 . 4 [ 文献标识码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1 — 5 9 1 8 . 2 0 1 3 . 0 5 —0 5 4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警察权是指警察机关对于治安维稳和社会管理的权力,公民权则是指公民在法律保护下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在实践中,警察行使权力的也要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这涉及到扩张与限权之间的平衡与冲突。

警察权的扩张是基于社会治安、秩序和稳定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与和谐,警察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

在打击犯罪和维护治安方面,警察可以进行盘查、抓捕、搜查等行为。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警察可以采取限制行驶、扣留车辆等措施。

这些扩张的警察权有助于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理论上可以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保护。

扩张的警察权也容易引发公民权的限权和侵犯。

一方面,警察的权力可能会受到滥用,例如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等行为。

这种滥用可能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对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警察可能需要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公民的一些权利和自由。

在紧急状态下,警察可以采取限制人员流动、封锁街道等措施来维护社会的安全。

一旦限制的措施过于严厉或时间过长,就可能限制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其无法正常生活和行动。

为了平衡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需要保证扩张与限权之间的均衡。

政府法律制定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非常重要。

只有依法行政、独立司法才能保证警察行使权力不滥用,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申诉渠道。

通过监督警察行为,控制和规范其权力的行使,不仅能够防止滥用,还可以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和侵权事件。

为公民提供公平、公正的申诉渠道,使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加强警察力量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

通过加强培训和提升素质,警察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避免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还需要加强公民教育和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使其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警察执法权益就‎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具体来说,是指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其人格不容‎侮辱和侵害‎,其人身、财产、精神以及其‎他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和执法后不‎容受到诬告‎陷害,其家人和亲‎属不容受到‎打击报复等‎等。

在公众的心‎目中,总是认为警‎察拥有绝对‎权威的警察‎权,在整个社会‎之中处于强‎势地位,长期以来,人们比较注‎重的是警察‎的执法权力‎的行使和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公民‎人身安全的‎维护,而较少对警‎察自身执法‎安全保障的‎问题进行关‎注。

但事实上,方方面面的数据‎表明,目前警察一‎直处于一种‎弱势的生存‎状态,民警执法权‎益屡遭侵害‎,他们的执法‎权威不断遇‎到挑战,暴力袭警、诬告陷害等‎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其种种表现‎已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安民警的家‎庭幸福,严重侵犯了国家‎权威。

概括来讲,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暴力侵害日‎趋严重,警察生命权‎受到威胁。

近年来,暴力袭警已‎成为影响警‎察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事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

据统计,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近700‎0人,负伤近13‎万人,人民警察天‎天有牺牲,时时在流血‎。

毫无疑问,警察现在已‎成为和平时‎期最危险的‎职业。

造成民警伤‎亡的原因,主要是民警‎在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时遭受暴‎力阻碍引起‎的。

这样的例子‎在网上也比‎比皆是,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二、对警察的诬‎告、陷害时有发‎生。

对公安民警‎的诬告、陷害带有相‎当的普遍性‎,在侵权行为‎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不少不法分‎子进行恶意‎造谣、侮辱、诽谤、投诉举报民‎警。

因为警察由‎于比平常人‎更多地触及‎社会矛盾和‎冲突,于是往往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公众和媒体‎又热衷于对‎警察负面报‎道的关注,所以,有时候咱们‎的警察往往‎处于很无奈‎和无助的境‎地,就以咱们现‎在出警时必‎备的摄像装备为例,这其实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私权之间的冲突。
的治安、交通 、户政、消防等管理权力以及类似西方 国家治安法官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交通违章行为等 轻罪的行政处罚权 ,还包括刑事侦查过程中对刑事案
件的侦查权 、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权和执行逮捕、监 视居住和搜查等权力。 ¨ 公安机关拥有其他任何行政
1 . 警察行政执法权与行政相对方隐私权的冲突。

