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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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保险公司业务员推介保单的行为是 要约还是承诺,或是要约邀请?
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投保人提出要约, 保险人进行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由保险人提出要约的情况:
以保险人以柜台形式销售保单的 保险人放弃核保权的续保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与生效:达成协议即告成立
对价后方告生效,也可以双方约定成立即生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 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合法
虽经订立,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 当事人不符合法定资格 内容不合法 意思表示不真实 违反国家或公众利益
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复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保险合同无效:(法定无效)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 也称契约,平等双方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保险合同: 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 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满足一般合同的要求。
批单
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的要求出立的修订、补充和增删保险单内 容的凭证。
实质上,批单是变更合同内容的批改书。
使用情况: 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所做的部分进行修正。 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对于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 改和调整。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要约与承诺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特点
有名合同,法律直接赋予名称; 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记载权利义务; 附合合同,条款基本由一方制定; 射幸合同 有偿合同(对价) 双务合同 对价:指当事人一方在 最大诚信合同
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 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按合同经济性质: 补偿性合同 给付性合同 按承保危险: 特定险(单一险、综合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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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通常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概念。
受益人是否有资格限制?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否为受益人? 可否指定多个受益人?
多个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
受益人资格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 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异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 故发生后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以其生命或 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亦即以其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 约定年龄、期限等为保险事故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法人。
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恶意的重复保险; 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经超过保险人 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全部无效:上述几种情况 部分无效:比如——
a、善意的超额保险
b、实际年龄与保单填写不符, 但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保险合同的履行
合同当事人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履行
义务:如实告知、支付保费-是否根据缴费通知按合同或法 律规定、变更事项及时通知、出险通知并提供单证,一定期限 内、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权利:索赔、了解条款真实情况。
保险单
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间保 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
保险凭证
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 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是简化的保险单。 在保险凭证上一般并不印刷保险条款,但要载明采用或依据何种保险条 款;载明投保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项目。保险凭 证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相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有关保险条款执行。 使用情况: 团体人身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 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有法定资格 以自已名义订立合同
关系人
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 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
被保险人
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 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所谓“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不是指被保险人的财 产或人身不受到损坏或伤害,而是指当被保险人的 财产、利益、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受到损坏 或伤害时,其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 金赔偿或给付。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
特约条款 指基本条款以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 际需要而协商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广义的特约 条款分保证条款、附加条款与协会条款。
保证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某 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效力优 于基本条款。 协会条款:同业协商约定的条款。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
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与新要约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案例二
【案情介绍】
200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 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 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7月17日,陈 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 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陈艳丽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 索赔。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 陈艳丽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 这10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 是妻子陈艳丽的遗产,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 承。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认为自己 的女儿虽然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女王小婷为受益人,但是, 在车祸中外孙女和女儿是同时死亡的,因此,外孙女的受益行为 并未发生,这10万元的保险金属女儿的个人遗产,应当由其和女 婿共同继承。
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暂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
投保单
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 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一般情况下,投保单不是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 人接受投保后,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或保险凭 证发前的临时合同。
使用暂保单有下列四种情况: 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 为证明保险责任已经开始,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向总公司审批时。 尚需要进一步洽谈合同条件 在出口贸易中,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凭证前,由保险 人向投保人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承保。
按保险金额标示方式: 特定式合同 总括式合同 流动式合同 按危险转嫁层次:
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按合同法律效力分:
有效合同
可撤消合同 无效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主体
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 客体 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 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案例一 【案情介绍】
王某投保了某种人身保险。后因故死亡并获得赔 偿。就在赔款即将给付的时候,某法院给保险公司一 纸通知书:冻结该笔赔付款20万元。原来,投保人的 妻子从某银行贷款10万元未偿还,法院要截留此款执 行还贷。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 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 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 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 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 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 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避免逆选择。 除外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除外地点; 除外风险; 除外财产; 除外损失。
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由双方 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 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
依照第一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定值保险; 依照第二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不定值保险。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
包括:
当事人 投保人 保险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
辅助人 代理人
经纪人 公估人
当事人
投保人
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
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 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 或法人,但自然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必须订立合同,按约定缴费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内容的理解 广义:全部记载事项,本书的理解 狭义:约定的、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
由保险人事先拟定—— 附合性合同 ①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便于投保人事先理解条款 ②保险业务的专业性--便于监管部门检查从而保护投保人
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特殊需求与保险人协商
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 基本条款,法定条款,印于保单上不可随意更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 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终止
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基本环节。
订立保险合同也要经过这两个基本环节。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内容具体确定; 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案例三
【案情介绍】
王某,女,2岁时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地 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日常所需费用由王某父亲 承担。4岁时王某父亲再婚,王某遂与其父、继母 在B地生活,故从A地幼儿园转至B地某幼儿园。在 转幼儿园前三个月,王某外公替她投保了少儿平 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在转幼儿园后不久, 在一次游玩中,王某不幸落水溺水身亡。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 变更受益人;
领取退保金;
领取保单红利; 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指定新的所有人。
辅助人
协助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 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
权利和义务指 向的对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保险金额 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 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确定保险金额的原则: 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严格遵循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价值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 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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