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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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及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按《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对外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的,不得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按规定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签证手续,接收废残油、油泥、油污水的船舶还应遵守有关危险品船舶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在作业时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和大小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标志旗(样式及尺寸见附件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接收作业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应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法规及专业

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污染物计量设备,在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时,准确注明污染物接收数量。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存放船舶污染物的设施或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清洁。收集的船舶污染物应封闭保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及时接收到港船舶交付的污染物,不得无故拒收,不得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

第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不得继续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备案机关应收缴其备案证明,并对外公示。

(一)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接收作业条件的;

(二)所接收船舶污染物未妥善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的;

(三)末如实开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证明)的;

(四)超过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的;

(五)强迫船舶交付污染物的;

(六)未及时提供接收作业服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十一条船舶、设施所产生的不符合排放标准和要求的船舶污染物严禁排入水域,应通过船上的污染物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在船上污染物存储设施中临时存储。船舶在开航前,如存储设施已存满或可能在航程中存满的,应当联系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接收处

理。

第十二条在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时,交接双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采取妥善措施,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第十三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在接收作业前应向船方出示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备案证明,作业完毕后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船方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进行船舶垃圾接收的,由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直接出具。

第十五条船舶在港区水域交付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向所在地长江海事派出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

海事管理人员应对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并加盖“防污染管理专用章”。

第十六条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污染物,应当经检疫部门检查处理后方可接收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的检查,督促船方按规定对污染物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前,应查验《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证明》),了解船舶污染物处置情况。对长期不交付污染物且污染物去向不明的船舶,应组织人员对其进行防污染核查。

第十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每月定期向所在地长江海事派出机构填报《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2)。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按《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周年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备案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核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定向水体及周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及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残油、油泥、含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

(二)备案机关,是指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备案并颁发备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长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船舶污染物接收船标志旗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监制

说明:

1、旗宽:96CM,高64CM。

2、旗底色:鲜绿色

3、字体:“船舶污染物接收”为280号华文行楷,红色,

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为132号华文琥珀,蓝色,居中。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报表

年月

报送单位(盖章):

注:“污染物种类”分残油、油泥、油污水、船舶垃圾、洗舱水、压载水、其它污染物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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