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执法权的规范运作及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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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中警察行政执法的程序控制

法治社会中警察行政执法的程序控制

法治社会中警察行政执法的程序控制摘要】警察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警察权力的构建与规范是一个关系国家根本的重大课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警察行政权法治化行使成为新时代价值诉求。

为此,解决警察行政权运行中的程序问题,在推进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意义重大。

【关键词】警察权;行政执法;程序控制一、文献回顾纵观国内外研究现状,学术界对警察权行使控制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公民对警察权的日益关注,我国警察制度体系也不断完善发展。

对警察权理论与警察制度体系的研究始于西方国家,现代警察管理体制的雏形诞生于公元1600年至1830年,至今,西方国家已形成了以警察任务为配置依据,完整明晰地授予警察权和发起警察权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法律解释及理论学说。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警察权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

目前,我国对警察权控制和规范的理论研究仍处于发展阶段,在警察权运作的程序性控制方面的研究有较大发展空间。

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根据我国现有警察权设置的特征,认为在警察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时要严格对权力进行限制和控制,构造警察权合理行使规范,强调控辩平衡和司法审查。

我国学者在进行警察权剖析时,多立足于人权和法治的层面探讨规制警察权的法律路径。

在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进程中,规范警察权行使,平衡警察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使警察权良性运作,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提升公安机关社会治理能力,为维护社会安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警察行政权程序立法的历史演进我国警察权行使的法律规范发展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后,于1957年6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规范警察权,直至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我国首部关于警察权的法律诞生。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毕业论文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毕业论文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摘要:公安执法在整个国家执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了确保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执法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当今社会执法监督问题还存在着很多弊端。

监督与被监督主体对执法监督的可为性和必为性尚未达成共识。

这种现状严重威胁着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如何实现公安执法公正廉洁,如何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加强公安监督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公安执法监督体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是实现和保障公安执法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公安执法监督公安执法在整个国家执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并具有特殊的强制性,涵盖公安管理、公安处罚、公安强制措施和公安强制执行等方面,强制性有别于一般行政机关,手段也具有多样性。

为了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执法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的公安执法监督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别是公安法制建设的实践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重视和加强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对公安执法监督倾注了越来越多的注意力。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执法监督摆在了同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力度。

强调执法监督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公安队伍存在的不正之风,一些违法乱纪的问题时有发生,腐败现象相对严重。

这些问题损害了警察的声誉、形象和本应良好的警民关系,干扰了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

因此,新形势下如何使警察保持公正廉洁,如何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而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有的警察执法监督体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以加强廉政建设。

一、公安监督的重要意义(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能,其活动的效能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否顺利进行,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浅议警察权运行中公民权的保障

浅议警察权运行中公民权的保障

在法治 国家中 , 警察权与公 民权是一对相互矛盾 的 对立统一体, 两者既互相依存 , 又彼此消长。在国家的公 权力中 , 警察权处于与公 民权冲突的前沿 , 被滥用 的警察 权构成对公民权的最深刻、 最隐蔽 、 最强大的威胁。而法 治社会 中只有尊重和保障公 民权 , 才能奠定起社会公正 和秩序的基石。因此 , 如何界定警察权与公 民权 , 正确认 识二者 的关系 , 是在警察权运行过程 中尊重和保障公 民 权 的一个 大前 提 。 警 察权

关所有成员都属于人民警察 。从法理上理解 , 由于法律 的明确规定 , “ 公安” 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 对公安机关 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 警察 ” , “ 公安” 、 “ 公安人员” 等 都是不规范的。本文讨论的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 的人民 警察 。
利是一些依次相包容的、 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 。 权利是一种文化现象 , 它标志着主体可 以 、 应该 、 能 够或实际做 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权利现象及 其概念本身有一个演变 的过程。天赋权利 、 道德权利 、 习 惯权利 、 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是权利演变的不同形态 。 人权 , 即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 的自由、 平等权
摘要 : 警察权 是 国家行政权 的重要组 成部分 ; 法治社会 中只有尊 重和保 障公 民权 , 才 能奠 定起 社会公 正和秩序 的基 石。
本文通过对警察权与公 民权 的界 定, 正确认识二者的关 系, 从而有利于在警察权 运行 中尊重和保障公 民权。 关键词 : 警察权 ; 公 民权 ; 和谐关 系