堂 堕 堡
法 治 政 府 噩 设
! 皇 : 兰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蔡 养 泉 , 田海 花
( 山 东 师 范 大 学 ,山 东 济 南 2 5 0 0 1 4 )
[ 摘 要 ] 警 察执 法权 与公 民 隐私 权 作 为 一 对 矛 盾 共 同 体 ,其 统 一 的 一 面 表 现 为警 察执 法 权 是 保 障
的范围, 但两者之间的这种冲突是一种合法的冲突。
开 ,但是处罚结果如何公开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公开却 是一个跟公民隐私权密切相关的问题。实践中交警部 门将公民的交通违章信息在公共媒体上进行通报或向
其所在单位通报,以及警察将查处的卖淫嫖娼行为人 向社会公布甚至游街示众,这些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 的隐私权,很多人对该问题持肯定回答。笔者亦 同意
如果说上述两类案件反映的是警察的执法方式或 手段侵犯了公民隐私权的话 ,那么警察执法的结果同 样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因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 的处罚公开原则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应当进行公
便可能发生严重危害性结果的情形。这种危机情境的 存在使得警察执法征得有关人员许可或严格依照法定 程序介入将可能失去宝贵的处置机会,如居民住宅发 生火灾、有危在旦夕的伤病员等,须要借助临近住宅
虽然从理想状态来看 ,警察执法权作为维护社会

树立执法公信必须厘清警权与民权的关系

树立执法公信必须厘清警权与民权的关系
“两学”铸警魂, “一做”写忠诚。
徐建辉
曾经扛枪, 而今执笔, 情怀为文, 初心不改。 不作无病呻吟、 不发 无谓之论, 喜欢直抒胸臆, 深恶所有形式的人事争执, 追逐旅行网络 等一切自由宽松的事物。
文/徐建辉
本属性。其次,警察依法顺利行使职 权,是捍卫法律尊严、社会公序和公民 权利的重要保证。人民警察为人民, 服务人民是根本宗旨,保护人民是根 本职能,而确保警察能够充分行使职 权则是践行宗旨、遂行职能的基本保 障。再次,赋予并保障警察一定的强 制权力和强力手段,是维护人民合法权 利不受非法侵犯的必然要求。德国哲学 家黑格尔说过:“警察权序。” 只有惩恶才能扬善,警察的权力必须要 有“牙齿”和刚性。最后,承担配合警 察执法检查的法定义务是兑现公民人身 和财产等权利的必要条件。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 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 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人人都 不配合警察执法管控,那么警察维护社 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就无法落 实,人们的合法权利也就失去了保障。 可见,警察严格依法履职尽责,乃 法治之需、人民之利。维护警察的正当 执法权力和社会公信力,就是维护人民 群众自身的安全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深水区和社 会转型期,矛盾凸显、风险多发。公安 机关和人民警察战斗在打击违法犯罪和 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在社会矛盾 冲突的最前沿,难免时常置身社会舆论 聚焦的风口浪尖。在这种形势下,要更 加有效地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树立警察 执法的社会公信力,一方面需要公安机 关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 严格规范高效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强 化内部执法培训、监督和问责,不断提 升民警规范执法水平和能力,打造公安 机关和人民警察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另一方面则要加速推进社会法治建设, 大力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文化,特 别是在处理涉警舆情事件时,既要及时 回应社会关切,做到公开透明、客观 公正,更要旗帜鲜明地坚持法治立场和 法律原则,既能坚定不移地保护群众合 法权益,也应理直气壮地维护警察应有 的执法地位,尤其要向全社会澄清警权 和民权的正确关系等关键法治认知,引 导人们习惯用法治目光审视执法行为, 用法治观点透视热点问题,着力构建法 治、理性、客观、公正的执法监督良性 舆论环境,切实树立和维护警察执法的 权威与公信,促使形成警察严格规范执 法、群众知法守法遵法,实现警权民利 的互哺双赢,进而推动依法治国进程不 断向前。■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在一个社会中,警察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冲突与均衡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安全,而公民权则强调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在扩张与限权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警察的权力扩张主要体现在执法行为和调查手段上。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警察可以使用暴力手段和侵犯个人隐私的调查手段。

