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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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 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 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 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 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 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 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 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 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4、[部门规章]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依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号令: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法条内容: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 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 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 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
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
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
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
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
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六条 河 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 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行使内容:北京市水务局负责涉及市属河湖项目,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涉及所属河湖项目。
是否零办理量: 否
是否固资事项: 是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法人、 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区级、市级
事项属性: 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 朝阳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 朝阳区水务局??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业务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 权限划分:
2、[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3、[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订
法条内容: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 防治水害、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 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 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 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二条 修 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 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 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 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 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 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 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 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 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 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 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 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 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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