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

合集下载

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

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

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第五条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省、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

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

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第十条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工代赈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第19号令),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国家制定实行的一项重要扶贫赈济政策。

国家通过投入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贫困地区建设中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较快发展,同时吸纳贫困群众参加部分劳动密集型项目建设,获得劳务报酬,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条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一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按照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和地方配套资金。

—1—第五条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安排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不允许虚列预算,不允许多头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投向第六条使用范围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安排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片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安排部分地方财力困难扶贫任务较重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

第七条资金投向以工代赈资金集中用于贫困地区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基本农田土地平整,节水灌溉等田间工程。

有效改造中低产田。

(二)小型农田水利节水型灌溉设施建设;巩固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修复损坏的水利设施;小型排灌区的渠系配套,防渗整治;小型蓄水工程等。

(三)草场建设草场改良、饲草料基地、棚圈和青贮窖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乡村道路乡苏木出口公路,县乡村连接线、村间街巷硬化、田间路。

通乡通村公路及贫困地区联片开发公路和独立桥(桥涵)等,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基准。

扶贫基财务制度

扶贫基财务制度

扶贫基财务制度一、扶贫基金的银行账户管理1.开立专用账户:扶贫基金应当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资金,并仅限于用于扶贫项目支出。

2.明细账册核对:扶贫基金账户的每一笔资金收支都应当有相关的明细账册记录,确保资金流向的准确和清晰。

3.定期审计:对扶贫基金账户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账目清晰、准确,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

二、扶贫项目资金管理1.资金使用计划:扶贫项目在实施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批准后执行。

2.资金监督:对于扶贫项目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达到预期效果。

3.资金监测:建立资金监测机制,对于扶贫项目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扶贫项目财务报告1.编制报告:扶贫项目在每个阶段应当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报告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2.报告审计:对扶贫项目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向社会公开:扶贫项目的财务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扶贫项目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在扶贫项目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财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降低。

2.风险应对:对于扶贫项目中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应当及时应对,避免对项目的影响。

3.风险沟通:将项目中的财务风险情况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形成风险沟通机制,共同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扶贫基金的财务制度是保证扶贫项目正常运行的基础,关系到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只有建立起科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扶贫工作的开展,为贫困地区的群众带来更多希望和机遇。

希望有关部门和组织能够重视扶贫基金的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为扶贫事业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5.17•【字号】晋财农[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财农[2002]18号)各市(地)县财政局、省扶贫办、省计委(以工代赈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1]93号),我们制定了《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要尽快开设扶贫资金专户。

要求六月底前属于中央、省确定的贫困县和贫困插花县财政全部建立专户,并按专户要求运作。

七月底前进行检查。

二、所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原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农[2001]325号文“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以工代赈部分由县财政局对以工代赈专户”和省扶贫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扶贫移民资金已建立专户的,停止执行,全部纳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1、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目录2、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财政厅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 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设置及管理第三章报账原则第四章项目的确定及资金的拨付第五章报账程序第六章报账制会计核算第七章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制度第八章附则附件1:财政扶贫项目合同协议书附件2:扶贫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附件3:财政扶贫项目启动通知书附件4: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拨单附件5: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单附件6:支出明细表附件7: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情况表附件8:财政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表1、2、3附件9: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情况表1、2附件10:资产负债表附件2 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山西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报账制管理制度

报账制管理制度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财农[2002] 14 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农口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是指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审批,并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具体是由财政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还是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省级暂实行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

第三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直接报支和核算,也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仍退回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会计核算。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县及县以上财政部门报帐,乡级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可以实行乡级财政报帐。

要积极推进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和建筑工程承担单位。

具体实施办法有各地自行制定。

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支持的限额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

具体限额由各市确定。

但对财政补助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

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的地区,对乡及乡以下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有关报帐凭证交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到县(市、区)财政局办理报帐手续。

政法补助专款审批程序

政法补助专款审批程序

政法补助专款审批程序1、流程图2、流程说明:(1)编制规划:各县(市)、区财政局行政政法科(股)按政法专款预分配方案,商同级政法部门拟定部门项目,编制发展规划报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和市级政法部门。

(2)确定项目: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根据各县(市)、区财政局行政政法科(股)报来的规划,商同级政法部门确定项目,编制市级发展规划,报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

不合格说明原因,退回重新编报。

(3)上报批复: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对报送的市级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

不合格说明原因,退回重新编报。

(4)转发告知: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根据省厅批复与市政法部门联合行文,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

(5)实施采购: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和装备项目专款,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会同政法部门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将实物配备给使用单位;对基础设施维修项目,各县(市)区财政局行政政法科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通过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6)资料归档:年度政法专款执行完毕后,市级财政部门保存省市下发的各种文件。

其中装备采购各种资料归市级政府采购部门存档;维修专款进行招标后,各种资料由各县市区政府采购部门存档。

3、工作依据(1)《河南省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豫财行(2001)65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行(2003)162号](3)《焦作市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焦财行(2004)1号] (4)《焦作市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焦财行(2004)2号]4、资料归档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监管程序1、流程图2、流程说明(1)项目申报: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科(股)或与主管部门按照农业政策的投向及要求,准确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标准文本》,并附请示上报市财政局农业科和相关主管部门。