( 二) 警察 权
警察权 , 亦称警察权力 。它在社会 中实际运作状态, 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现代 国家之所 以需要设立警察权 , 乃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 , 以 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警察权的实质是人们将 自己本应享有的 自卫权部分 地转让给政府 , 政府招募警察保 障社会治安 、 保 障人权。 警察权既指作为执行警务活动的人员 的权力 , 也指作为 警察机关 的权力。在更多 的时候 , 是在后者的意义上使 ( 一) 警 察 用的。从应然的角度来看 , 警察权是一种行政权 , 公安机 纵观古今 中外 , “ 警察” 是多个历史时代和多数 国家 关不仅不应 当行使司法权 , 而且还应当受到 司法机构 的 普遍使用 的概念 , 是对世 界上多数 国家( 包括 中国历史 有效审查和控制 。在实践活动 中, 我国的警察权包含行 上) 治安专门机构 、 人员力量及其行动实践 的称谓 。无论 政权与司法权双重性 , 公安机关不仅作为刑事侦查机构 , 中国还是西方 , 随着 国家职能的逐渐分离 , 警察越来越变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刑事强制措施 , 同时公安机 还行使着治安拘留、 收容遣送 、 劳 成一个职业化 、 专门化的概念 , 最终形成近现代意义上 的 关作为治安行政机构 , 警察。 动教养 、 强制医疗 、 强制戒毒 、 交通处罚等大量 的行政权 在我 国, “ 警察” 实际属于外来词汇, 源于 日 本 。在中 力。但社会毕竟不再是全能政治时代 , 人们担心警察权 国历史上 , 很长一段时期没有警察的概念 , 但行使警察职 侵害公 民自由, 希望警察权力尽量蜷缩在最小范 围内。 能的机构一直都存在, 并且 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统治 , 警察 因此 , 身处 当代 的人们 , 无论是立法者 、 执法者 , 还是普通 制度相 当杂乱散漫 。1 9 5 7 年我国颁布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公民以及社会的总体心理 , 对于警察权的规模与边界 、 警 国人 民警察条例》 , 但此后 , 尤其是在文革时期 , 警察一词 察权是扩张还是退缩都存在诸多剪不断理还乱 的矛盾心 在社会生活 中消失 , 及 至2 0 世纪 8 0 年代 以后 , 警察一词 理。解决这一切的关键在于应从两个角度来考察警察权 才在我国法律上复活 。1 9 8 0 年《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 的内容 : 一是警察权涉及 的范围 , 包括刑事侦查 、 治安行 械 的规定》 颁布 , 警察 的用法才逐渐恢 复。改革开放以 政管理 、 保护私权 、 提供服务等 ; 二是警察权实施的方式 , 后, 由于 有关 机 构 职能 调 整 、 国际交 流 、 交 往 等各 方 面 的 包括规章制定权 、 命令指挥权 、 强制权 、 处罚权等。而从 原 因, “ 警察” 的称呼开始在一些场合恢复使用 , 并得到迅 行政法的角度看 , 警察的职能不外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速推广。1 9 9 5 年颁布的《 人 民警察法》 第二条第二款对人 保护私权 、 提供服务三大块。 二、 公 民权 民警察的范围作 了界定 , 即“ 人 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 、 国 家安全机关 、 监狱 、 劳动教养管理机关 的人民警察和人 民 ( 一) 需 明确 的几 个概念 权利——人权——公 民基本权利——公 民的法律权 法 院、 人民检察 院的司法警察 ” 。从 中可以看出 , 公安机

公安执法规范化课件

公安执法规范化课件

公安执法规范化课件篇一:浅析公安执法规范化环境问题浅析公安执法规范化问题摘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工程,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对于公安机关合理履行法定职责,维护道德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社会社会公平正义蕴含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提出立足于主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呈现出的几个突出缺陷,展开论述,提出个人建议,以期对刑侦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方便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公安执法规范化背景程序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法制工作的主线, 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必然选择的根本保证。

有的放矢如何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全面提高执法铁路职工的执法素养和执法能力, 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 是公安机关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公安执法存在的内涵及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规范化的问题公安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执法所有的活动必须严密限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规范依据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而执行执行职务,既不能超越法定的职能与权力,也不容不可逃避法定的责任与义务。

公安执法规范化作为交管一项普适性原则,不能仅止于提出并倡导,还必须“建设”。

所谓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通过警务体制、运行机制、执法规章等不断的不断细化与完善,来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素质教育及其指导下的法律法规,必须具体某一方面到执法的技术操作层面,力求执法实体与程序的精益化设计,在执法的主体、责任、权力、义务等方面进行明确无误的规制,正误的评判乃至失职失察的追究等具有清晰的标准预设。

诚然,近年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了喜人的成绩。

但是对于其中的一系列的突出问题,我们也不能回避和忽视,反而应当正视和彻底解决。

(一)执法不公,随意性大少数民警在检视治安、交通等案件时,存在德育重处罚轻教育或者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现象,致使同责不同罚,不同责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二)程序违法问题普遍存在不按规定装订卷宗,不依法使用传唤书状,询问和讯问笔录未经询问和讯问对象核对、签名、捺手印;办理刑事案件时不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对律师律师依法会见的请求不予理睬等。