过度扩张的警察权力可能导致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益。

某些警察可能会滥用暴力手段对待嫌疑人或普通公民,或者利用监控技术侵犯公民的隐私。

与此公民权的限权主要体现在对警察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上。

公民有权对警察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有权拥有自己的隐私和个人安全。

如果公民权过分受限,可能会导致社会对警察失去信任,并加剧社会不稳定。

某些国家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示威权利进行限制,可能导致公民权被侵犯,进而引发抗议和社会动荡。

为了实现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均衡,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框架。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独立的监察机构和公民投诉机制,以确保警察行为的合法合规。

法律框架应明确规定警察权力的范围和限制,同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培养警察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也非常重要。

警察应该接受专业的培训,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力,并学会权衡安全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警察应该遵守规范和纪律,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公民也应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责任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警察行为提出质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并通过选举和公民运动来推动警察与公民权的均衡。

在扩张与限权之间找到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警察和公民的共同努力。

只有在一个公正、透明和法治的社会中,才能实现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和谐共存。

浅谈行使警察权应当把握的五个基本问题

浅谈行使警察权应当把握的五个基本问题

浅谈行使警察权应当把握的五个基本问题【摘要】在权力与权利博弈的时代,行使警察权应当谨慎对待法律与道德的交叉、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严格按照警察权的使用条件和运用规则,把握好警察救济的时机问题,确保警察执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关键词】权利冲突;警察权;救济;规在法治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公民权不断扩大,行政权逐渐缩小。

警察面临管事增多权力缩小的局面,警察权在“夹缝”中运行的尴尬日趋明显,警察权益被侵犯的案件也不断增多。

然而,在维护警察执法权时,由于民警自身在执法中也存在过错,导致相当一部分侵害警察权案件无法实现维权。

在执法实践中,既要防止警察权过分膨胀,又要防止这些权力萎缩,如何保证警察权在“夹缝”中安全有效运行,笔者认为,执法中应当把握以下五个基本问题:一、法律与道德的交叉问题警察权指向的对象是违反法律还是违背道德,常让基层民警困惑不解。

通常人们认为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是清晰的。

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都以成文法形式存在。

对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有据可查。

然而,作为人们长期形成内心自觉遵守的道德,因地区、历史文化等因素常使其内容千差万别。

古今中外,没有哪位思想家或法学家能分清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两者就像藤与树,互相缠绕、融合、吸收。

所以美国前总统林肯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正是道德与法律的这种复杂交叉关系,使警察在执法中对某些问题难以把握,如拍裸照、为子不尽孝等。

判断这些行为是违背道德还是违反法律,需要我们冷静分析。

在此,古代“礼”与“刑”的关系对我们有借鉴作用。

道德相当于“礼”,法律相当于“刑”,一种行为一旦出“礼”入“刑”,就进入公法调整的范围。

同样,在执法中只要把握住这一标准,就能分清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警察该不该管。

如拍裸照,年轻人认为是留住青春的影子,老人认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这是道德问题。

若将裸照在网上传播,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就入“刑”了,警察就该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都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警察拥有权力去捍卫公民的安全和法律秩序,然而这种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侵犯公民的权益。

如何在警察权和公民权之间实现冲突与均衡,成为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议题。

警察的扩张权力常常导致公民权的限制。

在一些国家,警察被授权侦查、逮捕和处罚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在执行这些权力的过程中,警察也有可能滥用权力,侵犯嫌疑人的人权和法律程序的公平性。

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非法拘捕、滥用酷刑、逼供等行为,都是严重侵害公民权的行为。

一些国家的警察还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管权力,以保证社会秩序。

有时这种权力也会被滥用,例如打压政治异见、居民维权、和平示威等行为,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侵犯。