(2)呈报项目:市财政局农业科或与主管部门论证研究后确定项目,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和上级相关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0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0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0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和其他享受欠发达地区政策的区域进行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我省的财政扶贫资金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支出功能科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县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完善扶贫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和整合支持欠发达地区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范围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欠发达地区和其他享受欠发达地区扶持政策的区域。

第五条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向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重点欠发达县(市、区)倾斜,同等条件下,向绩效优秀的县以及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倾斜。

第二章预算、分配与使用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主管部门申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审核,视扶贫开发工作需要、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扶贫资金财务制度

扶贫资金财务制度

扶贫资金财务制度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确保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制定本资金财务制度。

二、资金来源
1.政府补助:财政拨款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2.社会捐助: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助的资金。

3.其他收入:包括政府资金调剂、财政补助等。

三、资金管理
1.收入管理:对各项资金来源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确保资金来源清晰明确。

2.支出管理:对资金的使用需经过审核和审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资金监督: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四、财务制度
1.资金分配:根据扶贫项目的需求和政府的政策规定,对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

2.资金决算:对所有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逐项决算,确保各项支出符合规定要求。

3.资金监督:对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合理。

五、责任追究
对于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六、风险防范
1.资金安全:对资金的保管和使用进行加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2.风险评估:对扶贫项目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方案,确保扶贫项目的顺利实施。

七、其他规定
1.本资金财务制度属于内部管理办法,全体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2.如有需要修改,应提前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八、附则
本资金财务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事宜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为适应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制度,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权限和用好盘活财政支农资金的要求,省财政厅对《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农〔2007〕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结合我省农业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支付资金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类财政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建设等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具体规定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从其规定。

第四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协助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建立财政农业项目报账资金专账。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收集相关报账资料,建立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辅助备查账,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川财农〔2016〕166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166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对《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川财农〔2012〕47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9月6日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工作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等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县级财政部门据此报账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农村残疾人扶贫资金等。

第四条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

县级扶贫移民、发展改革(以工代赈)、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是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实施主体提供的报账凭证。

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

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

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一)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 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00省大扶贫条例》、《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产业精准扶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0委厅字〔2017〕83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00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00财农「2017]220号)和《00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0扶办发〔201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简称“资金”)是指包括国家、省和市、县各级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一)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以上用于发展扶贫产业,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以直接发展产业、量化入股、投入合作社、发展村集体经济等方式,覆盖所有贫困户。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区域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村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

(五)围绕帮助农场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贫困地区使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 , 及 时将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
( 治区、 自 直辖市) 财政厅( , 局) 上划新疆生产
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
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 , 将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 比例提前 下达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财政厅( 。 局)
的项 目 管理费 。
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
“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 三 西” 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国有贫困农场扶 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 ,
下达以工代赈计划, 财政部拨付资金。 (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扶贫 、 发展 改革、 民委、 农业、 林业、 残疾人联合会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 行报账制管理, 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
层级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行确定。 自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
低于 9%。 0
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 投资补助标 准、 目建设内容、 项 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 , 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
(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 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发展资金 ) 的
分配方案。
பைடு நூலகம்
作的实际情况, 逐步将项 目审批权限下放

财政部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14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14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考评,并给予适当奖励。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立足本地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主导产业或重点项目为平台,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目标基本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归并,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三条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考评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二)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三)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四)突出成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考评的依据:(一)国家关于支持“三农”的各项方针政策;(二)财政支农资金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资金拨付文件;(三)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发的有关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四)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资金申请文件、整合工作总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五)县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六)其他相关资料。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8.12•【文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

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资金账务处理制度范本

扶贫资金账务处理制度范本

扶贫资金账务处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扶贫资金的账务处理,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扶贫资金的核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扶贫资金的核算和账务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扶贫资金的核算和账务处理必须真实反映扶贫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准确性原则:扶贫资金的核算和账务处理必须准确无误,确保账务数据的正确性。

(四)完整性原则:扶贫资金的核算和账务处理必须完整记录扶贫资金的拨入、使用和收益情况。

第三条扶贫资金的账户设置(一)根据扶贫资金的性质和用途,设置相应的会计账户,包括银行存款、专项应付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等。

(二)根据扶贫项目的具体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账户,进行单独详细核算。

(三)设置负债类的扶贫资金明细账户,详细核算专项扶贫资金拨入、使用及结余情况。

第四条扶贫资金的拨付与使用(一)扶贫资金拨入时的账务处理:1. 财政部门将扶贫资金直接拨付到村级集体时,村级根据给财政部门开出的收款收据及银行款项进账通知,进行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村级财政扶贫资金2. 村级集体收到社会组织或企业捐赠用于集体扶贫项目资金时,进行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应付款—捐赠扶贫项目资金(二)扶贫资金使用时的账务处理:1. 在建工程支出时的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某某扶贫项目贷:现金/银行存款2. 固定资产购入时的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某某扶贫项目贷:在建工程—某某扶贫项目第五条扶贫资金的收益与分配(一)扶贫项目产生收益时的账务处理:借:现金/银行存款贷:收益分配—某某扶贫项目收益(二)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时的账务处理:借:收益分配—某某扶贫项目收益贷:现金/银行存款第六条扶贫资金的结转与清算(一)年度终了时,将扶贫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数据进行结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省、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

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

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

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

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
资金。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

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
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扶贫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计划书。

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二十条报账申请单。

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帐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章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结束后20天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1)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2)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