公安交警队伍规范化执法调研报告范文

公安交警队伍规范化执法调研报告范文

公安交警队伍规范化执法调研报告范文“从优待警”和“规范化执法”,似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但笔者通过认真地对当下的一些基层交警大(中)队调查,发现其中有许多相辅相成的必然联系,如何认定这一命题能够成立?我们不防从这支队伍当下的现状做些分析与研究。

一、基层公安交警队伍的现状信息渠道涉及的方面具体内容书籍近视的主要原因遗传基因;在光线太强或光线太弱的地方看书;长时间看电视或电脑等上网近视眼的人数我国近视机率已接近30%,,而我们班61人,已有18人近视了。

公安交警,是一支非常特殊的队伍,人员构成复杂,有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和签有劳动合同的交通协管员。

一个时期以来,在基层交警大队中,工资福利没有财政保障的交通协管员占了总人数百分之七十以上,他们已经成了维护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这些人工资福利没有财政保障,他们的工资福利要全部靠交通违法罚没款返还来支撑。

这样一来,难免就会出现重处罚,轻教育,趋利执法,违规执法的不良现象发生,影响公安交警队伍形象,影响警民关系与社会和谐。

通过接近三年来的运作,实践证明德兴市对公安交管工作实行经费保障的做法是有成效的、成功的。

值得全面推而广之。

为此特提以下几点浅见:为期六个月的实习结束了,难忘这一段美好的时光。

在广安岳池县公安局实习的这一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知识。

首先明白规范了人民警察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深入学习了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处理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并且还丰富了调解群众纠纷的方法,这真的是一次很好的锻炼机会。

下面我就分别将我在交警队和信访科实习的情况总结如下:二、存在的问题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和逢进必考制度的限制,这些交通协管员转为正式职工和正式民警希望渺茫,而现实工作中,他们又总认为自己干的工作不少,和正式职工、正式民警相比,自己的付出与回报不对称(他们的月工资在800至1000元之间),因此他们心中常产生不平衡的思想。

还有的交通协管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家中比较困难,上有老下有小,仅靠这点工资难以满足正常的家庭支出,而工作和生活中,他们既看不到前途,也看不到“钱”途,有人抱着干好干坏一个样,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应付工作,更有人为了个人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乱罚款、乱处罚,干出一些严重影响队伍形象的事情来。

浅谈交警如何规范执法

浅谈交警如何规范执法

浅谈交警如何规范执法浅谈交警如何标准执法摘要:当前,交警执法行为不标准的现象较为突出,不仅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而且影响了政府的声誉。

正值公安实战部门加强交警标准执法之时,本文从交通警察的执法环境、执法中常见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剖析,对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的执法技巧进行分析,并从执法语言方面作出了论述。

广阔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素质、社会整体文明程度普遍偏低,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配合交警工作的意识不强,许多机动车驾驶员对交警的纠违,不是积极配合、主动改正,而是胡搅蛮缠,辱骂、威胁、阻挠民警执法,有的甚至对民警拳脚相加,大打出手。

常常发生民警和协勤员在执勤中遭受交通违法驾驶员袭击受伤事件。

行人、乘客交通违法更是司空见惯,不按规定走人行道,随意横穿公路,不在停靠点等车,即等即招,把整条街当成停靠点;一些行人遇到车辆交通违法,他们不但不指责交通违法驾驶员,反而帮助交通违法驾驶人向交警求情,有的还对交警冷嘲热讽,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交警,给交警正常执法带来困扰。

具体表现:〔1〕寻衅滋事,无理取闹。

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违法者成心大声喧闹,挑起事端,引起群众围观,有的违法者当众辱骂交警,或拦住车辆拒绝处理,有的干脆躺在机动车道上以死相威胁,这种现象屡见不鲜。

还有的交通违法者倚仗自己有钱或有后台,对交警的执勤执法不屑一顾,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甚至扬言要找人收拾交警,气焰嚣张。

〔2〕恶意投诉,成心纠缠。

一些交通违法者或事故当事人对交警执法、办案不满意,为了发泄私愤而恶意投诉、无理纠缠交警。

〔3〕横冲直撞,强行冲卡。

违法驾驶员在交警示意停车检查时,突然加大油门直冲过去,以图逃避检查,有的甚至恶意冲撞交警,造成交警身体伤害。

〔4〕大打出手,暴力抗法。

交警执法过程中,被执法者大打出手,甚至使用石块、匕首、砍刀等凶器进行暴力攻击,给民警人身平安带来极大威胁。

〔5〕聚众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执法不严,自埋祸根。

〔三〕人情交往,根深蒂固。

关于警察权力制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警察权力制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警察权力制约的几点思考雷虹【摘要】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的运转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警察权的滥用,会直接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如何制约警察权力,让警察权在合法、合理的状态下运行,就变得非常重要.本文拟从权力、权利和道德三个方面来分析警察权力的制约,以期避免警察公权力的行使侵犯公民的权利,真正发挥警察的社会公共职能.【期刊名称】《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38)006【总页数】4页(P27-30)【关键词】警察权;权力;权利;道德【作者】雷虹【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陕西西安710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6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的运转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对于警察权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警察权分为广义警察权和狭义警察权,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切权力,包括履行公安刑事职能和行政管理中所运用的一切权力。