警察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冲突并非完全单向。

在一些情况下,公民权的扩张也会对警察权造成限制。

比如在一些国家,拍摄警察执法过程的行为被看作是保护公民权利的举措。

这种行为可以让公众和监管部门了解警察是否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从而减少警察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公民权的扩张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警察权进行限制。

比如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警察的执法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警察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国家,还可以通过加强警察培训,提高警察职业道德和素质,进一步减少警察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警察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冲突并非不可调和的。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通过维护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平衡,来解决这一问题。

监管和制约警察权的滥用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加强对警察行为的监督和执法程序的规范,以及对警察行为的定期评估等措施,都可以有效减少警察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提高公民权利的意识和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通过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众对自己权利的认识和保护,使社会更加关注警察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从而减少警察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加强对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认识和适用也是非常关键的。

警察执法权力边界与私权维护

警察执法权力边界与私权维护

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摘要:当前警察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者不能准确区分执法权的边界,造成越界执法,导致侵权。

建设和谐社会与法制国家必须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执法权力的运用,实现公权和私权的平衡与协调,在执法中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明确公权与私权的边界,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私人权益。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权力边界;私权维护2008 年9 月26 日,”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电脑中藏有黄片被罚款1900 元”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南阳市警察局经过行政复议,撤销了对任超奇的罚款处罚,改为批评教育。

[1]由此案再联想到2002 年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的陕西延安”黄碟事件”[2]以及警察执法实践中的大量类似案件,给我们的启迪和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此类公权力侵犯私权现象的频频发生,揭示了在警察执法当中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等执法理念和执法要求还远未转变为执法者的自觉行动,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规范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享有与自由行使。

一、警察执法权力的法律边界警察执法权力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活动的国家权力。

一般说来,警察执法权力包括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两大部分。

公安机关正是运用国家赋予的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通过具体的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有关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进行了详尽的列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警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列举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形,详细列明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的行为类型及处罚。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保护与维权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保护与维权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保护与维权
答案:基层民警应当依法享有劳动合同权、工资待遇权、工作条件权、劳动安全权等合法权益,如有侵犯应依法保护并维护自身权益。

在基层民警工作中,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维权至关重要。

首先,民警
应了解自身在工作中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包括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
待遇、工作条件、劳动安全、休息休假等权利。

其次,民警要时刻关
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如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超负荷工作、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等问题。

在保护合法权益方面,民警可以通过向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或工会
组织投诉,寻求法律援助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同时,还可以通过公开信、举报信等途径向有关部门表达不满并寻求帮助。

在维权过程中,民警还应注意积极倡导维权活动,通过合法途径争
取自身权益。

在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民警要坚持原则,避免使用
违法手段,保持冷静理智,维护自身形象与利益。

总之,基层民警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保护与维权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只有依法行事,保护自身权益,才能更好地为社会维护秩序与正义。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随着社会的发展,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之一,其权力也不断扩张。

然而,警察权力的扩张也会与公民权利产生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两者的均衡?这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警察扩张权力的原因。

警察作为维护治安的力量,其权力扩张源于社会治安恶劣化、犯罪率上升等现实问题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需要更多的权力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从而保障公民的安全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然而,警察权力扩张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过度扩张的警察权力可能会侵犯公民的自由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例如,警察在行使职责时可能会进行非法搜查、监视等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另一方面,过度扩张的警察权力也可能导致警察滥用职权、执法不公等问题,从而破坏了公民的公正权利。

因此,我们需要找到一种方法来实现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均衡。

一种方法是加强对警察权力的限制和监督。

例如,加强对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惩罚力度,确保警察行使职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另外,加强公民权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公民更有能力保护自身的权利。

另一种方法是通过将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进行有机结合,实现两者之间的均衡。

例如,警察可以通过加强与社区居民、各类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增强警察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和理解,提高公民参与治安管理的积极性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实现公共安全与公民权利的统一。

