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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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登记)
一、审批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质监)
二、事项编号:15079
三、审批范围:
电梯使用登记的基本审批条件为: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3、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培训教育;4、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5、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以及操作规程,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6、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使用者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8、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需办理使用登记。
四、提交材料:
1、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业务经办人证明(原件1份,贴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核原件));
2、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若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非同一单位时,须提供对应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之间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或使用协议(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非同一个单位时须提供,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2份;一梯一档);
5、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含产品数据表(1份),一梯一档);
6、有效期内的安装监督检验或者首次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其结论页复印件1份(核原件);一梯一档;
注:
1、如申请联合验收时已办妥相关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则提交本事项相关批文证书复印件;
2、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所有材料须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签名确认。
五、审批文件或证书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六、办理地点:
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一楼“一门式”综合服务窗口
七、办理时限:
非“联合验收”申报情况下,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八、是否收费:否
九、咨询电话:22330699(窗口) 2280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