狭义的警察权,仅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在进行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适用的权力,即警察行政权[1]。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14项职责,我国警察权包括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权以及刑事侦查权。

从以上内容中可以看到,警察权力较大,其职权范围涉及的社会关系面广,警察权力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广泛地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因此,警察权不仅包括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享有的权力,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享有的权力。

交警执法规范问题的调研报告

交警执法规范问题的调研报告

交警执法规范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交警执法规范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

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交警执法规范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交警执法规范问题的调研报告1从现在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来看,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活动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

就当前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谈点个人看法,期望引起关注。

一、当前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交警部门是以行政执法为主,兼有部分刑事司法权的执法单位。

交警最广泛的执法活动,属于行政执法范畴。

据调查,当前交警执法从总体上讲存在着“三重三轻”的倾向。

即:重行政权,轻公民权;重权力的施行,轻权力的制约;重实体法,轻程序法。

具体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1、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在一些事故案件的处理上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2、少数民警办案中随心所欲,甚至办人情案。

3、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是越权处罚。

如公安部规定交通民警当场处罚不得超过200元,超过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但实际执行时并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是处罚不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甚至出现情节重的处理轻,而情节轻的反而处理重的非常现象。

三是随意暂扣车辆号牌和证照,不出具合法的暂扣凭证,事故押金管理混乱。

4、事故案卷不规范,材料不全。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除客观因素外,少数交警部门领导对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内部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检查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规范执法作为加强交通管理工作和交警队伍建设的战略措施来抓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

交警是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是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

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是实施以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也是改善公安交警执法形象,促进廉政建设,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

探析如何强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职能

探析如何强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职能

088法治时空探析如何强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职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作为人民法院下属分支的部门,这是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审判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承担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具体审判保证任务。

对于整个审判项目而言,审判工作的主导角色为法官,审判工作“辅助”角色是司法警察。

正是这种错误观念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职能的行使职权时产生的种种问题,使得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范围庭审秩序维护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庭审秩序维护权是指司法警察依法维护审判秩序,确保法院工作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的资格或能力,主要包括押解、看管、值庭和安全保卫。

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第1.1条的规定基于最高法院的法律,需要坚决维持审判执行秩序,需要杜绝一切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对一切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需要提前预防、制止和处置。

司法裁决执行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司法裁决执行权指的是司法警察依法执行死刑、配合实施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资格和能力,主要包括死刑执行权、配合实施措施、实施强制性措施。

最高法院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的规定、(五)和(六)中有说明,强制执行的过程,对于有需要进行被执行人身份、强制性措施,例如罚款和拘留、调查、调查、临时扣押、冻结、扣押、释放、死刑、死刑、没收财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需要配合实施。

诉讼强制措施执行权。

诉讼强制措施执行权是指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有资格也有能力去实施讯问、拘留和罚款等强制措施,主要包括讯问、拘留、罚款。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1条第2款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法(1)和(3)司法警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向证人被指控的儿童监护人,证人的证人,专家证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以及另一起诉讼的参与者授权的权限,资格和能力以及强制性证人手令的执行。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监督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监督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监督作者:刘宇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警察权是公权力。

因此,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行使权力。

警察权的滥用不仅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将会影响到人民警察执法为民的形象。

对警察权滥用的预防和监督,必须通过提升人民警察的素质,改革现有管理体制,清晰界定警察权的范围,完善内外监督体制等措施。

缩小警察权力滥用的土壤,人民警察必将散发出更多的正能量,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警察权警察权力滥用预防和监督作者简介:刘宇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方向:警察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64-02一、警察权的定义和特征(一)警察权的定义《人民警察法》虽然最终回避了警察权属性的规定,但其立法过程却体现了出来。

《人民警察条例》规定,警察是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在说明警察是行政人员,其行使的警察权就是行政权。

警察权属于国家法定的权力,其主体是特定的,并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行使,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由公安等警察机构才可以代表国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惩治犯罪和治安管理的特定领域行使,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一律不得行使警察权。

笔者对警察权的概念界定为:国家警务机构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实施警务活动,努力实现警察行政目的所享有的权力。

(二)警察权的特征第一,特殊强制性。

警察肩负着特殊的任务,是拥有武装的执法力量,具有鲜明的暴力性质,国家赋予了其与其他国家机关所不同的特殊强制手段。

第二,公共性。

《人民警察法》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定为人名警察的根本宗旨。

警察权的公共性是由其根本宗旨所决定的的,体现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过程中对社会、公众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和服务性只能。