综上所述,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均衡,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到警察权力扩张的原因和影响,通过加强监管和限制、宣传教育和加强警民合作等多种手段来实现平衡和协调,从而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民权利的平衡与发展。

警察权行使与个人自由之间应有合理界限

警察权行使与个人自由之间应有合理界限

警察权行使与个人自由之间应有合理界限作者:张吕好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23期最近一段时间,从北京雷洋案件到深圳女孩儿遭警察强制传唤风波,持续曝光的数起涉嫌滥用警察权事件,成为举国热议的焦点话题。

以雷洋案为导火索,对基本人身自由和安全感的普遍担忧,侵袭着不同社会阶层。

伴随着民意的剧烈反弹,现实中的警察权行使模式遭遇诸多质疑和非议。

不少人担忧,如果放纵警察权过度执法,将导致牺牲个人核心自由权的危险局面。

要求规范警察权的社会舆论因此急剧升温。

围绕警察权模式的争议,首先涉及滥用强制手段和暴力,在极其普通的治安执法或交通执法个案中,动辄使用械具、控制人身自由甚至言语侮辱等方式,这与文明、规范执法的道德要求相去甚远。

其次涉及警察权执法理念,例如夸大公权力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却缺乏对私权的基本尊重和敬畏,这就难免以过度牺牲个体权利的方式换取公共安全和利益。

最后涉及体制机制的不合理安排,比如警察权管辖范围不合理、过宽过细,在很多方面过度介入了公民衣食住行等私人生活空间,而这又与立法授权不合理、条款弹性幅度过大有关,导致实践中被极端化运用。

警察权的确具有强制性、威慑力等特征,但权力并非社会的目的,权力的行使应当合乎多数人的期待,合乎人性。

警察权也不例外,不应当以漠视多数人自由或武断执法的方式,来换取表面的公共安全与秩序。

更应看到,警察权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是运用最广泛、手段最严厉的国家权力。

行使警察权的一大目标是,维护公民的个人安全感和基本自由权。

然而,良好的初衷并不代表良好的结果,警察权一旦滥用,也可能走向公民正当权益的对立面,从根本上摧毁个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保障以及尊严。

要推动法治的实现和进步,规范警察权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

警察权泛滥有多重危害后果,不仅破坏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会轻易逾越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合理边界,僭越合理的政治秩序和伦理,进而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

因此,警察权必须接受制约,首要方面是在宪法和法律中规范警察权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合理界限,严格限制警察权介入某些核心的公民自由。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一、基本概念目前,关于民警执法权益,比较普遍的提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以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

二、背景资料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享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警察负有法定职责上的特殊义务,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是完成警察法定义务的必要条件,需要对警察正当的执法权益提供有效保护。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公务中,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日趋严重。

特别是暴力抗法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

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暴力袭警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早在20xx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

20xx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期间就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在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

由此,如何有效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成为当前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更是各级公安机关民警翘首期盼解决的一个紧迫课题。

三、重要意义(一)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人民的守护神,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群体。

如果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频繁被打击伤害,警察自身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治安管理,也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将无从谈起。

(二)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

法治社会要求全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包括警察个体在内的正当权利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侵犯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三)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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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
摘要:当前警察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者不能准确区分执法权的边界,造成越界执法,导致侵权。

建设和谐社会与法制国家必须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执法权力的运用,实现公权和私权的平衡与协调,在执法中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明确公权与私权的边界,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私人权益。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权力边界;私权维护
2008 年9 月26 日,”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电脑中藏有黄片被罚款1900 元”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南阳市警察局经过行政复议,撤销了对任超奇的罚款处罚,改为批评教育。

[1]由此案再联想到2002 年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的陕西延安”黄碟事件”[2]以及警察执法实践中的大量类似案件,给我们的启迪和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此类公权力侵犯私权现象的频频发生,揭示了在警察执法当中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等执法理念和执法要求还远未转变为执法者的自觉行动,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规范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享有与自由行使。