第三,与警察职责的统一性。

《人名警察法》所规定的警察的职责是随着警察权的产生、消灭、变更同步的。

第四,主体的特定性。

论公安民警个人权益保障

论公安民警个人权益保障

论公安民警的个人权益保障警察是国家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和平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当今社会中,警察要与各种犯罪分子做斗争,那么保障其各种权益无论从保证警察更有效的行使职权还是激励警察更积极主动的工作两个方面都显得至关重要。

我们知道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扮演着很多种社会角色,作为警察,其主要有警察和社会公民两个角色,那么公安民警的权益保障应分为民警的职业权益保障和个人权益保障。

从定义上看警察的个人权益则是警察权益保障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内容。

试想警察的个人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怎么让我们的英雄冲锋陷阵,保护祖国和人民的安全!我国法律赋予我国公民以下基本权利: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人格权等。

下面我们就从这几个方面结合实际数据谈谈我国现存警察个人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及改进措施。

一,我国公安民警个人权益保障的现状。

公安民警代表了一个国家法律及刑事司法系统的尊严,本应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现实中,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突飞猛进,我国公安民警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大幅增加,而编制又相对有限,那么就造成我国公安民警警力不足,民警高负荷运转。

我们先看一组数据:1981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0414人,因公负伤157046人。

”十一五”期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182人,因公负伤15734人,平均每年400多名民警因公牺牲,3000余名民警因公负伤。

因劳累过度导致猝死是民警因公牺牲的首要原因。

2006年以来,公安民警因劳累过度猝死在工作岗位的有1029人,占同期牺牲民警总数的47%。

这些数据让我们惊心动魄,公安民警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人身安全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对于公安民警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不容刻缓。

据不完全统计,警察一年的工作量相当于其他公务员两年半的工作量。

人权保障视野中的警察权规制

人权保障视野中的警察权规制
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对公民人身住宅的搜查物品文件的扣押对公民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都由公安部门自行决定执行无需司法机构的专门授权和合法性审查能否依法进行只取决于公安部门自身甚至取决于警察个人的素质能力很难保证基本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不被扭曲和破坏
第2 5卷第 4期 2 1 年 7月 00
江 苏 警 官 学 院 学报
密 切程度 ,在 “ 高度 崇 尚个 人 自由的社会 也 约束 自己 的警 察 ” 的理 念 下,尊重 和保 障人权 成为权 力
收 稿 日期 :2 1.6¨ 0 00 一 作 者 简介 :刘 亚 民 ( 9 1) , 女 ,河 北 承 德 人 ,汉 族 ,苏 州 市 人 民 警 察培 训学 校 教 师 ,法 律 硕 士 ,主 要研 究法 理 学 , 1 7. 江 苏 苏 州 ,2 5 2 。 114
① [ 罗伯特 ・ 美] 兰沃西、劳伦斯 ・ 拉脱维斯 I :《 I 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 》,尤小文译 ,群众出版 社 2 0 I 0 4年版 , 第
4 8页 。
, . 0. 6
运 作 的基本 要件 ,既符合 国际法 的要 求 ,也符 合 国 内法 的准则 。我 国 己在 2 0 0 4年修 宪时 将 “ 国家尊 重 和 保 障人权 ”这 一原 则 写入 宪法 ,之 后颁 布 的 《 治安 管理 处 罚法 》也 在第 5条 第 2款 明确规 定 :“ 施 实
警察权 是 由国家宪 法和法 律赋 予公 安部 门和 人 民警察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主 权 、维护社 会治安 和公共 安全 ,进行 治安管 理和 惩罚犯 罪的一种 国家 权力 ,行使 的过程 中必 定涉及 公 民的基 本人权 。就 公安部
门而言,警察权 的行使应当以 “ 立警为公, 执法为民” 为基本准则,践行和满足社会公益和道德规范,

公安执法规范化

公安执法规范化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摘要】:袭警事件频频发生,警民关系遭遇严重挑战,公安执法难度不断加大。

缓解警民关系,构建和谐执法环境已经迫在眉睫。

民警要贯彻以民为本的思想,坚持执法为民。

人民群众要以成熟、理性的心态对待民警的管理、纠章和处罚。

改善警民关系,重建良好执法环境必须加强警察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进一步加强警务工作的规范性与“人性”,加大对破坏警民关系的不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

【关键词】:公安队伍;执法建设;规范化引言: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既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通过加强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完善办案机制、强化执法监督等有力举措,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显著提升,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满意率不断提高。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也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寄予了更高期望。

一、公安执法突出问题(一)执法效能尚不高。

在执法办案中,一些单位工作的主动性不高,对违法犯罪线索,不及时组织查证,错失宝贵战机;少数单位缺乏主动开展工作的主动性,在查破案件过程中,深挖违法犯罪的力度不够;一些单位执法办案中,就事论事、疲于应付,未能深入总结分析、及时查缺补漏,有效堵塞日常管理中的防范漏洞。

还有些单位和民警作风不实,办事拖拉,行动迟缓,效率不高,致使一些矛盾问题久拖未决,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

一些单位执法态度不严谨,在接处警工作、立案调查取证以及涉案物品管理等环节上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

一些办案单位执法程序不规范,影响办案成效。

还有一些单位对涉案财物管理不严格,处置不规范不妥当,造成涉案财物的损毁或丢失,由此引发不必要的争议问题。

(三)执法手段仍然简单。

一些领导干部和少数民警以管人者自居,工作态度粗暴,执法手段简单,缺乏亲和力,不仅降低了执法效果,而且严重损害和谐警民关系。

第六章 警察权力设置与行使

第六章 警察权力设置与行使

(二)警察权力与警察权威
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权威与权力
密切有关,但有权力未必有权威。单纯的武力强制 也可以导致服从,但不能产生权威;警察只有赢得 公众信赖,得到公众的自愿服从和主动支持,才谈 得上执法有权威。
警察权威树立的三个层面
一是“委托——忠诚”关系平衡
即警察权来源及行使具有合法性,群众信赖警察;
第六章 警察权力设置与行使
私人侦探

福尔摩斯
柯南
警察权
警察权的概念和性质
警察职权的内容和限制
警察权的行使原则与监督
第一节 警察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警察权概念界定
1、警察权界定的争议

“警察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有序而进 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 “所谓警察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 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
警察权的国家性是警察
权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 这一特征集中表现为: 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 要内容;警察权的主体 是国家。
(四)法定性
警察权具有严格的法
定性。警察权与国家 法律是融为一体的, 不存在无法律规定的警察权。而且,警察权同时与 公安机关的职能、人民警察的职责密切相联,警察 权只能由法定的机关和人员行使,公安机关及人民 警察在行使警察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目的、 内容、方式、程序等进行,不得越权和违法。
狭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为保障
其任务和职责的实现所享有的权力范围,也就是警
察职权。
2、国家权力与警察权
警察权属于国家权。国家权
力从总体上可划分为立法权、 司法权和行政权。就广义的 警察权而言,它被分解分别 归属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 政权。但由于警察权主要是

司法警察学公正执法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司法警察学公正执法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司法警察学公正执法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公正执法是司法警察工作的核心要求,首先是保障公众的安全和自由,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在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基本原则和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它们确保了执法公正、合法、高效,并最终为司法制度的有效运作做出贡献。

本文将探讨司法警察学公正执法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一、公正执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对司法警察也同样适用。

司法警察应遵守和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

他们的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绝不可滥用职权或进行不当行为。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司法警察执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司法警察应公平地对待每个案件和每个当事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或背景如何。

司法警察不能凭主观意愿或私利判断对待案件和当事人,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并遵循事实真相进行执法。

只有在公正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得以实现。

3. 公开透明原则司法执法的公开透明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司法警察应当公开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并接受监督。

当公众与媒体有合理的信息需求时,应主动提供合理的信息。

公开透明原则有助于树立司法警察威信、增强公众对执法的信任。

二、公正执法的基本方法1. 依法执法司法警察应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法,注重法律权威。

他们需要熟悉、掌握并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确保自己的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依法执法还意味着不可随意滥用权力或作出不当的决策,而是基于事实和证据,遵守程序且客观公正行事。

2. 从严管理从严管理是公正执法的保障。

司法警察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自觉接受他人的监督和责任约束。

合理规划和控制执法行为中的风险,保证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从严管理还包括对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技能的持续学习和提高,不断完善自我。

3. 个案分析个案分析是司法警察公正执法的重要方法。

司法警察需要仔细研究和分析每个案件的细节,了解案情、事实和证据,运用合适的策略和手段收集、保存、分析和使用证据。

论如何加强对公安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论如何加强对公安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论如何加强对公安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者:彭祖豪区队:本侦二区学号:201001140213 警号:学02094—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转型阶段,政治上,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经济上,需要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全球化的潮流,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果,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政治文明的目标。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很重要的强力部门,其权力的行使影响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方方面面,必须加以制约和监督。

因此,本文就如何加强对公安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出分析和建议。

关键词:公安权力制约监督一、公安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含义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没有什么能比“权力”更能吸引人们的眼球了。

权力无处不在,深深地渗透于社会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制约和干预着每一个人的正常生活。

国家权力是此间典型的权力代表,是维护国家统一和长治久安的强制力量。

这实际上就是政治学意义上讲的政治权力,即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达到某种目标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对于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凭借这种制约能力,政治主体拥有对于社会价值的支配手段。

①由于这种政治权力带有的政治强制力,国家能够将这种政治权力下放到各个国家机关,其中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权力分配的结果不仅提高了权力的使用效率,还达到了权力互相制约的结果,例如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就是这种权力制衡的典型代表。

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权力分配下,公安机关所行使的治安行政权和刑事司法权必然受到来自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制约。