一、警察执法权力的法律边界
警察执法权力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进行
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活动的国家权力。

一般说来,警察执法权力包括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两大部分。

公安机关正是运用国家
赋予的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通过具体的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有关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进行了详尽的列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警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列举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形,详细列明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的行为类型及处罚。

《警察法》则对人民警察在刑事诉讼和治安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合并列举,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也作了专门规定和补充。

以上法律法规中对警察职责和权限的规范和限制实际上就是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边界的划定。

随着新法的推行和旧法的废止,警察执法权力边界也处在不断地变化和调整当中。

2006 年3 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原来114 种增加到现在238 种,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随之大幅扩张。

与之相抵触的下位法如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等随之废止,原有的一些权力则可能收缩。

执法者如果不能对此作出及时调整,就可能酿成执法过错而侵犯公民权利。

”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电脑中藏有黄片被罚款1900 元”一案,之所以引起社
会强烈反响并最终被撤销,就是因为执法者并没有正确认识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后执法权力的变动,导致了错误执法。

二、警察越界执法侵犯公民私权现象分析
在私权领域,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在其中享受着自己合法的私人权益,并有权排斥他人的不当干涉,包括执法部门的侵犯。

公民的私权是相对于公权力而言的,主要指的是民事权益。

在民事领域,公民的私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主要包括亲子权、亲属权和配偶权。

在公权力领域,公安机关可以运用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力行使打击或保护职能,但不可以越界执法,否则可能造成侵权。

警察在执法当中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权的侵犯和对公民财产权
的侵犯。

在警察执法实践当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公民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的侵犯上。

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主要指的是对公民合法拥有的私人财产的不当处理,包括违法的扣押、没收、冻结等。

对公民私权的侵犯,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在当前警察执法当中普遍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的现象,有的还十分严重。

公安执法侵权事件,有的属于作为侵权,即因不当执法、错误执法而造成的侵权,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件、延安夫妻看”黄碟”事件、西安32 名民工被扣留事件等;有的属于不作为侵权,指因消极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公民合法权利受损的事件,如李思怡事件等。

三、规范和限制使用公权力,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与协调我国现行宪法已将实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确定为国家的发展目标
和治国方略,实行法治和保障人权意味着国家要以法律和制度规范公权力的行使,防止公权力滥用和对私权利的侵犯,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运作过程中,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公益与私益的兼顾。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警察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实体要求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私人权利并给予保护。

社会文明与法治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为对公权力的合理限制和对私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这一演进
过程。

社会主义社会作为更加进步与文明的社会,追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与统一,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体需要,私人权益理应得到更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之中,这一阶段在法制建设领域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消弭日渐激化的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协调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利益与价值关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合理的私人权益的诉求。

这一进程也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相互协调,不断寻找新的平衡点的过程。

就当前来说,需要进一步确立以权利为本位的理念,合理限制和规范公权力。

从一般的理论上讲,公权力来自私权利,是为私权利服务的,离开私权利的公权力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因此,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国家权力的拥有者
必须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慎用手中的权力,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严格划定公权力行使界限,尊重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

权力不受约束,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而权利没有救济和保障,也就不是真正的权利。

从我国目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状况来看,二者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蚀所致的公权力的畸形发达与私权利的过度萎缩之间的矛盾。

要充分保障公民私权自由行使不受侵犯,警察执法者必须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合理使用公权力,并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来实现。

参考文献:
[1]张定有.男子下载黄片被罚1900 元续:警方撤销处罚书[n]. 大河报,2008-9-28.
[2]黄博.西安一派出所扣32 民工20 小时分局长怒斥[n].中国青年报. 2003-4-2.
[3]冯玥.我们就是李思怡的地狱[n].中国青年报. 2004-8-25.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7
[5]汪渊智.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7):61
[6][英]洛克.政府论(下册)[m].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
馆,1964:5
作者简介:李德诚,男,汉族,广东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研究生。

方向: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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