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包括杀人、抢劫、伤害、爆炸、强奸、盗窃等类刑事案件的管辖;人民检察院只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法院负责自诉案件的立案侦查。

正当程序的概念、原则及其对警察执法是规范-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

正当程序的概念、原则及其对警察执法是规范-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

正当程序的概念、原则及其对警察执法是规范-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在法学理论中,尤其在英美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是一个相对、非常重要的理论,它既是一种抽象的观念,也表现为明确、具体的法律制度。

我们可以将正当程序称为合理的程序或公正的程序。

正当程序关注的问题就是一个法律决定,包括一次立法、一个判决、一项处罚决定的做出,应该遵循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才是好的。

作为一种观念,一般认为,正当程序观念起源于英国司法审判领域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

自然正义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我们今天发展出的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对方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这种自然正义的理念发展到当下,已经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理论体系,不同学者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但是最初的原创性阐述是美国康奈尔大学的法理学教授萨莫斯在1974年的一篇论文《对法律程序的评价与改进关于程序价值的陈辩》中归纳出的正当法律程序的10项标准:(1)参与性统治(participatory governance);(2)程序正统性(process legitimacy);(3)程序和平性(process peaceful-ness);(4)人道性及尊重个人的尊严(humaneness and respect for individual dignity);(5)个人隐私(personal privacy);(6)协议性(con sensualism);(7)程序公平性(process dural fairness);(8)程序法治(the procedural rule of law);(9)程序理性(procedural rationality);(10)及时性和终结性(timeliness and fi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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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执法权的规范运作及法律保障
摘要:近年来,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受到执法对象的抗拒、阻挠和袭击的现象屡屡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警察的人身权利,更是对国家尊严、法律权威的蔑视与亵渎。

袭警行为多具有突破性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

袭警行为产生的根源是多方面的。

对袭警行为,最有效的对策还是从警察自身与外界环境上着手提高警察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完善警察权益保障措施。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袭警;法律保障
近年来,暴力抗法行为逐年增加。

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多年来,警察机关一直强调为人民服务,强调“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再加上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科学、不明确,造成了面对群众的抗法行为干警们不知该怎样处置;即使有警械也不知道面对抗法的老百姓该不该用。

种种原因造成了我们的干警面对抗法行为时只能忍辱负重。

警察执法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国家维持秩序。

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公民有义务配合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警察损害的是国家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阻碍执行公务和袭击警察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制止并追究责任。

一、我国当前阻碍警察执法行为的特点
1、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行为多发生在接“110”指令出警、约束醉酒或精神病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治安案件和执行抓捕等任务过程中。

主要发生在派出所警察、交警、巡警、刑警执行勤务、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的接触中。

从暴力袭警案件致警察伤亡的情况看,伤亡数量较多的警种依次是派出所警察、交警、巡警、治安警和刑警,案件大多发生在警察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治安案件和执行抓捕任务过程中。

2、抗法行为的整体趋势是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大规模、集体性袭警行为不断增多,有的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集体抗法事件。

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干警的投诉明显上升。

3、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一般性的言语辱骂、威胁恐吓、撒泼耍横和拳打脚踢,还出现了持械殴打驾车冲撞,甚至使用爆炸装置、枪支伤害警察等恶性案件,暴力程度不断升级。

4、以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无业人员居多。

行为人过量饮酒后暴
力抗法和袭警问题突出。

5、对阻碍警察执法案件处理过程中呈现出取证难、处理难的特点。

二、阻碍警察执法行为频发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突出
1、由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
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中的一些改革措施,必定涉及到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这就难免引发社会各阶层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甚至于行业之间的某些利益冲突。

尤其是各阶层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利益冲突,更是容易诱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许多群众往往凭自身利益的得失和主观臆断,来判断警察处理事情的公与不公,一旦与自己的想法不符或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就认为对自己的事情处理不公,产生抵触情绪。

警察机关在处置大量的群体性事件时,无疑容易成为社会矛盾的聚焦点。

2、基层政权组织的执政能力弱化和公信力不高
基层政权组织在处置一些常规的行政管理事务时,由于其执政能力弱和公信力不高,往往借助于警察的强制力去推动,致使警察机关越俎代庖地承担了许多原本不属于自身职能的职责。

如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环境卫生、取缔无证摊贩等,这些本应该由政府其他部门通过说服、协调的方式去处理的事项。

由公安机关以警察执法权去干预,无形中扩大了警察执法的对立面,使警察执法成了众矢之的。

3、社会环境中谴责和惩处阻碍执法行为的理性不足
犯罪心理学的模仿理论认为,某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一旦未受到处罚,极易被模仿。

对于阻碍警察执法的行为,由于其行为人许多是利益的受害者,社会舆论往往采取宽容的态度,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情有可原。

—些人在如此“宽容”的社会环境之中,不仅得到模仿的心理暗示,而且往往在抗法时表现得无所顾忌。

有的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或追求轰动效应,一方面,有意无意地对个别警察的执法差错大肆渲染,甚至恶意炒作和制造新闻;另—方面,却对阻碍正常执法乃至暴力抗法与袭警的行为有着极大的宽容,甚至于频频出现失聪或哑语,这也在客观上纵容了阻碍警察执法的行为。

(二)现存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1、警察法定的权力在处置非暴力嫌疑人时的现实操作性不强
早在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就联合颁布了《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并且至今有效。

其中第一条就规定:“面对不法侵害,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等正当防卫行为,既是警察的权力也是警察的义务”。

但同时在“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其他警械实施防卫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人”的规定中,这个“必要限度”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它的自由裁量性有多大?它的上限是多少?它在不同情况下针对不同对象变量如何?“必要限度”表述模糊,在某种程度上使人民警察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难以把握其限度和尺度。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在处置盗窃、吸毒、抢夺等非暴力违法犯罪嫌疑人时是不能使用武器的,只有这些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发生改变,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警械、武器。

实际上,这种行为上的转变经常是突然性的,有的甚至是发生在一瞬间,警察根本来不及反应。

犯罪嫌疑人突然向警察发起袭击,导致很多警察在抓捕嫌疑人时被刺伤或牺牲。

2、对警察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过于苛求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之一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这时的“判明”是形式上的“判明”还是实质上的“判明”,“判明”的标准是采取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相关法规及相应解释未作规定。

同样第9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此处,“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标准是什么,是行为警察个人的判断,还是作为职业人员应有的一般性判断,抑或是—般公民的常识性判断,有关法规和相关解释等也未对此作出相应说明。

警察行使防卫权是否适当,必须综合现场各方面的情况来判断。

(三)警察队伍自身的原因
1、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警惕性差
近年来,恶性案件频繁发生,爆炸、持枪犯罪以及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日益突出,尤其是持枪拒捕案件时有发生,致使警察成了和平年代最危险的职业。

但是,部分警察在思想上麻痹大意,对潜在的危险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警惕性,不能从犯罪嫌疑人的姿态、语言、动作和表情等方面识别出各种危险的信号。

放松警惕,意味着在面临突发的暴力袭击时措手不及,从而导致致命的伤害。

2、警察体能差强人意
一方面,由于警察长期超负荷工作,无法正常休假,身心得不到及时休整,患病不能及时检查和医治,目前警察健康状况差且呈逐年下降趋势。

另一方面,在执行任务时,有的警察行为不对抗导致伤亡等。

三、规范警察执法权,健全法律保障制度
(一)国外关于袭警行为的立法情况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中,例如德国、日本、韩国,虽然在刑法中规定有妨碍公务罪,但是都没有对袭警行为作出单独的规定。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中,如英国、美国、新加坡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或在刑法等法律中规定有袭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专门注明将袭警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美国的联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非常详尽地规定了袭警罪。

在美国,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向对方采取行动。

警察可以直接将对自己动手的当事人控以袭警、暴力攻击甚至二级谋杀的罪名,而联邦法院在判决时如果查证当事人对警察施以暴力,通常都是不准判罚金而必须入监服刑。

同时,只要警察第一反应判断有人要袭警、危险一触即发,将毫不迟疑地使用枪械。

据统计,美国百名警察遭袭击率高达10%,而伤亡率却低达10%,这与美国关于袭警犯罪的规定是分不开的。

(二)规范和保障警察执法权
1、加强警察实战训练,提高战斗能力
随着暴力犯罪不断增多,警察所遇到的危险也日益增多,对警察进行自我保护和警体技能训练已成为当务之急。

要结合实战需要,强化警体技能培训和实战技能训练,积极开展处置突发事件、群体事件以及暴力恐怖事件的战术研究和模拟演练,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自我防范能力,以此来提高警察工作的战斗力。

2、改善警察防护装备,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保护
警察执法安全受到威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警用装备陈旧、落后。

警察机关要改进现有警用装备,加大对包括武器、警械、通信和交通工具、防弹物品和特种仪器等硬件,以及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的投入和引进。

特别是要引进非杀伤性的控制性警械及实用防护性强、易于取证的便携式警械装备。

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力,武器和警械是一种强制工具,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警察要敢于合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以避免在执法过程中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亡。

3、制定全国统一的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等方面的具体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警察在进行巡逻、盘查、传唤、拘留、逮捕等使用武器警械的执法活动时,没有全国统一的、有法律强制力的装备配置、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方面的具警察勤务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实施细则》对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械或武器的具体情形或前提条件加以规定;对人民警察盘查、查验证件时的规范用语、行为方式、被盘查人应遵守的行为方式加以规定。

《人民警察勤务条例》则对人民警察执行相关任务时应携带的警械武器加以规定;并对执行相关任务的战术运用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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